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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1/02 00:06:46瀏覽2297|回應10|推薦55 | |
30日陳致中、黃睿靚、吳景茂、陳俊英的準備程序庭,時間很短,一個半小時就結束了,這四位上訴的理由都是公益金及罰款過重,另外陳致中也認為自己判刑過重,雖然黃睿靚在庭上,感謝一審判她緩刑,但是鄧審判長也回答她,二審可不依原審緩刑決定,另外問他們公益金要繳多少才繳得起?律師說回去再討論,審判長也告訴他們,並沒有這樣就做決定了。而檢察官上訴則只針對陳致中、黃睿靚兩人。 整個庭訊主要癥結點在於陳致中的洗錢罪,到底要不要合併貪污罪一起審理,檢察官希望法官直接判決,但是律師又說原審法院不得就未起訴內容審判,也希望檢察官要堅持原先的見解,到底陳致中觸犯的洗錢罪跟貪污罪算是牽連犯?還是算是獨立的兩個犯罪? 在一審中,吳淑珍跟陳水扁同時觸犯貪污罪及洗錢罪,所以檢察官希望法院比照扁珍之認定,直接審判陳致中貪污罪,但是蔡守訓當時僅針對洗錢罪宣判,並告發貪污罪,而在分案後,再轉回特偵組偵辦中,所以目前狀況就變成法官的認定,陳致中的國務機要費案,是屬於單獨兩罪的話,就分別審理,若是屬於同一犯罪之牽連犯,就可以合併審理,由於檢察官的用語非常「專業化」,所以大家聽得一頭霧水,只知道其他被告都被「牽連」進去,只有陳致中的認定與眾不同。 一直聽到林錦村檢察官說,洗錢或貪污是一罪或數罪,是重要爭點,牽涉將來判決,若屬同一罪,將來判洗錢輕罪確定,則貪污重罪效力所及,縱使將來起訴,將被免訴不受理;而扁珍貪污洗錢為同一罪,但陳致中認定貪污罪為另一罪,原審另告發,顯見原審有不一致之處。看來這個問題非常嚴重,等到林嚞慧檢察官站起來回答審判長詢問的問題後,才知道為什麼會發生這樣「不一致」的情況。 先把時間點拉回過去,來說整個國務機要費的偵辦好了,民國95年陳瑞仁檢察官開始偵辦國務機要費案,當時在機密費部份,早在審計部查帳時就已經拒絕審查,而在偵辦期間,完全拿不到機密費資料,所有帳冊、單據全部被秘書陳心怡通知工友銷毀,所以陳瑞仁僅偵辦非機密費部份,而當時陳致中、陳幸妤雖有提供發票,但數量不及種村碧君、李慧芬、羅施碧雲…等人,所以在「饒了孩子吧」之下,對所有提供發票的人都沒有起訴,而僅起訴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 97年特偵組接辦,陳鎮慧行動碟被搜出,機密費部份全部見光,但是因為原來起訴檢察官,並未認定陳致中、種村碧君…等提供發票者貪污罪,所以特偵組亦延續原起訴,僅針對陳致中洗錢部分起訴,造成今天的局面,而法官在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所以蔡守訓無法以貪污罪去認定判刑,只能告發,再發回特偵組重新調查偵辦。 真不知道該說什麼了,這種烏龍也太嚴重了點,幸好現在還來得及補救,鄧審判長問檢察官:「如果原審認定陳致中95年12月開始洗錢,而特偵組認定94年9月陳致中就開始洗錢,請問貪污罪該從何時開始?如果有時間及犯罪金額,供法院了解,即可判定是否為同一罪,有無跟本件時間相近之處,請檢察官提供時間、金額供本院做參考。」因為特偵組目前才剛分案調查,所以無法立即提供資料,最後請檢察官加速偵辦有關陳致中涉案的相關資料,書狀呈報提供給法官認定。 雖然最後審判長問四位被告是否認罪,四位被告也維持認罪的態度,但是葉大慧律師也表明很清楚,目前針對洗錢罪先做認罪之表示,但是如果要將貪污罪合併審理,可能所有準備程序庭都要重新再來一遍,做貪污罪之辯論。 看來這齣戲高潮迭起,敬請期待後續的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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