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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二次金改相關案件特偵組起訴新聞稿
2009/12/24 22:16:33瀏覽1035|回應9|推薦38

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8.12.24

本署特別偵查組偵辦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金控)合併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華銀行)案、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併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金控)案、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弊案相關款項洗錢案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前董事長辜仲諒涉嫌紅火公司內線交易案等五案,均已偵查終結,對被告前總統陳水扁等22,分別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

本署特別偵查組自去(97)年5月間,著手偵辦前總統陳水扁等人涉嫌貪瀆及洗錢等案以來,已先於去年1212,就業已釐清相關情節之國務機要費等四案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後續則就前總統陳水扁等人所涉嫌之相關案件,持續嚴密追查,發現被告陳水扁等22人涉下列各案之相關事證,並據以提起公訴。另對被告陳鎮慧、杜麗莊、江松溪、吳錫顯、楊南平予以不起訴處分;被告林文淵予以簽結。

壹、起訴被告及罪名

一、被告陳水扁
(一)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貪污所得新台幣(下同)4億元,應追繳沒收。
(二)元大證券合併復華金控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與吳淑珍應論以共同正犯。其個人貪污所得1,000萬元,及與被告吳淑珍共同貪污所得2億元,均應追繳沒收。
(三)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與被告吳淑珍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被告馬永成
就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案,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幫助陳水扁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三、被告吳淑珍
(一)元大證券合併復華金控案: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吳淑珍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陳水扁就前述貪污罪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與被告陳水扁共同貪污所得2億元,應追繳沒收。
(二)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與被告陳水扁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馬維辰
就元大證券併復華金控案,係犯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嫌。被告馬維辰雖未受土地銀行委任擔任派駐復華金控之股權代表,但與具有受土地銀行委任關係之吳杰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吳景茂陳俊英陳致中黃睿靚陳幸妤蔡鎮宇馬志玲馬維建杜麗萍侯西峰呂泰榮呂和霖就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掩飾、收受、搬運、寄藏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被告吳景茂、陳俊英請依證人保護法之規定諭知免除其刑之判決。被告馬維建於查獲後主動提供相關銀行交易資料,使檢察官得以追查相關資金流向,請從輕量刑。

六、被告李明賢
就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所為,係犯刑法第165條之湮滅、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嫌。被告李明賢於偵查中自白,請依法減輕其刑。

七、被告辜仲瑩邱德馨鄭深池吳澧培
就國務機要費及龍潭購地弊案相關款項洗錢案,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掩飾、收受、搬運、寄藏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

八、被告辜仲諒
就紅火公司內線交易案,涉犯(一)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22項、第1項後段之銀行負責人或職員背信。(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2款之董監事經理人背信、與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嫌。(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掩飾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應依第11條第1項處罰。(四)違反修正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7條第3項向子公司交易對象收受不當利益規定,應依同法59條處罰。(五)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禁止相對委託、第7間接影響價格之操縱行為規定、及同法第157條之11項第3內線交易規定,分別應依同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處罰。前揭數罪因有法規競合及牽連犯之關係,應依違反證券交易法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與違反銀行法125條第2條第2項、第1項後段銀行負責人或職員背信二罪,分論併罰。犯罪所得美金3047萬餘元,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宣告沒收。

貳、不起訴、簽結被告及罪名

一、被告陳鎮慧
就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掩飾、收受、搬運、寄藏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部分,因符合證人保護法14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

二、被告杜麗莊江松溪楊南平吳錫顯
分別就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與國務機要費及龍潭案相關款項洗錢案,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掩飾、收受、搬運、寄藏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部分,均因證據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三、被告林文淵
代為購買一品苑住宅部分,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掩飾、收受、搬運、寄藏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部分,因犯罪事證不明,予以簽結

參、偵辦原則與後續作為

本署特別偵查組秉持毋枉毋縱之信念,無論發動任何偵辦作為及形成偵查結論,均不因涉案對象之身分、地位、黨派而有任何差異。偵辦本案以來,雖迭遭外界誤解,或因部分有特定立場人士,對偵辦作為、時程多所指摘。然本署特別偵查組全體同仁始終堅持程序正義,恪遵嚴格證據主義,以持續、漸進、積極有效之作為,全心投入偵辦工作,再輔以客觀、公正之態度,經過一年有餘,終得再次釐清前述五案之相關事證,並據以提起公訴。惟因案件龐大繁雜,涉案人員、證人、關係人及待查證事項眾多,均須耗費諸多時程,逐一查證、勾稽及比對,藉以逐一釐清相關情節。且我國處於特殊之國際地位,諸多須請求其他國家以司法互助程序協助調查之事證,均使偵辦作為,難以順利推展。惟本署特別偵查組全體同仁,仍將持續努力,對尚未偵結部分,全力進行後續偵辦作為,俾能順利釐清相關案情,並將確有犯罪之被告繩之以法,更毋輕枉任何一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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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paul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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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跟質疑
2009/12/27 20:42

