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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的正義、玷汙的玫瑰、齷齪的政治
2011/04/06 23:55:30瀏覽3555|回應19|推薦70

星期天因為兄弟都有事,所以開車載父親回老家去祭拜祖父母,而二伯家則是大堂兄帶著兒、媳、小孫子一起過來祭拜。堂哥的小孫子今年剛好三歲,正是小惡魔時期,三個大人也管不動,一下要媽媽抱,一下又要阿公抱,抱著身體就直往前傾,要阿公「走、走」,堂哥根本站都站不穩,只好在狹窄的墓地空間走來走去。小孫子好動停不住,一下要拿香拜拜、一下又要拿金紙去放入火中,但是就算不懂火的恐怖,當火勢很大時,熱氣薰來,也會躲得遠遠地,不敢靠近。

這就是一個正常的三歲兒童,還沒到完全聽得懂話的年齡,但是肢體好動較一二歲還要「張牙舞爪」,這時候的小女生,體重大概從12.5公斤到21.5公斤,不像一兩歲那麼好抱,萬一小孩不聽話亂動,根本很難控制。這年齡開始學習上廁所,所以白天不再會尿褲子(有時候晚上還是得包尿褲),還記得我女兒小時候皮膚嫩,常因為久沒尿尿,下體會癢,抓得紅紅腫腫的,所以家裡都要準備藥膏,隨時塗藥,而剛學上廁所,有時候來不及,就會抓著褲子,免得尿出來。這年齡也開始知道會害怕,看到狗狗會開始躲避,不像一二歲一樣還想去抓狗,這就是三歲的小孩子,蠻力過人、懂得逃走,真「番」起來,大人要抱也抱不住。

把話題拉回主題,還是要談三歲女童的「性侵」案,小女童91年8月生,95年3月發生「性侵」案,當時3歲多未滿4歲,很讓人高興的一點,這位女童,是一個活蹦亂跳、正常成長的「女童」,而不是被殺身亡的「童屍」,也因此不會知道甚麼叫「性侵」,但是絕對會知道甚麼叫「痛」,會懂得躲避跟反抗,而不是乖乖躺著被人拿著東西胡亂戳身體,然後乖乖給人擦拭血跡、穿上褲子,再乖乖被「壞人」抱下樓,乖乖坐在125機車上,乖乖地去買玩具,再乖乖地回阿嬤那裡,不哭不鬧,只會拉褲子而已。

這就是用「情」感上去評估的正常邏輯分析,一個被遭受性侵,或是被拖下褲子加以猥褻,會說「痛」而讓嫌犯停止的女童,會大哭大鬧,手腳揮舞亂動,甚至逃跑躲避,讓人忙於應付,真要強硬對付,三歲的皮膚很容易會有瘀青傷痕,若真性侵將異物放入性器中,也不可能不造成陰道的受傷,這才是一個「活生生」的女童會造成的後果。「活生生」的小孩,遇到痛,還是陌生人造成的痛,會遠離「壞人」,光是要把褲子穿回去,可能就得花上5分鐘在房間內追逐,這才是最可能會發生的行為。而這樣跑動亂竄的小孩,衣服難道不會凌亂到讓人可以一目了然嗎?被弄痛後,還能安份坐在機車上,快快去買糖果回家嗎?

在前一篇文章,已經把時間算了很清楚,按監視器時間,從出發的19分09秒,到回去時間43分33秒,總共是24分24秒,扣除行車、拜訪朋友,只剩下6分57秒左右。這6分57秒全拿來選購玩具、糖果,時間上也不算太長,很多人逛超商,花上10幾分鐘繞來繞去都是常有的事。但是這6分57秒再花2分來回嫌犯家,剩下不到5分鐘的時間,要完成性侵的一連串行為,再回去選購玩具糖果結帳,真有可能嗎?5分鐘要脫掉一個三歲兒童的褲子、加以性侵、再自慰、清潔「鼻涕」跟「血跡」、穿上褲子、抱下樓坐上機車、再去超商選購、結帳,期間小孩完全沒有反抗、讓嫌犯任意弄痛自己、不哭不鬧,合乎常「理」?時間上足夠使用?

如果時間上已經很確定來回花24分24秒,空檔時間6分57秒,小孩回去沒有哭鬧含淚、身體上沒有瘀青紅腫、陰道內部沒有體內傷,所有證據顯示,女童未受有「客觀」性的性侵證明,「法」律上可以說有「性侵」行為發生嗎?

