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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討:刑事告訴狀提告實例--誣告罪
2010/08/29 23:50:36瀏覽34900|回應7|推薦42

先慎重聲明,本文章格友回應務請謹慎小心,禮貌應對。若有考量,不須按推薦或回應,以避免誤會。

經過本人噁心吐血,不對,嘔心瀝血、耗費心力,總算完成本鉅著,又錯了,本刑事告訴狀。

為了讓大家可以了解刑事訴訟狀要如何製作,我特別將所有附件全部貼於相簿內,提供大家參考,如果有格友被人提告刑事訴訟後,決定反提誣告,可做為範本參考。(附註:本範本尚未送交地檢署驗證,後續發展,請密切注意本部落格,隨時追蹤最新動態。)

為了方便讀者了解,所以會在文章中批註說明,看到綠色(  )批註,即為本人之說明,非告訴狀之內容。提告刑事訴訟,不需要去法院拿範本或表格填寫,直接拿張A4紙打字即可,當然也可手寫,只是為了表示尊重法庭,打字較為正式清楚,要修改也比較容易。手寫的話,切勿錯字亂畫,建議擬稿後,重新謄寫正確之內容,字跡務必工整,給予檢察官第一印象良好為宜。

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劉XX  E2XXXXXXXX 住:台北市XX區XXX路X段XXXXX

被告:張XX  A1XXXXXXXX :台北市XX區XX街XXXXXXX號之X

(一開始就先寫明是刑事告訴狀,提告人及被告之身分證及住址資料,如果被告不知道(例如網路上的格友),則註明格友名稱及附上網址,讓網路警察調查IP位址)

提告:誣告罪

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不用將刑法列出來,不過我都會先查一下,方便檢察官知道第幾條。)

事實與理由:

 (請用條例說明,較為清楚,否則落落長一路說下去,會讓人看到頭昏眼花。)

一、本人自民國9599日即開始參加施明德先生所號召之反貪倒扁運動,擔任紀律服務員義工。反貪腐總部於96215日紅家關上鐵門、結束行動後,與一群夥伴成立「仁義之獅」團體,繼續每夜到二二八和平公園維持反貪腐行動聚會,參與扁案旁聽,幫司法人員加油打氣,雖9748日將每日固定之集會解散,但是陳水扁相關貪污案於971212日起訴後,本人都持續參與旁聽記錄,亦將法院審理紀實內容,整理發表於UDN網路城邦「露西佛爾天空之城」部落格內 (http://blog.udn.com/ying6100),做為歷史記錄,至今未歇。

(檢察官不會認識我們,所以先把自己的背景說明一下,方便檢察官了解概況。)

二、被告張XX在民國9611月底,到公園「仁義之獅」聚會場所,商談合作事宜,本人應允被告每週一次過來集會處,發表其對319案之調查所得,至971月中旬結束。之後行動場地由二二八公園移至立法院群賢樓門口,於973月採納被告提議進行絕食行動,後因絕食行動失敗結束,停止連絡,前後大約見面僅十餘次。

(介紹被告跟我們的關係,彼此是否為熟人、泛泛之交或互不認識。)

三、民國987月,被告得知本人部落格,以「大探長」身分過來部落格互動,8月底於訪客簿留悄悄話,試圖指導本人文章寫作方向,遭本人委婉拒絕(附件一)9月密集過來部落格文章回應,教訓本人(附件二)9月底更是連環發表冗長文章來騷擾、指控(附件三),自98825日至1013日計50日,共發表83篇文章,密集攻擊本人,因文章過多,僅提三附件內容,給予 鈞院參考。

(解釋兩人互動之經過,讓檢察官知道發生事情的原始原因,如果有事證,註明附加於告訴狀之後,讓檢察官參考。)

四、由於被告持續騷擾,引起網友注意,對其提出建言規勸,卻皆遭被告拒絕,更加密集騷擾,於98109日、10日,以「小倩加油」、「許姐加油」、「就是我」留下8篇回應洗板,在網友「大老鷹姐姐」呼籲大家提出建言幫助我們行動後,故意回應挑撥是非,被其他網友發現揭穿,被告開始胡亂指控,亂扣別人利用分身,引起網友的不滿。(相關對話內容詳見附件四)

(若能把爭執的原因有系統整理,附於告訴狀之後,更能幫助檢察官了解事實發生經過。)

