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諷刺的司法改革、去他的社會觀感(十八歲以下請大人陪同討論)
2011/04/04 04:35:28瀏覽6961|回應11|推薦65

以下所說的,涉及成人議題,言詞露骨,不適合十八歲以下年齡單獨觀看,內容提到的各種狀況,非針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也無對不同類型人士有歧視或貶抑的暗示,請勿自行對號入座,進行非主題的擴散聯想。

我不知道大家口口聲聲喊要司法改革,改革甚麼?希望做甚麼改革?或許該問,甚麼是司法改革?希望達到甚麼目的?

我想我要的司法改革,最後的目的,應該是法官都能秉公處理、將心比心、用嚴謹的態度去調查真相,給與正確的審判,讓被構陷者得到清白,讓犯罪者得到應得的懲罰。獨立審判,不受輿論、民粹、權勢的精神施壓,讓司法的公義徹底發揮,成為老百姓倚靠的公義磐石。

所以就是要求實事求是,不要敷衍辦案,舉證清楚,絕不虛偽應付了事,我們就以這樣的精神,來重新檢視三歲女童的性侵案。

95年3月29日,證人許小姐約朋友於中午至家裡打麻將,因超過四人,所以嫌犯提出放棄打麻將,要帶女童去買糖果,結果事後出現性侵告訴,嫌犯提出當天監視器物證,但一、二審,以女童說詞,認定嫌犯有罪,經三審最高法院駁回,提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應詳加認定,並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而驗傷診斷書均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要求發為更審(三審判決內容)。更一審法官依據指示,於是勘驗監視器光碟,實地模擬,提出說明,我以2100全民開講新聞畫面來說明:

