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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監聽,法院要負起把關的責任!
2013/10/04 11:37:34瀏覽993|回應0|推薦7
監聽一定會傷及無辜,監聽一定會讓執政者上癮,侵害的是人民多種憲法明文保障的基本權利,所以它具有最後手段性,為法官及法律保留事項,因此,對於通訊監聽書,不論法院的核發與稽核,以及檢調的聲請與使用,都要極度慎重才是。
但是,看看我們現在的法院與檢調實務,對於通訊監聽的處理,真是輕忽,監聽票近乎濫發,也不管制,更不稽核。
再看一次底下這篇自己好幾個月前寫的文章,比對現在我國政局的發展,覺得自己並沒有危言聳聽,。。。
希望我國執政當局都能有大智慧,懸崖勒馬,立法從嚴,而法院要負起把關的責任,不要再放任檢調濫權甚至進行違法監聽的事了,以免大家自食惡果,陷於人人自危的監聽社會。
「以美國政府為首的各國政府,都在想方設法以國家安全、反恐或打擊兒童色情為由,加強監督民眾的數位生活,甚至禁制人民的網路資訊流通。台灣政府也不例外,月前智慧局官員號稱知道會引起反彈,但仍說他們會帶著鋼盔向前衝,就是要推動其拷貝自美國的著作權修法草案,接著NCC又推出電信法第九條修正草案,根本就是被宣告違憲之出版法條文的復辟;此外,也同時架空刑法傳布猥褻物品罪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現在連內政部與國安局也在東施效顰,竟也推出國安法修正草案與情報通訊監察法,而且比美國惡名昭彰的愛國者法案與海外情報監聽法案還更進一步,竟讓國安局取得核可情報監聽國人的權利。 

筆者認為這些修法草案內容十分不妥,是對於人民憲法基本自由權利,諸如言論出版自由、秘密通訊自由及網路資訊流通權利等的明顯重大侵害。。。」
www.naipo.com
經歷: 美商諾曼第燃料電池 技術長 英商英特維數位科技 董事長特助 台灣電腦專案事業部 負責人

引用文章: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Editorial/publish-84.htm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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