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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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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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重大比賽,就會發生著作權的問題,我對著作權法相關條文有所閱讀,以我自我的認知採取相關作為。我的格子有〈親子類新聞眉批〉系列7篇,我認為合乎《著作權法》第9條第一項第四款,我在引用時並註明出處。 事實上我不是從網路上轉貼,而是手工輸入及節錄,並有評論。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其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著作權法》第100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 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 不在此限。
我引用《詩經》及魯迅等古代文獻,依《著作權法》第30條,已無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法》共117條,罰則在第七章。建議參賽者從《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找來看看。前2年文建會愛詩網古典詩部落格文學獎,有人大量轉貼網路圖文及影音,被判定違規,不在合理範圍內,被取消資格。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其判斷之基準,《著作權法》第65條指出,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我引錄相關條文,供參賽者參考。 本文本人放棄著作權,任何人可不經本人同意轉載、引用,但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