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瞎咪?罵人「龜兒子」居然不構成侮辱?
2014/02/24 00:06:37瀏覽3364|回應0|推薦2
其實,我蠻贊同這法官判決最後一段的見解,也對於他用說文解字的方法,來論證龜兒子並非純然貶抑之辭,感到敬佩,但是可能是多此一舉,徒增社會紛擾。


其實,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等言語攻擊要能成罪,本來就應該要看發言的整體語意,與發言時情境,還有有無刑法於妨礙名譽章所特設的真實言論不罰,公益言論不罰,與善意言論不罰等阻卻構成要件或阻卻違法事由,有無適用,法院不可將被告的言論切割論斷,更不可由其中斷章取義,而任意開罰,否則就與立法先賢創設諸多阻卻違法事由,用以特意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有違。


由該報導可知,「法官認為其指涉之情節,應以用語情境觀之;又指,罵人的話語那麼多,言語也有多義性,若講一句侵害他人名譽的話就要服刑,不符「比例原則」,也可能限縮言論自由,而潘是基於會內事務而爆粗口,主觀上並無挑釁或攻擊對方之意,且出言係因公益,所論事務可受公評,故判無罪。」此段判決文字,可圈可點,殊值贊同!


現在法官於被告所被控的公然侮辱罪,以其發言之整體言語情境觀之,其係基於善意而於夾敘夾論,有事實與評論同時存在的情況,該法官認為其發言乃出於公益,所論事務又為可受公評之事,非僅屬私德,而應免責。但是,這法官明明是應該適用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事由的第3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善意言論者,不罰」的規定而判其無罪即可,但該法官於本判決中卻是用被告沒有侮辱的故意,由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不成立來開脫之。這是為什麼?


這是因為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於文末天外飛來一筆,說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事由,僅限於誹謗罪有所適用,所以法官由構成要件著手,才能判其無罪。


前我已說過這該大法官解釋理由書這一點寫錯了,並非刑法學者多數所採之通說。


我也將其理由再抄一次在這裡,這樣,各位就可以比較看得懂這判決背後的法理論證了。


=====



關於保護個人名譽,我國刑法係採二分法,設有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與第 310 條誹謗之罪。侮辱行為係「以傷害他人名譽(或使人難堪)為目的,不指摘具體事實而表示對於他人無價值判斷(即輕蔑)之行為」,而誹謗則需有散布於眾的意圖,有指摘或傳述之行為,而「所指摘之語,有真偽內容,且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於民國 19 年由我國立法先賢制定之刑法,於妨害名譽章節之第 310 條誹謗罪之立法理由即明言,「至於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極矣,是謂失之過廣。故本案於次條(後置於本條第三項)規定事實有無,與應否免刑之情節,以免趨於極端」。


所以,唯有傳述虛假捏造之不實陳述,才能造成所述對象之人格(名譽、社會評價)減損,始為誹謗罪所欲規範的行為。


而我國立法先賢於距今 80 餘年前所制定之刑法第 311 條善意言論不罰規定之立法理由亦明文表示,「蓋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拑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本條所列情形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處罰」。


既然當初立法形式,是這樣的,


第A1條(現第309條):無真偽內涵之貶抑言詞。

第A1.1條,侮辱與誹謗先人罪。

第A2條(現第310條):有真偽內涵之虛偽不實言詞。

第A2.1條,妨礙信用罪。


第A3條(現後移於第310條第3項):講述真實言論者,不罰。

第A4條(現第311條):不論事之真偽,善意言論不罰。



重複前言,既然不問事(所發表之言論內容)之「真偽」,概不處罰,則立法者顯然並無意限縮該條善意言論不罰規定,使其僅適用於有真偽內涵陳述之誹謗罪,而不適用於無真偽內涵貶抑表達之公然侮辱罪。






自由電子報 - 烏龜代表長壽 罵人龜仔尬無罪


2014-2-23


〔記者顏宏駿、吳為恭、林俊宏/綜合報導〕


瞎咪?罵人「龜兒子」居然不構成侮辱?那,罵「龜兒子」的兒子─「龜孫子」又如何?


法官認定因公益罵人


彰化市「繹如齊神明會」召開臨時大會,會員潘克安砲轟幹部胡作非為,常務理事陳錫卿不滿,兩人口角,潘克安操台語痛罵陳是「龜仔尬」(即龜兒子),陳一狀告到彰化地方法院,法官陳德池以被告說這話是因公益,且所論事務可受公評,加上「龜」字的價值判斷難有「客觀認定」,判罵人的潘克安無罪。


「以後怎麼教孩子」


被罵的陳錫卿昨說「這判決太離譜了」,以後怎麼教孩子,他一定上訴到底。潘克安則沒回應,潘妻說,丈夫若知被判無罪,當然會很開心。


當過檢察官的律師施宣旭、林俊峰都認為,「龜兒子」一詞,依社會通俗概念來看,有貶損人格意味,法官不應拆字解釋,預料翻案機會不小,二審恐會改判。


陳德池法官也審理眾所矚目的「日月明功案」,他說,「龜」雖是貶抑他人、罵人的話語,但民間祭拜也有用「紅龜粿」、「麵龜」向神明祝壽祈福,可見從語言角度,「龜」字的價值判斷,難有「客觀認定」,在司法上,也沒有對「侮辱性言詞」有明確定義,「龜兒子」是否構成侮辱,採取「個案利益衡量」原則,被告基於公共事務而爆粗語,可受公評,難構成侮辱要件。


判決書指出,「繹如齊神明會」100年10月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工作人員朗讀潘克安寄發的存證信函,內容指幹部胡作非為,陳錫卿大怒,兩人口角。


潘提到,每次開會都是陳錫卿講話,理事長在旁沒事幹,還打瞌睡,等於職務被架空,他還用台語說,陳錫卿做事敢做不敢當,有如「龜兒子」。


被告反駁是指龜縮


陳錫卿認為「龜兒子」就是王八蛋,台語「龜兒子」也有戴綠帽之意。潘克安反駁「龜」的台語是「龜縮」之意,代表一個人做事畏畏縮縮,不認為有罵人之意。


法官函詢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和教育部,彰師大認為「龜兒子」具貶損人之意,屬負面言詞;教育部也指是罵人的話,一般稱開設妓院的男子,或放縱妻女行淫的人。


但法官認為其指涉之情節,應以用語情境觀之;又指,罵人的話語那麼多,言語也有多義性,若講一句侵害他人名譽的話就要服刑,不符「比例原則」,也可能限縮言論自由,而潘是基於會內事務而爆粗口,主觀上並無挑釁或攻擊對方之意,且出言係因公益,所論事務可受公評,故判無罪。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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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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