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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9 23:50:36瀏覽36355|回應7|推薦42 | |
先慎重聲明,本文章格友回應務請謹慎小心,禮貌應對。若有考量,不須按推薦或回應,以避免誤會。 經過本人 為了讓大家可以了解刑事訴訟狀要如何製作,我特別將所有附件全部貼於相簿內,提供大家參考,如果有格友被人提告刑事訴訟後,決定反提誣告,可做為範本參考。(附註:本範本尚未送交地檢署驗證,後續發展,請密切注意本部落格,隨時追蹤最新動態。) 為了方便讀者了解,所以會在文章中批註說明,看到綠色( )批註,即為本人之說明,非告訴狀之內容。提告刑事訴訟,不需要去法院拿範本或表格填寫,直接拿張A4紙打字即可,當然也可手寫,只是為了表示尊重法庭,打字較為正式清楚,要修改也比較容易。手寫的話,切勿錯字亂畫,建議擬稿後,重新謄寫正確之內容,字跡務必工整,給予檢察官第一印象良好為宜。 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劉XX E2XXXXXXXX 住:台北市XX區XXX路X段XX巷XX號X樓 被告:張XX A1XXXXXXXX 住:台北市XX區XX街XXX巷XX弄XX號之X (一開始就先寫明是刑事告訴狀,提告人及被告之身分證及住址資料,如果被告不知道(例如網路上的格友),則註明格友名稱及附上網址,讓網路警察調查IP位址) 提告:誣告罪 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不用將刑法列出來,不過我都會先查一下,方便檢察官知道第幾條。) 事實與理由: (請用條例說明,較為清楚,否則落落長一路說下去,會讓人看到頭昏眼花。) 一、本人自民國95年9月9日即開始參加施明德先生所號召之反貪倒扁運動,擔任紀律服務員義工。反貪腐總部於96年2月15日紅家關上鐵門、結束行動後,與一群夥伴成立「仁義之獅」團體,繼續每夜到二二八和平公園維持反貪腐行動聚會,參與扁案旁聽,幫司法人員加油打氣,雖97年4月8日將每日固定之集會解散,但是陳水扁相關貪污案於97年12月12日起訴後,本人都持續參與旁聽記錄,亦將法院審理紀實內容,整理發表於UDN網路城邦「露西佛爾天空之城」部落格內 (http://blog.udn.com/ying6100),做為歷史記錄,至今未歇。 (檢察官不會認識我們,所以先把自己的背景說明一下,方便檢察官了解概況。) 二、被告張XX在民國96年11月底,到公園「仁義之獅」聚會場所,商談合作事宜,本人應允被告每週一次過來集會處,發表其對319案之調查所得,至97年1月中旬結束。之後行動場地由二二八公園移至立法院群賢樓門口,於97年3月採納被告提議進行絕食行動,後因絕食行動失敗結束,停止連絡,前後大約見面僅十餘次。 (介紹被告跟我們的關係,彼此是否為熟人、泛泛之交或互不認識。) 三、民國98年7月,被告得知本人部落格,以「大探長」身分過來部落格互動,8月底於訪客簿留悄悄話,試圖指導本人文章寫作方向,遭本人委婉拒絕(詳附件一),9月密集過來部落格文章回應,教訓本人(詳附件二),9月底更是連環發表冗長文章來騷擾、指控(詳附件三),自98年8月25日至10月13日計50日,共發表83篇文章,密集攻擊本人,因文章過多,僅提三附件內容,給予 鈞院參考。 (解釋兩人互動之經過,讓檢察官知道發生事情的原始原因,如果有事證,註明附加於告訴狀之後,讓檢察官參考。) 四、由於被告持續騷擾,引起網友注意,對其提出建言規勸,卻皆遭被告拒絕,更加密集騷擾,於98年10月9日、10日,以「小倩加油」、「許姐加油」、「就是我」留下8篇回應洗板,在網友「大老鷹姐姐」呼籲大家提出建言幫助我們行動後,故意回應挑撥是非,被其他網友發現揭穿,被告開始胡亂指控,亂扣別人利用分身,引起網友的不滿。(相關對話內容詳見附件四) (若能把爭執的原因有系統整理,附於告訴狀之後,更能幫助檢察官了解事實發生經過。) 五、被告種種惡行,讓本人忍無可忍,決定提出告訴,故於紅衫軍連絡網公開留言(http://antibian.888bbs.tw/forum-f12/topic-t130.htm#207),指陳被告「張曦光(「倒扁天王」、「大探長」),如今在本人部落格內,重新挑弄是非、製造紛爭,意圖重現紅衫軍聯絡網之烽火,讓人卻步不再造訪部落格之惡劣行徑,本人已經決定提告毀謗案」。