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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大探長的官司紀錄991020
2010/10/20 23:27:20瀏覽1319|回應9|推薦49

慎重提醒: 「大探長」已提告在我部落格發言的格友妨害名譽達三人(或更多),為避免莫名其妙惹上官司,此篇文章懇請所有格友謹慎回應,避免麻煩,而其他文章請儘管回應無妨。

真是抱歉,這一陣子大探長跟我互告的案子一件件通知偵查跟審理,所以三天兩頭都要紀錄相關的資料,請大家多忍耐,我儘量簡短紀錄。

今天是我告大探長張曦光誣告的偵查庭,只傳喚我一個人過去做筆錄,當時提告的資料也已經很完整了(請見:案例研討:刑事告訴狀提告實例--誣告罪 ),所以今天筆錄時間不長,只是重覆一下為何提告?因為刑事訴訟都不起訴及再議駁回,還提告民事訴訟,況且以張曦光在民事訴訟上說自己的學經歷及社會歷練來看,自己連續貼了近80篇留言及回應,還用分身留言騷擾,絕對不是一般中低階層,沒有分辨能力,不知自己在做啥,顯見被告是意圖陷我於罪,所以告他誣告。

檢察官問我是不是有說過張曦光「操弄是非、製造紛爭、行徑惡劣」這些話,我說是的,但是是因為他密集在我部落格貼了80幾篇的留言騷擾,我是有依據才會這樣說他的。張曦光自己明知道不斷去騷擾人家,還要惡人先告狀,只好提告他誣告,以遏止這種人浪費司法資源。

我又提供兩份資料,一份是證明「小倩加油」、「悠然」、「大探長」都跟被告張曦光同一人:

(http://blog.udn.com/hk19471110)

另一份是他自己在別人部落格的留言,承認自己就是悠然跟大探長、倒扁天王。

庭訊沒20分鐘就結束了。

再補充星期一到法院做的事情。

18日到法院除了出庭民事訴訟庭外,還去地檢署遞送控告張曦光妨害名譽及性騷擾的再議狀。

真的是不要奢望檢察官所有的法條全都背得一清二楚,就算背清楚,不見得大法官解釋也都一清二楚,在這裡要推薦JC鮮師的「圖解刑法」跟「刑事訴訟」兩本書,要學法律或打官司的,記得買來當參考。裡面有說到,連續犯罪以最後一次犯行起算日期,六個月內提告,不過沒有說這句話來自哪裡,所以我只好去找刑法跟刑事訴訟法法條來舉證,找得頭昏腦脹沒看到,在這裡要感謝知識姐,竟然幫我查到了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8號文解釋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

不起訴書當中我提了99年1月18、19日被告的留言已經涉及誹謗,後來又在99年3月17、18日留言文字猥褻,結果檢察官說1月18、19日已過了六個月的提告期,只好引用大法官會議解釋,這些留言是有連續性誹謗的犯罪,應該一併列入犯罪行為內。

此外,檢察官引用被告的卸責之詞,說留言是回應網友的貼文,沒有誹謗之意,其他文字很難認定有影射告訴人吃醋、搞關係、援交或與被告有親密行為之意涵。所以認定罪嫌不足。

看來檢察官還真不食人間煙火,只好幫檢察官做社會教育。

以社會厘語來看,形容女人皮膚會說「香滑白嫩」;佔女人便宜叫「吃豆腐」;好行性行為叫「荒淫」;清朝有名情慾色情小說「肉蒲團」;網路上女子出賣色情叫「交」;進行性行為叫「飯」;看到女人美麗就形容「流口水」。被告連續兩篇文章,通篇全以上述文字在在含沙射影,進行「性」方面之連想暗示,甚至故意寫「拿過我的錢,接受我的援助」,讓人連想拿錢援交之暇想,還特意強調「(錯了,她說那是贊助?那就一定要照她說的,不可歪想)」,若不是故意將「援助」與「援交」做連想,何須特意與贊助區分?還此地無銀三百兩要人不要歪想。

再教檢察官UDN的部落格設計,分「文章創作」與「訪客簿」,被告是到人家訪客簿留言,不是去人家發表的文章做「回應」, 被告辯白為回應網友之「貼文」,更是推諉狡賴之詞,訪客簿內格主並不發表文章,焉有「回應貼文」之舉。

