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黃春明說的都是自衛的言論,刑法明文規定不罰。
2012/04/04 20:38:52瀏覽3760|回應0|推薦10

去年演講蔣舉「可恥」海報起爭執 黃指對方無禮程度已超過一般人容忍範圍 台南地院卻判黃罰金1萬緩刑2年
2012-04-03 01:14 中國時報 【洪榮志/台南報導】

 去年五月作家黃春明應邀前往台灣文學館演講時,遭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副教授蔣為文踢館。蔣為文指黃春明以髒話辱罵他,要求道歉或公開辯論未果後,自訴控告黃春明公然侮辱罪。台南地方法院二日判決黃春明敗訴,處罰金一萬元,緩刑兩年,此案仍可上訴。

 法官鄭銘仁說,黃春明身為台灣知名的文學創作者,也積極參與文化工作,這次犯案係因演講遭蔣為文阻撓中斷,一時心生憤慨,無法妥善控制自己的情緒所致,他在犯後也對自己的態度表示很懊惱,顯然已知所警惕,相信沒有再犯之虞,當庭表示給予黃春明緩刑,宣告緩刑兩年。

 針對判決結果,蔣為文除表示尊重外,也強調他不是要讓黃春明坐牢或罰錢,只是求個大是大非而已,才主動請求法官給予緩刑。他覺得判決結果很客觀,也還給他清白,因此不會再上訴。

 去年五月廿四日上午九點多,黃春明前往台文館參加百年小說研討會,主講「台語文書寫與教育的商榷」時,蔣為文對黃春明講述的內容有意見,在會場上以海報寫著「台灣作家不用台灣語文,卻用中國語創作,可恥」以及「台灣作家要用台灣語創作」表達抗議。黃春明發現後,以「你太短視了、你也很可恥」回應。

 隨後,蔣為文又在會場上公開質疑黃春明,打斷演講,雙方進而發生言語爭執。此時,黃春明說了「操他媽的X」、「成大的教授啊,這個會叫的野獸啊,操你媽的X」。

 事發後,蔣為文要求黃春明與他公開辯論,不然就要向他道歉,但因對方均無回應,因此在去年十一月底具狀向台南地院自訴黃春明妨害名譽。

 庭訊時,黃春明說,因為自己受到蔣為文挑釁,對方無禮的程度已超過一般人所能容忍範圍為由,也稱自己公開說出的「操他媽的X」只是口頭禪,至於「會叫的野獸」則是出於自衛的言論。

 不過,法官鄭銘仁認為,黃春明是屏東師範學院畢業,身受高等教育,應該知道這些言論不是一般日常生活用語,已足以傳達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客觀上足以貶損蔣為文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因此所辯之詞並非有理。


大陸網友「0101XOXO」則在微博針對此書發言:「一位如此被尊敬的重量級老作家大庭廣眾下被惡意持續的羞辱,蓄意挑釁,否定他一生所有的努力,他只回敬一句三字經就被判刑,我只能說,台灣真是超文明的啊!」楊小濱從侯孝賢的電影中亦出現大量粗口來比喻:「這只是民間草根性的習慣性用語,在電影中的呈現亦可見,並沒有負面形象,更不構成侮辱。法官應分辨的是何者為情緒何者為侮辱,在此事件中,先構成侮辱的應是蔣為文。」

---

台灣地院法官鄭銘仁,其認事用法的能力顯然不如上述大陸網友,忽視刑法特於刑法分則設立之第311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不罰規定,即「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舉例來說,管碧玲、王淑慧以行動劇諷刺邱毅多次爆料不實的記者會時,邱毅與其發生口角,邱毅回嗆管碧玲以“長得那麼醜”、“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醜”、“人醜心也醜”等,公開批評管碧玲與王淑慧,並在後來的記者會與電視直播節目中繼續批評。管碧玲提告邱毅公然侮辱罪,除了一審管碧玲勝訴外,二、三審都是邱毅勝訴,無罪定讞,高院與最高法院用的就是這一條不罰事由。

其實,敢公然挑釁他人的人,就要有被他人公開痛罵回擊的準備。我國刑法早在民國十九年頒布實就已經明文規定了,凡自衛、自辯,或為保護合法利益而發表的言論,當然不罰!

