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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明天將被轉型正義
2016/03/06 12:23:00瀏覽636|回應4|推薦4

很少人知道,高雄法官判正義公司無罪的判決,是上月26號判的,今年的二月是29天,明天就是判決滿十天的日子,高雄檢方再不上訴,蔡英文就馬上被這個看守期的司法判決,轉型正義去了。

我不知道的是高雄檢方是怎麼搞的,這份判決書亂掰的太不合理,隨便看都能抓來上訴,除了亂掰犯食安法的執行業務人員若是過失犯的,就能把正義公司判無罪,這種鬼扯蛋之外..判決書是有解釋,就是說若是過失犯食安法,就不叫執行業務犯食安法,踏馬的,這些人員會犯上食安法,不是在執行業務,難道是在當志工嗎?

判決書內容更是亂扯到爆,因為高雄法官依法官法保障,意指任何亂掰都不用負責任,那還能不大掰特掰麼?我們老百姓若敢亂掰,馬上就等著誹謗罪加身了..前揭為了判正義公司無罪,那就非要先判兩個員工過失有罪,其實這裡面還有另外四個員工也是過失,但是不能判有罪,或問幹嘛不全都過失無罪呢?那就不能用開頭說的亂掰執行業務人員若是過失犯公司無罪這條鬼扯蛋判正義公司無罪了。那又為何不全判過失有罪呢?這樣判要小心別的小咖的執行業務之人會窩裡反。

底下再引一段判決書證明有多瞎掰,檢方說:

正義公司人員知悉向林明忠採購之油品來源為久豐公司及裕發公司,瞭解林明忠販售之油品為飼料油。且林明忠於102 年底,並未依正義公司要求提供原料來源證明,也未簽立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油品來源之合法性顯有疑慮,卻因豬油供應量不足,仍繼續向林明忠採購原料豬油

法官回:

林明忠於案發當時既刻意向正義公司人員隱瞞其部分油品係來自裕發公司,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即無從瞭解裕發公司有將油品販賣至正義公司,更無從知悉裕發公司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但是法官在判裕發公司時,

被告何吳惠珠既知悉正義公司購入油品,係要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即應提供符合食品衛生法規之油品與正義公司,然其卻將裕發公司所收購之來源不明、品質低劣、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豬油販售與正義公司;且既知悉正義公司係要將裕發公司之油品作為食品原料使用,亦當知悉除非正義公司已事先言明,否則絕不會願意購入攙混其他種類油品之豬油,以避免妨害其食用豬油商品之生產、製造,然被告何吳惠珠卻仍將攙混其他種類油品之豬油販賣與正義公司,致使正義公司於收受後交付買賣價金,則其主觀上具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意甚明

簡言之,檢方說正義向中人之上游一大堆餿油公司及裕發公司買進餿油(按:另外一大堆公司被切割出去,這裡全成了證人了),法官先掰正義不知道裕發,所以只是過失,又掰裕發應該要知道正義,不能不知道,所以這就叫做故意。

除了亂掰正義公司不知道他們是跟裕發公司買油,是過失,但是裕發公司的老太太怎麼能不知道她賣油給的是國內做最大的食用豬油公司,這就是故意。更神奇的是法官說裕發老太太既然知道賣油給正義是要做食品,怎麼能用來路不明的油給正義公司?怪哉,那正義公司連是裕發賣油給它都不知道,豈非更加知道買的是來路不明的油,竟然還做成食品賣給691個通路,賣到全台,把台灣人當豬狗畜牲,飼料油當食用油給大家吃進肚子,有的爛穿肚,有的爛斷腸,像是余天女兒..

女兒直腸癌3期余天哽咽質疑:「黑心油」害的

另外,我還很好奇裕發公司受此不平等的宣判,幹嘛她也沒聽說要提上訴,於是我就對比去跟頂新正義犯同等罪,規模小很多,案發後公司整個收了的強冠公司案,這家公司的業務執行人員被判了20年,罰金罰到公司直接倒掉,他的上游就是整個餿水油案第一個爆開的郭烈成地下工廠,這個郭烈成也判到12年。但是高雄法官在把正義公司判無罪的同時,雖把罪名全加到裕發公司和正義公司前員工出來開的人頭公司,但是最重也只把裕發公司判五年,難道是因為這樣..就是判你五年就該偷笑了,沒看到隔壁屏東的那個要關12年嗎?

