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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3 17:03:22瀏覽1266|回應3|推薦32 | |
筆者對法律人素來沒有甚麼好印象,戒嚴時期,法律人屈從威權政黨,解嚴後,又有多少法律人彰顯法律人應該有的本質?雖然筆者不太確定現代的法律人該有甚麼樣的面目,台上有多少法律系出身的政治人物,有多少前言不對後語,多少價值錯亂,多少人我採取不同標準,多少人利用學到辯論的技巧,成為政客翻雲覆雨的手段。要不成為政黨的外圍組織,收割個人政治利益! 筆者曾經公開詢問法學院的院長:「法律是幫好人,還是幫壞人?」院長給筆者一個發人深省的答案:「法律不幫好人,也不幫壞人,只幫懂法律的人」,如果有權有錢,自己可以不懂法律,卻可以僱請很多法律人幫忙。如果有著這樣的認識,就不必對法律人有不必要的期待:法律人不會幫忙實踐我們心中的正義,不會幫忙懲戒我們心中的惡人! 筆者對法律人本來就沒有特別的期待,當彰化地方法院在一審頂新飼料油案判決眾被告無罪時,就不會特別義憤!當然也是根據多年來對食品安全的瞭解,如同前文分析(法官說飼料油提煉後可供人食用!?),這點和「餿水油」或「塑化劑」案明確的證據不同。 彰化承審法官究竟有甚麼錯?值得全民討伐,名嘴和政客們的口水不必論,如果您要認真看待他們的言論,就如同吃了名牌飼料食品一樣,是自找的。 筆者的前文分析,和今天記者的「新聞眼」分析是相同的,法官強調「檢驗」,強調直接證據,法官並沒有分別原料和成品,其實就是如筆者所言,法官不瞭解食安的專業,筆者認為法官認知是錯誤的,對於法官於判決書所呈現的細密嚴謹的態度,值得尊重,但筆者認為法官不是食安專業,可以瞭解,這也是法院多層級審判的意義。 就食安法第15條,規定哪些食品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等,其下第一款:變質或腐敗,第七款:攙偽或假冒,這兩款都可以適用於本案的食品原料上,如果不堪作為食品原料,可能有「變質或腐敗」,如果原料標明「飼料用」,進口用來提煉食用油脂,當然也就是「攙偽或假冒」,筆者不瞭解越南輸出的油脂有何證明屬於「飼料級」。報載法官於食安法第49條的看法不同於檢察官,第49條是罰則,違反前述第15條各款的罰則,法官認為要有明證對人體有害。筆者認為食安的維護應該以行政手段為優先,要法院重罰,法官強調明確證據對人體有害,雖然不符合食安制度的原意,也不能說有甚麼值得聲討的錯誤。 聲討法官的說法中,有兩則筆者最在意。最讓筆者詫異的是中時的短評責怪該法官不懂人民情感(短 評-背離人民情感),意思就是說法官該聽民意的。如果法律教育要叫法律人先顧及「人民情感」,那不是教法律人都去當政治人物?或者「政治」考慮先於「法律證據」了。 受人尊敬的嚴長壽先生發言責怪錯在教育。嚴先生只有高中學歷,二十幾歲就被聘任為總裁,在旅遊業舉足輕重,近年著力於花東的發展,強調保存原有的文化,在教育上強調做人做事能力的訓練。曾經講過:「如果能從實習獲得難得的能力訓練,就算沒有報酬也值得(大意)」,這句話曾被年輕人曲解為幫血汗老闆說話,不瞭解嚴先生對教育期待的本意。 筆者不瞭解法官這些法律專業人士的教育出了哪些問題,現在社會複雜,專業分工仔細,法律的教育不可能是全才。以食品安全的專業而言,筆者前文已經討論過全民曲解檢驗在食安中的意義,又何忍只單怪法官。這種曲解不是學校法學教育養成,更不是一朝一夕養成,而是近幾年來政治和媒體不用心、不用腦、不用專業反覆激盪醞釀而成,要怪法官的教育,也只能怪「社會教育」! 請參考 「不能媚於輿論」頂新無罪 296頁判決書出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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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