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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飼料油提煉後可供人食用!?
2015/11/28 12:55:44瀏覽1435|回應6|推薦58

魏應充等判無罪 法官指因證據不足

昨天看到新聞報導頂新使用越南進口的飼料用油提煉作為食用油脂出售,初審被告法官全判無罪,立時招來民眾抗議,口誅筆伐。筆者因為尚未看到判決主文,不瞭解法官的認知,不方便隨著媒體片言隻字起鬨。今天(11月28日)看到中時電子報所轉載的主文,不得不佩服法官膽敢違逆民意,因為民意已經認定頂新該殺,連同該集團其他產品都該被「滅頂」,法官居然統統放過。另外要佩服的是主文中法官確實做了許多「專業」的考量,這樣的考量方式也對應了時下不少人的想法,不過,這樣的「專業」不怎樣符合食品的風險控制制度,換句話說,不符合食品專業!

法官在判決書所羅列判斷的理由:(一)油脂「酸價」乃油脂的標準,標示可食用的程度,經過提煉程序,不及格的油脂原料可以提煉為合於及格標準。(二)「重金屬」檢測意義和酸價相同,在油脂的成品上不超過食用油脂的標準。(三)「總極性化合物部分」查出檢驗方法上的一些疏失,有用到非「正式檢驗方法檢驗」,不能成為證據。(四)越南原料油部分,從越南的制度面瞭解,無法證明原料油出自有健康疑慮的動物,也就無法認定原料對食用健康有害。筆者非法學專家,僅能就食品安全的專業,將前述和食品專業有關的論點做簡單的分析:

(一)證據取得需要透過「正式的檢驗方法」,食品的衛生標準要透過政府所公告的標準方法來驗證,尚未有標準方法時,得使用機關所公開制訂的流程,本國沒有這些流程時,就應該採用國際上通用的,這是要確保雙方都有共同的方法依據,確保公開與公平。在管理上常用「快篩」的方法,那只能用在廠商執行品管的業務上,政府使用快篩方法也只能用來做「初步的瞭解」,而不能當作唯一的依據,如「瞭解」可能有問題,一定要反覆採用公告的標準方法確認之。要重罰奸商,自己要站穩腳跟,馬步不穩,一推就倒。

(二)重檢驗,法官認為從酸價、重金屬和總極性化合物分析來看,都沒有違反食用油脂的標準,就是說可以供人類食用,酸民的說法是「狗食都可以給人吃」,這裡法官重檢驗,就是要提出直接的證據,證明給人吃有害。坦白說,就算未經檢驗,拿狗食、貓食給人吃,極可能都是無害的,拿污水蒸餾後給人喝也極可能是無害的!筆者多次申論:檢驗不代表食品安全,食品安全遠超過「檢驗」這個層次,奈何法官的認知只在「檢驗」這個層次上,這也不能怪法官,因為近年來整個社會對食安的認知就被部分「專家」、「政治人物」和「媒體」精鍊到只剩這個層次,看蔡總統候選人所提的食安政見,不就只剩下「大力加強檢驗」,替蔡候選人草擬這份政見的專家已經列為不分區立委第一名。高層如此,又怎能只怪法官,只是民眾接受政媒所提的「檢驗」,不接受法官刻意重視「檢驗」而已。

「檢驗」只是落實食品安全制度時「手段」之一,食品安全重「系統」,系統完善、確實執行,必然會降低食品的「風險」,這風險不代表沒問題,代表有問題的機率必然會大大地降低。讀者可以回味一下義美高老總陪同蔡候選人發表食安政見時的感嘆,便可瞭解。

(三)食品違規不代表必然會健康受損。這幾年的食品安全事件中,每每只強調毒性,一般民眾不瞭解毒性和劑量合計才能夠掌握實際可能造成的危害。事件發生後,動輒造成全台恐慌,連不怎麼毒的三聚氫胺(大陸毒奶粉)也搞得台灣雞犬不寧。因為大眾懷有即時健康受損的印象,消費者團體興起的團體訴訟就以消費者健康受損為由,訴求高額賠償。對於過去這幾年事件中,毒性不高,用量不多,可以斷定能造成可驗證的健康受損的機會不高,法庭強調直接證據,這類以健康受損的訴求難有勝訴的機會,當然得不到所訴求的健康受損賠償。即便是有環境賀爾蒙毒性的塑化劑傪入起雲劑案,法院也只賠償消費者商品的損失,不賠償健康受損。這些以飼料原料所提煉的食用油脂,比起屏東高雄所發生的餿水油,毒性的可能性更低些。

以筆者所持的食品安全角度來看,法官和一般民眾是一樣的,皆認定檢驗在食品安全中的核心角色,法官認為檢驗出能不能吃才算數。但在食品安全中,原料有問題,風險必然比較高,這是機率的問題,不是單次、單批、單目標的檢驗可知,確保原料「正當」是經常性運作必須遵守的,這常常是「良心」的問題。筆者認為法官只需要驗證頂新的油脂原料是否是符合國內所訂「食品級」便可,如果國內沒有訂定「食品級油脂原料」的標準,趕快訂定,就如同農產品殘餘農藥標準一樣,農產品就是食品的「原料」。

法院不是執行食品安全的行政機關,如果不將力量放到行政裁罰等處理上,動輒以高刑罰處理這些食品案件,就等同將專業的行政事務轉嫁到法官的頭上,就可能會時常出現這類型不符合食品安全專業的判決!

