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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姍姍案的停損點
2011/11/18 09:00:27瀏覽1528|回應0|推薦3

劉姍姍這個案子,外交部處理得真難看,美方公開發言對於我國主權國格的損害都已經造成,但我方現在連怎麼做停損,都還不知道,跟律師不同調,律師說要認罪協商,外交部發言人卻否認有認罪協商之議。

美方在這個事件的處理,相當故意,也相當無禮,並已戳破台美故意不說明白的模糊空間,多次發言公開否定我國之主權(這是以前從未明說之事,連中共與美國之建交公報,美方的用語是「認知」Acknowledge中共所謂之一中三原則,並非「承認」Recognize此一原則)。並且限縮我國駐外人員之實質豁免權範圍至協定之嚴格文義範圍(這也是打破多年外交慣行、國際習慣法之舉,美方在代表處八樓女廁外,逕行逮捕劉,不給類同領事之領事館與官邸不受侵犯權,及領事與其家屬之人身自由的絕對維護),並以輕微之所謂虐傭事件,就將我國駐外現職參事羈押禁見多天,不給代表處訪視(這個實在很超過,即使殺人犯也有被該國領事人員探視的權利,美方竟不承認我方駐美代表處人員對於被羈押的我國僑民,有領事探視權,若果然如此,我方從此以後,也該相對剝奪AIT駐台人員的領事探視權才是),很突兀,很無禮。

藉由此案,美方多次公開發言,宣稱我國不是個主權獨立國家(Taiwan is not a sovereign state),所以我國駐外人員沒有一般外交公約之外交豁免權,對於被羈押的僑民也沒有領事探視權。而我方駐外人員所獲得之特權與豁免待遇,僅是美方行政部門未經國會同意之一紙協定所賦予(沒有法律位階,是行政命令,也隨時可由行政部門片面改變或撤回,立法部門沒有牽制能力),僅限其職務行為。更重要的是,美方藉由此案表明,我方駐美人員,並不能比照國際習慣法(經過多年反覆施行,相關人等對其效力具有法之確信)的外交慣例,對於我方駐美代表處與其首長官邸,美方沒有放棄司法管轄權,而對於我方領事人員與其家屬的人身與行動自由,也不給予絕對保障。

以前,在2004年,鮑威爾擔任美國國務卿訪問香港,接受鳳凰衛視獨家採訪,當鳳凰衛視採訪記者對“臺灣主張臺灣是主權國家,無需宣佈獨立”這一問題詢問其看法時,鮑威爾說出,「台灣不是個主權獨立國家(Taiwan is not yet a sovereign state)」,已經震驚全台,但他至少有加個yet(還未),意指仍不排除我們日後成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可能。現在少了這個yet,意思就差很多。

以前我們尚可在雙方默契下,默認引用國際習慣法的領事及家屬之人身及行動自由的絕對保障,還有為也納公約等之外交豁免權與特權,給予雙方之派駐他國人員,等同未斷交前之待遇,簽證也是用雙方口頭協議的方式,並不再發給對方派駐本國人員外交簽證,而是用特惠商務投資簽證處理,維持實質的通關免檢待遇。現在這些實質外交豁免特惠待遇,美方明白的跟全世界說,都不適用於我方駐美人員了。

更很可能是我方一廂情願,自認為雙方斷交後,仍有台灣關係法,更由於該協定是抄維也納領事公約,所以我方駐美人員仍然有此領事人身保護特權與外交豁免,但美方從未有如此之認知,只是今天藉由此案,把它說清楚,講明白而已。

就像鮑維爾以降,至萊斯,到希拉蕊,把美國支持一中原則,絕不支持台灣獨立,一直掛在嘴上,到處講。只是我們一直假裝沒聽到而已。而中國方面,也一直覺得美國人口是心非,嘴上講一套,行動做一套,實際支持台灣獨立。

中國在任何場合,都要把一中原則,台灣是他們的,自己領導說一次,然後要外國來賓或使節,也說一次,新華社與人民日報在頭版再報導一次,他們才覺得心安。只要哪個外國人沒說台灣是他們的,他們就惶惶然,覺得這些外國人拿中國那麼多好處,又不說台灣是他們的,就又被外國人羞辱一次了,激怒不可終日。

這種恐外獨台情結,很像我們很小的時候,在寫作文或參加演講比賽的最後,一定都要加上一句,「反攻大陸,解救苦難同胞」,不然就是零分,一樣的荒謬,一樣的因自卑而造成的偏執,當然現在回想起來,也還是很有趣。

