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12/30 01:08:05瀏覽1928|回應7|推薦46 | |
扁案來到高院,讓陳水扁跟馬永成、林德訓的說詞,有了一線生機,所以他們的辯護人講起話來也口沫橫飛、意氣風發。馬、林及辯護人,還是把一審的判決書全部否定,繼續把責任丟給陳鎮慧跟總統府會計處的基層人員,對他們來說,他們只是陳水扁的幕僚,不懂會計,所以不是陳水扁指示的錯,就是基層公務員玩弄會計的錯。對馬、林來說,位居高職,只轉達上意,做事的是下屬,所以不用負責,什麼錯都沒有。 國務機要費除了陳鎮慧的每月支出明細表及收支總表外,還有審核支出報告單及內部核銷單,都是指證馬、林當中有在主管欄位簽名,證明他們有審核監督之權,所以馬、林極力要否定這些資料的證據能力,在法庭上就提出各種說詞,指陳這些單據資料不具公文格式,甚至連標題都沒有,因此不能當證據。 這一篇先來討論「內部核銷單」好了,什麼是內部核銷單?依據馬永成說的,這份表格是陳鎮慧所設計的,因為陳鎮慧管理國務機要費的機密費,為了自保,所以設計內部核銷單,給相關請款人員及馬、林簽章,證明這筆支出的存在,作為跟吳淑珍核對的依據。 而林德訓也說,陳鎮慧是直接承受吳淑珍的指示,不受辦公室主任指揮,內部核銷單是陳鎮慧在89年5月20日進總統府即開始使用,即使95年9月之後,沒有機密費時仍繼續使用,作為陳鎮慧管理經費之依據。 而國務機要費中,有部分經費是固定從機密費中扣除,例如三節的文武百官犒賞及對國父後代每月3.5萬的餽贈,這些雖然從機密費中支付,但是帳冊齊全,沒有灰色地帶,直接會計處先扣除,再將餘額給陳鎮慧,但是李勝琛卻拿此扭曲成:很多機密費的動支都沒透過陳鎮慧,內部核銷單跟動支機密費沒有關聯。 另外,李勝琛也說:銷毀單據的原因,是因為陳鎮慧認為這是私人的東西,是私人使用,而非會計處認定的單據,所以才敢叫陳慧雯銷毀,所以內部核銷單沒那麼重要啦。(機密費的憑證主要就是內部核銷單,在陳瑞仁偵辦國務機要費時,就被陳慧雯找工友銷毀掉,所以特偵組扣到的單據是95年以後的,之前已經全部銷毀。) 從上述的說詞中,已經無形中確定了國務機要費機密費的確實使用情況,或許內部核銷單不具正式公文格式,但在實務上,馬永成證明機密費的支出,就是陳鎮慧所記錄的這一切。就像檢察官曾提出的說法,許多公司逃漏稅,都會使用內外帳,外帳是美化帳面給國稅局看的,而內帳才是真實的呈現,更具有證據能力;另外,一般在查緝毒品走私時所搜到的帳冊,都是簡單的紀錄,不具會計格式,但是這些才是真實的紀錄,達到真相呈現。 我這樣解說會不會跳躍太快了?為了避免有人不是從頭就開始看我的紀實,我再來從頭說明一下好了。 國務機要費每個月大約有400萬元,當中約200萬元是由陳鎮慧拿著領據,上面蓋馬永成或林德訓的章,直接領取現金,由陳鎮慧放進自己保險箱保管,這筆錢就叫「機密費」,其餘約200萬元,則由總統府會計處第二科負責審核,拿單據去申請,這筆就叫「非機密費」。 不管是總統辦公室(或稱總統府秘書處)也好,官邸也好,甚至官邸的侍衛隊,都可以拿單據來請款,如果是因公支出,就會透過陳鎮慧,向會計處請款非機密費,但是若支出非因公的單據,就由機密費去支付,而扁家認定這是他們的私房錢,所以陳鎮慧必須將支出明細跟吳淑珍報告。 由於總統府跟官邸有距離,當初吳淑珍連官邸的廚房食材採買金額過大,產生懷疑,還要陳致中先看過才能請款,因此為了應付吳淑珍的多疑性格,相處數十年的陳鎮慧,自然瞭解必須要有確切的支出證明,才能符合吳淑珍的要求。 所以陳鎮慧就設計內部核銷單,不管誰要請款國務費,先填寫這份表格,將單據附上,交給主管簽名後,再向陳鎮慧請款,而陳鎮慧則當做憑證彙整保存,再製作支出明細表供吳淑珍參考,若吳淑珍有問題,則拿出憑證供吳淑珍審閱。 因為馬、林要把責任丟給陳鎮慧,所以機密費由陳鎮慧保管,是肯定的事實,無庸置疑。而在91年起,審計部數次要查帳時,總統辦公室都以機密為由,不肯交出帳冊,顯見陳鎮慧的紀錄,非供外界查核,紀錄是最真實無疑的。 也如此,陳水扁要支付機密外交費用,必須使用國務機要費的機密費,那就應該直接向陳鎮慧請款,即便單據不全,都可以用領據或相關憑證要錢,不需要擔心資訊外洩,或不符合會計規定,而不能交給陳鎮慧紀錄,假設機密外交這麼缺錢,又怎麼會不從機密費先申請支付,反而將機密費變成扁家私人零用金收支簿呢?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