有人說就算沒「性侵」,但是誰敢說沒有「猥褻」?如果小孩被猥褻到會說不舒服甚至喊痛,那就會回到第一項「情」的描述狀況,小孩會躲避、抵抗被抱,時間上就不可能在短短兩三分鐘內結束,還能去買糖果玩具,這是一個活生生的女童,不是「植物人」更不是「屍體」,請用三歲兒童發展狀況去評估。

不管是「情」、「理」、「法」,都可以解釋,女童沒被「性侵」的事實,至於某些人的「主觀」上認知,不該算是「情」,否則以這種「濫情」作為審判依據,可以隨意構陷他人「性侵」,司法就認定有「性侵」的存在,台灣的司法改革,豈不要回到原始時代,更加退化,全憑觀感行事,還要司法幹嘛?直接動用私刑處決不就好了。

為什麼寫了兩篇女童性侵案,還要寫這一篇?因為有人在UDN私底下傳話,要大家別再討論,避免對女童「二次傷害」,意圖將整件「真相」掩蓋下來,讓整個社會的「印象」,停留在「馬總統無能,指派恐龍法官做大法官人選」的認知上,來做政治構陷,讓藍營的支持者也對馬政府不滿。這種利用事件做政治陷害的事情,已經發生不下十餘次,而這次,聽說還是口口聲聲喊要司法改革、伸張正義的白玫瑰裡面的人所要求的,那我就更不能原諒了。

為什麼會有白玫瑰運動?緣起於臉書發起的「開除恐龍法官」的活動連署超過28萬人,所以有人成立「正義聯盟」,發起白玫瑰運動,諷刺的是,白玫瑰的抗議訴求

  1. 呼籲政府當局重視荒謬判決造成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二次傷害
  2. 推動法官任用、評鑑與退場機制。
  3. 建議修改司法案件審理機制,改為陪審團方式審案。
  4. 譴責司法黑洞,抗議違背道德公義的荒謬判決
  5. 期盼團結民間眾人力量,為下一代創造出清廉正義的司法殿堂
  6. 沒有任何政治立場只為台灣公平正義發聲
  7. 就事論事,避免人身攻擊等言詞;以討論代替咒罵,客觀討論司法改革

這些話白紙黑字寫在被綠營操控的維基百科內(當初紅衫軍運動被他們不斷竄改成暴力運動,所以對於綠營掌控的運動,他們會寫得非常清楚明白),白玫瑰的正義聯盟高喊公平正義,抗議違背道德公義、要討論來代替咒罵,客觀討論司法改革。不是很關心女童被性侵的問題嗎?為什麼連女童的清白都不在乎,寧可被扣上「被性侵者」的污名帽子?難道真相不能被討論?男翁的清白就非得被構陷,才不是荒謬判決?難道司法要求證據明確,就不是司法改革?非得要聽從盲目的民粹干預?而這民粹很明顯是完全扭曲事實在判斷。

用最仗義執言的大旗,卻要人不要討論真相,避免對女童二次傷害?這是甚麼邏輯?我們沒有公布女童姓名、沒有張貼照片,還女童身體上的清白,這是二次傷害?一個要求公平正義、要求道德公義的組織,卻不容許真相的探討?司法改革是要改甚麼?求的公義是在求甚麼?創造清廉正義的司法殿堂,做的是甚麼?構陷真正要求正義的法官成為恐龍法官?不能別人伸張正義,只能自己高喊口號,做這些檯面下要人閉嘴的行為?

白玫瑰運動,有人去參加第一場,清一色是綠營政治人物、名嘴發言,第二場我有經過,舞台、燈光、音響、飲水、工作人員一應俱全,讓我這個辦了多場活動的小老百姓羨慕不已,財力雄厚,參加的民眾卻不到百人,合乎以往辦這種社會運動的情形。錢多卻沒人,這是一個很明顯被政黨操控的組織。關心女童性侵案卻在12月20日更一審宣判時,沒聲沒息;台南市女童被社區內數十名老翁性侵,卻沒吭半聲,真的關心婦女、兒童性侵問題?