最後再寫,被告辯稱無誹謗本人之意,若被告不知上述「豆腐」、「荒淫」、「肉蒲團」、「援助」、「炒」、「口水」語帶性暗示之意,為何之後在本人部落格文章內提出後,被告忘記曾於他人處寫出此言,還以此提告本人以這些不雅措詞誹謗其名譽,控告本人妨害名譽罪(水股99年度他字第8658)

不過在這裡還是要發牢騷一下,那些立委在修甚麼法案呀,除了爆料、關說、打架外,能不能做點事情?控告性騷擾,才發現有罪沒刑責,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檢察官竟然拿出第25條第1項所規範內容: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與我提的內容不同,所以無法懲處,只能依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處行政罰緩,但是卻沒說誰去通知直轄市主管機關來罰,難道說說就好,不了了之?

性騷擾防治法也是要到地檢署或警察局提告的吧?結果要縣市政府做行政罰緩,是被害人自己去那要求?還是警察或司法機關轉縣市政府處理?都沒有在不起訴書上註明,有沒有公文副本會縣市政府處理?難不成唬弄被害人就好了?真是個思考不週全的法案,形成性騷擾無罪之荒謬情事。要不然就是檢察官沒講清楚,讓人無法了解後續處理情形。

看來我還真的是「以身試法」,但是這個形容詞還真跟「罄竹難書」一樣,不能隨便亂用,我可沒犯罪,只是用自身經歷來測試法律的週延性,只能說,司法改革還真多地方有缺陷,但是要靠老百姓選出來的立委,卻是最不敬業的一群人,別只會怪政府,老百姓自己也要檢討反省啦,選這些甚麼爛利委,一堆法案拖了多少年了,還躺在立法院內,還修出一堆跛腳法案出來。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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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ing6100&aid=4518665
 引用者清單(1)  
2014/09/29 06:43 【udn】 這有其他商品!一般 警察 刑法 密集比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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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發言的民刑責任
2010/11/10 09:42

先強調一下,民事侵權行為和刑事犯罪仍然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喔。而且侵權行為並不像舊刑法56條,有「連續犯是裁判上一罪,得一併加重處罰」的規定,所以一次侵權行為就可以提告一次。不過為了訴訟便利,當然也可以將行為人多次的侵權行為都列舉在同一張狀紙上,表明自己的名譽權因此受到侵害,據此向行為人請求以金錢賠償自己的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若干元,並同時請求法院裁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登報或在網路上公開道歉)。我把相關民法規定列在下面,可以參考一下。

另外一提,刑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若要成立,都必須舉證證明行為人有「故意」;但民事侵權行為只須舉證證明行為人有「過失」即可。

------

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184條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197條第1項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11-10 12:44 回覆:

您說得太清楚了,不好意思,讓您花這麼多時間解釋。

看來民事好賠多了,而且還有2年的的期間可以去申請,最近事情太多,沒法應付那些特意過來騷擾還提告的人,君子報仇兩年不晚,慢慢把其他事情處理完,就可以好好來對待那些做賊喊捉賊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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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多嘴幾句~呵呵
2010/11/09 23:42
現代法律對人類行為的評價,原則上都是按行為數。也就是說,一個行為就評價一次,幾個行為就評價幾次。所以在這裡,法學理論要處理的問題便是:什麼叫「一行為」?什麼叫「數行為」?這在刑法教科書裡都有詳盡闡述,於此不贅。所以說,刑法連續犯的舊規定本來就是一個不當立法,但遲至幾年前才被修法刪除。

在民法中也是同樣道理。不過,「犯罪」是刑法體系下的概念,民法體系中較接近「犯罪」的概念,應該就是「侵權行為」了。一個人的行為如果該當刑事「犯罪」,法律效果就是他得接受國家的刑罰加身;一個人的行為如果該當民事「侵權行為」,法律效果便是權利遭受侵害之人得向他請求損害賠償。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11-10 00:07 回覆:

哇,那如果一個人連續發出上百篇留言,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侵權行為,每一篇算一行為,還是都是在同一部落格留言,全部算一行為?

