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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0 23:27:20瀏覽1318|回應9|推薦49 | |
慎重提醒: 「大探長」已提告在我部落格發言的格友妨害名譽達三人(或更多),為避免莫名其妙惹上官司,此篇文章懇請所有格友謹慎回應,避免麻煩,而其他文章請儘管回應無妨。 真是抱歉,這一陣子大探長跟我互告的案子一件件通知偵查跟審理,所以三天兩頭都要紀錄相關的資料,請大家多忍耐,我儘量簡短紀錄。 今天是我告大探長張曦光誣告的偵查庭,只傳喚我一個人過去做筆錄,當時提告的資料也已經很完整了(請見:案例研討:刑事告訴狀提告實例--誣告罪 ),所以今天筆錄時間不長,只是重覆一下為何提告?因為刑事訴訟都不起訴及再議駁回,還提告民事訴訟,況且以張曦光在民事訴訟上說自己的學經歷及社會歷練來看,自己連續貼了近80篇留言及回應,還用分身留言騷擾,絕對不是一般中低階層,沒有分辨能力,不知自己在做啥,顯見被告是意圖陷我於罪,所以告他誣告。 檢察官問我是不是有說過張曦光「操弄是非、製造紛爭、行徑惡劣」這些話,我說是的,但是是因為他密集在我部落格貼了80幾篇的留言騷擾,我是有依據才會這樣說他的。張曦光自己明知道不斷去騷擾人家,還要惡人先告狀,只好提告他誣告,以遏止這種人浪費司法資源。 我又提供兩份資料,一份是證明「小倩加油」、「悠然」、「大探長」都跟被告張曦光同一人: (http://blog.udn.com/hk19471110) 另一份是他自己在別人部落格的留言,承認自己就是悠然跟大探長、倒扁天王。 庭訊沒20分鐘就結束了。 再補充星期一到法院做的事情。 18日到法院除了出庭民事訴訟庭外,還去地檢署遞送控告張曦光妨害名譽及性騷擾的再議狀。 真的是不要奢望檢察官所有的法條全都背得一清二楚,就算背清楚,不見得大法官解釋也都一清二楚,在這裡要推薦JC鮮師的「圖解刑法」跟「刑事訴訟」兩本書,要學法律或打官司的,記得買來當參考。裡面有說到,連續犯罪以最後一次犯行起算日期,六個月內提告,不過沒有說這句話來自哪裡,所以我只好去找刑法跟刑事訴訟法法條來舉證,找得頭昏腦脹沒看到,在這裡要感謝知識姐,竟然幫我查到了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8號文解釋: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 不起訴書當中我提了99年1月18、19日被告的留言已經涉及誹謗,後來又在99年3月17、18日留言文字猥褻,結果檢察官說1月18、19日已過了六個月的提告期,只好引用大法官會議解釋,這些留言是有連續性誹謗的犯罪,應該一併列入犯罪行為內。 此外,檢察官引用被告的卸責之詞,說留言是回應網友的貼文,沒有誹謗之意,其他文字很難認定有影射告訴人吃醋、搞關係、援交或與被告有親密行為之意涵。所以認定罪嫌不足。 看來檢察官還真不食人間煙火,只好幫檢察官做社會教育。 以社會厘語來看,形容女人皮膚會說「香滑白嫩」;佔女人便宜叫「吃豆腐」;好行性行為叫「荒淫」;清朝有名情慾色情小說「肉蒲團」;網路上女子出賣色情叫「援交」;進行性行為叫「炒飯」;看到女人美麗就形容「流口水」。被告連續兩篇文章,通篇全以上述文字在在含沙射影,進行「性」方面之連想暗示,甚至故意寫「拿過我的錢,接受我的援助」,讓人連想拿錢援交之暇想,還特意強調「(錯了,她說那是贊助?那就一定要照她說的,不可歪想)」,若不是故意將「援助」與「援交」做連想,何須特意與贊助區分?還此地無銀三百兩要人不要歪想。 再教檢察官UDN的部落格設計,分「文章創作」與「訪客簿」,被告是到人家訪客簿留言,不是去人家發表的文章做「回應」, 被告辯白為回應網友之「貼文」,更是推諉狡賴之詞,訪客簿內格主並不發表文章,焉有「回應貼文」之舉。 最後再寫,被告辯稱無誹謗本人之意,若被告不知上述「豆腐」、「荒淫」、「肉蒲團」、「援助」、「炒」、「口水」語帶性暗示之意,為何之後在本人部落格文章內提出後,被告忘記曾於他人處寫出此言,還以此提告本人以這些不雅措詞誹謗其名譽,控告本人妨害名譽罪(水股99年度他字第8658號)。 不過在這裡還是要發牢騷一下,那些立委在修甚麼法案呀,除了爆料、關說、打架外,能不能做點事情?控告性騷擾,才發現有罪沒刑責,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檢察官竟然拿出第25條第1項所規範內容: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與我提的內容不同,所以無法懲處,只能依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處行政罰緩,但是卻沒說誰去通知直轄市主管機關來罰,難道說說就好,不了了之? 性騷擾防治法也是要到地檢署或警察局提告的吧?結果要縣市政府做行政罰緩,是被害人自己去那要求?還是警察或司法機關轉縣市政府處理?都沒有在不起訴書上註明,有沒有公文副本會縣市政府處理?難不成唬弄被害人就好了?真是個思考不週全的法案,形成性騷擾無罪之荒謬情事。要不然就是檢察官沒講清楚,讓人無法了解後續處理情形。 看來我還真的是「以身試法」,但是這個形容詞還真跟「罄竹難書」一樣,不能隨便亂用,我可沒犯罪,只是用自身經歷來測試法律的週延性,只能說,司法改革還真多地方有缺陷,但是要靠老百姓選出來的立委,卻是最不敬業的一群人,別只會怪政府,老百姓自己也要檢討反省啦,選這些甚麼爛利委,一堆法案拖了多少年了,還躺在立法院內,還修出一堆跛腳法案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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