有錢有人力設立如此專業「外表」的網站,製作精美影片、有心推動法案,我們鼓掌歡迎,但不要只討論法案名稱要用誰的名義,專門挑弄同情心及憐憫心,卻連法案內容都不說一字。要用發言人的名字我也不反對,告訴我法案內容是甚麼就好。整個網站除了拿新聞來罵政府、找統計資料來說性侵案判罪太輕外,沒有一個人深入了解案情來就事論事,這是要求司法公義的「以身作則」?為什麼對台南女童性侵案,完全不吭聲?會引用新聞,總有看到這麼嚴重的社會性侵事件吧?說法案得專家幫助已完成,一個老百姓組織可以輕易半年內得到「專家」幫助,讓人敬佩,但網站內看不到完成的法案,好讓人了解推廣出去,法案呢?

希望專家多月努力提出的法案,不要只是抄襲梅根法案跟潔西卡法案,首先大家不可能去背誦記憶所有性侵犯的面孔,隨時看著身邊的人注意,公布姓名跟長相對一般老百姓沒用,我們不可能隨時站在警察身邊;也別只會說做治療,因為已經證實性侵犯的治療效果極低,沒有實質幫助;更別說化學去勢,性侵犯用手指去「造孽」的成分最多,剁手指、挑手筋比去勢更有幫助;電子腳鐐有被外力拆除的風險,記得要求用IC晶片植入,讓性侵犯GPS定位,開放加入會員手機接收訊號,靠近某段距離就得到警示、顯示所在位置方便逃脫,我這些建議會比那些叫了老半天的說法,還實際的多

如果一個組織背離自己的誓言,做出完全相反地行為,這個組織就值得懷疑,而如果有政黨企圖躲在「公義」的面具下,做政治鬥爭的齷齪行為,就該被揭穿來加以譴責,所有掩蓋的事情都將於陽光之下呈現。

聖經哥林多後書11:14:連撒但也裝作光明的天使。所以他的差役,若裝作仁義的差役,也不算希奇。他們的結局必然照著他們的行為。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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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ing6100&aid=5059627
 引用者清單(2)  
2011/06/16 00:07 【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 法官法的通過、歷史的改變
2011/04/12 17:58 【珍珠備忘記事】 In her sho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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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olittle2
您不孤單之完結
2011/06/06 07:00
主要意思是:
1.政府清廉與操守及資訊公開性等問題,重拾人民對其信任感。
2.人民素質的自我提升也很重要,如果沒有基本智識而只會人云亦云的話,將是很危險的。
3.最後老是聽到有人怪社會、怪國家...因此如果從自身做起,大家就能改變此社會風氣,就不用一直哀怨下去了。
【唯有從多方面向著手才能解決問題】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6-06 09:04 回覆:

您的建議對極了。

台灣現在的社會,太多人自己都不願意去了解真實,卻很容易就發出批評指責他人的聲音,結果很容易被人給利用操弄,用似是而非的說詞來誤導視聽。蠻可惜的就是,社會在變、國家在變,偏偏許多老百姓還僵化不變,卻自以為見解有前瞻性,不斷嚴厲指控政府,導致是非錯亂,指責別人的,自己卻犯下相同的錯誤。

蠻期盼台灣的百姓在批評指責政府前,也能做到自省的功課,別成為拖累社會進步的絆腳石。


Doolittle2
您不孤單之其他補充
2011/06/03 11:47
【我要成為司法官】:妨害性自主罪章研議修正迭有爭議(刑法第221條「違反其意願」要件)-yam天空部落
法律櫥窗:有關於性侵案的爭議性法條**『亡羊補牢 法務部:刑法221及227造成誤解』**@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FORENSIC SCIENCE AND FORENSIC PSYCHOLOGY:當代性侵害犯罪偵查遭遇困境與未來值得研究議題
Yahoo!奇摩話題-陳長文:台灣法律人連「法匠」都配不上
公視新聞網-檢察官操守不佳 24名遭法務部列管
兒童性侵害防治【自我保護】
公視-超級保姆(Super Nanny)【從小建立人格】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6-04 15:59 回覆:

您提供的這些連結,前面是針對法條的討論,後面討論恐龍法官,再談兒童性侵防治及幼教,但是卻忽略最重要的一點:這個案件不是性侵案,也不是三審的法官恐龍,而是一樁被人構陷為性侵案的烏龍栽贓案件,三審法官也認定是無「確切證據」,因此發回更審才還其清白,跟兒童性侵及幼教無關。

這個案子給我們的最大啟示,就是罵人是恐龍前,先管好自己是不是恐龍,如果自己都不願意查明真相,胡亂栽贓,又如何要求法官要「慎謀能斷」?真是慎謀能斷者,反而被扣上恐龍的帽子,台灣社會還能不亂嗎?製造亂源的人卻罵別人是亂源,不就是惡人先告狀,做賊喊抓賊,哪來的真理公義能被顯明?