請從5分24秒處開始收看,依據監視器錄影畫面查到的時間,嫌犯載女童於12點19分09秒、12點19分40秒友人住家附近、12點43分0秒、12點43分33秒影像出現在監視器畫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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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離開證人家出現在監視器時間是19分09秒,然後載女童先去友人家,有監視器畫面,時間19分40秒,之後離開友人家去超商買東西,然後回證人家,監視器畫面43分0秒及43分33秒,全部時間約24分鐘24秒。法院調查嫌犯友人證詞無誤,離開友人家,約有9分26秒左右的空檔,再扣掉回程2分32秒車程,約有6分57秒的時間去超商買糖果玩具,合乎時間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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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TVBS記者實地模擬,從超商繼續騎車到嫌犯家中,共花2分10秒,所以上樓性侵加自慰再下樓去買糖果玩具時間,約5分35秒。這5分35秒的時間,嫌犯按女童說詞,進行了親吻女童耳朵、胸部、尿尿的地方、用眼鏡、吸管、手指插入女童性器、阿伯的鳥鳥還有鼻涕似的東西,最後性侵結束,再去買糖果玩具、停車、選購、結帳、最後再花約2分時間,回到證人住家,證人的回答請看2100全民開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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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2分40秒處,證人許小姐說,嫌犯離開時間快要一個小時,李滔詢問有看時間嗎?不是在打麻將?許小姐回答,她沒有打麻將,她在「樓下」等,女童回來一直抓褲子,4分14秒李滔再問,有甚麼不尋常的情形,許小姐再強調女童一直再抓褲子,所以嫌犯叫她不要在外面脫褲子,李滔再問事後呢?許小姐說事後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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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依據女童帶去醫院檢查,醫生代為報案,報案後的驗傷證明書是「不似銳利器入侵,也有可能是洗澡時用力搓洗造成。」法官查到是僅有輕微表皮外傷,現在綜合主、客觀證據來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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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人說有快一小時時間,但她人在樓下等,而監視器明確照下影像時間,可資證明嫌犯確切載女童出去回來的時間,哪個時間點具證據能力?還是嫌犯可以產生「宋七力分身」同時性侵、還出現在監視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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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人說女童不斷抓褲子,卻沒說女童有大哭或含淚的情況,請問性侵後,於五分鐘內到家的情況,女童可以在兩三分鐘內被強硬插破處女膜,五分鐘後卻完全沒有疼痛反應?(哪個女人告訴我可以如此?)小孩就算不懂得甚麼叫性侵,痛會哭會叫的本能不會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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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不知道55歲男人手指插入三歲女童私處,可能造成性器擴張及處女膜破裂的疼痛,請自行用拇指於一分鐘內全部插入自己的屁眼,體驗一下(不適用有肛交性行為者,且處女膜破裂的痛超過10倍以上),因為在不到5分鐘內,嫌犯還要停好車、抱女童上二樓、開門、扯下女童衣服亂摸,用眼鏡、吸管、手指插入女童私處達到「性侵」標準,同時還得自慰,讓「鼻涕」流出來給女童看到,結束後還要清除「鼻涕」跟處女膜破裂的血跡,再穿好褲子,關門下樓騎車離開。所以拇指插入性器時間不得超過一分鐘,因為女童性器未經使用,可能比您有多年便祕經驗的肛門還緊縮,所以請用大拇指插入,感受較精準。男士還可以順便自慰,看能否同時辦到?(好吧,痛不在嫌犯身上,准許您可以分開實驗,各給一分鐘,已經比嫌犯時間寬裕了。)(抱歉,用這種粗俗描述,逼您去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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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性器在不到幾分鐘內被強硬插入眼鏡、吸管,還有粗壯的手指,會不紅腫發炎,反而只有外傷,像被洗澡用力擦洗的結果?(一審判決書中明確提到, 女童之陰道並未受有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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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女童幾分鐘內乖乖像植物人一樣,讓嫌犯一手搞自慰,還一手忙著亂插東西,還能快速到高潮;或是這55歲男人有三頭六臂,可以兩手抓住小孩,兩手性侵,另兩手搞自慰,三個頭一個看小孩一個看自己,另一顆頭還可以看時鐘快速解決。對了,或是同時間出現在監視器上面,所以有更多時間進行性侵行為?天哪,這55歲男子是豬八戒化為人形藏在人間嗎?可以這樣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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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打個麻將,至少也要兩三個小時,嫌犯需要這麼拼命嗎?幹嘛非要用洗戰鬥澡的速度去進行性侵?何不慢慢來,花個一小時多,但是這樣又不符合監視器所拍攝到的影像,所以,對不起,就只有不到幾分鐘進行所有的性侵及前後相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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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性侵」,您還認為有存在嗎?如果依據監視器畫面,嫌犯到友人處聊天,離開後直接去超商買糖果,花了6分多鐘選購,然後載女童回去,女童尿急或褲子卡住不舒服抓著褲子,嫌犯笑說要進去裡面再脫,所以沒有性侵行為,而且驗傷報告也沒有任何尖銳物造成的體內傷,女童也未因疼痛有啼哭現象,這種研判,符合監視器影像時間、女童回家後的行為、驗傷報告單的檢驗內容,您能接受嗎?而這樣的研判,嫌犯能否得到「無罪」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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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願意接受,再把時間拉回最高法院的發回更審,最高法院判決文,開宗明義就寫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應詳加認定,並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但是三審是屬於法律審,必須法條引用有誤,才能發回更審,所以再敘說法條上的差異,然後又強調: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最後又說:原判決就此構成犯罪之重要事實,並未詳加認定,亦未載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即有調查未盡理由不備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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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三強調一二審證據不足,所以更一審才依據監視器實地模擬研判,返還嫌犯清白,請問:這樣的邵燕玲法官,是「恐龍」法官嗎?她避免了第二個「江國慶」被冤枉成性侵犯造成冤獄案的發生,但是判決文內容,卻因為記者解讀錯誤,成為「驗傷診斷書均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法官說沒有違反女童意願,所以發回更審,X的,誰是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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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社會大眾沒有人去調查真相,光憑記者的新聞內容,引起社會憤慨,在臉書上按「讚」,引發最恐龍的白玫瑰運動,用民粹壓力,強烈指責司法審判有問題,要求以「社會觀感」來考量,直接定罪,難不成我們要的司法改革,是要法官以盲目民粹的「濫情」感受做為司法審判之依據?以不求真相,只求爽快的判決來進行司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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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燕玲法官以法官的專業及審慎的態度,做出值得法律人學習的榜樣,也獲得司法界對其人格及專業的肯定,更獲得賴浩敏院長的直接推薦,成為大法官人選,這樣的人才,不能當大法官?要用老百姓的「社會觀感」做為判案依據,才能當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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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為了「社會觀感」跟社會大眾道歉,誰能對邵燕玲法官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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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負荊請罪也彌補不了邵燕玲法官的委屈,我也是當初在臉書上按下「讚」的一份子,現在的我,真的只能用最沉重的心情及羞愧,我們以恐龍的方式,來對待一個值得推薦的法官,我真的是很抱歉、很抱歉,真的對不起
總算把這篇完成,如果您願意,這篇文章請麻煩幫忙連結出去,讓更多的人重新省思,誰才是最大的恐龍,是邵燕玲法官,還是我們這些只剩「社會觀感」的老百姓。
04.04.補充:引用小浪文章:三歲女童的相關判決文 