五、被告種種惡行,讓本人忍無可忍,決定提出告訴,故於紅衫軍連絡網公開留言(http://antibian.888bbs.tw/forum-f12/topic-t130.htm#207),指陳被告「張曦光(「倒扁天王」、「大探長」),如今在本人部落格內,重新挑弄是非、製造紛爭,意圖重現紅衫軍聯絡網之烽火,讓人卻步不再造訪部落格之惡劣行徑,本人已經決定提告毀謗案」。被告非但不知自我反省,反而以此提告本人說其「挑弄是非、製造紛爭」誹謗其名譽,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說明事發經過,如有網址,可附加於後,由於對方提告我們的內容不是重點,所以描述即可,不用將資料附加,避免檢察官混淆。)

六、被告提告妨害名譽案經台北地檢署偵訊後,於99611日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99年度偵字第10951)(詳如附件五),被告不服提出再議,高檢署復於99713日裁定再議駁回(99年度上聲字第5091)(詳如附件六),當中明確說明本人指其挑弄是非、製造紛爭「非無所據」,然被告並未因此罷休,立即於716日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本人賠償其人格損害十萬元,並登報道歉(詳如附件七),目前正於民事庭審理中。

(本件為提告「誣告」,所以將對方提告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全文附加於後,讓檢察官省去調卷麻煩。若有民事告訴,亦附上對方民事告訴狀內容,民事訴訟會將對方告訴狀送交一份到我們手裡,但刑事訴訟不會。)

七、在被告民事起訴狀中,自承「具有碩士學歷,曾任工業技術研究院副研究員、華夏工專副教授、以及民間中小企業總機理、董事長等職」,以其年齡、學經歷、社會歷練來看,被告應當具備基本是非觀念,清楚了解其於本人部落格之種種作為及網友反應,本人說其「挑弄是非、製造紛爭」乃有事實根據,並非本人空口白話造謠誹謗。

(因為要證明對方有「故意」之意圖,所以資料愈完整愈好,最好可以證明對方的知識水準並非低等程度,有分辨是非之能力。)

八、被告在刑事不起訴及再議駁回後,仍一意孤行,繼續提告民事訴訟,顯見被告意圖使本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企圖明確。本人一向秉持公義正直為人處事,從無犯法或不良記錄。尤其,自百萬紅衫反貪腐行動開始,扁案旁聽即自始參與,頗受媒體注意,迭有報導,列為公眾人物之一,也算稍具社會地位(詳如附件八)。被告濫行訴訟,浪費司法資源,亦讓本人被迫花費大量時間整理被告百餘篇留言及相關網友回應,進行辯護,以求清白,身心皆遭受極大壓力及創傷。

(若能證明自己發言並非吹噓,可提供相關資料供檢方參考。)

九、具上事實與理由,原告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提出對被告誣告罪之告訴。

此致

台北地院地檢署    公鑒

證物名稱:

附件一:被告干涉本人文章寫作之留言內容。

附件二:被告教訓本人之文章回應內容。

附件三:被告指控本人不擇手段欺騙他人之文章回應內容。

附件四:被告利用「小倩加油」、「大探長」、「張Sir(大探長)」等稱呼,在本人部落格文章挑起紛爭之具體事證一份(共16頁)。

附件五:被告提告本人妨害名譽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一份(共2頁)。

附件六:被告提出再議,高檢署駁回處分書影本一份(共5頁)。

附件七:被告再提民事起訴狀之內容(共2頁)。

附件八:蘋果日報98.09.12.剪報資料(共2頁)。

                                                                 具狀人: (請親自簽名)

中華民國 99 8 31

(最後一定要寫上此致 xxxxxx(官署名稱)  公鑒,並將所有附件列表於後,方便檢察官查看,再註明提告日期。)

.

最後特別聲明:為避免侵犯著作權法,本文部分內容引用張曦光提告本人民事訴訟狀之內容,在此特別註明並感謝。

 99.08.31.補充:

把誣告罪告訴狀裝訂本也放上來,以過去製作保險建議書的做法,這本書是價值五萬元以下的裝訂方式,以將來刑事附帶民事打算也要求10萬元的精神損失來說,應該加個封面,然後用膠卷訂邊,方便翻閱,將來如果有提告20萬元以上,再加透明塑膠封面,紙張也會換高級一點的雲彩紙,以示尊重,不過可能司法人員會抓狂,不好建檔,所以還是算了,膠卷跟塑膠封面省了。