Doolittle2
您不孤單
2011/06/02 20:58
恐龍法官議題:
團長對粉絲團未來發展的一點想法-Facebook
彈劾一群自封的正義之士@聯合踹人天地
賤狗駝烏托邦:恐龍法官或無腦暴民?婦女團體、正義聯盟與公眾人物對司法官的噁爛栽贓
性侵法制紊亂 元凶與共犯-苦勞網
法官挨嗆 律師:下錯刀了|頭條要聞|蘋果日報
取見「廢死篇:請解決問題,不要挑起問題(對立)之結論-其他補充2及其補文」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6-03 02:21 回覆:

謝謝您的留言,看到第一篇就發現應該要去仔細看完好回應一下。

蠻可悲的社會現象,就是發生事情後,大家不會回到最初的原始情況去分析探究,卻停留在後端的判決法條是否正確,如果前面打一開始就錯了,去討論後面的事情不是很沒幫助嗎?

三歲女童案,從整個案情來看,就可以很清楚三審法官的意思、沒有確實證據證明女童被性侵,但是幾乎大部份的人,都停留在法條的適用問題上做討論,而不去探求最最重要的問題--嫌犯是否有性侵女童?所有的物證、驗傷報告、女童反應是否合乎邏輯來判定性侵的存在與否。

看到社會上許多人自己都沒辦法做到審慎評估、抽絲剝繭探求真相、不願花心思了解卻隨意批評,又如何去苛求檢察官跟法官要慎謀能斷呢?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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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管什麼說,基本上在最高法院來講並沒有一個最初的共識.
2011/04/10 11:05

即使是立院修法補強,一開始也同樣會有意見不一沒有共識的問題存在。所以不論什麼事,一開始沒有共識應該是正常現象,也因此才會有討論與表決。

而九十九年九月七日召開的刑事庭會議,一開始雖然沒有共識,但經過討論與第二輪的表決,決議採丙說,應該算是有一個統一的見解與共識。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請多多吸菸做公益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11 01:08 回覆:

九月七日那個刑事會議,說真的,已經投降於「社會觀感」之下,把以前的「統一見解」甲說給推翻掉,換到丙說,而丙說還會議註記,要再立法來解決。

唉,法律愈立愈多,立法委員愈搞愈複雜,讓司法人員也愈來愈難判決,當法條訂得太細,法官非得變成法匠不可,限制愈多,只會造成更僵化而已,社會要求的跟立委做的完全背道而馳,司法改革更難進行,結果所有問題箭頭全指向:立委。

誰選出這些豬頭立委的?自己定的法條爛到爆,還敢在媒體上破口大罵司法不公、司法恐龍?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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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0 01:10
http://www.facebook.com/notes/%E6%94%AF%E6%8C%81%E9%82%B5%E7%87%95%E7%8E%B2%E6%B3%95%E5%AE%98/%E9%82%B5%E7%87%95%E7%8E%B2%E6%B3%95%E5%AE%98%E8%81%B2%E6%98%8E-201146/179777195403814

邵燕玲法官聲明 2011.4.6

去(九十九)年九月初,風波乍起,本院旋於九十九年九月七日召開刑事庭會議,經過二輪表決後,決議採丙說(……;對未滿七歲之人性交,均論以加重違反意願性交〈即加重強制性交〉罪)。

==> 不曉得我的解讀對不對,因為第一輪沒有辦法有共識,又進行了第二輪.
所以不管什麼說,基本上在最高法院來講並沒有一個最初的共識.
這不也就是法律有所謂需要補強的地方?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10 01:41 回覆:

謝謝TimKuan的補充,邵燕玲法官的聲明,也有格友貼給我看過了。

我跟其他人不一樣,不討論法條的原因,就是因為我認為大家已經被轉移焦點去了。

用個圖表來說:

三審判決書從一開始就強調證據不足: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應詳加認定,並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內容亦有提到: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最後又說:原判決就此構成犯罪之重要事實,並未詳加認定,亦未載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即有調查未盡理由不備之違法。依據這個判決,更一審才把證據補足,實地勘驗現場,發現當中的盲點,最後改判無罪。

