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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9 00:44:40瀏覽966|回應3|推薦56 | |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99.2.8 本院98年矚上重訴字第60號被告陳水扁等貪污等案件,合議庭已於 一、 司法院釋字第665 號解釋有關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予羈押等旨,係將該第3 款以犯重罪作為羈押原因之規定,限縮在併存有逃亡或滅證之虞等羈押原因時,始得施予羈押;但亦同時肯認此等羈押原因之成立要件,並不必達到如第1 款、第2 款規定之須有「客觀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滅證之虞的要求,而以具有「相當理由」為已足。而所謂「相當理由」,係指非出於憑空臆測,凡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為具有相當高蓋然性之可信度即可。個案之具體情狀已達於符合該規定第1 款之得羈押情形時,自亦合乎重罪羈押應併予具備之上開條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91 號、第79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 茲被告於本案自 綜以上情,本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2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法官英明,讓台灣老百姓有個愉快的年好過,大家恭喜啦,今年的假期真是又長又爽囉,總算鬆了一口氣,可以更信任司法的獨立性及正義力量了。 ps.忘記感謝所有幫忙寄發「一人一信,別讓阿扁回家過年」的朋友了,感謝您們,因為您們的參與,讓正義之氣能再度茁壯,對抗貪腐的力量,也讓司法人員可以感受到百姓仍在關心監督之中,我們要的不是干預跟操弄司法,而只是希望他們可以胸懷百姓、秉公處理而已。 陳致中、陳幸妤、黃睿靚昨天在法庭上不再認罪,說詞跟那些被控洗錢的財團企業老闆一樣,都說不知道是犯罪所得,沒有主觀犯意,不算是貪污、洗錢的行為。看來金改這一戰會遇到更加頑抗的對手,審理的難度會更高,如果百姓不能作為司法人員的精神力量,會讓司法人員的士氣更無法提振,人是很脆弱的,真的需要有夥伴的支持,才能堅定力量,走正確的道路,請繼續發揮您的熱情,別讓冷漠犧牲掉台灣這次有可能改革的契機,也辛苦、麻煩您們了,謝謝! (股票可以不用再砍殺啦,這兩天沒大漲就抱點小股過年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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