有程度上的不同...對我來說你是被指控特偵組是被質疑...其他人怎麼想就不知道了

不管被指控或質疑,我認為怎麼說都沒改不了別人的觀感,只有[證明]給別人看...希望特偵組知道該怎麼作:0)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09-12-27 21:20 回覆:

指控跟質疑只是文字上的用詞不同而已,都是拿莫須有的事項來懷疑做事人的行為。

我覺得我不需要「證明」什麼,特偵組也不需要「證明」他們的清白,做事的人只求能安心、專心把事情做好,沒做錯事幹嘛要跟別人「證明」,而我們做我們該做的、想做的事情,也不是為了要討好這些胡亂指控、質疑的人,來「證明」我們的行為正當。

但是這些莫須有的質疑、抹黑、指控,卻是破壞我們情緒、降低做事意願的兇手,老實說,被人抹黑栽贓時,真的會不想做下去,繼續做好像變成我們是被這些誣控者鞭打才能做事一樣,人沒這麼下賤,要別人押著才往前走,所以前一陣子本來打算整理扁案的相關資料,全部都停擺,不想整理,這種精神上的反抗情緒,真的很強大,如果不是靠其他網路朋友的持續鼓勵支持,知道還有人繼續關心扁案,真的會放棄在網路上把資料整理出來,給這種污衊者觀看,而只想單純旁聽鼓勵司法人員就好了。

我相信特偵組檢察官的心態跟想法一定也跟我一樣,大家都是尋常人,都希望別人是用正向信任的支持態度來對待,所以我用信任的態度,用夥伴的立場去支持鼓勵他們,不需要用「希望他們知道該怎麼做」的懷疑語氣,而是用感謝,辛苦他們的努力,請繼續堅持下去,不同的用字,態度跟感覺已經明顯呈現,對方也可以感受到您是真心支持,還是質疑不信任,回饋自然就會不同。

只有敵人我們才會去攻擊譴責,如果用質疑、誣控的方式對待司法人員,不就等於把司法人員當敵人,自己反而站到貪腐集團的那一邊,成為他們的棋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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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家全涉案
2009/12/27 07:52

dear 露西佛爾

扁家全涉案, 希望法官能重判...才能大快人心!

親愛ㄉ...妳辛苦ㄌ!

這幾天天氣很冷, 妳要上法院發出正義之聲, 請記得保暖!...千萬別受涼!

蝶心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09-12-27 11:18 回覆:

謝謝蝶心關心,我會穿得暖暖地,好好旁聽監督,給司法人員信心鼓勵,讓他們奮勇對抗貪腐集團的。

我相信司法人員的良知,我們也代表台灣老百姓的良知跟道德是非,坐在法庭內讓司法人員看到,陪伴他們一同對抗壓力,相信這些司法人員一定會為全台灣的公義,樹立司法典範及標竿,引導台灣的法治社會,更加健全及穩固。


paul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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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而給他們點壓力也是好的
2009/12/25 23:20
說得有理之處我們也要質疑特偵組免得他們鬆懈.陳水扁的[洗錢手]何止林文淵,他們互為分贓,他們很厲害不露痕跡,所以確實證據很難掌握!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09-12-26 22:28 回覆:

「去質疑別人以避免鬆懈」的這個觀念是完全錯誤的。

我拿我做例子,我認為我很認真在做事,目標就是反貪腐,行動就是旁聽,但是卻有人過來頤指氣使,要我做東做西,然後又胡亂指控我不實的事情,要我去證明我的清白,寫個文章還要指使我去寫什麼方向,旁聽就說沒用,然後又來指控我沒去,這種人還自以為在監督我,還自認為這樣我才會努力去做,所以功勞都是他的,老實說,如果不是您們的支持鼓勵,看到這種跟名嘴沒兩樣,坐在家裡拿張嘴胡亂指控罵人的人,根本就不想做下去了,沒拿任何好處,幹嘛還被人這樣蹧蹋構陷,做好是他監督有功,做不好就是我的錯,我犯賤要這樣被人糟蹋的去做事嗎?

同樣地, 司法人員就像所有的上班族一樣,為五斗米折腰,難道您希望工作時是被老闆在旁邊冷潮熱諷、說你偷懶、圖利對手,要你證明自己有努力工作嗎?就算你做好,老闆還要說是他在旁邊鞭策監督的功勞,否定掉你所有的辛勞,你喜歡這樣做事?

人有骨氣,不是喜歡作賤自己被人謾罵誣賴,為了證明自己清白才做事的,而是會為了自己理想,為懂得自己的知音而努力,我相信每個人都希望別人的肯定跟支持,而不是被人亂按罪名辱罵來做事。

台灣現在的人情味跟感恩的心都被民粹消耗大半,那種花錢是大爺、要質疑別人的心態,讓台灣失去彼此的信任感跟愛心,做對事,應該是要感謝,請他們繼續努力,而不是拿莫須有的罪名去質疑,先扣帽子,再要求他們做好來證明自己清白,這種作法只會讓人愈做愈沒熱忱,最後選擇放棄,是不可能讓人想要好好做下去的。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如果我們不喜歡別人來胡亂指控謾罵,為什麼我們卻要這樣去指控別人呢,我只看到特偵組很努力在做事,但是卻被完全不想了解他們做了什麼的名嘴去用八卦造謠扣帽子,所有努力,一句話「沒有進度」就全部抹殺,真沒進度?還是這些名嘴根本沒用功去看清楚真相?