告訴狀的內頁,有重點畫螢光筆提示,否則落落長的文章,檢察官看了大概也會抓狂吧。

最近沒開庭,無聊了點,所以把告訴狀整理漂亮些,看了舒服。

103.02.21.補充因為此篇文章很熱門,看來不少朋友有此需求,在此提供正確的概念。
如果您在網路上發言不當,被人「舉證」提告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只要對方拿得出您親自寫下的文字證明您有說過這些話,就算不成立妨害名譽罪,也不表示您提告對方「誣告」能成立。因為您所說的話,或許是對方的認知不同,法律上雖不構成犯罪條件,不代表他是故意陷害您。所以要提誣告前,請再次確認,自己是否白紙黑字親筆寫下對方提告的內容,是的話就甭浪費時間提告誣告了。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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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ing6100&aid=4365023

 回應文章

Camilla
2017/10/03 11:15
您好~看了這篇文章後,想請教您關於網路上的毀謗及公然侮辱的法律問題,不知道您是否有空回復呢?(camilla.chen75827@gmail.com)

小虹
等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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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5 19:03
感謝您這麼有心
謝謝

樣樣會
2014/12/15 08:17
謝謝你,對於你的著作.讓小民了解訴訟的文件是真的耗費  精神  時間 包括金錢成本(weebly0988533411@gmail.com)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4-12-15 20:59 回覆:

刑事告訴的金錢成本只在製作訴訟狀及郵資。不過如果是被告還訴訟敗訴,那要賠的金額是給法院(如果判刑是刑期可易科罰金或是判刑兼罰款)。對方若再提告附帶民事(刑事附帶民事,告訴人就可省民事訴訟費用),被告還得賠告訴人損失之金額(包括精神損失)。

不過不管是提告或是被告,時間跟精神損失肯定是難以衡量,曠日廢時。除非吃飽太閒沒事幹,或是覺得被嚴重傷害到權益或自尊或是人格信用,否則一般網路上因為政治立場或對事情的看法不同,導致彼此言詞攻擊罵人,能不上法院,就建議別上法院。之前我為了讓綠營停止對我的人身攻擊罵髒話,提告一位罵「中國豬」的格友,花了快一年半,上訴到二審,最後對方願意道歉認錯,才酌收500元精神賠償,讓對方公然侮辱罪緩刑定讞。


舒姜.瑪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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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支持妳!
2010/08/31 02:43

妳好:永遠支持妳!希望妳心情愉快,朋友永遠都在左右支持與鼓勵妳。

祝福妳開心、順利。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8-31 10:06 回覆:

還好有您們的支持,讓我可以靜下心來,好好思考該如何反擊。

對於這種打著「公平正直」口號的人,沒看到他去攻擊貪腐集團,卻不斷過來密集留言騷擾、隨意指控我沒有旁聽、欺騙網友、暗示我要「故技重施」詐財,還到處去別的網友處留言「提醒」,注意我的銀行存款只剩18元。留言中還語帶曖昧,讓人以為我跟他似乎有男女感情關係,還要我別耍美人計,他不會受騙,看了真的是覺得低級下流、無恥加上不要臉(寫這麼多,大概又要舉證來告我誹謗了吧。)

這些行徑讓人懷疑他的身分及立場,在我忙著旁聽扁案時,全力攻擊我,還要我趕緊提告,沒告他反而自己先來告,現在又連續提告我及有互動的格友,合計五、六件誹謗案,非常明顯在干擾我旁聽的行動,及試圖恐嚇格友過來回應就有吃上官司的可能,從他自己寫的社會歷練來看,絕對不是那種白目智障,不知道自己在做啥的愚夫莽人,可見這近兩百篇文章,都是有特別作用在阻擋我旁聽,製造網友對我有錯誤認知、破壞我信用的意圖。

看到綠營支持者在媒體輿論上進行對政府的操弄是非手法,再看到大探長這一段期間的作為,都有不看事實、任意指控、言語污衊、挑撥離間的手段,讓人懷疑動機絕對不單純,既然如此,既然扁案開庭已經告一段落,金改洗錢案也減少開庭,那就先打自己的仗,看是揭穿我的真面目,還是揭穿此人的真面目。

也祝福您對大鯨魚的戰爭勝利,讓社會知道娘子軍的威力。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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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筱蒨的有心
2010/08/30 20:29
這篇文章會幫助很多挺妳的網友,其實團結力量大,屆時,法官一定會被「某人」煩死了,對「某人」的觀感更為不佳(這是我律師說的)。

上次看到筱蒨文章赫然出現我的網名在姓「大」名「探長」的擬告名單中,二話不說,直接把筱蒨的網址寄給我的律師顧問,因為我實在太忙了!實在沒空理(但也不能不防範),在電話裡交待了幾句,請他按網址在今年三月份後的文章逐篇找,再告訴我結果。

