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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4 00:30:24瀏覽991|回應7|推薦43 | |
在 而陳水扁國務繁雜,不可能知道國務機要費的「機密費」是如何使用的,以他身為元首,又沒有「奉天、當陽」的專案基金可供作機密外交使用,當然必須自己去想辦法,而他所有用做在C案、F案、J案、FJ案、M案、L案、S案、UN案、W案...上面的開銷,遠大於特偵組起訴的國務費貪污金額1億4百萬餘元,既然都是因公支出,就不算貪污,至於機密費使用在何處,那不是重點。 以目前陳水扁的策略來看,進行瞞天過海的「轉移視聽、矇蔽真相」的戰法: 一、國務機要費部份: 1.以李登輝的例子,證明機密費只要用領據即已核銷完成,機密費的內容不應該拿出來追究。 2.以馬英九的例子,把所有的支出混在一起,證明因公支出大於領到的機密費。 3.以許陽明、許添財、馬英九做例子,特別費的帳戶內都有私人發票及支出,但是都以無罪宣判或不起訴,證明有私人發票是可以無罪的。 4.用大水庫理論,要求傳喚相關證人,證明有這些支出的存在。 二、龍潭案部分: 列舉相關判例,證明配偶收賄與當事人無關,所以吳淑珍收賄,不能證明陳水扁有貪污。 三、洗錢案部分: 錢不在陳水扁的名下,如何證明陳水扁知情?哪些錢匯出去證明是國務機要費?葉盛茂、吳澧培行為如何證明跟洗錢有關? 1. 蔡朝明:說明奉天、當陽專案的情況。 2. 蘇志誠:說明李登輝時期國務費機密費的領取及使用。 3. 李天送:C案、F案。 4. 黃志芳:W案、L案、FJ案。 5. 劉世忠:M案。 6. 郭文彬:捐贈慰問施明德。 7. 郝廣才:捐贈文復會。 8. 林錦昌。 9. 郭臨伍:F案、L案、W案、J案。 10. 馬永成:M案、機密外交工作旅費、清真寺修建。 11. 吳澧培:L案、FJ案。 12. 張維嘉:W案。 13. 陳菊。 14. 洪裕宏。 15. 蘇妍妃:UN案。 16. 劉導。 17. 陳坤泰。 18. 張春波。 19. 施麗雲。 20. 林文淵:陳水扁總統選舉時之經費資料。 21. 黃維生:陳水扁總統選舉時之經費資料。 22. 秘密證人(彭OO):S案。 23. 秘密證人(詹OO):J案。 另外馬永成、林德訓要求傳喚的林鈺女、楊瑞賢、陳心怡,也答應傳喚,現場詢問,陳水扁及辯護人都要求在場。 雖然兩天庭訊,檢察官都有提出反對,認為這些證人都已經訊問過,有證據能力,且與本案無關聯性,沒有傳喚必要,周士榆檢察官在4日發言:被告有無因公支出,被告最清楚,不需要傳喚證人,即便有因公支出,也無法證明與國務費有關,可能來自總統府、國安局、外交部、國防部之經費,故要核對相關單位有否支出,才能有所證明與本案有關。 而在4日辯護人提出爭點,還引用大法官667號解釋,說合議庭沒有審判的資格,李海龍檢察官針對此問題特別要求確認,若成立,就應該最高法院組織五人合議庭來審理,而不是繼續審下去,鄧審判長問辯護人同不同意由他們這個合議庭來審理,辯護人趕忙回答同意,確認二審審理沒有爭議。 因為4日提到22筆的機密外交部份,必須閱卷了解,所以11日9點30分先舉行秘密庭,當場提示卷證資料,供檢辯雙方參考,一直開到12點40分休息,13點40分又開了一個小時,才結束秘密庭,14點55分公開庭開始,一進去就針對證人問題詢問,合議庭當場決定全部同意傳喚,而將來有關英文代號的案件都屬機密,所以證人詰問都將採秘密庭審理,未來我們將無從得知審理內容。 所有準備程序庭到此告一段落,鄧審判長話題一轉,提到陳水扁於 最後鄧審判長裁示,合議庭不當場決定,決定後會用書面通知被告,被告還押,下次 ****** ***** 從這兩天的準備程序庭,明顯感受到發球權被陳水扁陣營拿走了,合議庭完全接受被告的說詞,並且同意調閱相關卷證及傳喚相關證人,雖然不代表法官一定會採納被告的說詞,用大水庫理論合理化陳水扁的貪污事實,但是不可否認,司法人員接受被告所有要求,整個審理走向,已被陳水扁控制在手。 挺扁人士在現場也有他的精神壓力存在,以陳水扁進場,先轉頭過來跟支持者點頭致意,而支持者也會起立歡迎,審理當中發出的干擾跟認同聲音,司法人員不會聽不到,檢察官到11日發言,聲音明顯虛弱,而辯護人則在支持者鼓勵當中,聲音愈來愈宏亮。 扁案在二審,看來將面臨更艱鉅的精神戰爭,而且勢必在證人眾多之下,拉長審理期間,所以從今日開始,將重心完全放在扁案上面,部落格格友的文章先暫緩過去欣賞拜讀,給予回應或推薦,請多多見諒,而格友的回應與留言,若是來攻擊或打壓意志力者,將直接刪除,不再回覆。 ps.由於法庭內螢幕距離旁聽席過遠,換了一副隱形眼鏡都可以看到1.0的視力,還是看不清螢幕顯示的字,所以筆記非常「痛苦」,紀錄不是很完整,傳喚的證人及牽涉案件,參照判決書內容修正,若有證人記載錯誤之處,以法院為主,未來會請求高院法警同意,看能否讓我帶小型望遠鏡進場旁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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