但整個社會已經被媒體的「未違反被害人意願」吵得狒狒揚揚,全在法條上打轉,所以司法人員也只好針對法條去討論研究、檢討、聲明。所以我不想按照記者給的路去走,寧可回歸最原始的「犯罪事實認定」,先確定有犯罪,再來討論法條,結果看到更一審的記者會說明、一二審的判決文,我認同更一審的說法(如文章分析內容),如果沒有犯罪,討論那些法條就失去意義,除非是法律專業人士之學術研究。

我不是學法律的,也沒興趣做法律學術研究,更不想選立委去修改法條,所以這一塊,給專業人士去傷腦筋就好了。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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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之處都是[修法]可以解決問題...
2011/04/09 20:18

其實以現行法律,刑法第227條就已補221條之不足,但因這幾個月來,庶民(以庶民稱之還真實至名歸)老是批評說三歲女童哪懂得拒絕。

所以最高法院也在99年9月7日99年度召開第七次刑事庭會議,針對「甲對於未滿十四歲之乙為性交,但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為之,應如何論罪」為題探討。

並決議「倘乙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甲與乙合意而為性交,甲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

如甲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乙非合意而為性交,或乙係未滿七歲者,甲均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有此最高院的決議,現應已不必再另外修法。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請多多吸菸做公益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10 00:14 回覆:

看完那些甲說、乙說、丙說、丁說,只有一個感想:

幸好我們不走法律這一行,也不當立委,不需要在那搞這些文字見解。(但是看到那些立委的表現,他們真的有這種頭腦跟判斷力來修法嗎?難怪法條老修不好。)

社會愈來愈複雜,搞到法條愈修愈難描述清楚,看小浪的說明跟提出的法律條款,也終於知道,為什麼學法的人,要怪那些爭取「性自主權」的婦團團體,把法條愈修愈複雜,法官光搞懂法條就累癱了,還有力氣去查清楚是否犯罪嗎?

不過第七次刑事庭會議,針對丙說,還留下一句:丙說見解似宜以立法方法解決。

看來採丙說見解,還得立委們修法來變成確定法條,真是沒完沒了。我看以後只要確定是性侵,就直接剁掉手指、性器,省得麻煩,也別討論關幾年了,回家吃自己。


pearlz (民進黨抹黑霸凌WH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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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l done
2011/04/09 17:52

我平常不敢在這種議題上插嘴,畢竟我在海外,抵不過全台灣人口的一致反應。

在這個三歲女孩事上,疑點的確很多。沒有明確的證據,嫌疑犯無法抵擋眾人的唾棄是無可奈何的事,所以凡事要記得瓜田李下。

至於2000萬民眾沒有真正受過法律正式教育,就可以有權柄判法官的判決,這一點實在是很大的疑問。

我真為那些在台灣真正盡職的好法官抱屈。

法律在國外是一個受人尊重的專業,不是特優的人才是很難被法律科系接納。沒有想到法官在台灣的民主政治環境變得如此不堪。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9 18:24 回覆:

台灣的人是以考試分數來決定前途的居多。

所以從事法律,不一定都對「查明真相」有興趣,很多人可能是對「薪水高」有興趣,這是整個社會的無奈。

因為要去公園跟夥伴聚會,所以等回來再回覆您一次。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9 23:51 回覆:

乍聽到一個三歲的女童被55歲男人給性侵,沒有人會不生氣的,但是性侵案的發生,沒人親眼看見,全由大人的懷疑開始,然後去引導女童說話,這當中就很容易因為大人的主觀認定,而有誘導小孩回答往自己要的答案去進行。而驗傷單的紅腫,也會被大人解釋,案發是12點半左右,到晚上驗傷,當然紅腫會消退掉,所以傷勢才沒那麼嚴重;時間上的認定也會被解讀,嫌犯找的朋友做證不準,搞不好是別天過去的,搞不好在偽證幫忙,所以不予認定,所以至少有24分鐘可以性侵,24分鐘要性侵綽綽有餘,又有外陰部的紅腫可證明,所以女童被性侵的成份居多,加重這樣的懷疑,其他的證據都用主觀性的認知加以取捨,符合性侵的就接納說詞,不符合的就排除於證據之外,最後就是認定有性侵。這是目前大部分人會共同採取的作為,所以到現在,還是很多人認為就是有性侵,只是證據不夠週全。

