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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硬起來,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也抓個AIT處長,回敬美方。
2011/11/15 00:24:25瀏覽1816|回應0|推薦3

假如我們還自認是個國家的話,就不能對於美國檢方公開發言不承認我們是個主權國家的發言輕率以對,我們更不能容忍其片面否定兩國之間所簽署的「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

而美國國務院的回應,更屬公然違反兩國間之交往,必須「平等、互惠」的原則。美國國務院無視該「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之明文規定,竟片面認定該菲傭與代表處簽約,領薪,於代表處處長官邸幫傭,而劉珊珊處長對其監督管理的行為,「非屬其職務行為」,所以不在該協定所規範之外交豁免權的範圍內。(也就是說,台灣不被美國司法部門承認是一個主權國家,1980年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間簽訂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對美國政府司法部等於是個屁!而美國國務院也贊同此看法。

簡言之,劉珊珊身為我國駐外人員,其言行若有違反當地國法律,其司法管轄權,在我方沒有自願放棄前,仍然專屬於我國司法機關,不容外國隨意侵犯。美國人這樣搞我國駐外人員,我們也該搞他的駐台人員回去,才叫做平等、互惠。

以一般外交慣例而言,領事館、領事官邸以及附連之土地,駐地國一般都會放棄刑事管轄權,由派遣國取得刑事管轄權,領事與其家屬之人身與行動自由,更應受到保障,而在一些特定類型的民事案件上,例如土地、遺產、採買供應契約之履行等,駐地國保留民事訴訟管轄權,但都會禮貌性先知會領事,取得其之行政配合。這是維也納公約以降,眾多外交公約與國際慣例所界定之領事外交豁免權之內涵。

劉案的重點是美國檢警「明知」她自認有外交官的身分,但先否定其「外交官」的身分。後經提醒台美斷交後,依台灣關係法之規定,仍簽署有互相豁免與免稅之「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美國檢警及國務院雖改口承認其有準「外交官」的身分,有該協定之外交豁免權之適用。但進而,又否定劉對於「官邸」所雇用之外籍幫佣之監督管理行為,非屬協定豁免之「職務行為」,不適用外交豁免。

是否屬於職務行為,是我國說了才算數,至少也要兩國間正式磋商後才能算數。美方竟然無視兩國之正式協定,放任FBI來我國外交官之官邸直接抓人,且其職務行為的範圍竟然片面由美方自行認定,還不是國務院,而是聯邦調查局來認定,國務院事後還支持,這等於對於來客,還沒說上話,主人竟就祭以「關門、放狗咬人」的下流招數,這是極度不尊重我國國格的做法與說法。我們不能自我欺騙,不能等閒視之,一定要強硬以對。

該菲傭是我國駐菲代表處代駐美堪薩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在菲聘雇,該菲傭乃與我國代表處簽約,由代表處編列預算定期發放,由其向代表處領取薪水,於代表處處長官邸幫傭,並由我國出具僱佣證明,替其辦理工作簽證入境美國,於我國代表處官邸工作,為我國駐美堪薩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長劉姍姍之菲籍行政人員無疑,如同廚師、水電工匠,皆屬「外交隨員」,本身在其「職務行為」之範圍內,即有領事豁免權(不受駐地國司法管轄)。

而劉在其官邸對於其外交隨員之監督管理行為,當然屬於劉之「職務行為」範圍,當然有其領事外交豁免權之適用。更何況駐美堪薩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長劉姍姍,等同我國駐美堪薩斯領事館之領事,其本人、家屬,其人身與行動自由,不容侵犯,其在領事館與其官邸之所有行為,皆為領事外交豁免權的範圍,更不受駐地國之司法管轄。

如果美國檢警要辦該員所牽涉之任何違約、犯法案件,即使殺人,更不要說僅是僱佣契約之履約爭議,都要先得到我國政府之自願放棄司法管轄權之同意。且契約當事人又不是劉本身,而是我國駐外代表處,屬於國家與個人簽訂之工作契約,報載工作內容或管理措施等履約爭議,甚至虐待毆打之刑事案件,這些民刑事案件既然發生在代表處官邸,與領事與其隨員之間,都屬於我國內部事務,必須我國主動放棄外交豁免權,當地國司法機關才能取得管轄權。新聞報導說,有兩、三名我國駐外代表處人員,竟向美國檢警檢舉或報案,甚至為證人,將家醜外揚,這是非常失職與失格的舉動,奉送司法管轄權予外國,涉及刑法之外患罪,若查證屬實,應該當場被撤職移送法辦。

