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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智財局封鎖境外侵權網站 喊卡」
2013/06/04 13:45:00瀏覽1152|回應0|推薦4
智慧局推動著作權修法草案,竟為了少數境外網站的侵權行為,而處罰國內全部閱聽人,「明顯」不符憲法之比例原則,「重大」違反法律僅處罰行為人的侵權究責原則,更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通訊自由與出版自由的憲法基本權利;筆者認為這是一個「重大明顯」違憲的修法草案!

拙文一則,請多指教!
 
「封鎖境外侵權網站 喊卡」
"又一政策大轉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本欲以行政命令,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被認為有侵犯言論自由之嫌,在網友大肆抨擊下,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昨日舉辦臨時記者會,強調智財局絕對注重言論自由、資訊接觸自由,「由行政權認定的部分,確定不再推動」。"
今日新聞報導,看到智財局開臨時記者會喊卡,亡羊補牢,為時不晚。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善哉,善哉!
但請看這臨時記者會,王美花局長所使用的文字遊戲,她只說「由行政權認定的部分,確定不再推動」,她可沒說因為「少數境外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而透過用類似大陸綠壩的網路封鎖機制來封鎖境外侵權網站,懲罰「所有境內閱聽人」的措施,智財局不會再次推行。
其實,美國的SOPA修法草案,也是交由法院來認定(智財局原修法法案是由自己認定),但是其作為仍因違反法律僅應懲罰侵權人(上傳者)的基本原則,更因政府不能妨害出版(上傳)自由,更不可制定如此之內容全面禁制與事前審查機制或法案,來侵害憲法明定的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而無辜或善意的閱聽大眾(下載者),其下載內容,政府不可以窺視,妨礙其憲法明定的秘密通訊自由,更不能封鎖網站,妨礙其資訊接取自由,而被噓下台。
此法案本質就是違憲,由誰來認定,其實不是重點。
還有,知道哪一支檔案侵權後,權利人即使擁有法院確定判決,仍只能要求網站將該侵權檔案移除,是無權要求法院將整個網站關閉的。因為少數侵權檔案,而將整個網站關閉,就叫作權利的濫用。政府或法院允許或幫忙權利人濫用其權利,就是違法違憲。
最後,因境外侵權行為,而懲罰境內人民,令人匪夷所思。所以,這法案若能通過,更是海內創舉!智財局必將名垂青史。
因此,仍建議各位網友,如PTT網友所持續進行的,繼續聯署抗議,以防智財局死灰復燃,偷渡此修法法案。
「防封網案偷渡 PTT續連署抗議」
封鎖境外侵權網站? 國際媒體笑「築長城」
Taiwan proposes China-style block on overseas Internet services that infringe copyright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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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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