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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4 04:35:28瀏覽7004|回應11|推薦65 | |
以下所說的,涉及成人議題,言詞露骨,不適合十八歲以下年齡單獨觀看,內容提到的各種狀況,非針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也無對不同類型人士有歧視或貶抑的暗示,請勿自行對號入座,進行非主題的擴散聯想。 我不知道大家口口聲聲喊要司法改革,改革甚麼?希望做甚麼改革?或許該問,甚麼是司法改革?希望達到甚麼目的? 我想我要的司法改革,最後的目的,應該是法官都能秉公處理、將心比心、用嚴謹的態度去調查真相,給與正確的審判,讓被構陷者得到清白,讓犯罪者得到應得的懲罰。獨立審判,不受輿論、民粹、權勢的精神施壓,讓司法的公義徹底發揮,成為老百姓倚靠的公義磐石。 所以就是要求實事求是,不要敷衍辦案,舉證清楚,絕不虛偽應付了事,我們就以這樣的精神,來重新檢視三歲女童的性侵案。 95年3月29日,證人許小姐約朋友於中午至家裡打麻將,因超過四人,所以嫌犯提出放棄打麻將,要帶女童去買糖果,結果事後出現性侵告訴,嫌犯提出當天監視器物證,但一、二審,以女童說詞,認定嫌犯有罪,經三審最高法院駁回,提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應詳加認定,並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而驗傷診斷書均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要求發為更審(三審判決內容)。更一審法官依據指示,於是勘驗監視器光碟,實地模擬,提出說明,我以2100全民開講新聞畫面來說明: 請從5分24秒處開始收看,依據監視器錄影畫面查到的時間,嫌犯載女童於12點19分09秒、12點19分40秒友人住家附近、12點43分0秒、12點43分33秒影像出現在監視器畫面上。 . 嫌犯離開證人家出現在監視器時間是19分09秒,然後載女童先去友人家,有監視器畫面,時間19分40秒,之後離開友人家去超商買東西,然後回證人家,監視器畫面43分0秒及43分33秒,全部時間約24分鐘24秒。法院調查嫌犯友人證詞無誤,離開友人家,約有9分26秒左右的空檔,再扣掉回程2分32秒車程,約有6分57秒的時間去超商買糖果玩具,合乎時間考量。 . 而TVBS記者實地模擬,從超商繼續騎車到嫌犯家中,共花2分10秒,所以上樓性侵加自慰再下樓去買糖果玩具時間,約5分35秒。這5分35秒的時間,嫌犯按女童說詞,進行了親吻女童耳朵、胸部、尿尿的地方、用眼鏡、吸管、手指插入女童性器、阿伯的鳥鳥還有鼻涕似的東西,最後性侵結束,再去買糖果玩具、停車、選購、結帳、最後再花約2分時間,回到證人住家,證人的回答請看2100全民開講: . 請看2分40秒處,證人許小姐說,嫌犯離開時間快要一個小時,李滔詢問有看時間嗎?不是在打麻將?許小姐回答,她沒有打麻將,她在「樓下」等,女童回來一直抓褲子,4分14秒李滔再問,有甚麼不尋常的情形,許小姐再強調女童一直再抓褲子,所以嫌犯叫她不要在外面脫褲子,李滔再問事後呢?許小姐說事後就沒事了。 . 另外,依據女童帶去醫院檢查,醫生代為報案,報案後的驗傷證明書是「不似銳利器入侵,也有可能是洗澡時用力搓洗造成。」法官查到是僅有輕微表皮外傷,現在綜合主、客觀證據來研判: . 1.證人說有快一小時時間,但她人在樓下等,而監視器明確照下影像時間,可資證明嫌犯確切載女童出去回來的時間,哪個時間點具證據能力?還是嫌犯可以產生「宋七力分身」同時性侵、還出現在監視器上面? . 2.證人說女童不斷抓褲子,卻沒說女童有大哭或含淚的情況,請問性侵後,於五分鐘內到家的情況,女童可以在兩三分鐘內被強硬插破處女膜,五分鐘後卻完全沒有疼痛反應?(哪個女人告訴我可以如此?)小孩就算不懂得甚麼叫性侵,痛會哭會叫的本能不會變。 . 3.如果不知道55歲男人手指插入三歲女童私處,可能造成性器擴張及處女膜破裂的疼痛,請自行用拇指於一分鐘內全部插入自己的屁眼,體驗一下(不適用有肛交性行為者,且處女膜破裂的痛超過10倍以上),因為在不到5分鐘內,嫌犯還要停好車、抱女童上二樓、開門、扯下女童衣服亂摸,用眼鏡、吸管、手指插入女童私處達到「性侵」標準,同時還得自慰,讓「鼻涕」流出來給女童看到,結束後還要清除「鼻涕」跟處女膜破裂的血跡,再穿好褲子,關門下樓騎車離開。