這是因為,言語侮辱與口角爭鋒,都是行為過後,其侵害就消失,不屬現時不法危害或即時將臨之危難,當事人不能主張刑法總則之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不罰事由。且言語辱罵或挑釁行為,若當事人不能馬上反擊(回罵),第三人會認為加害人所罵必有因,被害人不回罵是因理虧或者默認其所指責者為真,會造成被害人名譽更大的毀損。所以,制定刑法先賢特於刑法分則為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等妨害名譽罪,設立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者之不罰事由,也就是說,我國刑法明文允許被害人(被辱罵或被挑釁之人)有於被辱事後,可以自力救濟當場公開回嗆或澄清以維護自己合法利益之機會。

否則,當事人若都不能回罵,只能事後提告才不違法,豈不是縱容那些主動挑釁,擾亂秩序,到處亂罵人之人?豈能符合衡平之道?

太可惜了,黃春明先生決定不要再看到那個人而不上訴,否則黃春明先生被高院判決無罪定讞的機率是很大的。


再說一次,我覺得黃春明只是「很有力的」向蔣為文表達,如底下高院判決所述,『語言、文字的選用,除了客觀意思表達的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成分在內,「有力的表達,未必是文雅的」』。

該日蔣為文在會場上以海報寫著「台灣作家不用台灣語文,卻用中國語創作,可恥」以及「台灣作家要用台灣語創作」表達抗議。黃春明發現後,以「你太短視了、你也很可恥」回應。隨後,蔣為文在會場上公開質疑黃春明,打斷其演講,雙方進而發生言語爭執。此時,黃春明說了「操他媽的X」、「成大的教授啊,這個會叫的野獸啊,操⋯⋯你媽的X」。

黃春明前述措詞,或許激烈而失允當,但觀諸雙方發生爭執情節原委,蔣為文不斷挑釁,則其公開評論文字仍在合理範疇內,且『極為有力』。況且,我也認為「沒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

台南地院的法官鄭銘仁要加油啦!

---

罵不要臉無罪 法官:沒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2.03.27 02:25 am

彭姓男子罵占用社區公共用地的廖姓鄰居「不要臉」,被對方告上法院,一審依公然侮辱判彭有罪,台灣高等法院則認為,人沒有「欺世盜名」權利,廖因占用公有地才被罵,逆轉改判彭無罪定讞。

高院認為,廖姓男子利用公牆在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設置違建,彭姓男子罵他的言論涉及公共安全而與公益有關。措詞或許激烈失允當,但仍在合理範疇。

判決更指出,語言、文字的選用,除了客觀意思表達的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成分在內,「有力的表達,未必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緒,無異強令他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可能滋生毀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


 
黃春明案判決有誤 法官認錯

成大台文所副教授蔣為文告作家黃春明公然侮辱案,台南地院法官鄭銘仁承認判決有誤,表示已進行救濟,有錯就要承認,並趕快處理,不要影響當事人權益。
圖/本報資料照片
針對烏龍判決,黃春明昨天表示,他不是很懂法律,要不要改判沒意見,他確定不會上訴,「只想早日恢復正常生活」;他生氣且一口回絕蔣為文對他下戰帖。
圖/本報資料照片

成大台文所副教授蔣為文控告作家黃春明公然侮辱案,台南地院法官鄭銘仁判處黃罰金一萬元、緩刑兩年,因刑法公然侮辱最高只能處罰金九千元,有法官質疑判決違法,鄭承認有錯,表示已進行救濟。

「自己確實有錯,有錯就要承認,並趕快處理,不要影響當事人權益。」鄭銘仁說,已就刑事訴訟法三四七條,檢察官可獨立上訴的規定,請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基於「公益」向台南高分院提起上訴,要求更正錯誤。

針對這件烏龍判決,黃春明表示,他不是很懂法律,要不要改判?他沒意見。但他本人確定不會上訴,「只想早日恢復正常生活」。

公然侮辱為告訴乃論,屬二審定讞。由於蔣為文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並未經過檢方偵查程序,而黃春明又確定不上訴,鄭銘仁只好請檢方基於公益上訴,這在司法實務上算少見。

鄭銘仁表示,救濟後不會影響黃春明等當事人權益,但勢必要讓黃再跑一趟台南,造成困擾「真是很抱歉!」

鄭銘仁解釋判決出現錯誤,主要是黃在演講會上,先罵一次髒話,後來雙方被勸阻暫停口角後又衝突,黃又再罵一次,因時間有別,他認為屬兩個不同行為,判決理由中,兩次行為各判罰金六千元,合併應執行罰金一萬元。

