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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司法人員應儘速建立退場機制
2008/02/04 17:11:04瀏覽3233|回應8|推薦6

不適任司法人員應儘速建立退場機制

作者:墨客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日前因為提出誹謗告訴,竟在出庭時遭法官「訓斥」一頓,法官認為政治「汙染」司法,還說,就算司法判無罪就真無罪嗎?聽完法官大人這番話,不知各位看倌是該笑還是該哭,還是和我一樣只能大喊「司法已死」?

過去法界一直強調的「法官無語」,如今卻成了「法官胡言亂語」,寧不悲夫!張姓法官「訓斥」馬英九的一番話,看似道貌岸然,實質卻是凸顯司法無能的悲哀,尤其是那句司法審判無罪,就真代表無罪嗎?只是程序和證據問題而已,看完真的只有讓人無語問蒼天的份。如果真是如此,真不知道中華民國司法界這麼多年來究竟有多少「寃案」、「錯案」或「假案」了。

沒錯,司法審判的結果無非就是從程序正義到證據蒐羅求其完備後,再做進一步的推論或論證,所以當司法宣判無罪時,至少就應該代表「無罪」,不論是否是真的無罪或是假的無罪;如果不是這樣,那要如何讓社會大眾信服?如何讓社會運作正常?所以當張姓法官講出這種話時,恐怕司法院也應該考量一下此人的適任性了,當國家賦予他審判的大權時,他竟然可以完全以個人主觀意念為出發點做論述,甚至還有意無意威脅或恐嚇提告人,這樣的法官適任嗎?

張姓法官所提的政治汙染司法現象,確實是有,但想要避免司法遭政治汙染,最重要的是法官能否本於權責,究明事理後做出正確的審判,而不是擔心因為政治案件宣判後總有一方支持者不滿而懷憂喪志或心生畏懼,甚至就此要求政治人物勿相互提告,以免浪費司法資源,這種倒果為因的說法,恐怕很難讓人信服和接受。

法官審理案件時不必也不應將個人放大,一切就依證據法則辦案,不論對象是升斗小民或是皇親國戚,最重要的是還是依法行事,不卑不亢,這才是正辦。至於法官大人如果想要有驚人之語,大可改行上電視當名嘴,或是到學校為人師表,宣判揚理念,作育英才,利用自己開庭審案之際,順便「訓斥」被告或提告人等作為就大可不必了,不是嗎?法官大人們不知以為然否?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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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生
等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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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尹清楓命案
2008/02/12 20:54

受文者:
 
正本:最高檢察署
          最高軍事檢察署
 
副本:行政院
 
敬啟者:
台北市正義國宅舞弊案涉及當時之軍、政要員(李、林、郝、許等人),貪瀆金額數十億元,且檢、調為包庇本案,廿年來幾近瀆職‧‧‧
本案涉案單位計有行政院、內政部、省府、市府、國防部(含空總),且軍法本身也涉案,如特偵組不接手(依權責;那麼多政務官及上將涉案,本就屬特偵組職掌),請問該誰接手?
本弊案非僅台北市正義國宅一處,全省受害原眷戶幾近萬戶,貪瀆金額也達數百億。
 
請再予考慮由最高檢察署(特偵組)依權責接辦本案。
 
檢舉陳情人:鄒筑生上             0102
.......................................................................................
 
(正義案、榮星案、興票案三大奇案)
 
日期: Fri, 28 Sep 2007 15:54:21 +0800
鄒筑生 君:
經電詢台北地檢,本件業已轉請承辦股(愛股)依法處理,請 查照。
.....................................................
 
對於您一篇主旨為「請查處本案,以維國軍榮!!」之陳情信件,本部回覆如下:
鄒筑生先生您好:一、台端96年9月24日電子郵件敬悉。二、所陳案件已函轉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依法處理。
.....................................................

主題: 回覆陳情、檢舉信件
收件者:
大函敬悉,謝謝您熱心提供的資料,本局將依法定職掌及相關規定處理。順祝
健康快樂
.....................................................
 
軍法、司法、調查局均知悉本案了,看看誰玩真的?

...................................................

詳情可上網:反骨狗窩部落格



竹生
另一個尹清楓命案
2008/02/12 20:52
受文者:
 
正本:最高檢察署
          最高軍事檢察署
 
副本:行政院
 
敬啟者:
台北市正義國宅舞弊案涉及當時之軍、政要員(李、林、郝、許等人),貪瀆金額數十億元,且檢、調為包庇本案,廿年來幾近瀆職‧‧‧
本案涉案單位計有行政院、內政部、省府、市府、國防部(含空總),且軍法本身也涉案,如特偵組不接手(依權責;那麼多政務官及上將涉案,本就屬特偵組職掌),請問該誰接手?
本弊案非僅台北市正義國宅一處,全省受害原眷戶幾近萬戶,貪瀆金額也達數百億。
 
請再予考慮由最高檢察署(特偵組)依權責接辦本案。
 
檢舉陳情人:鄒筑生上             0102
.......................................................................................
 
(正義案、榮星案、興票案三大奇案)
 
日期: Fri, 28 Sep 2007 15:54:21 +0800
鄒筑生 君:
經電詢台北地檢,本件業已轉請承辦股(愛股)依法處理,請 查照。
.....................................................
 