很難判斷吧?因為當有主觀性的前提存在,所有客觀性的證據,都會被主觀給先篩選掉,選擇自己願意接受的說詞,最後就會變成兩派人馬在互鬥,而要釐清這些灰色地帶,其實都可以靠法官詰問證人、檢察官調閱相關資料、警察蒐證時實地勘驗取證來彌補,只是在這個性侵案上,沒看到完整的蒐集,讓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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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文章有被引用到這
2011/04/09 14:22
你的文章有被引用到這:
http://www.facebook.com/pages/%E6%94%AF%E6%8C%81%E9%82%B5%E7%87%95%E7%8E%B2%E6%B3%95%E5%AE%98/178945555486978

裡面也有不少EVA的回文,可以參考看看.

基本上我覺得[爭]不是重點,[做]才是重要的.
支持邵法官是一種聲音,當然EVA去回文也是一種自由,
但是重點是短時間不可能彼此被說服..
共通之處都是[修法]可以解決問題...

就這個案來說,邵法官犧牲的有點冤枉,但是如果因此讓法律修法加快和減少爭議,
他的犧牲也有價值了.

以這案子來說,為何反倒在發回二審後被判無罪?
一個是判重罪跟無罪,不光是法條的問題,也是一二審法官是否當初在證據認定上有問題?
如果是~不就多了一個[江國慶]?
這又不是光修222條的問題了.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9 15:30 回覆:

您最後一段說對了,重點不在修法上面,而是在「犯罪」的認定上面,這不是光靠「修法」就可以解決的問題,而在於執法者,有沒有這個判定「犯罪與否」的「專業」跟「敬業」。

把女童性侵案的「犯罪」,整個司法程序的所有過程攤開來看,是一個非常具指標性質的「司法改革」檢討案例,對警察、檢察官、法官一路上的怠忽職守,導致一件烏龍案變成「性侵」案,很明白顯露「司法改革」的努力方向。而這一階段的「司法改革」跟修法完全沒有關係,是執法人員的養成教育跟專業訓練問題,修法頂多把不適任的法官踢掉而已(法官法),但不適任的定義要如何擬定?一個缺少「心理學」跟「邏輯學」,也不愛看「偵探小說」,不懂得抽絲剝繭深入調查的司法人員,該怎麼去定義他的「不適任」?

而整個社會的群聚盲從,更是「司法改革」上,對於民眾跟媒體的最大反省題材,第二個「江國慶」又差點在輿論下造成冤獄。這個階段的司法改革,也跟修法無關,否則那些白玫瑰成員,都該判刑勞動服務,沒有了解真相就胡亂製造社會理盲濫情,該要重罰才對,但是可能嗎?修法定得了這些造謠煽動者的罪嗎?這是言論自由範疇,無法用法律限制的。

司法改革,不是只改法條、法案,更重要的是,司法人員的素質提升、專業敬業的態度跟媒體記者的法律專業及國文常識、社會理盲濫情的自我節制及反省,這些都才是「司法改革」要全面提升的廣義性目標。大家光會喊口號是沒用的。

至於EVA,您說的FB我有去看,此人帶著面具擺低姿態,爭取認同,但說的(完成法案)跟做的(法條修正案)完全不一致,我對言行不一的人,從不信任。


paula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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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環保喜歡出去表現就到各大公園撿垃圾..
2011/04/09 10:24

我到公園看大家亂丟紙屑,吸管筷子的塑膠套就一堆,垃圾桶被翻得一踏糊塗垃圾桶在旁邊還丟了一地!奇怪怎就不見那些社團來管??那些清潔工也是納稅人,大安公園那麼大要人家作死?我有空都會去幫忙撿那些塞在草叢裡或樹叢夾縫裡的垃圾.真的還知道[羞]才會那樣[藏污],怎就不丟在到處都有的垃圾桶呢?

真是要關心[司法正義]就到法院旁聽見識誰在耍很耍詐?關心社會不法案件就實際加入[道德勸說]行列讓世界少幾個作姦犯科的敗類!不是一天到晚叫叫叫,自己就永遠[清白].