由此可知,正因為高雄法官把這份判正義公司無罪的判決書,判得面面俱到,照顧所有人的需要,像是同樣判魏應充賣餿水油的公司無罪,吳永梁就判的粗暴無理,脫彰檢褲子硬上,引發公憤,甚麼吃屎吃洨的評論一大堆,甚至還導致新一波滅頂行動,連味全公司林鳳營鮮奶都遭到波及,這讓魏董心裡相當不快,以致於原本吳永梁排定要宣判魏董的另一個..噗哧,沒事,我只是想起來高雄法官判決書裡說的

本件裕發公司販售油品與正義公司,每筆交易金額動輒數十萬元,甚有上百萬元之譜,數額非低,然該公司卻不以較為安全、便捷之方式(如匯款、支票)收受價款,反係由林明忠持現金交付,由此異常之交易收款方式,亦可佐證被告何吳惠珠應係早已知悉其所販售之油品,並非從事食用油脂製造業之正義公司所欲購買之油品,為避免日後檢警憑藉金流之查察而獲悉其不法情事,方會以上開不易追查之方式收受價款,是由此情以觀,更證被告何吳惠珠辯稱其不知悉正義公司將裕發公司油品作為食品原料云云,乃屬狡飾之詞,無可採信。至被告何吳惠珠辯稱:因為林明忠說他是私人的,叫我不要開發票,要我算便宜一點,要給我現金云云

難道魏董這個被吳永梁HOLD住不判的案子也是

【on.cc東網專訊】大統混油一案涉及逃漏稅達2.48億元(新台幣‧下同),魏應充上月認罪並表示願意捐出1億元作公益,請求法官給他重整公司的機會,給予緩刑判決,案件原定今天宣判。彰化地檢署於2012年偵辦大統混油案時,查出頂新製油公司每年報繳營業稅時,浮報進貨成本與低報賣油利潤,在7年間涉及逃漏稅達2.48億元,因而遭台稅局裁罰約1.68億元,事後頂新已補繳約4億元的稅款和罰款。檢方查出,漏報差額均存入魏應充開立的私人帳戶,魏應充為此遭列被告

這讓吳永梁一時間還不知道該怎麼判,只好改成不那麼堅持無罪推定原則的,雖然檢方罪證不足..ㄟ,的換個說詞「還有證據待查」,暫不宣判..笑死我了。

高雄法官照顧了魏董的需要(就是圖利他32億黑心錢,自己還一毛錢都不拿咩),照顧了魏董員工的需要,薪水低的都無罪,薪水高的就多擔待點,過失犯食安法罪。照顧中間商與上游數家公司之一,裕發公司的需要,ㄚ都判你五年(含以下)了,還要怎樣(判完努一努嘴,示意看看人家屏東與嘉義、雲林的怎麼判),甚至比吳永梁更堅持,比蔡英文更轉型..的讓正義公司無罪,說到這裡,我突然想到一個笑話,

蔡英文為了組成轉型正義委員會,想先找人比賽誰比較會轉型正義,這天來了三個人,第一個人說,我從前是受害人家屬,一當上立委就能幫人家喬病房,所以我比較會轉型正義;第二個人說,我從前專門收牙醫師公會的錢,政黨才剛輪替,我的貪污罪就馬上無罪定讞,我才是真的會轉型正義的。第三個人說,我也不知道這個叫不叫轉型正義,只要明天下班前沒人提出上訴,正義公司無罪定讞,我就能直接讓蔡英文被轉型正義掉,甭等到520上台才組啥勞什子委員會浪費老百姓的納稅錢。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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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49038339

 回應文章

小顧
格主所言甚是
2016/03/07 10:54

希望格主在520蔡英文執政後

能用批判馬英九的力量批判蔡英文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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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6 18:09