這也是明定在維也納公約的內容,領事人員,包括其官邸,都在外交豁免權的範圍內,其人身與行動自由,更不容侵犯。同樣的規定,也被引用在兩國斷交後簽訂之「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內,這個是他們總統簽署之正式法令,跟台灣關係法一樣,都是美國的國內法令。而「台灣關係法」也要求行政部門,必須維持兩國實質外交關係,給予雙方派駐對方人員,等同未斷交時之待遇。

無論如何,美方都不能直接動手抓人,美方應先通知我國劉之涉案情節,請求我國協助,通常孩子都要自己打,沒有給外人打的道理,我方應會接續進行司法調查,但若情況特殊,例如殺了人等,我國願意放棄外交豁免權,應由我國外交部對劉發出訓令,命劉不得返國,須留在美國接受美國司法的調查與審理,同時即刻派員協助其辯護與出庭事宜,並知會美方國務院對其合法權益加以照護才是。

但是,現在美國FBI直接動手抓人,並加以羈押,我方至今不知案情始末,而且未能與劉會面或連絡,而美國國務院被我方緊急通知後,竟袖手旁觀,還說該案非屬職務行為,不屬外交豁免權範圍。這整個事件,不論劉有無所控行為,這都是美國對我國非常失禮之舉,等於無緣無故,重重公開摔了我國政府一個大巴掌。

美國的文化是,要據理力爭,為你自己的權益奮戰。如果你默不作聲,大家會認為你一定是罪有應得,否則你為什麼要任人欺侮,而不起而反抗?

美國的父母,聽說自己的小孩在學校裡被大孩子欺負了,反應不是衝去學校打人或告老師或校長,而是要求自己小孩練好拳術,下次再碰到那個壞孩子,要怎麼保護自己,又如何打回去,能夠自己對抗霸凌。

在美國,誰不據理力爭,誰忍氣吞聲,誰不維護自己的權益,誰不起而奮戰抗爭,誰就會被視為孬種,從此被會被人看不起。

跟美國人交往,能夠據理力爭,堅持權益,不卑不亢,才會贏得對方的敬重,認為是條好漢。一味卑躬屈膝,凡事忍讓,以和而貴,反而會被美國人瞧不起,覺得是個懦夫。

假如這件事沒有在最短期間內,得到我們應有之善意回應與外交豁免待遇,美方若執意如此無禮相待我方駐美人員,那也就別怪我們對美方駐台人員不客氣,大家就從此看著辦吧。

馬英九,硬起來,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也抓個AIT處長,回敬美方。不然你真的不必選了,軟成這樣,連美國人都看不起你。

如同底下趙國材教授說的,『依「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台美雙方對彼此列入名冊之外館官員的人身及行動自由,不得侵犯。但特權豁免存在的理由為職務需要,執行公務行為享有豁免權,私行為不予豁免。劉姍姍是否享有特權與豁免?有賴外交部強力交涉。

對於劉姍姍案,我國為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及國際習慣法與條約所賦予的特權、豁免、禮遇等正當權益,唯有由外交部出面向美方周旋到底。美國不得以國內法之理由規避應負的國際法義務,也不得以三權分立為理由,認為行政當局不得干預司法獨立來推搪,否則我國就應採取必要的相應措施,「以美方之道還治美方之身」,對美方駐台人員及其家屬在台灣所涉刑事案件,一一追究責任。

美國人都說了,美國在台協會的處長、組長,在台灣的公餘時間的行為,或其官邸內的聘僱人員的管理,不屬於這協定的外交豁免權範圍。我就不信,他們都那麼乖,都不會違法。就比照辦理,國安局、調查局,全面監控,也抓幾個在酒吧裡涉嫌性騷擾的AIT處長或組長現行犯,關在看守所,看美國國務院,會不會來求我們。

(搞這些美國人很容易的,連我都知道AIT人員,晚上喜歡泡的是哪些夜店,而且這些美國人都很豬哥,很容易抓的。還有其他方法,如果政府有需要,我很樂意提供意見,請發悄悄話來。)


美拿國內法 藐視國際法
 
【聯合報╱趙國材/政大外交系國際法教授(台北市)】 2011.11.14 02:11 am
 
 
我駐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案,近日美方將再次開庭審理。這個案件,事實上並非大眾理解的觸犯美國國內法或外交官豁免問題。劉姍姍與菲傭之勞工契約是在菲律賓簽訂,依雇主與勞工契約之「簽定地」及「自願選法地」皆為菲律賓,故劉姍姍與菲傭間的契約準據法是菲律賓法,但契約履行地是美國。這起案件實屬涉外民事案件;美方以國內刑事案件處理,有欠妥當。

