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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30 19:20:38瀏覽1961|回應8|推薦56 | |
由於陳敏薰的準備程序庭只花了一個小時,吳淑珍、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四個人更只花了半個小時就結束了,所以合在一起來評論。 這次不光寫紀實,因為可記的不多,被告都是用認罪的「手段」來避免刑責,陳敏薰發現一審她在那裡硬坳,換來比吳淑珍更重的刑期,二審改變訴訟策略,全部翻供,該認的都認了,因為別的相關當事人都已經說明白了,不承認只是讓自己更無法減刑而已,所以: 支票是不是給吳淑珍的?是。 為什麼?為了維持友好關係,借助她的影響力,能夠連任開發金董事長。 開發金董座位子坐不到,改換大華證券董座,有確實跟吳淑珍說嗎?有。 為何在一審時不承認?當時介於行賄罪被告與偽證罪被告兩難,陷於人性與情義的衝突,所以才否認,當時不想傷害人。(等到步出法庭,記者採訪,再重複一次,果然背誦得很熟,該唸得都唸出來了。) 有沒有去晶華酒店跟林全、馬永成、辜仲瑩聚會?有。 所以支票是給吳淑珍沒錯,有跟吳淑珍要求大華證券董事長職務沒錯,晶華酒店那一「ㄊㄨㄚ」也有參加,也跟林全談過大華證券董事長位置,表面看起來全都承認,所以很有誠意「認罪」了,請法官輕判,最好來個緩刑。 第二天的扁家四口組也是如此,全部認罪,我們都認罪囉,原審判刑太重了,認罪該減刑的,可減三分之二,而且還是自白認罪,又是直系親屬間的偽證,東減刑西減刑,再拿出台北地院兩年來對偽證罪的判刑紀錄,扁家第二代三人判刑六個月的刑期實在太超過,違反比例原則及公平性,太重了,該要更輕,而且要「緩刑」才「合情合理」,我們已經口氣很卑微了,希望給予改過自新、緩刑的機會。 審判長只問了些問題,在之前的案件中,他們就已經自白犯罪了嗎?按刑法第172條所說的,要在原案件中自白(被告自己承認犯罪所說的才叫自白)才能適法,所以扁家四人算不算自白認罪這是第一個要認定的;第二點是請檢方評估,扁家第一次作證有具結,但第二次沒有具結,會不會有具結效力的問題,說完這兩點,算是回家功課,然後就結束準備程序庭了。 聽完這兩場的準備程序庭, 有沒有被被告的認罪懺悔所感動?答案是沒有。 會不會覺得被告是真心認罪?答案是不覺得。 是不是我太無情了,感覺不到他們真的是有心認罪悔改,答案是真的感受不到他們哪裡認為自己錯了,因為扣掉講「認罪」這兩個字以外,實在聽不出他們哪裡覺得自己有錯,我們就分開來說吧。 先來講陳敏薰,在結束後記者圍著採訪時,連眼淚都掉下來了,好像非常難過的樣子,但是難過什麼?難過自己犯了錯嗎?不是,是難過要把吳淑珍踩到腳底,自己逃難要緊,請夫人自求多福。撇開這個眼淚不談,談談在法庭內審判長的進一步問話,陳敏薰的回答,可是還在狡辯自己的無辜。 首先,開發金控董座位置拿不到,改要大華証券董座的寶座,這不是「爭取」,這是退而求其次的要求而已,「爭取」是去要求沒有能力的東西,2007年官股只有四席董事都可以擔任董事長,為什麼她2004年也有四席董事,卻不能當選董事長(人家中信金控集團席次七席比她還多耶),她是「有能力」的,所以不算爭取。 再來,她有沒有在大華證券的董座上,跟林全表達什麼?陳敏薰避重就輕回答,跟林全見面,有無討論相關意見,記憶中應該是有,但沒有針對大華董座去爭取。如果不是「爭取」大華證券董事長的位置,那還有什麼好討論的,老早林全跟辜家就討論好讓她當101董座,陳敏薰又何必花1000萬元,還讓陳水扁打電話給林全,幫她說項,最後還得勞動馬永成都出面,連同林全、辜仲瑩,大家坐下把話說清楚。 陳敏薰的說法就跟李界木一樣,都「認罪」了,重要的關鍵點也「承認」了,但是解釋出來的意思就完全不是認罪的說法,因為還是在為自己找尋理由,很理直氣壯覺得自己沒錯。以陳敏薰來看,她故意忽略家族總持股數低於中信金控集團,也不認為花錢去收購委託書是違法的,拿不到董座後,花1,000萬元去疏通「總統夫人」也不覺得丟臉,法庭上沒看到任何羞愧、無地自容的樣子,還能很「強調」不是爭取,是溝通、討論而已。這種態度算什麼認罪懺悔? 再來說扁家四口豬…阿,抱歉,打太快,手滑了,是四口組,吳淑珍先享受私人專人醫療檢查服務後,姍姍來遲,四人在法庭上都很「態度和善」,自認為認罪了,希望庭上可以感受他們的誠意,吳淑珍還提醒陳幸妤,要求要「緩刑」。但是他們的辯詞,拿台北地院的偽證罪判刑來要求符合「比例原則」,我很想問,台北地院哪個偽證罪,可以動用「總統權限」來把發票當作國家機密藏起來的?哪個偽證罪,是貪污1億742萬8095元的?身為第一家庭,又兩個法律高材生,更該重判,偽證罪最高七年,就算親屬減半、認罪減半,減掉個四分之三好了,也還有1年9個月,判個1年,還減半6個月,根本就是不符合「比例原則」,過輕了,何來過重之有? 再說什麼自白認罪,當初在一審時,陳幸妤還在那吱吱唔唔,說是幫忙買贈禮送人的,要不是陳興邦審判長,比她們還狡猾,啊,寫錯了,還圓滑會提問,拿著發票上的發票章,拐彎抹角硬是問到陳幸妤自己謊話不斷被拆穿,哪來的「自白認罪」?若從二審蔡新毅審判長最後問的問題,有沒有在「原案件」中自白,那肯定是沒有,否則不會被特偵組起訴「偽證」罪。 說來說去,這些偽證罪被告,沒一個是真心認罪懺悔,全都是在玩法律遊戲,用「認罪」來謀取社會上的「同情」及「原諒」,反正一審重判、二審輕判,讓法官有說詞好辦事,但是坐在裡面看表演的旁聽民眾,只有一個「爛」字了得,這些演員的戲,演得實在太爛了。 參考資料:偽證罪一審紀實: 陳敏薰,你該當何罪?(上)--980827庭訊紀實前之歷史背景 刑法第 172 條: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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