大家可以把頂新正義進飼料油改成食用油賣台灣人的惡行,被頂新與正義的法官判無罪,想成一種在洪仲丘案女法官判完說自已是問心無愧不解釋,解釋成一種鬼扯蛋的【關關失守鑄大錯】

【還原洪案/涉案軍士官 關關失守鑄大錯】洪仲丘案是連長徐信正第一件處理士官帶手機送悔過案,合議庭發現涉案軍士官大都是瞎子摸象,因資訊官一句「士官比照士兵,照關」,資訊官這一關失守,從此關關沒守住,沒人察覺資通規定,鑄下無法挽回的錯誤,把洪送上黃泉路。...資訊官回覆後,因洪即將退伍,徐信正找上副旅長何江忠協助公文流程,何請人事官石永源簽辦,在跑公文流程中,包括醫官、監察官、資訊官,沒人發現有問題,一路放行,鑄成悲劇。

想也知道這是在鬼扯的,把洪仲丘想成不合禁閉室收貨標準的人,能把洪仲丘送進去,哪有可能是下頭小兵的能力?同理,隨便找十幾家上游餿油工廠任一家,就叫裕發公司好了,能長年累月,屢次把它家餿油送進品管嚴格,從前靠自己炸豬油生產食用豬油到龍頭的正義公司,有時還會驗退的..這就全是種關關失守鑄大錯(屁啦)..實則是出老千了。而頂新正義還不止收一家裕發公司,也就是收一個洪仲丘,它過去還收過啥江國慶,黃國章..ㄟ,說錯了,是收過鑫好,大幸福,晉鴻的,一大堆其他餿油公司,有的是屏東九如沒名字的個人地下工廠(判決書沒有後續,當小說看會被驗退喔),也有證人送貨司機自己去找朋友搞來的不明來路豬油(哇哩咧,這樣也敢收?同樣的,這名證人司機的案情也沒後續),這根本是一個系統性收餿水油,脫臭後掰是食用油,禍害全台灣人與後代子孫的重大惡行,等同是同一幫人,同時搞死幾十個洪仲丘,這樣真的還能掰是關關失守,是過失而非故意的嗎?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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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6 17:53

臉友留言參照,經查頂新案

頂新一審無罪 彰檢不服提上訴
by 上下游 編輯部 on 2015 年 12 月 10 日 in 吃安心
文/彰化地檢署
本件(編按:頂新食用油混參)本署係於民國104年12月3日收受判決正本,因認為該判決有諸多認事用法失當之處,因此於今日提起上訴,理由略述於下:
原審判決被告等人無罪,主要是認為被告等人製售之油品,不能證明來自不健康之豬隻;被告等人申請報關輸入時所檢據之「vinacontrol」檢驗報告不能證明內容不實;至於採樣檢驗之酸價僅供參考、總極性化合物採用非法定檢驗方法、重金屬可透過精煉過程除去等等。
但是綜觀全案事證,原審判決理由有諸多認事用法違誤之處,例如:
1.~7.略

8.縱原審判決認為「攙偽、假冒」行為所混充之物,須具有健康危害之可能性,亦即攙入之「原料」不得含有害人體成分,而本案被告等所攙假之物,含有害人體健康之重金屬,原審判決置若罔聞,以精煉後的「成品」不能證明有害推翻原判決自己之立論(攙入之物質不得有害),理由自相矛盾。

9.略

本署認為原審判決既然有上述認事失當、用法錯誤之處,且就諸多證據未予論駁,即以無罪推定、檢方未盡舉證責任等空泛理由為無罪判決,顯然無可維持,因此依法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而彰院吳永梁是上個月27日判的,可見確有判決書送達日與宣判日不一致的情形,那麼依照比例,雄檢應該也在3日收到判決書,並應於10日上訴,也就是下周四前,那就能在寫四天的【小英又要被轉型正義了】【小英慘遭看守政府先一步轉型正義掉】..等等,這裡我重看彰檢的上訴新聞稿,真相好比剝洋蔥,有時真會叫人掉淚,像是頂新與正義,買那麼多不同公司,各該公司都是不明來源犯食安法判重罪,進到魏應充的大油庫理論中,就變成是過失犯食安法罪(吳永梁甚至連過失犯的都沒),原來就是彰檢實在是太弱了,像是這段