性侵定義: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圖解差異點: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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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ing6100&aid=5050117
 引用者清單(1)  
2011/06/16 00:06 【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 法官法的通過、歷史的改變

 回應文章

黃番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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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雅虎奇摩等地也有熱烈的討論哦(補)
2011/04/06 11:45

還有,加上一篇 

彈劾一群自封的正義之士

文章來源:聯合踹人天地:: 痞客邦PIXNET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6 12:31 回覆:

黃番茄,不好意思,這一篇能否麻煩您提供給「支持邵燕玲法官」的FB上面。

希望更多人去按「讚」支持一位願意發回更審,還嫌犯清白的法官,這是一個司法正義的問題,不能幫助為了搞政治惡鬥,避免真相被釐清,要求大家不要對女童二次傷害,寧可犧牲女童身體上的清白、男翁名譽上的清白、法官法律上的清白,也要把事情壓下來的「白玫瑰」組織。

真正的正義是要還原事實,明察秋毫,當初我們按「讚」引發白玫瑰運動,要的也是一個司法上的公平正義,希望法官能將心比心、蒐集完整證據,查明真相。哪有不願意查出真相,卻要大家把事件全部封鎖別再討論的?從頭到尾,我們沒放女童照片、沒說女童姓名,這是哪門子的「二次傷害」?白玫瑰因女童案而引發,更該徹底追出真相,來告訴所有人甚麼叫「司法改革、司法正義」。

鄉愿,解決不了事情,還掩蓋更多的藏污納垢,不能被少數有心人士給操弄。


黃番茄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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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雅虎奇摩等地也有熱烈的討論哦
2011/04/06 07:40

我把找到的資料放在下面,供大家參考先聲明 以下都是網路上轉載的



邵燕玲為什麼算恐龍法官 ? 合意與強制性侵的爭議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40101775


恐龍法官判決書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40205268


事件真相為何?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判決書
http://www.wretch.cc/blog/fdsa1124/11833843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四號判決書解說

http://mocear.pixnet.net/blog/post/33665020



其實邵曉玲沒有錯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40205866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6 11:14 回覆:

嗄?其實邵曉玲有錯,是邵「」玲啦。

由此我們得到一個結論,社會上會有「突槌」事件,有時都是缺少「查證、檢查」所造成的錯誤跟盲點。

那些幫邵燕玲講話的人,也都停留在表面的判決文「文字」解釋上,根本沒有追本溯源,把所有事情看清楚,來了解邵燕玲法官的「真正意思」,一、二審法官跟名嘴、許多民眾沒有深入思考、徹底了解一個「三歲」女童的活潑好動情形,當「屍體」在看待,可以五分鐘內性侵、擦拭血跡、穿褲、再乖乖抱回「摩托車」上,好好站著載回去買糖果,再回阿嬤那裡,不哭不鬧,哪個被強烈弄痛的「三歲」小孩做得到?


張金龍/終生陸戰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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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有目的的爛人能代表社會多數嗎?????
2011/04/05 03:10

邵燕玲法官並無錯誤,

記者,媒體才恐龍,

遊行的人有不良目的,

台灣裡盲濫情,藍綠惡鬥,

馬英九幹嘛道歉???


