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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7 22:54:57瀏覽1112|回應9|推薦46 | |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98.12.17 本院98年矚上重訴字第60號被告陳水扁等貪污等案件,合議庭已於 二、本院就本件被告部分,業經多次開庭聽取被告就本案之上訴意旨、證據能力、證據方法之意見及案件暨證據之爭點,甫就準備程序踐行完畢。於準備程序中,本院依被告之聲請,調閱關於馬英九、許陽明、許添財等人所涉特別費案件卷證、李登輝前總統任職期間使用國務機要費之相關單據、帳冊、原審法院審理時所有併案過程之相關文件資料(包含併案簽呈、併案意見、審核小組之開會紀錄、出席名單、會議決議等),並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查被告及同案被告吳淑珍參選公職所獲得之選舉補助款之情形,除部分調閱之卷證尚未回覆外,其餘已獲覆之證據資料,尚待於審判程序時,由當事人進行辯論。又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復聲請傳訊證人蔡朝明、蘇志誠、黃維生、林文淵、郭臨伍、李天送、馬永成、黃志芳、張維嘉、吳澧培、蘇妍妃、劉世忠、郭文彬、郝廣才、林錦昌、洪裕宏、陳菊、陳坤泰、劉導、張春波、施麗雲等21人及兩位涉及機密外交事項之證人,共計23名證人,猶待審判程序進行交互詰問及調查,須藉由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使本院形成心證,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茲被告於本案羈押之3 個月期間,即將屆至,本院經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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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