縱原審判決認為「攙偽、假冒」行為所混充之物,須具有健康危害之可能性,亦即攙入之「原料」不得含有害人體成分,而本案被告等所攙假之物,含有害人體健康 之重金屬,原審判決置若罔聞,以精煉後的「成品」不能證明有害推翻原判決自己之立論(攙入之物質不得有害),理由自相矛盾

這段話哪有甚麼矛盾?吳永梁說「攙偽、假冒」行為所混充之物,須具有健康危害之可能性,哪來的【亦即攙入之「原料」不得含有害人體成分】,這是他要彰檢提出證明【所混充之物,須具有健康危害之可能性】的,但是彰檢卻陷入套套邏輯:因為本案被告等所攙假之物,含有害人體健康 之重金屬,所以違反【攙入之「原料」不得含有害人體成分】,這就好比有人插隊要上廁所,別人問他為什麼要插隊,他就說因為我想要上廁所。欸,難怪吳永梁能讓彰檢輸的脫褲子,這段真正的矛盾,是所有的頂新正義案相關案情的法官,含吳永梁自己,都說新食安法已經改為摻偽不需以傷害身體為前提了,請參食安法49條第一項(第二項才特別規定傷害身體的攙偽),這裡的吳永梁卻又改成摻偽要以傷害身體為前提,這才是吳永梁以今日之我,否定昨日之我,自相矛盾的真正所在,要是照彰檢這份粗製濫造的上訴書理由..嗯,根據我新學到的法律術語,這就叫做預見其邏輯不通,或輸到脫褲子不違其本意的故意打輸官司。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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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6 16:58

法官判林忠正故意的理由

被告林明忠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正義公司是食品大廠,要 買的是豬油,且需可供人食用,在跟我採購時,正義公司 就有告訴我該公司的驗貨標準及食用油的規格等語(見本 院3 卷第76頁背面至第78頁背面),足見被告林明忠知悉 正義公司購買原料豬油之目的,係欲作為該公司產製食用 豬油商品之原料,並不欲購入攙混其他種類油品及不得作 為食品原料之豬油,而其卻在知悉裕發公司之油品來源不 明、品質低劣,非屬正義公司所欲購買之原料豬油之狀況 下,卻仍與正義公司採購人員洽談交易事宜,允諾供應符 合正義公司要求之油品,致正義公司採購人員陷於錯誤而 進行採購,再與被告何吳惠珠、證人何宏基共同將裕發公 司前述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 品販賣與正義公司,致使正義公司於收受後交付買賣價金 ,則其主觀上具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 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意甚明。

檢察官因此起訴正義公司故意的理由

正 義公司人員知悉向林明忠採購之油品來源為久豐公司及 裕發公司,瞭解林明忠販售之油品為飼料油。且林明忠於 102 年底,並未依正義公司要求提供原料來源證明,也未 簽立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油品來源之合法性顯有疑慮, 卻因豬油供應量不足,仍繼續向林明忠採購原料豬油

法官說正義公司一定是過失且檢方無法舉證有故意的理由

被告胡金忞於103 年4 月9 日有與正義公司 其他人員對鑫好公司進行訪廠,並因訪廠結果評鑑為不合 格,而經被告何育仁在正義公司103 年5 月9 日所召開之 經營會議中決議在其改善前暫不訂購,此有該次訪廠資料 (見本院函覆1 卷第52至54頁)及上述會議之會議記錄( 見本院7 卷第239 頁)附卷可證,而若謂被告何育仁、胡 金忞在知悉供應商所供應者為問題油品之狀況下,仍會予 以進行採購,又豈會有上述對鑫好公司進行訪廠,再將其 評鑑為不合格,進而決定對其中斷採購之情形發生?是由 此情以觀,益徵無從以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恢復對林明忠 代理之商號進行採購乙事,推認渠2 人係故意採購「攙偽 、假冒」之油品。

也就是說,法官看見駱駝以為是馬背腫,看到正義訪廠評為不合格,中斷對鑫好的採購,就認定其係誤買,但是...

