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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2 00:33:41瀏覽525|回應0|推薦3 | |
國內長久以來缺乏著作權、智財權等權利保障,幸賴唱片業者過去透過一連串的法律途徑,建立了消費者「使用者付費」的觀念。 然而,國內業者對於著作權保護的相關要求,晚近卻有了「走火入魔」的發展。 據傳,唱片業最近開始把矛頭對準部落格,要是個人部落格內所設定的背景音樂未獲授權,可能因觸犯著作權的禁忌,背上侵權的刑責。對此,筆者頗不以為然。 「著作權的目地旨在保障創作人的創作權益」,這句話只說對了一半。因為,若單以此角度觀之,著作權法將淪為「作者的法律」、「出版商的法律」,這種維護單一團體的立法不但無聊,且沒有意義(造成大型出版業者壟斷市場圖利)。是故,當代先進國家的著作權法多半奉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為圭臬,除了賦予創作人財產上的專屬權,亦將部份權利交由公眾無償享用,力求在作者私利與公共利益兩者間求取平衡。畢竟,沒有任何人的任何成品可以不靠先人智慧獨立完成;再者,若沒有使用者,著作將無從彰顯其價值。是故,我們可以合理推論,「使用者的合理使用」應當和「創作人的創作權益」同等重要。 據此,業界以為,部落格內的背景音樂因未獲受權而有侵權問題,實在是對著作權保障的誇大解釋。 其一,部落格內的音樂設定不具營利性質,若已具備防止下載的功能,也就不構成公然「散佈」的違法要件;此外,個人部落格公開展示的背景音樂多半以單曲型式播送(在不開放網友下載的狀況下),並未侵害原創作者的獲利保障,這是未侵權之一。 其二,部落格背景音樂雖然公開展示,但因網路軟件要求,使用者大多一併展示歌曲來源、名稱等引用資料,故亦不具瓢竊、再製或冒名頂替以圖利之嫌疑。這是未侵權之二。 此外,部落格使用者多為個人,根本付不起昂貴的版權費(又如消費者購買專輯後是否還得額外洽購個人使用權?),業者版本的著作權法無疑要求網友通通不準在部落格內播放音樂。若依此邏輯,業者夙清的對象應是企業平台(雅虎等)而非個人使用者。否則,站主(空間供應商)一方面提供使用者音樂設定平台,鼓勵網友善用個人化功能,另方面卻害人觸法,陷其於不義,焉有此理? 所以,筆者以為,部落格內所設定的背景音樂是否觸法與取得授權與否無關,在乎的是使用者的使用正當性(是否整張專輯播放/是否任人任意下載/是否註明歌曲來源等)與音樂來源管道的合法性(正版/盜版)。 而就社會整體福祉而言,「免費合理使用,但毋須付費」確實也比「不使用,也不付費」來得高明許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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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