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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3 23:50:23瀏覽1890|回應1|推薦42 | |
今天去地檢署開偵查庭,地檢署總共有三個地方:博愛路、貴陽街、辛亥路,如果不幸接到通知,一定要記得看清楚地址,免得走錯了。我又迷糊過頭,看到地檢署就往博愛路跑,結果今天竟然是在辛亥路二段,走路15分鐘就到了,我卻跑到博愛路去,到法警室報到,法警一看,告訴我跑錯地點,幫我通知辛亥路的法警,我會遲到,我再坐計程車趕過去,剛好今天順便送提告大探長誣告的案件,所以先去遞件,然後再坐計程車趕過去,幸好九點40分就趕到。 等到9點50分進去,本來想是我告張曦光的案件,結果竟然是先做張曦光提告我妨害名譽的筆錄,檢察事務官問我,是不是在部落格上說他「教唆偽證、性騷擾、誹謗、公然侮辱、妨害信用」,我說是阿,檢察事務官說因為我在部落格這樣說他,所以提告我妨害名譽。我聽了很好笑,說這些都是事實,我也提告他了。另外,上星期在大安分局他就告我說他「教唆偽證」了,怎麼又重覆提告?檢察事務官問我,有沒有資料可以提供證明他有這些事實,我說可以再補資料寄過來,筆錄就完成了,不到十分鐘。 接下來10點換進行我告他誹謗、公然侮辱、妨害信用等妨害名譽的刑事告訴,原來雙方提告受理的檢察官都是同一人,所以轉給檢察事務官一併處理,我再把告訴狀的內容大概提一下,詳如告訴狀及附件所示,檢察事務官問之後偵查庭要不要同時傳喚兩人一同出庭,我跟事務官說最好不要,否則一定會混淆焦點、模糊不清,分開傳喚比較清楚,事務官問要不要和解,我說不用,也不需要調解庭,直接處理就可以了。 看來我跟張曦光在比賽誰告誰比較多,目前他略勝一籌告我四件: 1.告我講他「操弄是非、製造紛爭」,妨害名譽,不起訴處分,又申請再議,再議駁回,又提出民事訴訟,調解破局,等待開庭。 2.告我講公園募款那一段誹謗他的名譽,我告訴警察,事實陳述,有人證可證明,在大安分局處理中。 3.告我說他是小人、恐嚇別人、無恥跟下流,沒種兼沒品,所以告我妨害名譽,這一部分我承認這樣說,做錯事只好認錯,至於「教唆偽證」部分,就舉證來證明,這件也在大安分局處理中。 4.告我說他「誹謗、公然侮辱、妨害信用、性騷擾、教唆偽證」妨害他名譽,那我只好舉證他寫出的內容證明,他確有其事了,今天在地檢署審理。 而我意思意思告他三件: 1.用下流齷齪「荒淫、肉蒲團、"炒"、口水...」的用語讓我感覺很不舒服,在其他格友訪客簿留言暗示我拿錢接受「援助」,告他性騷擾以及妨害信用、誹謗、公然侮辱等妨害名譽。 2.在其他格友處說我詐騙網友,要框住我,暗示我戶頭剩18元,要開始詐騙,叫其他格友注意,還說我跟吳淑珍一樣,告他誹謗、妨害信用、公然侮辱。 3.他的提告第一件不起訴及再議駁回,還搞民事訴訟,以他的教育程度及社會歷練,自己操弄是非,造成格友反駁,事實明確,還故意再三提告,意圖使人受刑法處分明確,告他「誣告」罪。 雖然其他的誹謗內容,超過六個月不能提刑事告訴,但是今天朋友說,民事告訴在兩年內都可以提告,看來花個四千元,還可以多告幾項,兩個人可以比賽看誰告得多,這樣玩下去,會不會大家看了都傻眼,這兩個人都瘋了是不是,這麼愛打官司,債多不愁、多多益善嗎? 謝謝關心我的朋友,不忍心看我這樣官司纏身,想當和事佬,替我排除官司。不過大家看熱鬧就好了,千萬別淌這趟混水。現在是有人過來我部落格鬧,留下近兩百篇留言,自己怎樣污衊別人都叫「有所本」沒關係,卻自己先怪我誹謗他名譽,如果我真犯罪就告我,在這撒野還不准別人反駁他一個字。這種人連是非分辨能力都讓人懷疑,果真能溝通,就不會有今天這樣胡亂提告一堆人的事情發生了。 . 99.09.04.補充: 民法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民法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事訴訟,非因財產權起訴,裁判費3千元,訴訟費訴訟金額10萬元以下1千元,10~100萬元,每萬元110元,100~200萬元,每萬元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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