被告非但不知自我反省,反而以此提告本人說其「挑弄是非、製造紛爭」誹謗其名譽,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說明事發經過,如有網址,可附加於後,由於對方提告我們的內容不是重點,所以描述即可,不用將資料附加,避免檢察官混淆。) 六、被告提告妨害名譽案經台北地檢署偵訊後,於99年6月11日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99年度偵字第10951號)(詳如附件五),被告不服提出再議,高檢署復於99年7月13日裁定再議駁回(99年度上聲字第5091號)(詳如附件六),當中明確說明本人指其挑弄是非、製造紛爭「非無所據」,然被告並未因此罷休,立即於7月16日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本人賠償其人格損害十萬元,並登報道歉(詳如附件七),目前正於民事庭審理中。 (本件為提告「誣告」,所以將對方提告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全文附加於後,讓檢察官省去調卷麻煩。若有民事告訴,亦附上對方民事告訴狀內容,民事訴訟會將對方告訴狀送交一份到我們手裡,但刑事訴訟不會。) 七、在被告民事起訴狀中,自承「具有碩士學歷,曾任工業技術研究院副研究員、華夏工專副教授、以及民間中小企業總機理、董事長等職」,以其年齡、學經歷、社會歷練來看,被告應當具備基本是非觀念,清楚了解其於本人部落格之種種作為及網友反應,本人說其「挑弄是非、製造紛爭」乃有事實根據,並非本人空口白話造謠誹謗。 (因為要證明對方有「故意」之意圖,所以資料愈完整愈好,最好可以證明對方的知識水準並非低等程度,有分辨是非之能力。) 八、被告在刑事不起訴及再議駁回後,仍一意孤行,繼續提告民事訴訟,顯見被告意圖使本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企圖明確。本人一向秉持公義正直為人處事,從無犯法或不良記錄。尤其,自百萬紅衫反貪腐行動開始,扁案旁聽即自始參與,頗受媒體注意,迭有報導,列為公眾人物之一,也算稍具社會地位(詳如附件八)。被告濫行訴訟,浪費司法資源,亦讓本人被迫花費大量時間整理被告百餘篇留言及相關網友回應,進行辯護,以求清白,身心皆遭受極大壓力及創傷。 (若能證明自己發言並非吹噓,可提供相關資料供檢方參考。) 九、具上事實與理由,原告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提出對被告誣告罪之告訴。 此致 台北地院地檢署 公鑒 證物名稱: 附件四:被告利用「小倩加油」、「大探長」、「張Sir(大探長)」等稱呼,在本人部落格文章挑起紛爭之具體事證一份(共16頁)。 附件五:被告提告本人妨害名譽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一份(共2頁)。 具狀人: (請親自簽名)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最後一定要寫上此致 xxxxxx(官署名稱) 公鑒,並將所有附件列表於後,方便檢察官查看,再註明提告日期。) . 最後特別聲明:為避免侵犯著作權法,本文部分內容引用張曦光提告本人民事訴訟狀之內容,在此特別註明並感謝。 99.08.31.補充: 把誣告罪告訴狀裝訂本也放上來,以過去製作保險建議書的做法,這本書是價值五萬元以下的裝訂方式,以將來刑事附帶民事打算也要求10萬元的精神損失來說,應該加個封面,然後用膠卷訂邊,方便翻閱,將來如果有提告20萬元以上,再加透明塑膠封面,紙張也會換高級一點的雲彩紙,以示尊重,不過可能司法人員會抓狂,不好建檔,所以還是算了,膠卷跟塑膠封面省了。 告訴狀的內頁,有重點畫螢光筆提示,否則落落長的文章,檢察官看了大概也會抓狂吧。 最近沒開庭,無聊了點,所以把告訴狀整理漂亮些,看了舒服。 103.02.21.補充:因為此篇文章很熱門,看來不少朋友有此需求,在此提供正確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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