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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4 23:26:38瀏覽1409|回應3|推薦68 | |
真的只能說人紅是非多,連我這個人不紅,只是愛穿紅衣的小人物,是非都自己找上門來,或許有人會說,沒事人家幹嘛找上你,一個銅板不會響啦,我只能回答,我的錯,就是堅持倒扁不退,也擋住很多人利用「紅衫軍」的機會吧。(這樣說,大概又有人會說:你算老幾,憑甚麼敢說自己是紅衫軍,別人都沒資格,再扣我這頂帽子)。 先來講大探長何許人也,反正他也不怕名字公諸社會(還嘲笑我不敢見人,連名字都不敢講出來),所以就直接了當說了,本名張曦光,自封名號一大堆,請自行到他的部落格觀賞即可,自詡自93年起投身319案追查,頗受媒體注意,迭有報導,列為公眾人物之一,也算稍具社會地位。(資料來源:張曦光提告我民事訴訟狀之內容,不過據7月30日跟記者談到時,記者回我一句:沒聽過。) 跟大探長的認識經過,請看:第四次罷免戰役-1.靜坐篇 、第四次罷免戰役-2.絕食行動 。 而之所以有紛爭是從去年(98)9月底開始,大探長密集在我訪客簿悄悄話留言,讓我不勝其擾,乾脆不予理會(所有內容放在相簿內),而在我對莊嚴假借紅衫軍名義提出罷馬後,公開質疑他的文章,大探長卻跳出來反擊總部帳務不清,開始一系列的批評及誹謗,在多次刪除其亂扣帽子的言論回應後,決定對他提出告訴,乃在紅衫軍連絡網發言說到張曦光「操弄是非、製造紛爭、惡劣行徑」,決定提告,大探長怕我心虛不敢提告他,讓他有機會揭穿我的真面目,所以決定就用上面的那些紅字,先提告我妨害他名譽刑事告訴,要逼迫我去提告,好揭穿我想透過網路「詐財」的真面目。 大探長一方面不斷到各個跟我有互動的網友處發言侮辱、誹謗我,一方面則用法律訴訟,想要破壞我的名譽,而我則因為要把心思放在扁案旁聽之上,所以沒時間去理會、整理高達百餘篇大探長的留言文章,只好等待大探長停止攻擊後,在六個月內提告就好。 大探長於1月4日到地檢署控告,大安分局傳喚我去做筆錄,地檢署再傳喚我出庭,在旁聽之餘,被迫浪費時間將大探長「操弄是非、製造紛爭」的實例整理一份20頁出來,再加上其他資料洋洋灑灑一大堆,提供檢察官了解事實真相。 大探長不服,向高檢署提出「再議」,7月13日高檢薯再發出「再議駁回」之處分書,接下來就剩下「自訴」了,但是政府為了怕這種人浪費司法資源,所以規定自訴一定要請律師,少說也要4、5萬元,萬一從我這裡拿不到賠償,豈不賠了夫人又折兵,所以大探長應該會放棄這一方式。 果然大探長改採民事訴訟,要求我登報公開道歉,還要賠償名譽損失十萬元,甚至要對我假扣押,凍結我的財產。 真的是撞到鬼了,流年不利,幸好老天爺也幫忙,讓扁案中斷,好給我時間去解決,準備資料,把一堆狗屁倒灶的官司處理一下。 經過這一陣子的整理,把大探長文章中涉及犯罪時間一一抓出來,依據連續犯罪,最後一次犯罪後六個月的時效內,分開可以提告的部分,找出幾個可以單獨成立的誹謗案,其他的再合在一起提告。 從倒扁開始,我就很討厭人家故意用我女性的身分,在那破壞名節,所以第一件提告,當然是拿文章中含沙射影指控,甚至語帶侮辱的詞句,提告誹謗、妨害信用及性騷擾,找出來的留言就高達12頁,提告列出五點,在7月30日先送上第一件提告大探長的案子。 今天則是提告第二件,在許多格友文章中公開明說或暗示我企圖「詐財」的發言,又找出8頁的內容,誹謗、公然侮辱、妨害信用等罪都涉及了。 把話題先扯開,之前說要藉由這些官司,讓大家有實務的經驗,所以先來說刑事告訴怎樣提告,基本上有下列數種: 1.可以到網路上報案:例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填完資料送出後,沒兩天管區的就會通知您到轄區派出所做筆錄,記得把證據資料一起帶過去,好附在筆錄內。當然也可以自己直接到派出所去報案,記得要拿三聯單,才算完成。(山寨關公誹謗案) 2.可以到地檢署按鈴控告:然後法警就會請您進去等待,接著就會去小房間跟書記官做筆錄,隔一陣子再被通知去分局偵查隊做筆錄,然後等偵查庭開庭通知,同樣地,相關資料記得帶著,好附在筆錄內。(廖東國傷害案) 3.可以直接將所有資料準備好,用書面寫下事實與理由,不一定要制式表格,只要在首頁註明:刑事告訴狀,將告訴人(自己)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註明,被告姓名資料寫清楚,要告訴的法條,及發生情況,提告內容,最後再寫此致 oo法院地檢署公鑒,附上證據資料,簽上大名即可。(大探長誹謗案) 以上是針對網路上的犯罪行為,及傷害、公然侮辱、毀損等罪之刑事告訴方法。本人親自實務操作的經驗,當然還有現行犯,警察在當場直接兩個人都帶去派出所做筆錄,被告再去分局拍照存證,然後送去地檢署開偵查庭。(許鳳珠案) 回到大探長的案子,周三早上因林律師要去高院開庭,所以特別將提告大探長的刑事告訴狀,以及因應大探長提告,準備的民事答辯狀,還有許鳳珠案申請傳喚證人狀,拿給林律師看,如果沒問題,就直接去地檢署遞件。林律師看了之後,提出建議,刑事告訴狀先將事實狀況描述清楚,再提出被告犯罪之處,順序較佳;民事答辯狀可以把刑事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都影印附上,不急著今天交,等法院通知的8月23日調解庭開庭之前幾日交就可以了,傳喚證人狀是偵查庭,不需要寫詰問時間。 哈,全部修改,只好拿回家重新修正再列印出來,下午四點多再去地檢署一趟。 真的是冤家路窄,我進地檢署門口時,有一個人從裡面走出來,剛好是大探長,他也看到我,還叫了一聲好像要跟我打招呼,我連看都不看一眼,直接走進門內右轉進收件處遞件。我可沒那麼虛偽,還能跟他笑嘻嘻打招呼,難不成還要說:真巧,我正要去告你呢。 又增加兩件官司,換我提告大探長,這次讓他好好去準備資料,看要如何答辯,風水輪流轉,保證他要全身而退絕無可能 應該想一想附帶民事訴訟時,要如何要求,要不要學他寫的:自95年起投身倒扁行動,雖不受媒體注意,但偶有報導,不算公眾人物之一,也算稍具警方注意之對象,社會地位雖不高,還算是個人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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