現在電視在演英國選秀蘇珊波爾的故事,她被那些冷潮熱諷的挖苦,壓力大到精神崩潰,也因為自己的努力而站起來,證明那些不實指控的自以為是監督,只能讓人消沉,是不能讓人更努力的,努力是因為做事的人,自己用堅強的意志力及對目標的執著,最重要的是有夥伴的鼓勵聲而支撐下來,功勞永遠不會在那些扯後腿的人身上。


蒐藏有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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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
2009/12/25 22:11

吉祥如意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09-12-25 22:48 回覆:
祝福台灣的司法偵辦真的進行如意,帶領台灣走向吉祥的境界。

paul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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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林文淵的印象非來自名嘴
2009/12/25 18:23
是來自我的認知:0)..國營事業我有很多朋友...記住名嘴的話也非全不可信..我們還是要強力監督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09-12-25 20:01 回覆:

呵呵,我不是說名嘴的話不可信,而是口說無憑,我們要求司法正義,就是只能用證據來辦案,說話容易,但是要找到線索查出整個資金流程,那就不是隨便找個人問就能辦得到。

只能說特偵組所有檢察官還要繼續奮鬥下去,辛苦他們了,在社會上強扣帽子的壓力下,要持續維持熱忱查辦下去,真的是要有很強的精神力才行,希望社會能多用正向的鼓勵支持,取代負向的謾罵指控,讓他們能更有信心做下去。


孤單巨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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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
2009/12/25 15:01

露西~~

辛苦了~~

還好有妳幫忙把所有真實的原文給說明~~

不然看電視新聞報導的~~可真是嘔死人啊!!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09-12-25 19:56 回覆:

昨天因為沒有起訴書全文,所以看一下政論節目,看有沒有多些內容(下午記者會,每個記者都會收到特偵組的起訴書光碟,有完整的起訴書內容。)

結果看了還真是吐血,那些名嘴連最簡單的新聞稿都沒看,功課不做,還理直氣壯在罵司法人員不夠努力認真,翹課的學生還大罵老師沒說清楚,真是社會上的亂源,一點也沒錯,誤導社會大眾視聽,把司法人員的努力,一句話給全部抹殺掉。

剛剛看到起訴書光碟內容,扁案部分199頁,不起訴處分書兩份都有6、7頁,辜仲諒的起訴書99頁,要全部PO上網站很難,特偵組應該會放上網站,等放上去時,再連結網址過來。

最後謝謝您的留言鼓勵,我會繼續努力的。


孤單巨蟹@@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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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
2009/12/25 12:52

怎麼感覺這二次金改的案子

起訴書寫的很草率呢???

內容好多都有點......在放水啊????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09-12-25 13:48 回覆:

你已經看過199頁起訴書的內容了嗎?還是只看這新聞稿而已?

像昨天我看電視名嘴,一開口就說沒看過起訴書內容,結果就開始罵檢察官,連蔡鎮宇都要起訴是什麼道理.自己連新聞稿都沒看,搞不清楚狀況,也能罵得那麼起勁(52台晚上九點,發言的是一位立委),突顯這些名嘴瞎掰的功力.

剛剛已經跟檢察官反應,請他們幫忙把全份起訴書內容po上網,方便社會大眾了解,林檢察官會回去幫忙反應,我也跟記者先生要昨天起訴的兩份起訴書內容跟附件,如果收到,會盡量將資料整理上來.

要回去繼續下午的旁聽了,今天的馬永成,林德訓律師繼續提出28個爭點,上午只說完11個,下午兩點繼續開庭.


paul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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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2009/12/25 00:17
林文淵有阿扁撐腰,縱橫國營事業佔肥缺.打不死的蟑螂口袋吃得滿滿的...我看必[回饋]阿扁不少!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09-12-25 13:36 回覆:

現在只能再看看能否繼續查到線索,來證明林文淵跟扁家也有利益輸送的證據,否則不能單憑媒體名"嘴"的的片面之詞,就來定人罪名,我們追求的不就是司法正義嗎?所以寧可用客觀的事實來證明,希望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paul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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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淵
2009/12/24 23:58
算他好狗運...阿扁的聽命狗所以阿扁一上檯官運亨通!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09-12-25 00:10 回覆:

目前網路上查不到199頁的起訴書內容,所以無法了解詳細狀況,若按以前新聞說的,錢是林文淵自己拿出來,房屋又在自己名下,真的很難認定跟扁家有關,若果真如此,被簽結也是可以想見的,總不能硬栽贓人家犯罪。等看到起訴書內容,再來說清楚些。

早上要去旁聽,先睡了,晚安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