如果發出一篇留言就算一行為,那上百篇留言若都涉及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話可以告上百次了呢,還是一次提告(像扁案一樣,一列一堆罪名都一樣),要求賠償加重。

抱歉,難得遇到有人可以問,忍不住一直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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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來留言
2010/11/09 12:07

路過來留言一下~~

你說『...我提了99年1月18、19日被告的留言已經涉及誹謗,後來又在99年3月17、18日留言文字猥褻,結果檢察官說1月18、19日已過了六個月的提告期,只好引用大法官會議解釋,這些留言是有連續性誹謗的犯罪,應該一併列入犯罪行為內。』

我並非要為該名檢察官說話,只是我國刑法第56條原本是有「連續犯」的規定沒錯,但是已經修法刪除囉。民國95年7月1日以後的犯罪行為,已經無從適用連續犯的處罰規定。換句話說,原則上「每次」的犯罪行為,必須各自獨立來認定。而你引的釋字第108號解釋,即因刑法修正,也無從再適用了。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11-09 16:43 回覆:

原來如此。

難怪高檢署再議駁回,不過都沒有特別解釋這一點,讓人覺得奇怪。

我這種半路出家,不是本科系的,對法律的演變真的是比較不清楚,不過聽您這樣一說,想到「一罪一罰」,應該就是您說的情形吧。

這麼說來,民法也是如此嗎?「每次」的犯罪都可以單獨拿出來提告?


老查居士新書4-明月依然在心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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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安
2010/10/22 23:06

筱蒨吉祥

不好意思

讓妳發不少時間哦

我自己聽 都覺得哩哩落落

笑翻了

以後如再有專訪

我要先作功課

有空 過來喝茶

祝如意


<鏡煙湖>
山水田園詩
詠物懷人詩
佛宗禪理詩
抒情憶愛詩
鏡煙湖的世界,沒有亂耳的絲竹,亦無勞形的案牘,只有不愧對美好時光的詩,靜靜相伴……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10-23 00:54 回覆:

老查大哥吉祥

聽了內容,跟您本人見面聊天一樣,自然不拘束

這樣就很好啦

看哪天Retta姐有空要過去唱歌,

或是ttt308回台看花博,有空時一起去叨擾您囉

祝您第二本書依舊大賣


paula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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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上了一堂課
2010/10/22 15:54
增長知識了:0)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10-22 17:23 回覆:

我這四年來看到的人事物,學到的才多呢

果然政治不是我們這種小老百姓可以想像的黑暗跟無恥,政客也不是我們想像的那麼熱忱要幫老百姓做事,三十六計、孫子兵法不是只有戰爭才會用到,更看到歷史上講到的心術不正、心機狡詐、無恥下流的小人是怎樣理直氣壯、自以為是正義化身,可以極盡誣蔑指控他人,卻沒有任何做為證明自己有在做事的。

利用您的這篇回應,抒發一下感想,看到周遭的人為了名、利、權、情慾,一個個放棄行動,自相殘殺朋友,拋棄理念行為偏離正道,感觸很深,寫下來警惕社會:紅衫軍活動,從95.08.12.施總指揮跪下來祈求上帝幫忙時,就已經註定,這個活動,只要有人是為了自己利益著想的,就必須離開,紅衫軍沒有一個人可以從中得到自己的利益,只有公義-反貪腐的理念要被確定跟實踐。套句聖經馬太福音: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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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0/21 23:13
一個男人若真對一個非親非故的女人說了什麼 "荒淫", "肉蒲團" 之類的話, 確實是會讓別人非常不舒服, 有被性騷擾的感覺!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10-22 01:18 回覆:

如果一個男的到一個從沒連絡的女網友訪客簿,自以為幽默,在別人聊天當中,插話進來,先說對方是幼齒的,還是蠻清純的女孩,結果寫到後面,講甚麼鴨血加上白嫩香滑的豆腐,這種算不算吃人家豆腐,非常的不尊重及輕挑無禮。別人的幽默被他搞成下流。

沒想到第二天更過分,講得更露骨噁心,還隱射一堆「性」暗示,那種內容說沒惡意,純粹是貼文的回應,難道人家貼了甚麼談論性學的文章,要這樣去回應?

自己寫叫做沒惡意,別人把這些內容挑出來講,就變成誹謗他的名譽,立刻提告我妨害名譽,他老人家大名鼎鼎、清譽過人,污衊不得,別人就可以讓他隨意糟蹋嗎?

這種人愈要告我,我就愈要寫出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敢告人就別怕人家寫出來,還動不動用妨害名譽來「警告」,我陳述事實算啥妨害名譽,全部引用他自己寫的文章,要妨害,也是他自己寫出來羞辱自己的。

現在共9個官司相互提告,還真是有夠多可以寫,大家就當看鬧劇學法律,9個案子的紀實寫出來,保證刑事訴訟流程及刑事、民事基本知識都能學到,接下來還可以順便教噵大家,間諜兵法破解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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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ud of you
2010/10/21 15:10
Hi, I am really proud of your confidence and courage. Keep the good work and win the case.