昨天他請我在麗晶喝下午茶,他列印了五大篇筱蒨的文章,抽出其中一篇大探長提告我妨害名譽大安分局筆錄紀實2010/03/09,我在筱蒨網誌上的一篇留言「小人總喜歡小題大作」,是我「唯一」一篇可能涉及「大」先生「名譽」的文章,我上過幾次當也學乖了,如果觀察不夠透徹或無事實根據,非但不會妄自評斷,即便發不平之鳴也不會提名道姓,即使「大」先生在我訪客簿裡留言我也不動聲色,更遑論去他的部落格裡留言了!根據筱蒨網誌上陸續四篇與「大」先生的法庭紀實結果:

第一篇:認錯是唯一的路-關公妨害名譽偵查庭心得9811162009/11/17

檢察官打斷:「你在文章裡面把她照片貼上去,說人家是大陸新娘,每次拿三千元,還罵人家是中國豬滾回中國,還提到中國豬紅杉軍,這些都構成毀謗。」

第二篇:提告關公妨害名譽罪進入一審審判2009/12/27

12月中,收到地檢署寄來的公文,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經偵查終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所以「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第三篇:山寨關公與大探長2010/01/04

山寨關公更發文要我「趕快提告,笑你不敢」,等到提告後,第一次偵查庭…最後被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第四篇:山寨關公的第二次庭訊-990128調查庭-更新一次2010/01/29

審判長提示證據給他看(指關公),說這篇文章裡面說的中國新娘、中國豬等話,是已經牽涉到毀謗,破壞人家名譽,言論自由也不能這樣,你要不要道歉,要求和解?

刑法第三一○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一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所有引起網友公憤的不平之鳴就是根據筱蒨記述法庭呈現及判定的「事實」,筱蒨就是最好的事證傳述者!所以大法官會議在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更謂「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誹謗罪所屬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原本即為保護個人名譽與信用這種專屬於個人之法益的規範;只是就關乎公益(應該說是對於公益有負面影響)的事務而言,縱然會損及個人名譽,兩相權衡之下,還是要以公眾的權利為優先。

如果筱蒨不讓這事曝光,任誰也無法發不平之鳴,不是嗎?男子漢大丈夫老愛與手無缚雞之力的弱女子纏鬥不休,究竟是為了什麼?不共戴天之仇?所以,有這個疑問當前提,自然會有很多「揣測」的想法。

我的律師從頭到尾只提了一個問題及一個建議,「妳在他部落格裡留過話嗎?」,如果他真提告,建議我「委請他出面反告回去!」,對他而言,我是個好客戶,無不良前科紀錄、顧問費按時支付,跟妳說,他真告我,我肯定委請律師告回去!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8-31 00:17 回覆:

沒想到您的顧問費,竟然是用在這種小兒科上面。

警察沒看我部落格,卻會把您網名提出來,可見大探長有告您,現在除非他自己撤銷告訴,否則您應該會收到通知。不過以我對大探長的認識,他絕對會認為我是自導自演,故意寫這一篇來嚇他,所以一定不會撤銷告訴,您的顧問應該會用上,如果要我出庭當證人,證實我有寫這些文章,通知我一聲,我會過去作證(還有證人費可拿呢)

至於告他誣告,我可以幫忙把我部落格的文章整理提供,證明他濫用司法資源,同時提告多人,意圖讓人受刑事處分,而且以他自承的學經歷、社會歷練,他絕對有基本能力分辨是非,那份民事訴訟狀,可以提供給您們使用。

不好意思,讓您們都被捲入


A.L.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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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好
2010/08/30 17:05

社會大學刑事訴訟實務班 劉教授  您好, 教學辛苦了!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8-30 23:59 回覆:

實務教材,保證實用,絕非憑空想像,自行編纂。

也感謝眾多格友親身互動,共同完成此實務課程,相信未來在法庭上,具有真實性、互動性、社會性可供檢驗,也可以藉由司法審判,了解誣告罪的司法考量跟罪刑的判定標準。

接下來還有誹謗罪、妨害信用罪、公然侮辱罪、性騷擾罪、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毀損罪的相關訴訟實務課程,敬請期待。


paula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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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我一個出門你就寫這麼多
2010/08/30 01:04
果然開起補習班啦!??:0)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8-30 01:21 回覆:

操作實務班。

本來天亮後等股市收盤,就可以送去地檢署,不過跟朋友約下午在鶯歌見面,路還不太熟,要早點出發,可能要等星期二再送去地檢署提告。

這份告訴狀沒給律師看過,算是我依樣畫葫蘆的成果,就等檢察官親自檢驗,靜待偵查庭通知了。

晚安,早點休息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