在菲傭這一方,兩年契約未滿,雇主劉姍姍卻調返台,菲女是否有不願隨行來台履約的想法,而以脫逃並舉發劉姍姍違反契約條款,達其繼續留居美國的意圖?若此,菲女也明顯違反勞工契約;這一點有待美方調查。

而在劉姍姍這一方,她有未依契約履行勞雇義務之失;並且在美國大力倡導反人口販運的聲浪中,違反不得對移工扣留護照、剝削工資、勞力等情事。故此案之法律爭點為雙方皆未履行勞動契約的事件。

依「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台美雙方對彼此列入名冊之外館官員的人身及行動自由,不得侵犯。但特權豁免存在的理由為職務需要,執行公務行為享有豁免權,私行為不予豁免。劉姍姍是否享有特權與豁免?有賴外交部強力交涉。

勞資糾紛本非費解的難題,需動用聯邦調查局來抓我方外交官嗎?這起涉外民事案件會凸顯出來,主要是美國聯邦政府檢察官不認為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顯示美司法人員對「台灣關係法」的無知。台灣雖與美國無邦交,但「台灣關係法」賦予台灣在實質方面與外交關係相似。

對於劉姍姍案,我國為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及國際習慣法與條約所賦予的特權、豁免、禮遇等正當權益,唯有由外交部出面向美方周旋到底。美國不得以國內法之理由規避應負的國際法義務,也不得以三權分立為理由,認為行政當局不得干預司法獨立來推搪,否則我國就應採取必要的相應措施,「以美方之道還治美方之身」,對美方駐台人員及其家屬在台灣所涉刑事案件,一一追究責任。

過去,美國駐台官員及家屬在台犯案的實例不少,如:前美國在台協會高雄辦事處官員家屬駕車撞死人被釋放;FBI科長在陽明山華語學校當學員,其子就讀美國學校,在台偷車飆車被逮事件,我國警方也在這位科長出面請求後立即放人;另一位美國在台官員的兒子拿漆噴灑國人汽車;我方皆比照外交人員特權豁免而網開一面,未追究刑責。

美國國務卿希拉蕊一再強調,美國要發揮「軟實力、巧實力」,並說美國要尊重國際法。而今美國司法人員竟然藐視國際法,使出魯莽的硬暴力,未經外交途徑先行通知就抓人,與希拉蕊的主張大相逕庭,有損美國自由民主的形象。

【2011/11/14 聯合報】
 


帕拉迪莎:劉涉契約詐欺 不享豁免權
 
【聯合報╱華盛頓特派員劉永祥/十四日電】 2011.11.15 03:01 am
 
美國國務院東亞局發言人帕拉迪莎(Darragh Paradiso)十四日表示,台灣駐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姍姍遭指控涉嫌契約詐欺案,不享豁免權。

她說明,台灣派駐美國人員享有的相關特權及豁免,規定於一九八○年十月簽署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依據該協定,劉姍姍享有類似領事官員的地位,「她只有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的行為才能享有豁免」。

面對記者查詢,駐美官員強調,外交部長楊進添已表明我方立場:依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的精神,外交官是否執行公務行為的認定權在派遣方,外交部將據此要求美方無條件釋放劉珊珊,絕不退讓。

【2011/11/15 聯合報】@ http://udn.com/



美官員:豁免權不適用劉姍姍案
 
【中央社╱華盛頓14日專電】 2011.11.15 06:23 am
 
美國國務院今天重申,被捕的駐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姍姍外交豁免僅適用於公務。不過國務院官員私下透露,豁免權恐不適用於這起案件

美國國務院副發言人唐納(Mark Toner)今天在記者會中答覆中央社詢問劉姍姍案最新進展時表示,他不能對進行中的司法案件表示意見,建議記者向密蘇里西區聯邦檢察署詢問。

記者詢問,劉姍姍案是否適用「外交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唐納表示,根據1980年10月台美簽署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劉姍姍的確享有與領事官員相同的地位,意謂她的豁免權僅限於許可範圍內的行為。