他在撰寫判決主文時疏忽,沒提及這是兩次犯罪行為,僅寫「黃春明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一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鄭銘仁表示,會判黃春明有罪,是因為黃以髒話罵蔣,已貶抑到對方人格,但念及黃年歲已高,且在文壇具有相當地位,因此宣告緩刑兩年。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前理事長羅豐胤等法界人士表示,黃春明在同一演講場合兩次罵髒話,鄭銘仁以時間切割,認為分屬兩次犯罪行為,這樣的看法是否妥適,見仁見智。實務上,同一場所所言,不乏只採一罪論罰。檢方上訴二審後,二審可能會有不同的見解和判決。

【2012/04/05 聯合報】




 
陳芳明:法官別再糟蹋人!
  • 2012-04-05 01:03
  • 中國時報
  • 【林欣誼/台北報導】

 針對台南地院法官鄭銘仁判黃春明公然侮辱有罪,判決一萬元罰金卻引起院檢雙方的見解不同爭議。黃春明表示,法官在台灣判錯已經不稀奇,他不想再追究:「怎麼判就怎麼判!」

 黃春明說,連日來很多人為他表達不平,他已經很滿足,還接到日本、歐洲、美國等各地朋友的電話慰問,「讓我覺得我好富有,好幸福!」

 作家、政大台灣文學研究所所長陳芳明則說:「這個法官不要再糟蹋人了!」他表示,如果法官要這麼仔細計算黃春明罵了幾次髒話,就更應該花力氣把事件過程釐清,「有人會無緣無故罵髒話嗎?當場那個人怎麼欺負黃春明、用不當方式激怒他,不是更應該追究嗎?」

 陳芳明連聲說判決「沒道理」、「糟蹋人」,更無奈地說,法律本應該替人主持正義,這判決卻如此不正義。

 作家吳鈞堯對法官合併執行的「打折」之說感到驚訝和荒謬。他表示,自己雖不懂法務,但重點應不是黃春明罵了幾次,而是蔣為文不該出現這種挑釁行為。他之前撰文以「假車禍」比喻蔣為文行為,法官應追查蔣為文如何製造「假」車禍,才是正本清源。



 

黃春明案檢上訴 要求改判無罪 
 
【聯合報╱記者黃宣翰、羅建旺、修瑞瑩/連線報導】 2012.04.13 02:41 am
 
 
作家黃春明遭成大副教授蔣為文控告公然侮辱,被判罰金一萬元,台南地檢署昨提起上訴,認為黃被蔣侮辱後為遏止鬧事,口出不雅之言屬「正當防衛」,要求改判無罪。

黃春明獲知檢察官蘇榮照認同他是被侮辱之下,正當防衛才口出髒話,高興地說:「狀況本來就是像檢察官說的這樣,應該還我公道!」他因蔣一再挑釁,忍無可忍才會那樣,「那是一個被嚴重侮辱後的防衛及反射動作」。

蔣為文表示,檢察官如果針對判決罰金有誤提出上訴,他沒意見,但如果認為黃被刺激才反擊罵髒話,邏輯根本有問題,檢察官上訴「笑死人」。如果這樣罵人都可以無罪,公然侮辱的法條取消算了。

去年五月廿四日,黃春明應邀至台灣文學館參加百年小說研討會,蔣為文在會場,以海報書寫「台灣作家不用台灣語文,卻用中國語創作,可恥」表達抗議。黃春明以「X他媽」等言語回罵,蔣提告。

台南地院以公然侮辱罪判處黃罰金一萬元,緩刑兩年。檢方認判決超過該罪法定最高金額九千元,質疑為違法判決,提起上訴。

檢察官蘇榮照上訴理由指出,蔣為文在黃的演講會場上舉海報抗議。黃自覺在眾多聽講者前,遭蔣以「可恥」侮辱在先,情緒激動下,驟然口出不雅言語,僅為發洩心中不滿,並非蓄意侮辱蔣。

蔣在會場鬧事,黃適當反擊遏止,屬正當防衛,應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罪。另原審判決認為,黃兩度口出不雅言詞,應予分論併罰;但黃是在同一演講場所與蔣發生爭執,時間緊接,應屬接續的行為。


【2012/04/13 聯合報】
 


全文網址: 黃春明案檢上訴 要求改判無罪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025084.shtml#ixzz1rwBg6TqT

Power By udn.com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chen123&aid=6294950
 引用者清單(1)  
2012/09/06 09:42 【公義之聲】 Re: 法官:蔣為文先挑釁 黃春明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