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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8 21:38:18瀏覽1272|回應11|推薦56 | |
三位辯護人也不負「扁」望,將陳水扁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除了繼續把國務機要費跟首長特支費綁在一起,拉馬英九下水外,順便也把李登輝給綁架在一起,要求徹查李登輝的國務費單據、帳冊,除此外,還把帳務責任丟給陳鎮慧,認為她公私帳混記,針對國務機要費的幾個重點: 1. 石宜琳部份: a. 陳鎮慧89.05.20~95.08.31.共領取1億5944萬4578元,一經交付,金錢所有權即移轉給受領人,剩餘款未繳回,只能算是總統府有請求權。 b. 陳鎮慧保管的中的1912萬4078元用在扁家私人支出,所有權屬陳水扁,無使用不當,不算侵占,頂多負行政或民事責任。 2. 洪貴叁部份: a. 陳鎮慧公司帳混記。 b. 特別費是實質補貼,一旦存入帳戶內,與私款混用,主觀上沒有萌生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 c. 官邸是辦公室延伸。 3. 鄭文龍部份: a. 陳水扁從未指示陳鎮慧匯款。 b. 陳致中、黃芳彥、葉玲玲、蔡鎮宇…等9人都作證,陳水扁不管錢。 c. 馬永成、辜仲諒作證指金錢皆吳淑珍處理,不喜歡被告陳水扁理睬。 4. 陳水扁部份: a. 國務機要費半數領據領取即完成核銷,取得金錢所有權,沒有侵占、貪污之事。 b. 使用從事機密外交。 c. 官邸支出都放在機密費,不像李登輝連大溪寓所水電費,都報在非機密費帳下,且陳鎮慧公私混同記帳。 d. 使用他人發票及偽造犒賞清冊,兩者相距未超過兩個禮拜,都是為了非機密費不能流用,因機密外交費用所需之便宜行事。 但是若綜合以前所得之資訊,則這些說法漏洞百出。前一篇文章特地把國務機要費的演進先PO上網,就是讓大家能明瞭在政府的預算科目中,首長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早在民國84年就徹底區分開來,國務機要費的支用更有「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做為國務費支用的準則,不同於特支費沒有明確規範可供遵循。 而一般首長特支費,以首長名義領據領取,即存入私人帳戶內,故有公私帳混同的問題,但國務機要費並非以「陳水扁」的名義領取,而經費更是由陳鎮慧專人專帳在紀錄,放入陳鎮慧保管的保險箱內,並沒有存入陳水扁私人帳戶內,沒有公私帳混入的問題。 以辯護人所言,陳鎮慧公私混記,但在庭訊中,蔡審判長也已訊問確定,除吳淑珍要陳鎮慧結清陳水扁銀行款項445元併入機密費的帳務內外,扁家所有家庭成員,未有任何人拿出零用金,供陳鎮慧支付私人之開銷,所以不是公私混記,而是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份,根本扁家就是視為家用金,拿來作為家用支出之用,如果陳鎮慧不逐項紀錄,如何作帳?從辯護人石宜琳的辯詞來看:一經交付,金錢所有權即移轉給受領人,不就已經默認,他們根本就當作是私人所有了。 而若從一般公司會計觀點來看,各部門的內部帳各自獨立,哪有業務部收支不平衡,可以拿總務處的支出過來填補的。回頭來看,國務機要費的機密費,全部由陳鎮慧負責管理,若說要使用於機密外交,大可直接交由陳鎮慧處去支付,但鄭文龍很明白說明:陳水扁從未指示陳鎮慧匯款,其他如林德訓也承認,從未接觸各項機密外交,亦未交代陳鎮慧處理過任何外交支付事宜。可見陳鎮慧管理的機密費部份,從未拿來作為機密外交使用。 而從陳水扁的秘書陳心怡的證詞,陳水扁辦公室內另有保險箱,由陳心怡負責保管,所以陳水扁從國務機要費案爆發後, 而這次扁的辯護重點改在:國務機要費半數領據領取即完成核銷,取得金錢所有權,沒有侵占、貪污。若此點成立,日後公務員只要用領據領得的部門零用金,同等於取得金錢所有權,誰的名義就是誰的私人零用金,沒有侵占問題,大家就拿來買家用品好了,不用擔心貪污的問題,這可以嗎? 國務費的支用已經很明確定義其用途:(1)政經建設訪視、(2)軍事訪視、(3)犒賞及獎助、(4)賓客接待、(5)禮品致贈等公務支出,陳水扁、吳淑珍都曾是擔任公職的民代,焉有不知公務、私務之理,陳水扁律師出身,還如此強辭奪理,玩弄法律,真的是權力傲慢到無法無天的地步了。 (相關資料來源:980911台北地院判決書、法庭旁聽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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