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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法官:蔣為文先挑釁 黃春明免刑
2012/09/06 09:39:59瀏覽2810|回應0|推薦5

判決既然認為是蔣為文以展示海報與用言詞責其「可恥」先行挑釁,則檢察官上訴主張黃春明回罵為「正當防衛」,就顯然比較有理由。

而且,除刑法總則的「正當防衛」,刑法分則第311條第一款,還特設有「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發表言論之不罰(無罪)事由。法院怎麼能夠對於這些明文不罰之事由視而不見,就要要判黃春明有罪呢?

免刑還是有罪判決,這合議庭還是很恐龍的啦!

台灣司法的問題,就是法院都碼喜歡這樣和稀泥式的下判決,就是不能或不想把其論理過程與其達成結論的證據資料與推理方法,詳細交代清楚。

引用文章: 黃春明說的都是自衛的言論,刑法明文規定不罰。


後記:

1. 蔣為文以展示海報責其「可恥」先行挑釁 => 蔣於他人可共見共聞之處,以有貶抑意涵之文字攻擊他人,且於他人反擊時,仍為「現時」存在之不法侵害。

2. 蔣為文用言詞責其「可恥」先行挑釁 => 蔣於他人可共見共聞之處,以有貶抑意涵之言詞攻擊他人,但非反擊時之「現時」存在之不法侵害。

3. 黃除忍氣吞聲事後去法院提告蔣犯有公然侮辱罪與加重公然侮辱,要求公權力介入外(但顯然緩不濟急),照現行刑法之明文規定,黃可以主張總則之「正當防衛」(須有現時不法之侵害)或分則之「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限以言論反擊),自力排除該等侵害或反擊之。


大陸網友「0101XOXO」在微博針對此發言:「一位如此被尊敬的重量級老作家大庭廣眾下被惡意持續的羞辱,蓄意挑釁,否定他一生所有的努力,他只回敬一句三字經就被判刑,我只能說,台灣真是超文明的啊!」楊小濱從侯孝賢的電影中亦出現大量粗口來比喻:「這只是民間草根性的習慣性用語,在電影中的呈現亦可見,並沒有負面形象,更不構成侮辱。法官應分辨的是何者為情緒何者為侮辱,在此事件中,先構成侮辱的應是蔣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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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與台南高分院眾多法官,其認事用法的能力顯然不如上述大陸網友,

忽視刑法特於刑法分則設立之第311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不罰規定,即「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罰(無罪)的規定。

舉例來說,管碧玲、王淑慧以行動劇諷刺邱毅多次爆料不實的記者會時,邱毅與其發生口角,邱毅回嗆管碧玲以“長得那麼醜”、“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醜”、“人醜心也醜”等,公開批評管碧玲與王淑慧,並在後來的記者會與電視直播節目中繼續批評。管碧玲提告邱毅公然侮辱罪,除了一審管碧玲勝訴外,二、三審都是邱毅勝訴,無罪定讞,高院與最高法院用的就是這一條不罰事由。

其實,敢公然挑釁他人的人,就要有被他人公開痛罵回擊的準備。我國刑法早在民國十九年頒布實就已經明文規定了,凡自衛、自辯,或為保護合法利益而發表的言論,當然不罰

這是因為,言語侮辱與口角爭鋒,都是行為過後,其侵害就消失,不屬現時不法危害或即時將臨之危難,當事人不能主張刑法總則之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不罰事由。且言語辱罵或挑釁行為,若當事人不能馬上反擊(回罵),第三人會認為加害人所罵必有因,被害人不回罵是因理虧或者默認其所指責者為真,會造成被害人名譽更大的毀損。所以,制定刑法先賢特於刑法分則為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等妨害名譽罪,設立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者之不罰事由,也就是說,我國刑法明文允許被害人(被辱罵或被挑釁之人)有於被辱事後,可以自力救濟當場公開回嗆或澄清以維護自己合法利益之機會。

否則,當事人若都不能回罵,只能事後提告才不違法,豈不是縱容那些主動挑釁,擾亂秩序,到處亂罵人之人?豈能符合衡平之道?

什麼時候可以用刑法總則的正當防衛,什麼時候可以用刑法分則的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試舉一例說明之(我沒說某人是狗,請勿對號入座):

法官的判決就是「狗可以咬你!你不可以咬狗」!

而我認為應個案分析後,再為以下的應對:

狗如果咬你,你可以刑法總則的「緊急避難」為由,回咬之,擊打之,都不罰(無罪)。

如果那隻狗是由其主人唆使來咬你,其為犯罪工具,則你可以刑法總則的「正當防衛」為由,連它的主人一起擊打之,回咬之,都不罰(無罪)。

如果那隻狗對你吠叫,你也對它吠叫,不罰(無罪)。(這樣會有罪,就很奇怪了。)

如果那隻狗對你吠叫,你痛罵那隻狗的主人沒管好自己的狗,讓你受到驚嚇,結果也是不罰(無罪),就是因為有這條刑法分則的不罰事由(惟手段僅限以言論回擊)。


法官:蔣為文先挑釁 黃春明免刑

作家黃春明(左圖左)在台南演講時,成大台文系副教授蔣為文舉大字報抗議(右圖),批黃不用台語文創作「可恥」,黃火大兩度衝下台理論,激動得脫掉外衣繼續演講。
圖/蔣為文提供

成大台文所副教授蔣為文控告作家黃春明公然侮辱,一審判黃罰金一萬元、緩刑兩年,檢察官上訴認為黃是正當防衛;二審認定黃有罪,但黃是重要文學作家且侮辱情節輕微,昨判決免刑確定。

「有罪就該罰啊,這是什麼烏龍判決!」蔣為文獲悉判決後表示,提告是為「求是非」,而不是要讓黃被關或罰錢,審理中,他也主動提出願給黃緩刑機會。兩次判決都認定黃有罪,此事已可告一段落,是非曲直留待後人評論。

黃春明表示,這件官司雖然一、二審結論不同,但都不要緊,無論如何都要說:「多謝啦!」黃最近忙著推廣親子故事劇,昨晚知道判決結果,心情輕鬆,但訟訴過程還是讓他難忘地說:「我是被害人,因為對方是預謀擾亂!」

這件官司一審判決時,還創下判決違法的少見的例子。因公然侮辱罪最高只能判處罰金九千元,一審判罰金一萬元屬違法判決;台南地院採取救濟措施,請檢察官提起上訴,但檢察官認為黃是正當防衛,主張不罰。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黃春明口出惡言,侮辱到蔣為文,為法律所不容許;但情節輕微,即使兩次口出惡言,各處最低的罰金五百元也嫌過重,因此判處免刑。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吳勇輝表示,免刑也是有罪,屬於量刑之一,尊重二審判決。

判決指出,黃春明是台灣當代重要的文學家,演講中卻遭蔣為文舉牌抗議,並被批評「台灣作家不用台灣語文,卻用中國語創作,可恥。」

法官認為,蔣先批評黃「可恥」,未尊重演講者在先,黃以平和口氣回應「我告訴你先生,你太短視了,你也很可恥。」蔣起身說,「你也不要太短視,你外來人憑什麼批評台灣人」等語,才引發衝突,黃口出惡言。

合議庭表示,蔣事前就準備海報,是蓄意干擾、中斷黃春明的演講,並挑起黃的憤怒情緒。在這種情況下,一般人都難以忍受,要求黃以智慧、幽默或自我解嘲的方式,化解蔣有意的挑釁,顯然過苛。

【2012/09/06 聯合報】



全文網址: 法官:蔣為文先挑釁 黃春明免刑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344673.shtml#ixzz25eKMdp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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