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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價的正義真的是正義?
2011/04/07 12:07:13瀏覽1622|回應4|推薦5

最近兩件事引起了我的注意,一是邵燕玲法官被提名大法官後又因為輿論被撤銷提名,其二則是宅神朱學恆公開被性親侵女童個人資料而遭內政部研議處罰,這兩件看似不相干的事件卻同時暴露了台灣社會當前最嚴重的問題-勇於做價值判斷,卻弱於在判斷前反思自己所代表的價值,而這種「勇於判斷卻弱於反思」的結果,就反映在台灣社會種種令人匪夷所思的理盲跟濫情。



台灣社會本來是一個底蘊非常深厚的社會,因為我們除了傳承中國大陸古典的中原文化以及獨樹一格的南島歷史,更融合了日本、西班牙等西方國家的殖民經驗,因此台灣社會既開放又重視傳統,人民既對外人友善又重於彼此的共同體責任,難怪過去無論中國還是日本等外國學者紛紛為台灣社會展現的獨特性傾倒,更多外國人士選擇在此度過餘生。然而近年來的台灣社會卻有逐漸「淺薄」的現象。所謂淺薄是「深厚」的相對詞,這並非指稱台灣社會丟棄了過去深厚的底蘊,而是台灣社會越來越樂於去追逐快速跟廉價的價值判斷而非仰賴於千錘百鍊後集體社會生活經驗的反思。



以朱學恆所涉及的官非為例,其實事實很簡單,我國法律為了保護性侵案件被害人,所以規定除非本人同意,否則任何人皆不可公布被害人的姓名跟身份資料。這條法律行之有年,也是經過社會選出的立法委員多數同意後制訂的法律,代表社會多數的共識,當然不能被任何人隨意推翻。朱學恆認為他已經取得被害人家屬同意而且他是為被害人講話,所以政府對他的處罰無理,但是他卻忽略了政府是代表台灣社會的整個群體(也包含他跟往生的被害人)執行社會共識同意的法律,而不是毫無根據的恣意任為。因此,朱學恆如果對於政府的處罰不滿,他應該(一)去證明這個政府濫用法律,例如處罰他卻不處罰其他一樣的案例,或是(二)去爭取到足夠的社會大眾支持他修改法律,而不是憑著他個人的價值判斷就可以否定政府代表社會對他做出的懲處。



朱學恆為什麼會任為憑他個人的價值判斷就可以否定政府的法律執行?這就必須涉及造成台灣社會淺薄化的社會現象-網路劇場。自從互聯網變成生活重要溝通媒介後,一個古典的「大眾民主」劇場就開始快速成形。這種民主劇場其實並不陌生,在古希臘時代蘇格拉底就曾因為他堅持的信念與當時居社會多數的貴族不同而遭雅典法庭判處死刑。雅典的法庭是由當時的公民組成,他們用投票表決一個人有罪或是無罪,以及該用什麼方式處罰。因為這些判決是立即的、煽情的,往往誰能夠在「法官們」面前演出精彩,誰就可能贏得判決,反之就是失敗跟死亡。



而今在網路時代,眾多網路user成了法官,而少數如朱學恆懂得如何抓住網路user者,往往成為網路輿論的引領者。事實上,如果放在一個沒有網路的世界,朱學恆既非性侵罪的法律專家,亦非倫理學學者,充其量不過是為專業的翻譯作者,他的價值判斷不僅難以影響社會輿論,更不足以成為「有價值」的社會共識。但正因為是在網路時代,他翻譯的熱門小說吸引了眾多青少年的膜拜,他因此成為一個現實凡人不會拿來自稱的「神」,他所有的言論不只代表他更代表那些對他膜拜的眾多網路user,所以他愛嗆誰就嗆誰,自己對法律無知卻批政府執法失當,他的正義才是正義,甚至當這個正義與社會多數共識的正義(法律)抵觸時,他的正義也凌駕一切,這樣的網路劇場與當年蘇格拉底面對的雅典法庭何異?不管政府如何只是依法行政,只要朱神勃然一怒,眾網路法官立刻判政府死刑,以後還要政府跟法律何用,凡遇爭端皆請示朱神意旨即可!



朱學恆或許還可說是「個人」引起的網路現象,但邵燕玲法官的事件則是「網路劇場暴力」的最佳示範。一個完全不談真實判決書內容的虛假報導竟然可以引發臉書上30多萬沒有獨立思考跟判斷能力的人跟進,進而影響一票腦殘的名嘴政客對邵法官口誅筆伐,把一個法官硬是用莫須有的罪名判了死刑。明明只是發回更審,卻硬是被說成判性侵者無罪,完全無視做出無罪判決的是另一審的法官; 明明判決書裡是用疑問句要更審法庭再仔細檢查適用的法律事實跟法條,卻硬是說成用肯定句脅迫更審法庭做出對性侵犯有利判決; 整個社會無視集體暴力正在製造一個剝奪個人人權的冤獄,卻還在沈浸於正義價直實踐後的集體狂喜。甚至當邵法官已經因此放棄提名,最高法院跟政府對民意全面退手讓步時,那些搞白玫瑰運動殘害他人人權的「正義暴徒們」還計畫發起更多的運動來揪出他們所任為的「恐龍法官」而無視於他們因為無知跟錯誤對邵法官所造成的永久傷害。