於103 年4 月9 日對鑫好 公司完成訪廠後,被告何育仁旋於103 年5 月9 日之正義 公司經營會議中決議中斷向鑫好公司採購,益徵其並非明 知鑫好公司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 康之虞而仍予決定採購,否則應不會有上開中斷採購之舉 。至依附表6 編號17、18所載,鑫 好公司於上開經營會議 結束後之同103 年5 月13日、14日,雖仍有販售油品至正 義公司之情形,然觀諸該2 次進貨之請購日期,均為103 年4 月21日,可知此2 次進貨乃係履行先前之訂購契約, 並非於上開經營會議結束後另向鑫好公司採購油品,自無 從以此為不利於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之認定

可 是當法官這裡看到中斷採購卻還繼續買時,又說這是之前買的,只是在中斷採購後進貨所以不算,綜觀法官這裡自相矛盾之處甚多,說完一個謊,要用更多謊去圓, 比如說若我們問法官,那中斷後還買,這樣不叫明知故意,甚麼才叫明知故意?說是之前的採購所以不能停,那怎麼又能對進場油源驗收或驗退?這兩次進油,幹嘛 不與驗退?說俟其改善工廠重新訪廠過後再議?退一萬步而言,故意犯食安法,正義公司員工會關上起碼十年以上,公司會被罰32億,那麼之前訂購的油,直接毀 約都行,至多是打官司(還不一定輸),天底下豈有如此輕重不分,本末倒至,反常者必妖,凡事不合人情豈有不為大姦慝者乎?

再看看人家別的法院老早就把這段犯行判個清楚明白了

jun5238(jun5238) 於 2016-03-06 16:58 回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從上可知證人何育仁、胡金忞應知悉鑫好公司並無熬製豬油之工廠,且知悉證人吳 容合帶領正義公司人員參訪之證人林金晃在屏東九如之工廠,亦是未登記之地下工廠,又正義公司係國內食用油品製造大廠,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仍對沒有熬製豬油工廠之鑫好公司採購,顯見證人何育仁、胡金忞應知悉鑫好公司所供應之油品並非係熬製豬油,可能為來路不明之油品,縱是飼料油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事實,應可認定

刑法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所 以正義公司員工光是這點,跟林忠正與裕發公司的交易,或是去鑫好公司訪人頭的廠後,中斷採購(證明其為明知),仍舊進貨兩次(故意),我都還不談像這種長 年,累月,重覆施行,透過中間人與人頭買發票大規模集體逃漏稅..種種點點怪異生意行為的,通常會叫常業犯或業務行為,累犯的故意性咧..像是這樣,

是林語堂寫蘇東坡傳引用的典故說的,他說宋朝老皇帝快死了,他知道王安石跟馬英九很像,把小皇帝找到跟前,跟他說了一個故事,老皇帝說他曾請王安石 來吃飯,太監卻忘了把魚餌放在王的面前,王安石頭也不抬,逕自把整盤魚餌吃下去。老皇帝說著,感到一陣毛骨悚然,要小皇帝千萬別大用。小皇帝說,他不會是 誤吃吧?老皇帝說,絕不可能,吃一口可以說是誤吃,整盤吃乾抹盡,那絕不是誤吃。

那麼這會是甚麼呢?我們知道正義公司從前是自己炸豬油,後來才改用脫臭餿水油的,雖然高雄法官只判到中人介紹的一家裕發公司,但是它的上游含人頭超過十家,而且判決書還沒提到(也許是雄檢漏起訴)正義也跟大幸福與自己直接進飼料油,

韋小寶看到前鋒營賭錢賭輸回來報告,韋小寶問:為什麼賭輸?前鋒營:小的想已經連開13次大,這第14次絕無可能再開大;錯了,這第14次還是開大;爵爺,你..你怎麼知道?欸,別說連開14個大,要連開24個大的,我都看過。韋小寶隨手拿出骰子,要幾點就丟幾點,不管是一點兩點,至尊還是彆十,通通例不虛發。

是的,當我們看到正義公司不自己炸油,改買別人炸油,連續買超過十家的餿水油,那麼中斷採購後,要再連進兩次餿水油的,來,大家一起說,

我們也通通都看過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