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學童營養午餐出包,要有全盤的改善計畫!
2011/05/24 10:22:20瀏覽1114|回應0|推薦4

這幾天新北市的金龍盒餐團膳公司出包,在載送塑膠籃子和桶蓋子上發現尚會蠕動的蛆,經過衛生局現場稽查後發現衛生情況不佳,提醒各簽訂購餐合約的各級學校考慮停止合約,學校這時才會報說過去也曾發生過食物酸敗的情形。這種情形可謂十分荒唐,如果真的是衛生堪虞,又怎會拖延許久,又怎會連帶幾十所各級學校都沒有警覺,不敢說買賣雙方都有弊端,總之,失責是逃不掉的。

回想多年前參與小學的志工服務,就是以這食品衛生的專長開始。當時小女唸的小學第一次辦理學童營養午餐,第一個學期就出事了。其中一家廠商所供應的午餐出了問題,午餐過後不久就有幾十位學童嘔吐不適送進醫院,從發病的病徵和時間推斷,極可能是所謂「仙人掌桿菌」的嘔吐毒素中毒,可能是食物保存在室溫過久,茲長了該細菌並累積了毒素。衛生局採樣檢驗後,回報學校的檢驗結果顯示「沒有大腸桿菌」,意味著「衛生及格」,廠商說:「學童因為吃了豆漿而產生過敏反應,不是中毒。」這是很不科學的說法,因為當天所供應的餐點同時有好幾所學校發生同樣情況,過敏是個人體質的反應,不可能會集體發作,衛生局沒有檢查出「致病菌」不代表沒有,absence of evidence is not evidence of absence,沒有證據證明不代表不存在,因為毒素和毒菌的檢驗有不同的技術、困難與盲點。依照合約,衛生局的檢驗資料不能證明中毒,那麼合約是否還有效呢?我當時的作法是通知所有家長,說明事情發生經過,強調所發生的是「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請家長自行決定是否續訂,可想而知,縱然有合約存在,沒有學生家長願意續訂,那麼該合約就自動失效了。該廠商老闆後來銳意革新,生意再次興旺起來,此是後話。

當時家長會的作法是:由教師和家長組成學童營養午餐小組,經過現場訪視後,再來討論通過和哪些廠商簽訂供餐合約,每學期同時簽訂三家,以分散風險。每天還委派午餐小組成員負責監廚,試吃午餐,學期中還不定期去抽訪廠商,以確保良好的衛生操作。剛開始時,小組成員還不清楚要如何看廠商的衛生,我依照人員管理、場地設施、和人員操作的習慣等重點設計訪視紀錄表格,小組成員作訪視紀錄。特別的是我喜歡有事沒事看看員工的廁所,如果連每天「方便」的地方都不能保持乾淨,則人員的衛生習慣必然不好。

後來團膳供應廠商有了食品GMPHACCP的制度後,篩選廠商時,簡易多了,先問問是否有參與這些衛生保證的品管計畫,如果有,則已經受到專業的監督與輔導,家長和老師們自然安心多了。我們素來不重視「檢驗」,因為那僅是隨機的抽驗,只能做為督導的工具,不可能用「檢驗」代表衛生操作,就像前面所說到的「疑似中毒事件」,沒有檢查出病因,不代表就衛生了。如果民眾認識不清,只要求學校加強很花錢的檢驗,不去作遠為省錢的現場稽核工作,根本是捨本逐末,當然家長和老師所組成的「午餐小組」多不具備專業的素養,需要作些簡易的「職前訓練」。

後來,台北市政府輔導許多學校在校內設置中央廚房,供應鄰近的學校,供餐的路程和時間縮短,減少運輸上的耽擱,在這一點上安全性是增加的,不過除此外,中央廚房仍然需要招商經營,仍然和團膳供應廠商情況一樣。我看到的問題還不小,因為這些中央廚房的設計多由教育局和該校合作進行,都不具有食品衛生專業,瞭解衛生的衛生局沒啥參與機會,因此所蓋起來的中央廚房有時候連場地動線都不見得依照衛生原則,要得標廠商花錢去改進硬體(政府財產)也是不可能的事,這些中央廚房是否也納入到HACCP管制呢?我是存疑的,因為中央廚房不是營業的單位,得標經營的廠商可能有這些標章,不過那要現場實施同樣管制才有意義。

因為有了學校的中央廚房後,這些中央廚房的經營多被規模比較大、資格較好的廠商標走,一般的合約供膳廠商經營上就更困難了,再者營養午餐的訂價很不容易調整,求近利的廠商自然把歪腦筋打在食材的品質、衛生作業上,衛生的作業需要人力、設施、訓練、監督等,都會增加成本。這樣,出紕漏的機率自然會提高。

不必為個別的廠商說項,但是學童午餐供應的問題,如果只有責難廠商,只要求「檢驗」,而不去全盤思考各環節的問題,那是不可能獲得根本改善的!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wonghc70&aid=5246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