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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8 23:40:10瀏覽1562|回應3|推薦48 | |
本來在助理檢察官要求下,不再把跟大探長張曦光的偵查庭寫出來,但是今天連法院開庭審理都缺席不到,這麼惡劣差勁的行為,不寫下來,實在是無法消下這口怨氣。人要有格,別人才會尊重,不斷提告他人,卻連法庭審理都不出庭,一堆無恥的行為,還不准人家在部落格寫出來,否則就再告妨害名譽,不斷浪費別人時間還不能受到公評,哪有這種道理? 既然自認為是公眾人物,行為就可受公評,如果要揭穿別人的真面目,當然也要有被別人檢驗的相同標準,講話要正義凜然,行為就別像小人般不斷阻礙司法進行,又要申請法官迴避,還乾脆不出庭,浪費大家時間,這樣的行為,不能說「無恥」嗎? 先來說明一下這個訴訟官司。 張曦光從98年9月至99年間,至少在我部落格,留言百餘篇文章回應及悄悄話或公開留言,指控我企圖詐騙網友,誓言要揭穿我的真面目,甚至還到與我接觸頻繁的格友處留言,言詞用語輕浮不說,還要格友正義別用錯地方,提防我有「詐財」的企圖,最後還乾脆成立部落格,直接以我的Lucifer名字來做文章,極盡誹謗之能事。我忙著扁案旁聽,無暇理會,還先以我說他「操弄是非、製造紛爭」來提告我妨害他的名譽,結果檢察官調查,我舉出他及相關格友留言之事證,證明他不斷留言挑釁,最後裁定不起訴,他又申請再議,仍被駁回,結果張曦光乾脆直接提告民事訴訟,在法庭上,告訴法官,要揭穿我的真面目,證實我部落格所言不實,都在沽名釣譽,哪像他是默默在做事的人。結果發現法官竟然是承審扁案的三位法官之一,竟然提出法官迴避,哇哩咧,結果被駁回,又抗告,再抗告駁回,今天總算可以開庭了,X的,又給我缺席,拜託,大家都在等你的「國務費與特別費異同比較與扁案關連性」論文耶,不是譏笑我寫不出來,是沽名釣譽,要展現自己才是默默做事的人,不是嗎? 轉回今天,下午4點10分的審理庭,到15分才開庭,結果張曦光缺席,法官問我,是否放棄辯論,我說不用放棄阿,結果看到螢幕打上被告放棄辯論,法官說放棄辯論視同缺席,我說我有來,幹嘛要視同缺席?那我就一人答辯好了。法官說原告缺席兩次就視同撤回,我說哪有這樣,原告胡亂提告,自己又不來,這樣浪費大家時間,我還得花時間陪他惡搞兩次喔,難道不能有其他辦法對付這種人嗎?他這不是第一次了,之前他提告別人,也是自己缺席,讓別人白跑,現在又這樣惡搞,司法可以讓這種人這樣胡搞嗎?法官說之前原告還申請他要迴避,不方便多說話,(哇哩咧,連法官都不敢多說話,實在是想罵髒話)。我說我來了,結果沒兩分鐘就結束,實在不甘心,不抱怨一下不行。法官一副抱歉的樣子,就結束審理離開法庭了。短短兩分鐘結束開庭,等下次再通知。 不想罵髒話都難,司法給這些隨意提告,又常常缺席不到的人,胡亂浪費資源,難道都沒有法條可以對付?就算我們要提誣告,對方舉證我有說「操弄是非、製造紛爭」所以不是沒有事實根據,不算誣告,這樣也告不成,難道就要比賽誰較下流無恥,把對方的所有言行全都拿來提告,累死對方找資料跟司法人員嗎? 這種人還不准人家批評他一個字,否則再告妨害名譽,自比公眾人物,還比總統大牌不能被公評,實在是天底下最卑鄙無恥的行為。我是針對事情做評論,可不是對人身做攻擊,司法人員如果再看到張曦光以此文提告,麻煩直接不起訴,別浪費大家時間了,要稱公眾人物,言行就可受公評,告人還不出席,就應該被譴責批評。 幸好順便提告部落格格友Viento公然侮辱罪,發言罵人「令人作噁瞎眼大白癡」,還有「狗奴」、「賤貨」等語,又不道歉,也只好訴諸法律提告了,總算沒白跑一趟。 我也快變成提告一族了,麻煩大家少說點髒話,免得我得被迫提告,爭取名譽。 整理一下大探長張曦光及跟班徐子琁對我的提告進度: 刑事部分: 1.我寫他「操弄是非、製造紛爭」」部分,99年度偵字第10951號不起訴處分書、上聲議字第5091號再議駁回處分書。 2.第四次罷免戰役-1.靜坐篇我說他來公園講319,而徐子琁有募款言詞,100年度偵字第4330號不起訴處分書。 3.說到小人、無恥的言論,還在調查。(有公然侮辱罪嫌)。另外提到他協助山寨關公打官司部份,還要進一步調查。(99年度偵字第25132號偵辦中) 4.我說他「誹謗、公然侮辱、妨害信用、性騷擾、教唆偽證」妨害他名譽,100年度偵字第4331號不起訴處分書。 5.自己寫一些言語猥褻、用詞下流(他自己形容的)的形容詞,還告我不該這樣說他使用「荒淫、援助、肉蒲團、口水、炒」的話,99年度偵字第23227號不起訴處分書、99年度上聲議字第8698號再議駁回處分書。 6.第四次罷免戰役-1.靜坐篇徐子琁告我說她募款,妨害她名譽,100年度偵字第4332號不起訴處分書。 7.8/24、9/23、/12/8的發言妨害他名譽(100他字464) 8.12/20的發言妨害他名譽(100他字1177) 民事部分: 1.第一件不起訴、再議駁回,又告民事訴訟,要求換法官被抗告駁回,今日開庭張曦光缺席。 2.第五件不起訴、再議駁回,又告民事訴訟,開調解庭懶得去,等著開辯論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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