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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的呻吟》讀後
2012/12/19 15:06:28瀏覽980|回應0|推薦6

小人物創造的判例           

       《小人物的呻吟:美國憲法的故事》讀後

    名:小人物的呻吟:美國憲法的故事

    者:陶龍生

出 版 者:聯合文學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號稱人權立國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是保衛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而有些判例竟然是許多勇敢的小人物爭取到的,美國的社會因而引起歷史性的改變。小人物可以改變一個國家的法律,真的是不容易!

美國的憲法制定於公元1788年,當時只有條文7條,規劃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的政府體制,並未將保護人民權利之「權力法案」包含在內,也就是美國憲法制定之初,並沒有列舉出應保障的人民權利。一直到4年後,才利用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將「權力法案」的內容添加到憲法之中,200多年來總共添加了27條修正案的條文,於是有關保護人民權利的憲法條文始燦然大備。

然而,這200多年來的努力,真是一條艱辛的路程,在社會底層的小人物,往往是不公不義的法令首當其衝的受害者,要不是因為被壓迫到已求生無計,無法生存,才會挺身而起,走上法庭為自己爭取權利,好在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確實能夠為小人物爭取公道(偶爾仍有令人搖頭嘆息的判例出現),這些偉大的判例在美國的人權史上發出萬丈的光芒,作者在本書說:「如果沒有這部憲法,如果沒有小人物的奮鬥、又如果沒有最高法院的智慧,美國不會是今日的美國。」。

這些社會底層的小人物,有些是黑人(黑奴)、也有華工或其後裔,近年來更多來自中國和西班牙裔的移民,他們受到不公不義的迫害,受盡欺壓和歧視,在求助無門之際,唯有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訴訟,他們的呻吟聲,喚醒美國的良知,讓美國的憲法走上光輝燦爛的大道。因此,美國聯邦法院的判例上,偶爾會出現華人、黑人及西班牙裔的名字,自是不足為奇,因此,這些小人物真是名留千古了。

其實美國的社會存在著許多嚴重的缺點,例如種族主義橫行,歧視黑人、欺壓弱勢族群,黑白隔離是「分而平等」的謬論存在了58年、排華法案歷經61年才廢除;保守主義、右派主義充斥社會,以致常以淫穢、國家安全為由限制言論自由,甚至幾乎視基督教為國教;大企業及財閥橫行,政府施政和法院判決難免屈從權勢;共和黨、民主黨勢同水火,政客及盲目的支持者,如同台灣的「只問藍綠不問是非」,毫無理性可言。幸好尚有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如同暮鼓晨鐘,本著人類的良心,勇於糾正人類的錯誤。

由於美國的傳統文化其實是相當保守和嚴謹,因為當年從英國遷移至美洲大陸的移民,大多是清教徒,因此帶著維多利亞時代的保守和嚴肅風俗,用嚴謹的道德規範來壓制兩性之事,很多涉及性方面描寫的書籍(也許是文學作品),都被視為淫穢的黃色書刊而遭查禁,到了20世紀中葉社會風氣漸開,大家都認為查禁過嚴,不無妨害人民的言論自由。因此聯邦最高法院放寬了淫穢的標準,巧妙地授權州政府,視當地風俗民情自行去決定什麼是淫穢。

19世紀,美國南方許多州都是主張維持奴隸制度,雖然南北戰爭後,林肯總統已頒布解放黑奴之命令,但黑人的人權仍然受到嚴重的侵害,白人壓抑和打擊黑人的手段,真是無所不用其極,例如公共汽車上的黑白分開座位、孩子上學也要黑白分校、禁止黑白通婚,至於對黑人略有犯錯動輒施加私刑(當場吊死),在南方諸州更是司空見慣的事。

黑人如此,可憐的華工或其後裔也是一樣,讓勤奮守法的華人受盡歧視,屢經迫害,甚至斷絕生計走投無路;珍珠港事變後的加州日人,莫明其妙地被指為間諜,而被集體關入集中營;一直到21世紀,仍然有不合法的法令專門為難西班牙裔族群,如:搜捕非法移民的法令,賦予警察不必提出拘捕狀也不必證據,而且只要不能提出身分證明,警察就可以當場拘捕,少數民族在美國的遭遇,並不像政客口中的民族大熔爐般的美好。

最駭人聽聞的是美國的《優生節育法》。維吉尼亞州是美國最保守的一州,依照該州的《優生節育法》,精神病療養院可以為弱智或殘障的病人施行節育手術,對於男性則是殘忍的閹割手術。不幸當時的聯邦最高法院竟認同這種法律,認為政府可以強制施打預防針,當然可以強制施行優生節育,助紂為虐的判例,讓許多州制訂類似的法律!其中北卡羅萊納州居然施行至1977年,迄今該州仍有1600位被閹割的老人!