至於國務院是否收到來自聯邦調查局(FBI)關於此案的訊息,唐納表示,並未接到此種訊息。

此外,有國務院官員私底下向中央社表示,他的理解是,唯一的問題是行使豁免權必須是執行公務相關的行動,他不認為豁免權適用於這起案件。

【2011/11/15 中央社】@ http://udn.com/
 


美虐傭案例 「外交豁免權」成焦點
 
【中央社╱洛杉磯14日專電】 2011.11.15 03:01 am
 
駐堪薩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劉姍姍涉嫌美國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名,遭到逮捕收押。事實上,類似案例曾經發生,被告是否具有豁免權,也仍是爭議不休的話題。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Union)在2007年提出的一份報告,就舉出4件外交官涉嫌虐傭的案例,而這些案例都引起豁免權的爭議。

其中發生在1996年的印度女傭史娃娜(Vishranthamma Swarna)控告科威特外交官一案,歷經多次上訴後,還是被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駁回重審。

根據法院判決書的內容,印度籍的史娃娜在1995年前往科威特,擔任1名退休高階警官的傭人,而高階警官的女婿阿瓦第(Badar Al-Awadi)時任科威特駐聯合國代表團三等祕書,阿瓦第夫婦對史娃娜的表現很滿意,因而提出月薪2000美元的合約,將史娃娜帶到美國做為幫傭。

但史娃娜一到紐約,阿瓦第夫婦就沒收她的護照,每月只給史娃娜200到300美元薪資,而且一周7天無休,每天工作17個小時,也不允許史娃娜外出,史娃娜一狀將阿瓦第和科威特政府告上法院。

在地方法院審理時,由於阿瓦第已經離開外交官職務,因此地方法院認為阿瓦第已不再具有維也納公約下的外交豁免權,但承認科威特政府受美國外交主權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y Act)的保護。

對於地方法院的判決,兩造都決定上訴。史娃娜認為她與阿瓦第的訴訟屬商業行為,不應受豁免保護;而阿瓦第則提出維也納公約下餘效豁免(residualimmunity)的條件,主張他雖然已經卸任,依然享有豁免權。

然而上訴法院認為,餘效豁免限適用於公務,而阿瓦第與史娃娜的聘雇行為與此無關。

阿瓦第雖堅稱史娃娜的工作內容包括協助招待訪客,並指導其他傭人烹煮科威特料理,屬於公務行為,但上訴法院最終仍認定阿瓦第不受豁免權保障。

至於史娃娜的上訴,同樣也遭到上訴法院駁回。上訴法院認為史娃娜與阿瓦第的聘雇行為,並不能支持史娃娜將商業行為與豁免權脫離的要求,也就是說,只要是科威特外交官於公務上必需的聘雇行為,就受到豁免權的保障,也確立了科威特政府的豁免權。

上訴法院也裁定,地方法院不能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做出審判,因被告可能因誤解仍有豁免權而無需出席,並非故意,因此發回重審。
 
【2011/11/14 中央社】@
http://udn.com/


美公民聯盟 主張豁免權排除虐傭
 
【中央社╱洛杉磯14日專電】 2011.11.15 03:01 am
 
外交官虐傭的情況,在美國並不少見,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去年就曾因印度女傭遭科威特外交官虐待一案,要求將虐傭行為排除於外交豁免權的保護之外。

曾是科威特駐聯合國外交官的阿瓦第(BadarAl-Awadi)因虐待印度女傭史娃娜(VishranthammaSwarna),被史娃娜一狀告上法院,引發了外交官的豁免權爭議。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Union)與全美亞裔法律辯護與教育基金等13個團體,去年2月在法院審理史娃娜─阿瓦第案時,就曾經共同提出要求,支持史娃娜對阿瓦第以及科威特政府的訴訟,但被告聲稱他們的作為受到外交豁免權的保障。

在這份要求中,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等13個團體認為,虐傭與人口販運是商業行為,都是屬於個人利益的一部份,不在外交官員的行使公務範圍內,不應受到外交豁免權的保障。

此外,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在2007年就提出一份報告,指稱擴大外交豁免權的範圍,已經妨礙了防範人口販運以及現代奴役的成效。

而美國國會通過的「保護人口販運受害人條款」,堵住人口販運的法律漏洞,每1名人口販運的受害人都應該獲得保護。

報告也指出,美國同意讓外交官員以特別的A-3或G-5簽證引進家管人員或保姆,每年發出的A-3或G-5簽證逾3000張,而且近年來外交人員虐待傭人的情況增加許多,但沒有1名外交人員因此受制裁,外交豁免權不應該成為虐傭或人口販運的保護傘。

【2011/11/14 中央社】@ http://udn.com/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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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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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者清單(2)  
2011/11/19 22:08 【公義之聲】 劉姍姍案的停損點
2011/11/15 21:44 【公義之聲】 僅憑菲傭的片面指控,美國檢警就可以羈押人了?這是什麼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