Alan j.L Chang C M C @ Hawaii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5 11:02 回覆:

不道歉不行呀。這就是理盲濫情社會唯一的方法。我在跟樓下知識姐的回應就說了薛香川的例子。如果認為自己沒錯而去解釋,人家都認為你是錯的,還在找藉口推卸責任,罵得更兇,繼續找話柄再罵,最後焦點完全模糊,永遠說不清楚。

我在紅衫軍之家關門前後,就是被綠營用這一招,去煽動紅衫軍民眾對付我的,你永遠說不清楚,解釋一堆更多的人就發動更大的責難,還有人故意發文用「同情」我太勞累的語氣,扣上原諒我對爺爺奶奶「言語不敬、囂張傲慢」的帽子,引起網路上的人更大的憤怒來指責我。您不知道,已經認真做事做到心力交瘁,還被人這樣胡亂栽贓的壓力,幸好沒逼到崩潰放棄。其他義工決定退出,真的關上紅家鐵門,而那批跟著我行動的民眾,要我別再回應,全部用道歉就好別解釋,專心做我們該做的事情,花了三個多月,才把網路上的排斥聲浪,完全扭轉過來,了解真的需要紅家存在,有在行動的是我們,那些罵最狠、攻擊最凶的人,根本沒有任何作為。沒有紅家,我們每天晚上到二二八公園吹風、遮雨了一年,夥伴都很辛苦。

這就是綠營最會的手段,引發話題、挑撥離間、見縫插針,將事情擴大,利用敵方陣營自相殘殺,紅衫軍的倒扁基金話題,也是這樣被操弄成功,被迫清算捐款、結束行動的,而藍營方面,薛香川、劉兆玄、朱朝亮、吳文忠、陳聰明都是這樣被犧牲,一定有一個事件,然後引發民眾理盲濫情的憤怒不聽解釋,有的人至今冤屈還沒澄清,而這次又利用這個事件,那個被敵人利用的大笨蛋邱毅,又喊出要賴浩敏下台,不斷地自砍自己陣營大將,硬扣馬總統「無能」的帽子,這就是敵人最擅用的謀略。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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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如流水: 塞翁失馬 焉知非福
2011/04/04 17:37

民意如流水: 能者用之, 不能者從之.

邵燕玲法官, 塞翁失馬, 焉知非福?
 
提名爭議大法官 可怕的是不在意心態」(繆宇綸報導)
總統說,提名大法官和一般法官不一樣,本來就是政治過程,
司法院長賴浩敏說了實話『
這一點是思慮欠周,以至於沒有得到......人民的認同,向全體國民再度表示由衷的歉意!』
賴院長知情,但根本「不在意」社會觀感,
這豈不就是標準的「恐龍法官」式反應?

事實上,審判界的問題非常多,不論是未經世事的「娃娃法官」作出離譜判決,
還是最高法院不願負起責任,對上訴案件做出確定判決,
讓許多案件當事人在反覆更審的過程裡,虛耗無數歲月,都是需要檢討的問題,值得社會投注更多關注。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10404/4318063.html


大法官提名風波/李轟馬︰領導者不能說『我不知道』

大法官別打官腔了(黃維幸)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蘋果日報2010年 08月17日 法律不可要求

不可能之事,這不僅是大陸法及英美法共同的法理,
而且早為羅馬時代的《查士丁尼法典》所確立,何況是大法官自己製造的法律障礙。
某些大法官自以為高明的「技術擊倒」,其實是常識欠缺及法律無知。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43123/IssueID/20100817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4 19:38 回覆:

這篇新聞根本就是垃圾,如果新聞記者這樣沒有常識,本身就是恐龍記者,還好意思隨便扣人是恐龍法官。

如果整個社會的「觀感」是因為他人誤導的盲目認知,難道司法要隨從於愚民的錯誤偏見?還是希望具有司法改革的勇氣,以正確的行為做事,免於被輿論施壓的懦弱?賴院長舉薦的人才是經由法律界公認具有經歷及高評價的優秀法官,難道要因為百姓對一件個案的錯誤認知而犧牲放棄,不得推薦?

再說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只針對法條引用做衡量,如何自行審理做出確定判決?事實審方面屬於一、二審的層級,這個記者的法律常識連最基本的都不懂,不懂還敢罵人?

馬總統不能說我不知道,難不成每位法官的每件法院審理案件,馬總統都必須知道,才能算盡職,那台灣還需要「分層負責」、「充份授權」嗎?當馬總統是玉皇大帝?


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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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4/04 13:05

這件事我認為總統根本不必道歉, 應該直接讓法院開記者會說明更審的四大理由才對, 司法院長, 甚至邵法官要做的也應該是出面講清楚. 