所以拇指插入性器時間不得超過一分鐘,因為女童性器未經使用,可能比您有多年便祕經驗的肛門還緊縮,所以請用大拇指插入,感受較精準。男士還可以順便自慰,看能否同時辦到?(好吧,痛不在嫌犯身上,准許您可以分開實驗,各給一分鐘,已經比嫌犯時間寬裕了。)(抱歉,用這種粗俗描述,逼您去深入思考。) . 4.性器在不到幾分鐘內被強硬插入眼鏡、吸管,還有粗壯的手指,會不紅腫發炎,反而只有外傷,像被洗澡用力擦洗的結果?(一審判決書中明確提到, 女童之陰道並未受有傷害)。 . 5.女童幾分鐘內乖乖像植物人一樣,讓嫌犯一手搞自慰,還一手忙著亂插東西,還能快速到高潮;或是這55歲男人有三頭六臂,可以兩手抓住小孩,兩手性侵,另兩手搞自慰,三個頭一個看小孩一個看自己,另一顆頭還可以看時鐘快速解決。對了,或是同時間出現在監視器上面,所以有更多時間進行性侵行為?天哪,這55歲男子是豬八戒化為人形藏在人間嗎?可以這樣神奇? . 6.打個麻將,至少也要兩三個小時,嫌犯需要這麼拼命嗎?幹嘛非要用洗戰鬥澡的速度去進行性侵?何不慢慢來,花個一小時多,但是這樣又不符合監視器所拍攝到的影像,所以,對不起,就只有不到幾分鐘進行所有的性侵及前後相關行為。 . 這樣的「性侵」,您還認為有存在嗎?如果依據監視器畫面,嫌犯到友人處聊天,離開後直接去超商買糖果,花了6分多鐘選購,然後載女童回去,女童尿急或褲子卡住不舒服抓著褲子,嫌犯笑說要進去裡面再脫,所以沒有性侵行為,而且驗傷報告也沒有任何尖銳物造成的體內傷,女童也未因疼痛有啼哭現象,這種研判,符合監視器影像時間、女童回家後的行為、驗傷報告單的檢驗內容,您能接受嗎?而這樣的研判,嫌犯能否得到「無罪」的宣判? . 如果您願意接受,再把時間拉回最高法院的發回更審,最高法院判決文,開宗明義就寫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應詳加認定,並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但是三審是屬於法律審,必須法條引用有誤,才能發回更審,所以再敘說法條上的差異,然後又強調: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最後又說:原判決就此構成犯罪之重要事實,並未詳加認定,亦未載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即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 再三強調一二審證據不足,所以更一審才依據監視器實地模擬研判,返還嫌犯清白,請問:這樣的邵燕玲法官,是「恐龍」法官嗎?她避免了第二個「江國慶」被冤枉成性侵犯造成冤獄案的發生,但是判決文內容,卻因為記者解讀錯誤,成為「驗傷診斷書均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法官說沒有違反女童意願,所以發回更審,X的,誰是恐龍? . 最後社會大眾沒有人去調查真相,光憑記者的新聞內容,引起社會憤慨,在臉書上按「讚」,引發最恐龍的白玫瑰運動,用民粹壓力,強烈指責司法審判有問題,要求以「社會觀感」來考量,直接定罪,難不成我們要的司法改革,是要法官以盲目民粹的「濫情」感受做為司法審判之依據?以不求真相,只求爽快的判決來進行司法宣判? . 邵燕玲法官以法官的專業及審慎的態度,做出值得法律人學習的榜樣,也獲得司法界對其人格及專業的肯定,更獲得賴浩敏院長的直接推薦,成為大法官人選,這樣的人才,不能當大法官?要用老百姓的「社會觀感」做為判案依據,才能當大法官? . 馬總統為了「社會觀感」跟社會大眾道歉,誰能對邵燕玲法官道歉? . 老實說,負荊請罪也彌補不了邵燕玲法官的委屈,我也是當初在臉書上按下「讚」的一份子,現在的我,真的只能用最沉重的心情及羞愧,我們以恐龍的方式,來對待一個值得推薦的法官,我真的是很抱歉、很抱歉,真的對不起 總算把這篇完成,如果您願意,這篇文章請麻煩幫忙連結出去,讓更多的人重新省思,誰才是最大的恐龍,是邵燕玲法官,還是我們這些只剩「社會觀感」的老百姓。 04.04.補充:引用小浪文章:三歲女童的相關判決文 性侵定義: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圖解差異點: 再推薦文章:偽善的正義、玷汙的玫瑰、齷齪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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