對於您一篇主旨為「請查處本案,以維國軍榮!!」之陳情信件,本部回覆如下:
鄒筑生先生您好:一、台端96年9月24日電子郵件敬悉。二、所陳案件已函轉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依法處理。
.....................................................

主題: 回覆陳情、檢舉信件
收件者:
大函敬悉,謝謝您熱心提供的資料,本局將依法定職掌及相關規定處理。順祝
健康快樂
.....................................................
 
軍法、司法、調查局均知悉本案了,看看誰玩真的?
................................................... 
詳情可上網:反骨狗窩部落格


時季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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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好的職業
2008/02/10 06:24

法官是世界上最好的職業,在法庭上,只有他們可以對人公開訓話,不管和案情有關無關,話隨便他們亂講,沒有任何人敢和他們抗辯。法官就算把人判了死刑,即使執行了死刑以後,才發現是冤枉,法官也不必負任何責任,他們是唯一可以公開無故大膽殺人,而且沒有罪的人。

判你生就是生,是死就是死,說你對就是對,說你不對就是不對,不必負任何責任,完完全全的良心事業。

參考閱讀: 世界上最好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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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什么法官?
2008/02/09 10:20

那要依照法官说的 選舉的時候就可以亂放話了嗎? 那要法律幹什么? 政治人物就得忍受侮辱?  如果不忍受, 就是汚染法律? 真是牛頭不對馬嘴, 這位張XX法官 該吃藥了!

如果法官不想审案 可以不做法官呀, 又没人拿著槍逼他去做! 還說什么沒經驗不懂事 又不是三歲小孩  都做法官了 這么沒擔當 “我還小 不會說話 別怪我” Crying baby, 真沒用!即使不會當法官 可總還是個算男人吧!


yu
不要雙重標準
2008/02/06 13:21
妳曾評論李子春的發言?一篇只有立場的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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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
2008/02/05 18:57
不要浪費司法資源於政客之間的口水戰,我支持張法官,公眾人物要有接受公評的雅量.

邱彼得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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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職權應該是受理案件 裁決案件 而不是評論案
2008/02/05 09:01

我認為 法官的職權應該是受理案件 裁決案件 而不是評論案件 因為告訴是人民的權益

法官應該做出裁決 被告是否有毀謗到他人

而不是告訴原告 你不應該告別人毀謗

尤其民進黨善於利用選舉期間 發黑函攻擊對手 使對手在無準備情形之下受到損害


八旬阿嬤~請政府還我公道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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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的買賣合法擁有數十年的土地犯了什麼罪?
2008/02/04 23:55
本人乃年邁83的弱勢老嫗,,師範畢業後任職國小近40年,先生為上校退役,現年87歲。十七年前將位在嘉義的六筆建地,出售給宏恩建設公司,原來簽約超過一億元賣價的土地,從頭到尾僅收到訂金一千萬元,俟後因不願意配合建設公司虛報地價以便預謀逃稅,因而與之涉訟,一審法官黃瑞華判認原告有逃漏稅捐意圖甚明,判契約無效。而後從二審開始卻大逆轉。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法官蔡尊五、林孝城、曾桂香、蔡長溪、張耀彩、楊慧英、范秉閣、李錦豐、蘇茂秋、蕭亨國、吳正一、謝正勝、洪根樹等官商勾結,集體枉法裁判,將周老先生夫婦在嘉義市的六筆土地強制過戶給宏恩建設公司 (只付訂金一千萬元,餘款分文不付),之後宏恩建設公司又再勾結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黃茂宏越權發出兩張債權憑證,據此拍賣老先生名下另外六筆與本案無關的土地!宏恩建設公司只花了一千萬元訂金,總共賣得六億餘元暴利。

最過分的是,我夫婦登報伸冤,竟然有位蔡興華檢察官配合宏恩建設公司,濫用公權力,強以毀謗及妨礙公務的罪名將老先生提起公訴,在2003年春節前將當時已83高齡的老先生抓去坐牢三個月(緩刑、保外就醫或易科罰金均被駁回),老先生本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等宿疾,經此折磨出獄後,到處求醫, 現已被診斷名列台北市殘障老人手冊。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二十四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在號稱民主政治乃普世價值的台灣,正當的買賣合法擁有數十年的土地,既非走私販毒,又非搶奪詐騙,怎麼會被這群法官們判得形同抄家一樣!買賣的六筆建地被判強制過戶給建商,這還不夠,連另外六筆與本案無關的土地也有辦法整碗捧去!這群法官們膽大包天,就這樣公然圖利建商數億餘元!苦主登報鳴冤,還有打手蔡興華檢察官出面,以公權力欺壓善良老百姓!這種判決難道是合理且可預期的?遲來的正義往往已失去意義,但本案已拖延十七年,卻連一絲遲來的正義曙光都還見不到。憲法保障的生命財產權如此被枉法亂判的一群法官們公然踐踏,實乃駭人聽聞!

詳情請見周老太太聯合報部落格: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 ,點閱人氣早已突破三十餘萬人次!我夫婦一再陳情上訴,有關司法機關卻還在裝聾作啞,不敢處理,形同公然包庇枉法裁判法官白道共犯集團;至今司法當局無人敢出面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