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04/01 14:47:40瀏覽2800|回應24|推薦72 | |
剛中天新聞報了這條新聞,不過細節未說明清楚,八月就可以正式成立廉政署,專門監督公務人員的肅貪問題,先寫出來告知。 補充新資訊:馬英九總統去年宣示成立法務部廉政署,因為民進黨立委反對在法務部下設立廉政署,立法院院會中午不休息,採取逐條表決方式,完成法務部廉政署組織三讀。詳細新聞: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6248546.shtml 接下來要談今天最熱門的新聞,被推薦為大法官人選的邵燕玲是恐龍法官,還是孔明法官?在談這件性侵案件前,先把話題拉開,容許我聊一下昨天下午與挺扁民眾許鳳珠的官司,民事調解庭的部份情形。 調解官說政治立場不同,還是得彼此尊重,不需要這樣相互對罵攻擊、許鳳珠的姊姊跟朋友也要我過去就算了,大家都有被關在地檢署地下二樓,乾脆許鳳珠賠個5000元,兩人和解就好,大家你一言我一語,我的情緒就開始爆發了。我告訴現場所有人,這兩年來我連一句罵對方的話都沒有,許鳳珠用極骯髒下流的話罵我超過20次以上,一年半來不斷的騷擾、挑釁,最後還插隊,在旁聽席上用身體擠壓,甚至動手打人,我提告她,她還反告我,檢察官看我有自我防衛頂回去,認定兩人相互攻擊不起訴,最後逼我只好用她在法警面前罵「紅鬼」來提告,結果她又誣告我也罵她,我兩次被構陷關在牢裡面,被強迫蓋手印、照相,這些羞辱就算了?沒做的事情被人硬找人證明栽贓有做,可以這樣算了?當天從早上到派出所,中午關到晚上七八點多才有錢交保出來,可以這樣算了?許鳳珠罵髒話是一回事,她企圖找證人構陷我入罪,造成大家主觀認為不同政治立場的人都會相互攻擊,這樣的惡意操弄,可以給個5000元就算了? 我說到聲音發抖,搞到調解官及許鳳珠的親友都來安慰勸說,我想一個人被人栽贓構陷,心情的憤怒跟不滿,情緒上大概很難冷靜、平穩,要在測謊機上表現正常,難度頗高。 為何描述上面的情形,主要就是要說性侵三歲女童的嫌犯,測謊沒過,而更一審的說明:「被告測謊前一晚未睡好,精神不佳,並自認委屈而感到憤怒,被告身心狀況影響測謊,測謊結果沒有證據能力。」 卻引起社會震怒不認同,我只想讓大家明瞭,沒做的事情被污衊,是不可能平靜的,請大家撇開不認同的思維,再來看其他客觀的事實: 判決無罪的理由有四點: 一、法官檢查相關路口監視錄影帶,一一比對,並親自到現場勘驗,發覺被告並沒有足夠時間、機會在自己家裡性侵女童; 二、女童在警詢前後說法不一,原審審理中所證述的又與警詢所指證的不同,因而認定她的證詞有瑕疵; 三、女童驗傷診斷書所載私處傷勢情況,經函詢高雄市立聯合醫院,獲得的答覆是「不似銳利器入侵,也有可能是洗澡時用力搓洗造成。」合議庭因而認為女童所指被以眼鏡、吸管等尖銳物品侵入私處情形不符; 四、警方在案發後到被告家中搜索,未查獲眼鏡、吸管等物,並採集被告唾液,送驗也沒有相符的檢驗報告。 (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6248624.shtml) 我不知道當大家在得知江國慶枉死時,大罵司法無能,當時就曾經討論過,案發時社會氛圍施壓,讓司法人員快速審判,造成冤獄。難道如今不可能是江國慶案的翻版嗎?白玫瑰運動有沒有可能是民粹施壓「江國慶案」的更具體展現?如果法官拿出非常客觀的事證,監視器影像來證明時間上的差異跟當時嫌犯載女童出去的行為內容,為什麼社會上還要繼續偏執的認定,司法不公,性侵犯該死? 如果司法為了避免悲劇的再次發生,用公平客觀的舉證來告訴社會大眾,社會大眾有沒有自省思考的能力,認錯尊重司法審判?司法的改革是要司法更加公平客觀?還是要改到以「民粹」為依歸,以「社會觀感」來審判定人死活? 而這個事件更延伸到,將整個案件發回更審的女法官邵燕玲,被社會扣上「恐龍」法官的惡稱,由於三審是屬於「法律」審,只能依據「法條」發回更審,當法官翻閱整個卷宗發現問題重重時,除了用「法條」引用不當,回到高院去「事實審」外,也很難親自審判調查,若因為邵燕玲的發回,讓真相有水落石出的一天,這不是讓社會避免掉「江國慶」冤獄案的發生,值得慶幸一個好的法官出現嗎?發回更審判決書重點卻被記者扭曲誤導,變成恐龍法官,這是社會輿論殺人的具體證據:http://blog.udn.com/ganghu999/5045433?raid=4024341#rep4024341 從司法院長賴浩敏的說明:邵燕玲的品德、操守、學經歷、辦案品質,一般評價都是上上之選。加上整個性侵案,經監察院邀請學者、實務界及民間團體舉行諮商座談,調查認為並無不當。(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6247957.shtml),顯見這個事件極可能是民粹再一次的誤導跟錯誤解讀,讓一位有著「孔明」思維的法官淪為「恐龍」法官。 現在綠營跟名嘴,忙著幫陳水扁政府的公文佚失案轉移焦點,寧可錯殺一個法官、證明馬總統無能,也不接受可能構陷第二個「江國慶」的事實,但是大家還要配合他們這樣理盲濫情,不加思考跟反省嗎? 真不願再看到這樣無知愚蠢的社會,不斷反覆發生,等到錯誤造成再來悔恨。 21:30pm補充說明:此更一審判決日期是在99年12月20日。 10:30pm補充:剛聽2100全民開講,裡面訪問當時在現場的證人,提到嫌犯帶女童回去時,女童有拉褲子,而晚上回家時,女童阿嬤再打電話過來,講到洗澡時女童的下體好像不一樣,所以證人認為要帶女童去檢查,而醫生檢查後主動去提告,以此認定嫌犯有性侵行為。但女童阿嬤到現在還不敢告訴女童父親。 但是從頭到尾沒有說女童有大哭或夢魘的情況發生。我想三歲女童的性器官應該很小,每個女人第一次發生性行為的痛楚,應該還有點印象,一個三歲女童如果被異物性侵,還能只拉褲子不哭泣、不夢魘,那真的是很匪夷所思。當被異物入侵時,疼痛不是異物拿出就不痛,而是會痛超過數小時以上(年紀愈小、性器小疼痛更長),這跟嫌犯帶女童離開在一小時內回來的發生狀況不符合,我相信法官的調查跟考量。有沒有性撫摸不知道,但是性侵可能性微乎其微。 看到2100全民開講,只有一個感想:民粹的審判真的很可怕,而且用主觀去評判一個性侵案,只在表面上不斷討論,來強扣性侵行為,讓人只想到江國慶,這樣的評論節目,誤導真相比澄清真相的機率更大。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