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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這不是白色恐怖,那這是什麼?
2013/06/20 08:34:18瀏覽751|回應0|推薦3

除引用文章所述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電信法修正草案、國安法修正草案以及情報通訊監察法草案,再加上下面報導所述的媒體反壟斷法,馬政府真的卯起來幹,搞得比對岸還超過。

馬政府各機關,內政部、國安局、NCC、智財局,現在通通都在搞修法意圖架空法院,取代司法機關,將網路監控、竊聽、斷訊、關站等明顯重大侵害人民憲法基本權利措施的核可,讓主管行政機關自己來判定,然後行政主管機關自己即可下令所管下屬機構/民營公司/個人,對人民進行監控、竊聽、斷訊與關站等行政措施。
要跟對岸看齊,也不是這種搞法。
什麼不好學,淨學這個?
若馬政府說這不是白色恐怖,並不是戒嚴法令的全面復辟,不是明顯重大違憲,那這是什麼?
馬政府最可惡的是,不但透過這些明顯重大違憲的多個修法草案,把非法監控與斷訊行為合法化,它還振振有詞,它們是為了人民福祉而不得不為之。
這樣的虛偽鄉愿,實在讓人忍無可忍,不得不為文批判。


反壟斷法 媒體社團憂箝制新聞自由
   
中國新聞學會等媒體社團昨天赴立法院拜會立法院長王金平,批評初審通過的反媒體壟斷法賦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平面媒體與雜誌的管轄權,是出版法死灰復燃,恐會箝制新聞自由;王金平表示,他只是聽取意見,一定會審慎處理,不希望違背新聞自由權。
中國新聞學會理事長成嘉玲,昨率中華民國新聞媒體自律協會、台北市報業公會、中華民國廣播事業協會及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拜會王金平。成嘉玲說,尊重NCC在跨媒體整合部分,但NCC並非平面媒體主管機關,草案卻賦予管轄權,恐有箝制新聞自由、違法擴權及違憲之嫌。成嘉玲說,過去新聞界前輩多年爭取,好不容易廢止出版法,不宜借這個法案借屍還魂,傷害新聞自由。
昨天中國新聞學會等四大專業媒體社團也發表聲明指出,立法院委員會初審通過「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部分條文內容較既有法律做出擴大規範抑或逾越本法主管機關之法定職掌範圍,恐有嚴重侵犯新聞自由之嫌,違反憲法第十一條之基本精神。
例如原「廣電法」中即有「新聞報導錯誤更正」之規定,但該法將此規範做了擴大延伸;其次,委員會初審通過,「觀眾、聽眾對於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應提交新聞倫理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應定期向該事業董事會及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並對外揭露。」但「品味」無客觀標準,徒然增加認定紛擾,新聞媒體亦可能動輒得咎。
另委員會初審通過,要求經營全國性日報的事業準用對廣播、電視媒體的規範事項,或逕以媒體事業的泛稱規範禁制事項及或應履行的義務,但日報與雜誌等紙媒事業,原非NCC法定職掌管轄範圍,增訂相關條款恐有箝制新聞自由,違法擴權及違憲之嫌。
聯合晚報/記者羅暐智/台北報導 2013.06.19
“葉宜津指網路戒嚴 政院澄清”,
民進黨籍立委葉宜津今天說,電信法、國安法修法箝制網路,非常不妥;行政院說,修法是為補國安法不足。
 行政院院會5月30日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免網軍、駭客攻擊竊取政府情資,新增維護國安範圍擴及網際網路。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葉宜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表示,草案將網路納入國安管理,並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等於各機關都有權可以「國家安全」大帽子,自訂規則管理人民。修法還鼓勵民眾檢舉「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簡直是戒嚴時期條款。
 她說,國防、公務機密已納入國安法規範,並禁止人民替外國或中國大陸機構「蒐集、交互或傳遞」這些資料,已可規範電信通訊與網路,並有相對刑罰規定,為何還要修法?
 此外,葉宜津表示,行政院準備提出電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果網路內容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或利用網路提供的內容違法,電信事業可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這個條文規定非常空泛,行政裁量權過大,令人不以為然。
 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受訪表示,全球化、資訊化時代來臨,國安威脅不再限於實體,已擴及資通安全,才修正國安法不足的地方。行政院會5月30日通過國安法修正草案,將依程序送立法院審議。
 電信法部分,她說,行政院彙整相關部會資料後,將請行政院政務委員張善政審查,並與相關部會討論有爭議部分。
 鄭麗文表示,台灣歷經政治自由化與民主化,已是成熟民主國家,不會再回到威權體制時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說,電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的內容,經各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應依各法律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的通知,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NCC表示,只要法律主管機關依法定職掌,認定網路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情形,並依法通知相關電信事業時,電信事業就有配合停止利用人使用網路或移除內容義務,目的在貫徹公權力不因實體或網路世界而有差異,不影響絕大多數正常使用網路民眾權益。
 此外,NCC說,草案規定「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目的是讓業者善盡企業責任,如網路上出現令社會輿論譁然或撻伐的不當內容,業者可在與用戶契約或網路使用規範立即處理,非侵害網路自由。1020618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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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30 12:17 【公義之聲】 趣談何為真正的民主 - 皓易堂的博文
2013/06/22 14:08 【公義之聲】 連對岸都在進步了,馬政府還在搞白色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