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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8 20:18:48瀏覽1327|回應8|推薦45 | |
慎重提醒: 「大探長」已提告在我部落格發言的格友妨害名譽達三人(或更多),為避免莫名其妙惹上官司,此篇文章懇請所有格友謹慎回應,避免麻煩,而其他文章請儘管回應無妨。 果然證據是隨人解讀的,萬一遇到對自己不利的時侯,要趕緊找尋方法逃掉。 前面那段話,最適合形容今天跟大探長張曦光的民事辯論庭了,老實說,今天的辯論庭根本沒有召開,過去法院,到第29法庭呆坐了15分鐘,結果通譯出來告訴我,有人申請迴避,所以今天的庭訊停止,等下次通知。 為什麼呢?因為那個口口聲聲要揭穿我的真面目,證實我都在欺騙大家,甚至之前還舉證說我根本沒參加旁聽,故意用記者的新聞騙大家我有出庭,好來招搖撞騙、沽名釣譽的大探長張曦光先生,竟然將大好的機會捨棄,要求法官迴避,要換新法官來審理本案。 哇哩咧,是誰怕真相攤在陽光下阿? 不是說我法律專業知識不足,經常以主觀想法報導事實而造成扭曲,難得這麼絕佳的機會,讓承審國務機要費的法官過來審理我們的案子,不是恰好可以揭穿我的欺瞞行為,證實我沒有在法庭內旁聽,所有言行跟國務機要費審理完全不同,甚至扭曲評論,愚弄網友,有熟知內情的法官背書,不是剛好可以名正言順,將所有事實攤出來,讓法官跟所有網友看清楚我的真面目嗎? 幹嘛要求法官迴避,換別的不知內情的法官,怎麼會看得懂大探長在我部落格留的悄悄話,試圖要我去配合陳水扁的說詞,要我去把國務費跟特別費硬扯在一起,我拒絕了,就開始在部落格數落我的不是,嘲笑我連畢業論文都寫不出來。 不是還要寫「國務費與特別費異同比較與扁案關連性之文章」出來,證明我完全不懂扁案,在消費司法人員,用來沽名釣譽,追求眾人的掌聲。這麼好的機會,法官完全不用再去了解扁案,就能知道我們兩個誰在說謊,我有沒有旁聽,有沒有了解扁案,我的部落格文章是不是主觀性的扭曲報導,不是很快就可以水落石出了嗎?幹嘛要求換法官? 要揭穿我的真面目的大探長張曦光先生,你在害怕甚麼? 大探長不是胸有成竹,確認我在部落格裡欺騙網友,不是說不願意再做爛好人,要把事實跟證據一一拿出來,揭穿我的真相嗎?為什麼嚇到要求換法官,不敢讓吳定亞法官來審理,老天爺賜給一個絕佳的機會來戳破我的假面具,怎麼換成大探長在害怕了呢?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2條: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第33條: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難不成大探長是用第33條第2款,認為法官執行勤務會有偏頗之虞?如果我沒有旁聽,胡亂扭曲評論扁案,不是法官會更生氣,對大探長更有利嗎?應該慶賀才對,怎麼會怕法官執行勤務偏頗呢? 真的是覺得莫名其妙,抓賊的怕法官,難到是聽到那天法官自己親口說出,每次都有看到我們坐在旁聽席,發現自己胡亂指控的栽贓之詞會見光死嗎?要這麼急著換法官,好混水摸魚,難查真相出來(例如:誰有那個時間去把上百次的旁聽名冊全調出來證明我都有去,哪個法官有美國時間,為了證明誰在說謊而去了解扁案)。 記得大探長有次說過,筱蒨既然愛喊上帝,就求上帝保佑,看是不是都站在筱蒨這一邊,怎麼上帝出手了,大探長卻嚇到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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