請參考

「食安五環」只是選舉方案!

餿水油事件幾點商榷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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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拙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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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4 00:30

在下曾匆匆留言, 但覺不妥隨即自行删去. 黃兄誤為整理版面不慎除文致歉. 該道歉的是在下, 也該交代一下.

删去回應的主因在於一句” 國人和當代法治觀念有相當的距離”. 不是怕得罪人, 是話要講清楚. 顶新案的起訴書和判决書公布後, 證據薄弱,事理愈明. 不再述. 這裏引一位法律專業的話來說明什麼是當代法治觀念.

“…為什麼法官必須「依法論法」?必須「無罪推定」?必須採「證據裁判主義」?這不是為了保護魏應充,而是為了保護每個人民,就法論法本來就是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刑罰是國家公權力對人民權益進行合法的侵害(犯),因此在追訴犯罪時,一定要能發現真實,這是經過無數被烈火焚燒的女巫、無數含冤而死的悲劇,人類走了無數的冤枉路之後,為了保障人權而設立的基本原則,目的不在保護壞人做壞事不用被罰,而在於避免好人被冤枉卻求助無門。…”- 梁峻一

梁先生沒有進一步指出, 為了保障人權, 只有自勿枉沒有勿縱; 為了不錯殺一人, 寧可(只好) 錯放一百! 舉證責任落於檢控.美國這裏一般刑案通常由刑警採集證據, 警察大人資歷有異, 功夫不一. 刑案現場保全不易. 證據常為辯方挑剔, 在無罪推論和,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s)的原則下,罪嫌無罪開釋只是平常. 筆者曾参與一威脅執法人員的刑案陪審, 缘為一被解雇下屬出言威脅上司. 依前情後理, 諸陪審相信曾有其事; 但無確切證據, 只能無罪! 反過來說, 這罪罰八年起跳, 焉不知是上司和他有嫌隙加害? 法匠? 恐龍?人稱美國是罪嫌的天堂! 其來有自. 請注重”嫌”字!

我國非英美法系, 但若言人權保障, 其基本則一. 國人認為自己是好人不會犯法, 沒有被國家機器侵犯的可能. 媽媽嘴店東呂炳宏是壞人? 再者, 法律上的無非罪不表示無辜, 法律能也只應做到的就是程序正義. 如果國人 的法治觀念大底仍不脫縣太爺公正廉明聽樵斷訟的心態, 講求的是梁山泊式的正義. 也就不必再喊什麼人權保障.


wonghc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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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3 10:49
不小心刪掉了「拙拙」網友的回應文字,我道歉。拙拙的回應很專業,就法論法,討論到食安法中有關證據認定的問題。真的很抱歉。我本來想整理一下我對拙拙回應的排版問題,反而最後不見了。

不信邪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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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9 08:13
這群所謂法官反映出台灣司法訓練的失敗,連Common Sense都沒有!自己沒下過廚房,難道不會向內人或母親請教!
wonghc(wonghc70) 於 2015-11-29 17:07 回覆:
可見法官不是萬能,社會應該更重視不同的專業,可惜現在法律、媒體、政治等領域的人物似乎是萬能泰斗,社會也這樣相信,法官可能僅是其中一小支罷了。

光復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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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9 07:01
頂新案最狠毒的是給台灣人吃了十幾年的毒棉籽油,卻被門神門完全轉移了。所以我早早就說換新沒事了。民間抵制、害了誰、有鳥用。這只證明了台灣門神魔通廣大、司法夢碎。
wonghc(wonghc70) 於 2015-11-29 17:59 回覆:
棉子油本來提煉後就可以合法食用,只是廠商用便宜的棉子油替代其他比較高價的油脂。

淵靜 / 身體欠安離開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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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8 17:51

頂新這件事一扯上法院,結果必是這樣,一。台灣的法官是通才也是庸才,不懂食安裁決食安,能力不足。二。法官心證權太大,沒錢判死、有權判無,一直是人民心中的疑慮。

頂新一案,基本上先以行政命令,收回廠商執照,裁處停工到法院判決定讞,在法院定讞前該害人廠商早就倒閉。

總而言之,頂新事件政府有包庇之嫌。

wonghc(wonghc70) 於 2015-11-28 18:35 回覆:
行政處罰除了罰金、回收,最重當然是停止證照,倒閉大吉。不過,這類事故發生後,這廠商不用停止證照,生意也必然會一落千丈,最後就會改頭換面,繼續以另外的面目合法營業。依照證據只關一家廠,也只能關一家廠,距離網民「滅頂」還差遠呢。我雖然不同意法官的食安見解,但是我沒有任何憑據去懷疑錢和權對法官的影響。

雨初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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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8 13:36
昨晚看到這樣的新聞報導, 真的覺得好悲哀。  所謂的道德良心究竟何在?
wonghc(wonghc70) 於 2015-11-28 18:38 回覆:
這跟法官的良心無關,只是法官也只是法官,只是法學專業,有其專業無法達到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