我認為並不是如您上篇所說的, 道歉以後人民就會平心靜氣的去閱讀和了解法院更審的四大理由, 反而是道歉以後, 反對黨政客反而就以此道歉做實總統又"錯"了的假象! 對邵法官也並不公平.  

這個案件從最高法院更審以後, 就一直被新聞報導扭曲了法官的原意, 而法院, 甚至法官本人也從來沒做澄清, 弄到今天就成了現在看到的亂象.

法院判決必須有事實證據, 社會大眾若認為法院判的不對, 不合理, 就得再找出對控方有利的證據.  (我倒是好奇新聞說當初醫院主動報案依據的是什麼? 是否這醫院沒有被法院忽略, 而是仔細查證過, 證明並非事實?)

這麼多的社會民眾任由政客擺布繼續理盲濫情下去, 難道是還希望再次發生江國慶被冤死的案件嗎!?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4 15:47 回覆:

您還記得馬政府第一個做澄清的官員,最後的下場嗎?那就是薛香川,最後被藍綠所有媒體、輿論、政論名嘴、格主發動圍剿攻擊,被迫下台,他做了甚麼事?在八八風災的前一天盡孝道,跟岳父去飯店吃飯慶祝父親節,被人罵沒神仙掐指算到第二天會出現大災難、不懂民間疾苦,情緒一來打電話澄清,被轟「口氣不佳」,硬是要為「被人抹黑謾罵不能生氣卻生氣」的口氣而下台。您覺得要邵法官為自己的清白出來開記者會辯解,有多少人會聽進去?多少人會用更諷刺嘲笑的口吻加倍吐槽?連邵法官哭紅著雙眼的新聞,都有人嘲笑揶揄。

這是一個很野蠻殘暴、肉弱強食、不見文明的社會,聽不到一絲的反省,只聽到「社會觀感」。

法院有開記者會說明、司法院長道歉後還是強調邵法官的資歷、評價都是上上之選,不能把責任丟到他們沒做才有今天的局面,是社會上理盲濫情,除了道歉外,沒有其他辦法能降低這股民粹的憤怒情緒。事發後的時間順序排列是這樣的:1.自由時報率先用頭條操弄是非;2.馬政府第一時間更換法官說明狀況;3.高院高雄分院開記者會說明更一審判決內容;4.所有藍綠政客、媒體、政論格主全部發文攻擊;5.馬總統道歉;6.繼續攻擊、綠營網軍洗版馬英九總統臉書貼文;7.馬總統再道歉,藍營開始有人願意靜下心來了解情況。

很可悲的一點,就是理盲濫情的事件,只能用「道歉」,才能緩和爛情者的情緒,讓溫和的人先冷靜,至於那些拒絕接受自己的分析是錯誤的,跟綠營的政客,永遠不會承認錯誤,綠營更不會放棄操弄是非,怎樣說明都能雞蛋挑骨頭,從中再抓語病攻擊,導致失焦扯遠,更說不清楚。


黃番茄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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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圍勦 恐龍法官?
2011/04/04 08:08
我只感到憤怒,理盲濫情,不問是非對錯與真相,先入為主,所有的後果卻要所有人一起承擔,現在一部分人未求證先在一邊胡說,只出一張嘴,在那邊信口雌黃.若將來證實邵燕玲是冤枉的,那要怎麼彌補?  

以上言論,是在我部落格對筱蒨的回覆,轉到這裡來.

輿論圍剿, 輿論可以殺人, 可以定生死? 輿論要人死 人不得不死?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4 15:14 回覆:

我這篇文章,應該已經用很客觀的證據,來說明整個性侵案及法院發回更審判決文的真相出來,邵燕玲法官無疑地,就是被民粹拿來祭旗的最大犧牲者。

如果社會上那些辱罵過的人,事後就當作沒發生一樣,那就像民進黨對陳水扁的貪污案不吭聲、企圖用時間去沖淡人們的回憶,這是不對的,台灣就是因為犯錯的人,從不懂得認錯道歉,導致社會更加理盲濫情,做錯事不用負責任,不求真相隨意構陷他人、亂扣帽子,道德是非錯亂,才有今天的局面。

我們會罵記者作錯誤報導時,更正版面過小,現在真的希望,曾經攻擊過邵燕玲法官、認為馬政府提名錯誤而大罵的人,都能以同樣的篇幅道歉認錯,這是一個負責任的態度。

馬總統有勇氣對盲目的「社會觀感」道歉,誰有這道德勇氣,也站出來道歉,還邵燕玲法官一個應有的公道。


黃番茄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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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觀感
2011/04/04 07:57
社會觀感
是誰的社會
一個人兩個人一群人
還是大部分人?