這樣的台灣社會正在面臨一個危險的局面,當多數人的膚淺價值判斷力成為正義之後,一些真正的正義價值可能因此被永久傷害。這是一個非常弔詭的事實,網路促進了直接民主的可能,因為網路可以相當程度解決個人直接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跟成本問題,但正因為參與變得廉價,每個人因此變得勇於做價值判斷,而且樂於做價值判斷,因為可以決定別人的命運,每個人都在實踐自己的正義過程中自覺扮演了神,卻忘了這種自我滿足其實是建立在別人的傷害之上。這就像參與人肉搜索的網友認為自己是在「維護正義」,是在「做善事」,但卻未曾想過人肉搜索是對於個人隱私權最直接最嚴重的侵害。萬一被搜索出來的人士後被證實是冤枉的,當初搜索出他的人要怎麼彌補?因為搜索而被無辜牽連的家人跟機關單位又有人向他們道歉,對他們做出補償了嗎?更如參與白玫瑰的那些網友自以為是在實踐對於兒童人權的正義,但是對於邵因此被侵害的人格權視若無睹,這樣的台灣社會會不會有一天因為多數人認為某些少數人是「害群之馬」所以可以任意「抹除」一如當年二戰時的德國社會之於猶太人,實在值得吾人擔憂。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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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zombie&aid=506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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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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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8 12:13
嗯,修養也很好! 是我粗魯.

其實我都是Google來的資料,邏輯整理而已.
我根本連六法全書長什麼樣子,都不知道呢!

如您所說,應該這樣報;

[邵法官以;
[無法證明違反意願]駁回高等法院[刑法221條強制性交罪]
建議更審庭[強姦幼女罪刑法227條]來更審]

可是,審判好像不是這樣子的---無法改變起訴法條.
只有檢察官重新起訴,但是同一罪,又不能兩次起訴.

所以,[無法證明違反意願]等於結束了這個案子.

唉,自由心證? 誰又來證這個自由心證呢? 我也不知啦..

總之,不禮貌之處,請多包涵.

c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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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7 14:08
何謂[無行為能力人],就是[她的行為都不能做法律上的依據],
既然[她的行為都不能做法律上的依據],那同樣也無法證明她
[無法證明違反意願].
既然"無法證明她[無法證明違反意願]",那這個[無法證明違反
意願]在法理上也站不住腳了!

沒有這個,就沒有更審,雖然更審也是亂七八糟,我就不多說了.
您說的很對;
[這種「勇於判斷卻弱於反思」的結果,就反映在台灣社會種
種令人匪夷所思的理盲跟濫情]
確實!但也不是人人如此..
有個網友阿Q,對自己加註:[到底是,眾人皆醉我獨醒,還是眾人
皆醒我獨醉?]

我說;打自己一巴掌就知道了!

c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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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7 14:06
您的文筆實在很好,看完朱學恆那一段,實是深深折服.條理
分明,是非立判,沒有模糊的空間.

但,您對邵燕玲法官的事件的論點,這就有欠法理.
性侵案的真象是什麼,我不是檢警調,我無法判斷.
但是純粹就邵法官的法來講;

法律是[跟未成年發生性行為],不論是否"意願"皆是有罪.

邵燕玲法官最多只能以[無法證明有無發生性行為]為由,發
回再審,而不能以[無法證明違反意願],來發回再審.
我想這麼簡單的法理,30多萬沒有獨立思考跟判斷能力的人,
跟一票腦殘的名嘴政客,應該不會全都不懂的!
再來說;
就算可以用[無法證明違反意願]來發回再審,邵燕玲法官也
很顯然誤用了法理.因為[民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未滿七歲
的未成年人屬於無行為能力人].

Berserker(zombie) 於 2011-04-07 18:48 回覆:
我想您雖然是法學素養深湛,但似乎也並沒有把判決書看仔細。

原判決書主文認為高等法院是用刑法221條強制性交罪來判被告有罪,但其引用的證據並不能支持該條文的成立要件,所以應該考量強姦幼女罪刑法227條的規定來更審。她是針對高等法院判決引用的條文來駁回其判決,並不是邵法官自己去引用刑法221條來駁回高等法院,這個帽子請您不要亂戴給邵法官。

至於您建議邵法官誤用法理的部分,我不是刑法專業無法評論。

最後,我要強調一點,最高法院是五個法官的合議庭,要說也該說那五位恐龍法官,而不是邵燕玲一個人就可以做出判決。

elsak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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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2011/04/07 12:42

"當多數人的膚淺價值判斷力成為正義之後,一些真正的正義價值可能因此被永久傷害"

沒錯台灣的未來實在堪憂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