Looks like you can see the light at the end of tunnel!

Rose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10-21 18:37 回覆:

現在不苦中作樂一下,還真的是會被這種人給三條線淹死了

不過說真的,看到第一次被告是莫名其妙,第二次是可笑,再接到被告,已經變成耍寶了,自己留一堆亂扣別人帽子的文章,還理直氣壯不准別人說他一句,要告這麼多,我還真得是不斷地說才行。

唉,只是不想當姑息養奸、委曲求全,讓壞人繼續囂張惡搞的鄉愿者,沒想到站起來奮戰,還遇到心術不正、心機可議的投機份子,要揭穿真相,就必須付出同樣的對待,彼此檢驗看看是誰在說謊了。

我也希望我的例子,能讓大家看到,這個社會對願意做事的人,是甚麼樣的態度跟做為,真的能明辨是非、信任做事者的人又有幾位,願意給予支持鼓勵,共同奮戰的人又有多少。


ttt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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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妳學習
2010/10/21 14:53

看妳對UDN訪客簿的解說我想請教妳

若妳留悄悄話給我那我的留言總數會+1嗎?

這幾個月我發覺有個部落格的留言總數不知是電腦算錯了還是那位格主忘記應該寫多一篇.讓留言總數+1然後再回答.自彈自唱雖然很自得其樂但要騙人總得先把自己也騙一下~~除非已到眾叛親離(還記得曾經有人也如此說妳)~~哀~現世報啊!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10-21 18:27 回覆:

您也變成柯南了阿。不管是公開留言還是悄悄話,留言總數都會+1,除非自己雞婆,特意去把以前舊留言刪除一篇,免得被人發現。您看這麼仔細幹嘛?

聽您這麼一說,我還真是好奇過去看了一下。文字內容懶得去看,沒幾句好話的,但是看到跟自己的分身對話,真的是,套句當初大探長寫的一段話:

有關『人格分裂症』的資訊,瞭解這種心理異常的症狀。通常成人出現這種病症,與曾遭受異常侵害或承受過渡壓力有關,現代人不能不知。根據心理學大師佛洛依德說法,人格分裂與潛意識作用有密切關連。有人被稱神鬼附身,也是潛意識作用。人格分裂者,常變化為不同身分的人出現有一最大特徵,第一人格不知第二人格所做所言。輕微的人格分裂,並非壞事,可以透過此方式抒解心中之痛或壓力。但嚴重者,就有可能以第二、第三…人格做出反常行為傷害別人,不能不慎。

http://blog.udn.com/ying6100/3517125?f_ORDER_BY=DESC&pno=1&#reply_list


ttt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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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跟妳加油
2010/10/21 13:06

真佩服妳遇到這種東西(我是說動物啦!沒罵人喔!)還能分析得這麼有條理

反觀那東西理虧詞窮到把原本自認神聖無人能比的部落格當糞坑.

會往自己身上灑糞看來這東西病得不輕.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10-21 18:14 回覆:

現在要靠檢察官不如靠自己,畢竟自己最清楚來龍去脈,別人沒有那種耐心幫我們抽絲剝繭,只能自己去跟檢察官解釋清楚。

剛剛又收到大安分局的來函,通知我11月1日再去做筆錄,看來又被大探長告第六件了。真的是已經覺得很想爆笑了,原來心胸狹窄到如此程度,在我的部落格留下一百多篇近兩百篇文章,扣帽子、栽贓一堆沒跟他計較,現在只要批評他一句,就立刻提告妨害名譽,有這種容許自己放火,不准別人點燈的動物,也真是多了見識,原來他說人家「援助」、「豆腐」、「炒」、「肉蒲團」都沒惡意,別人講就是妨害他名譽,真是夠無恥到極點了。

看到連扁案的法官都不敢面對,好好趁此機會揭穿我的身分,卻搞換法官的不入流手段,現在他愈要告,我就愈想把以前他寫的留言,好好分類舉例出來,看看是誰在搞詐騙網友,誹謗的惡劣行徑。既然他說他行事光明,本名都公開給大家知道,我當然就不像山寨關公一樣,保留一點隱私,全部直接點名道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