早年聯邦最高法院甚至不承認黑奴是「人」,認為黑奴是主人買來的財產,不是公民就不能到法院提出訴訟,那時的黑人沒辦法為自己爭取權利。到了南北戰爭之後,黑人取得法律上的地位,但實質權利仍不平等。為了餐廳、公車上黑白分座,學校黑白分校,雖經多年訴訟,還是讓「分而平等」的謬論橫行數十年,一直到二戰結束,黑人社會地位大幅提高,加上廢除排華法案,華人、黑人同受社會之重視,相關保障華人、黑人的判例才逐漸出現,實質的權利平等終於實現。

刑事訴訟法與人權息息相關,警察和檢察官偵辦刑案,不論東方或西方都一樣,都是急於宣佈破案,常常逼被告自白,誘導證人證言,至於辦案過程是否客觀、有無侵害人權,往往置之度外。我們現在常運用的「緘默權」、「律師辯護權」、「傳聞證據」、「米蘭達(本書譯為麥蘭達)警語」、「合理的懷疑」、「毒樹果實」、「證據排除」,皆是在聯邦最高法院判例之中逐漸形成,現在已是文明國家刑事訴訟程序中應遵守的法律。

本書第9章〈窮漢的信〉1文,是敘述克拉倫斯‧吉甸,因涉嫌1樁行竊彈子房案件被移送法辦,訴訟過程之中,他一再要求法官指派律師為他辯護,但法官以法無明文而拒絕(當時法律只有死刑案件要強制辯護),在被判有期徒刑5年之後,他在監獄中用鉛筆寫了1張書狀,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最後,判例認為如果被告貧困無力聘任律師,國家有為他指派律師之義務。我們設立法律扶助基金會,其理念也是在此。這個故事,本專欄第137 (20071)曾介紹《基甸的號角》1書,就是詳盡介紹本案審判之經過,吉甸最後經發回更審獲判無罪。

本書作者陶龍生,台灣大學畢業,留學哈佛法學院,獲康乃爾大學法學博士與哲學博士,現在美執業律師,並曾在台灣大學、紐約州立大學執教,曾出版13本中文著作,其中有7本是長篇小說,其餘為法學著作,早在民國55年就曾發表許多篇學術論文,並曾被引用在美國最高法院之判例。作者在學術界及律師業卓越的成就,獲得「十大傑出美國青年」、「傑出亞裔美國五十強」、「千禧名人」等多項殊榮。而作者近年來出版的長篇小說,都是描述年輕律師為當事人爭取權利而奮鬥的故事,幾本書的主角往往相同,情節精彩,並隨案情發展說明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如無罪推定、合理懷疑等,法庭上交互詰問程序尤為生動精彩,頗值一讀。

本書精彩的地方,是在於「不是嚴肅的法律書,而是1本小人物奮鬥的動人故事書,所有享受民主甜美果實的人,都應該知道的故事」(本書封底的簡介如是說)。作者流暢的文筆,說理深入淺出,讓許多法律上的大道理,讓即令不是法律人,也會看得津津有味。

本書書末的結語〈徘徊在前進與後退之間〉1文,更是發人深省。由於聯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是由總統任命,大法官不免受到意識狀態或時局的影響,有時跟隨時代潮流隨波逐流,有時突破現狀,走在時代的前面,也就是有時前進,有時後退,在兩極之間徘徊。有時屈從當時的偏見,居然讓黑白隔離、閹割生殖器及大舉拘禁日裔的行政作為合法化,但有時卻對黑白分校、女性墮胎及避孕自主權,做出走在時代潮流前面的判決。

要了解聯邦最高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以及最高法院法官辦案的心態,有1本書有更為詳盡的敘述,較適於法律人閱讀,即《最高法院兄弟們  The BrethernInside the Supreme Court》,商周出版,本書在附註中也提到這本書(7)。《最高法院兄弟們》作者為阿姆斯壯和伍華德,伍華德為著名之記者,當年因揭發尼克森水門醜聞案而聞名,本書第21章即是敘述水門大廈1位盡職的保全人員,發現有「小賊」侵入辦公室裝置竊聽器,進而由記者伍華德揭發白宮幕僚涉嫌指示竊聽之醜聞,最後連總統尼克森也不能脫免嫌疑,尼克森因而辭職。

總之,「最黑暗的時候,小人物的呻吟有時成為轉捩點,喚醒大法官們的良知,將最高法院推向光明。」,法律人不必對黑暗失望,努力爭取,總有光明的未來。

( 創作文學賞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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