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1/13 23:35:32瀏覽2918|回應4|推薦35 | |
今天是偽證罪二審的審理庭,一次就把它開完從兩點半開始一口氣開到晚上七點半,當中扁家跟陳敏薰輪流上法庭,扁家吳淑珍、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四人從兩點半到三點半,換陳敏薰三點半到四點5分,再換回扁家四點5分到五點25分,回到陳敏薰五點25分到七點30分,總共五個小時。最後宣佈 高院的法庭非常人性化,天氣冷,特別為吳淑珍準備小型電暖器放在腳邊,陳敏薰講到掉眼淚,還準備面紙盒在前面,陳敏薰不好意思自己抽面紙,通譯還過來抽取兩張,送到陳敏薰面前,看來台灣的司法改革頗有進步,設法降低當事人對法庭的恐懼,讓人有溫馨感,只希望這些溫暖的小細節,不是只有高官權貴享有,尋常百姓都能感受到法院的體貼才好。對了,台大的醫療團隊當然不能少提,為了吳淑珍的身體健康安全,一定必備。 老實說,今天的扁家真的沒啥好說的,全部認罪,而且自認為已經認罪了,就應該要給予緩刑宣判,尤其是直系血親關係,又都自白認罪。而律師拿的理由是以台北地院的偽證罪相關案件判刑內容來比較,這些在準備程序庭都已經說過了,台北地院的偽證罪普遍都只判刑六個月以下,即便不認罪,也未超過六個月,判刑最重的,是因為累犯所以加重。 因此扁家四人一審判決實在非常重,判了一年被減刑成六個月(還是他們老爸的「德政」),一審吳淑珍一副聲淚俱下要求重判她就好,給小孩一條生路,結果陳興邦審判長果然如她願,給她判了兩年,減半成一年,在二審時,吳淑珍還不是要求給予她自己緩刑,而陳幸妤跟趙建銘也要求緩刑,最不要臉的是陳致中,學法律的,直接引用刑法172條要求免刑,要不然也最低刑度(兩個月)再加兩年緩刑(意思就是不用坐牢,萬一兩年內其他案件也被判刑確定,大不了坐兩個月牢就好)。 說真的,別人的偽證,關係到只不過私人的利益糾葛,但是扁家這些人的偽證,卻是身為一國元首的家族成員,貪污國家資產,還知法犯法、玩弄法律,除了偽證外,還設法阻撓、抵制司法審判,惡行重大,道德、法律上都不能縱容,焉有此時比照平民百姓之理,果真如此,社會上也沒啥重大偽證可以判到最高七年的刑度了,這條法條的「七年」不等於虛設的嗎?治亂世用重典,掌權者更應該加重其刑,才有遏止杜絕犯罪之效。 當法院設想周到時,扁家人還繼續感受曾為最高權勢者的禮遇,那種權勢傲慢及自信就自然展露,當擁有超過尋常百姓的特權禮遇,相對的,犯法就必須也要有特權階級的加重懲罰,才能讓這些掌握權勢的政客、權貴得到謹惕。 陳敏薰的庭訊,明天再寫,天氣有夠冷,先窩被窩裡取暖了。 99.01.14.補充:聯合新聞網:扁家弊案/查扣資產 高院還珍463萬 附註:刑法相關法條: 第 168 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69 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 170 條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 172 條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