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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結構論述的兩點補充說明
2010/08/15 09:53:14瀏覽372|回應0|推薦0

在之前關於社會結構的討論中,我簡略提到emergentism(暫譯為「化衍論」),有網友表示不同意化衍論的觀點,並要求我證明其成立。這著實有點強我所難。我倒願意一試,只是恐怕不是短期內能有結果。其實,emergentism一詞並不是由法國社會學者涂爾幹所提出,而是由稍後的美國哈佛大學社會學者T. Parsons所提出,被用來解釋涂爾幹的論點。Parsons顯然同意這個論點。

 

我的確相信,化衍論成立與否,可能牽連到唯物論。如果化衍論成立,唯物論就可能成為有問題的立場,至少唯物論的某些定義就會有問題。

怎麼說呢?按照涂爾幹的討論,他說,人的思想不外是腦細胞的活動,但是它既經特殊結合,就不再只是腦細胞這個層次的現象,也不可能僅通過對腦細胞的研究來理解,而必須在「心靈」或「思想」這個新的化衍了的層次上來討論。

就此而言,心靈就不再只是一個物質層次的事物,它的性質不是物質性質可以完全涵括。從而,「唯物」的「唯」的含意就未必恰當(英文字materialism一詞並不直接明示「唯」物,但是其定義中很可能包含此意)。

當然,也許我們應該說那是物質主義,只是說物質是宇宙萬物的基礎元素。(也就是不強調「唯」物)這就可免於爭論究竟有沒有心靈、甚至超心靈的存在問題。但是,如此一來,也可能將原本物質主義或唯物論想要建構的信念打破。唯物論的宗旨之一,可能就是打破宗教的、超自然的信仰。

我偏向認為,一種「夾帶神性的人性」,或我說「外在超越的人本主義」下的主體性,可能是近代西方文明優勢的核心元素。這是在物質主義之外的發展結果,不是依照必然的物質規則就會發展出來。它不是必然歷史的一部分,更不是唯物論概念下的歷史必然。那是一種特殊精神的開展。這種精神,也已經不宜再被視為只是某種屬於個人心理的特質。當然,我會使用emergentism來解釋這種不同層次間的不可通約性(incommensurate)

前述網友並批評我是「泛結構主義」,意思是我所謂「社會結構」一詞幾乎是無所不指,無所不可說明,實際上也就是什麼也不能說明。

 

但是,社會結構概念固然指涉廣泛,卻也絕不是無所不指,不是結構之外無他物。與社會結構相對的至少有「主體意識」與「行動意向」(intention of action),尤其是欲求改變、抗衡社會結構的行動意向。此外,社會結構與物質結構、心理結構在層次上也不同,指涉也不同,作用當然也不同。

 

我承認,即使我做了如上的澄清,社會結構論述的泛用問題可能還是個困擾問題。我們是否只能就社會結構的各不同層面分別立說,而不宜或不可籠統說結構?對此,我的立場其實是站在灰色地帶。

純從科學要求精確(因此嚴謹)的立場出發,似乎應該盡量不要籠統,盡可能就結構的不同層面分別立說。甚至,不容許籠統。

但是,從另外兩點理由,卻可能有不同的想法。

不論是馬克思或韋伯,都傾向對社會問題做出總體性的分析,就是把社會總體納入分析,而不只是社會的某一部分。這樣做的意義在於能掌握全局。

以馬克思對古典經濟學的批評來說,是認為後者太忽視階級結構的不均衡問題。後者認為,只要讓每個人都自由,總體就可得到最大的利益。至於現況中的人其實處於階級權力失衡的狀態,卻不予正視。在這樣的前提社會條件下,如果政策真的就走向政府不再管制(也就是給予個人自由),其實可能帶來一場災難,正好讓資產階級可以大肆剝削無產階級。

總之,古典經濟學者只見一面,不見全豹,給的藥方可能是會害死人的。

韋伯則說,馬克思以為宗教只是鴉片,認為是經濟決定信仰,而不見信仰如何影響經濟活動與結果。所以,韋伯要求要重視社會的各個不同結構層面(包括宗教面),要去審視總體的社會結構。

韋伯並批評馬克思的階級觀,認為馬克思的階級觀太狹窄,只看到人在生產結構中的位置,而忽略(消費性)生活方式作為階級區分的重要意義。

總之,其實馬克思與韋伯都強調一種society in its totality的審視觀點。

當然,話說回來,我們永遠無法真正看到society in its totality,就像我們看不到所謂的「物自身」(thing-in-itself)。我們永遠必須選擇性地進行觀察、分析。但是,朝向那個總體社會結構來探索,還是有意義的。

基於此,我不願意在談社會結構時刻意去切斷不同結構層面,好像它們真的是各自獨立的事物。

我還有另一層實踐策略上的理由,使我逕行強調「社會結構」這個概念,而不去細部切割。簡單說,它是對照著「英雄史觀」、「君子/小人論」、「道德自主性」要求的一種觀點。這種對照性,在中國傳統文化環照下有特別的意義。我就是想要去壓制、弱化這些傳統的思維模式。這些傳統思維模式應該是第二線的思考,不是第一線的。也就是說,在我們對人、對事做出道德批判之前,我們應該先去檢討結構面有什麼問題,(所發生的遺憾的)事情是否是結構使然。我們應該先就結構問題進行改善的努力。僅在結構作用未定或有空隙處,我們才對行動者進行較嚴格的道德要求。即使是對於當權者,基本原則仍然如是。否則,我們只能加速淘汰當權者,使政局更加動盪不安,而很難使事情真進入我們想要的有秩序且進步的軌道上。

 

我們如果不肯改變這種傳統的思考方式,華人社會也很難真正有跨越性的進步,而極可能淪陷在傳統式的盛衰循環中。

這個話題當然又會引來爭議。等批評意見出現,我再嘗試做出回應吧。一時說太多話,談太多面,沒有什麼人會理我的。

最後再次強調,我一再討論社會結構的作用,其實為的就是喚起個人的實踐行動,特別是改革社會結構的實踐行動。所以,這也絕不是一種泛結構「決定論」。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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