輿論又是誰的輿論?
名嘴,媒體,網友,還是大部分人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4 15:04 回覆:

這個社會觀感,是會叫的人的社會觀感,也因為這些會叫的人,理盲濫情,引導錯誤的判斷及結論,導致溫和單純的民眾,也被勾起不滿情緒,造成整個社會扣帽子謾罵的憤怒潮,失去理智的結果,就是活生生把一個有司法改革行動力的法官,硬生生變成「恐龍」法官,要做正確事的人去配合「社會觀感」,用最民粹濫情的思考來當作審判的依據。

好可笑的「司法改革」口號,好愚蠢的社會行為。


丹書鐵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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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理逃不過邏輯驗判...而民進黨人士多為法律!!!
2011/04/04 07:01
何以偏異?主神不正!
是以知法玩法,何以匡行利國!!!
台灣法學是否正教,為個人溯因之所...
想:
彭明敏選總統可允陳水扁在台北市忠孝大道去線道劃大鯨魚,如此異端行為
李鴻禧能有太多不適法言行!
師以培後!
     師之不正;又主大人;更者國師如:旅日白髮魔女之流!
 個人早書:
      日植根毒,所芽繁亂!
      那藉戶口,早隱日人!!
      島國狹民,日縝陰隱!!!
這些年的事象邏輯錯斷,因果倒懸!!!!
           正是國難!!!!!
妳的文細全能歸引外傳,有益闢正!!!!!!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4 14:55 回覆:

希望路由大哥及所有格友,能幫忙把正確的資訊好好了解,幫忙傳遞出去。

我們的愚昧,已經犧牲掉一個有機會司法改革的大法官,現在不能再讓她的清白繼續被抹黑栽贓下去。

這是一件不存在的性侵案,女童的貞潔要得到清白、嫌犯的名譽要得到清白、法官認真明察秋毫、要求舉證詳細,更要得到清白,不是恐龍法官。最大的恐龍,是扭曲誤事的記者、不明究理的民眾、不辨是非的白玫瑰,用民粹來干預司法,卻舉著「司法改革」的大旗,真的是最大的諷刺跟傷害。


筱 蒨-Lucifer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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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回立真格友
2011/04/04 05:08

我這裡網管不看,很少上UDN新聞版,也請您不要到處張貼與別人文章不相關的回應(而且還很長),這樣對您的官司一點幫助也沒有,反而易引起別人的反感。

您貼的回應,我就直接刪除了。請直接去問網管,或專心於法院爭取官司勝利。

我已經很累了,要先休息,為了避免您繼續貼不相關之回應,只好先將您鎖住,請原諒。


選賢與能!支持吳敦義選總統!

劉莉真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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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滿十八了
2011/04/04 04:54

我本人是年幼不斷遭性侵的人

有關格主說的 : 重新省思,誰才是最大的恐龍,是邵燕玲法官,還是我們這些只剩「社會觀感」的老百姓

我因不符桃園權貴縣長吳志揚和社警教的「社會觀感」

而遭致被剝奪監護權和充公女兒

法院寄一紙通知,4月25日下午三時要來抓走我孩子

萬不能省思啊,我就是日日良知省思,按著我的良知行事

才會遭到權貴縣長的如此死人司法教訓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4 05:02 回覆:

所以您的意思,是百姓不要省思,寧可讓被構陷的人遭受冤屈,得不到清白,也要司法不公、大罵馬政府無能?

那您還抱怨甚麼?您也不想要得到清白,有機會要回孩子阿。

您的案件,不是到處跟部落格格主訴苦就有幫助,請找尋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向法院爭取,這才是正確的做法,不要用片面資訊來尋求民粹的支持,台灣人已經夠理盲濫情,沒有理性了。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4 05:03 回覆:
建議您去找白玫瑰組織,我想她們有這個熱情跟力量,可以協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