什麼都往政府頭上一丟,自己除了叫嚷以外作了些什麼??真的我們是該檢討了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9 10:55 回覆:

真關心女童性侵案,真認為法官判決太過荒謬,就該拿這件當初號召出白玫瑰運動的「三歲女童性侵案」當做標竿,實地去深入研究,拿來證實法官有輕判、誤判的「恐龍」行為,但是做了嗎?沒有!所有高聲大罵的人,沒有一個人深入去了解這件「性侵」案,全都在法條上大做文章,模糊掉真正的「重點」:一件犯罪案件的發生,要先確定是否「犯罪」,再來考慮「法條」,最後確定「刑期」,但是大家跳過「犯罪與否」,完全在後面法條上爭得你死我活,這就是社會上「理盲濫情」的表現。

結果把這個「性侵」案一攤開來看,根本從頭到尾都在搞烏龍,一群不敬業的警察、檢察官沒做好「搜證」的工作,法官沒做「深入查證」的工作,導致一連串的偏差,差之毫釐失之千里,一件不存在的性侵,變成重大犯罪判刑,還被嫌判太輕。三審法官三次提到「證據不足」,結果記者抓重點在「沒有違反A女意願」上,引起全社會軒然大波,沒人求證,直接上街頭,搞到最後連總統都被拖下水,整個社會的「理盲濫情觀感」,全由馬總統一肩承擔,道歉解決。

真諷刺可笑的一齣讓人笑不出來的歷史劇,只想,饒了我吧,真是胡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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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罵錯了...
2011/04/09 02:05
第一場是正義聯盟辦的 (曾香蕉和EVA)
第二場是EVA (後來成立白玫瑰....)
這第二場有引發了許多爭議,兩方在臉書上互相攻擊 (初衷呢?)

基本上正義聯盟那個曾香焦我不認得,但是搞個那樣的網頁,
需要的是懂的人,就可以弄的很漂亮,網路流量的費用當然是一回事,
但看起來他應該還有能力負擔.

有爭議的是EVA(不知有沒寫錯),他的舅媽是管碧玲.

這在我看到第二次聚會前他們要和政治扯上關係,就已經註定失敗了.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9 10:36 回覆:

謝謝TimKuan提供的資料,原來EVA的舅媽是管碧玲,「後台」這麼「雄厚」,難怪行為舉止完全相同於以往綠營的謀略,有您說明,更加印證「白玫瑰」這個組織是綠營拿來做政治操作的傀儡正義團體。至於您說我的標題可能罵錯了,那就分開來看曾香蕉的「正義」聯盟,及白「玫瑰」的EVA。

正義聯盟掛名的總召是曾香蕉,還有另外一個臉書,白玫瑰運動的訴求在這臉書上也寫得很清楚,這個臉書管理員沒有EVA,所以曾香蕉帶領的「正義聯盟團隊」及「網站」,有沒有針對女童性侵個案及「台南女童性侵案」做出回應及深入了解?沒有!初衷呢?不知道!有沒有罵錯?沒有。第一場活動有沒有綠營政客跟名嘴?有!罵出「強暴別人媽」的鄭弘儀就有上台(真夠諷刺)。

EVA的白玫瑰運動看不到網站,只有臉書,參加人員稀少,最近寫了篇文章:一位白玫瑰運動者的告白,說已經獲得專家們的幫助,有了法案,照看到的討論,不是一個新法案,而是針對舊法條的修正案,而且按EVA自己說的:本法案修正案意在於治療及防治,落實91-1保安處份,因此專家多列在犯防。因為11條修正案我無法下載,看不到內容,只好借用其他網友看到後的反應:改的是性侵害防制法,跟這些性侵女童案的判決無關。(果然掛羊頭賣狗肉,難怪要用名稱問題在那挑撥社會情緒。)

而大法官提名爭議出來,不管是曾香蕉的正義聯盟或是EVA的白玫瑰,共同的做法就是譴責,沒有一方深入了解當初把他們號召出來的「女童性侵案」內容,就直接批評攻擊,跟他們認定的「恐龍作為」完全一樣:不求甚解、胡亂判斷

兩方的行為都該罵,而我把雙方劃成等號,評斷曾香蕉的「正義聯盟」有綠營介入,這一塊仍待確定,對他們的分裂我並不知情(925集會後有人評估有綠營政治介入,我就不再看他們的新聞了),未求證清楚而做評斷,在此道歉。

至於標題:偽善的正義、玷汙的玫瑰、齷齪的政治,看來並沒有錯誤。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9 11:04 回覆:
想一想,還是改一下標題,如果曾香蕉跟綠營沒關係,用「偽善」也算嚴重了,改成「盲目」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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