總之,外交是這樣的,總有一方要主動遞出橄欖枝,釋出善意,期待對方也有相等回報。

不過,伸了那麼久的橄欖枝,人家都不理,手都痠了,橄欖枝也枯乾了,我說也可以了。

我方多年的善意,今天得到了美方這樣的回報,我認為,我們的熱臉,大可以不要再去貼美國的冷屁股了。

沒別的法子,AIT駐台人員,你們從此也沒有這些實質外交豁免特惠待遇,大家禮尚往來,從此公事公辦。

劉姍姍案的停損點:

我是認為這個案子應該如該律師說的,快刀斬亂麻,不提豁免權(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已經公開發言,說明這個案子美方認為沒有豁免權的適用),直接進行認罪協商,是比較好的停損點,劉也可以比較快被放出來。

若以一般刑案被羈押的被告來說,獲得交保是他的憲法權利,檢察官要證明其有逃亡、串證、滅供的「顯然可能」,使法官做出繼續羈押的裁決,舉證責任在檢方。但即使被法院判決繼續羈押,被告之後,仍然隨時可透過律師聲請保釋,再請求法院開庭審理羈押之必要性。而被告付得起錢的情況下,律師一定會要求交保,只是在保額上,盡量降低。

但是本案我國外交部堅持劉為我國派遣駐美之總領事,其官邸僕役,該菲籍幫傭,也是我國代表處與該菲傭簽定的,為其辦理工作簽證,薪水也是由代表處直接發給該菲傭的,依照斷交後雙方於1980年簽定之豁免與特惠協定,劉對該僕役之管理監督行為,為其「職務行為」,應有類同領事豁免權之適用。但美方,包括美國檢察官與美國國務院,也已多次公開表明,美方認為該管理監督行為,非屬其「職務行為」,並沒有該協定所稱類同領事豁免權之適用。所以,該幫傭是否為行政人員,而對其指揮管理,是否為領事人員之「職務行為」,有無豁免權之適用,是本案的一個爭執點。

劉若聲請交保,就等於是承認劉沒有豁免權,等於我方也同意美方前述說法,我國領事人員從此就沒有人身與行動自由之保障,所以劉必須自願放棄交保的權利,而該律師就不能替劉聲請保釋出獄,法院也因此問了劉六次,確定其真意。因此,在本案審理期間,劉必須繼續被羈押在看守所裡。而大陪審團的一個審級,組一個大陪審團,就要花上半年到八個月的時間,從法院開始審理到判決,至少就要花上一年,而這案子至少要打兩個審級,還很可能會打到最高法院,再更審,曠日廢時,沒有花上三、五年,不可能確定。若要趕快讓劉出來,只剩下該律師說的,與檢察官完全合作,進行認罪協商一途。

美國司法採訴因制度,法院僅能就檢方起訴之罪名與內容進行審理,沒有起訴不可分原則的適用,不能擴張起訴範圍,而法院也不能變更起訴之法條。若照劉之律師的說明,其以劉之最大利益為考量,採取與檢方合作進行認罪協商的話,其與檢察官之間可以協商的範圍很大,包括罪與罰,甚至有不認罪但接受刑罰(類似民事和解,主要目的在使被害人受到賠償,但加害人在後續訴訟上,不會受到本案判決之拘束)的可能,而法院也必須受其協商結果的拘束。

所以,劉最好的協商結果,是不認罪,但接受短期自由刑、緩刑、罰金與賠償被害人的處罰。次佳的協商結果,是認一部分輕罪,而受該輕罪法定刑中較重之處罰,其他部分不認罪,檢察官也未起訴,法院也無法審理,檢察官逕以不起訴結案,認罪的部分,當然有既判力,而檢察官不起訴的部分也有既判力,不會再受訴追(這是最普遍的情況)。比較不利的協商結果,是認所起訴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契約詐欺4級重罪,但受較輕的刑罰。因為律師是代表劉的最佳利益,不管我國外交部怎麼想的,他這樣做,與檢方完全合作,有考量檢方手中證據,與大陪審團訴訟會曠日廢時等因素,確實是最快能讓劉被釋放,且受最輕刑罰的方法。

(剛剛看到報導,認罪協商已經基本完成,劉姍姍的協議包括,自願離境美國、向當事人提出賠償及獲得緩刑,而緩刑條件包括無須入獄及繳交罰款。跟律師說的達成刑事「和解」,差不多。這個律師利害。)

我認為,事後待她回國移送法辦詳加調查。而且,她自己代表處的人,都瞞著她與外交部,跑去作證指控她去了,不論她有沒有做虐傭的事,其管理無能,無法掌握情資,未向長官適時回報,未得允可,私自行為喪權辱國等,就可以撤職查辦與受懲戒罰了。我也認為堪薩斯代表處這一干人等,勇於內鬥,私自任意作證,招來外辱,都該被撤職查辦。

這個外交部一問三不知,什麼都不知道,平常不知道都在忙著做什麼?馬英九,這就是你該過問的事情。

請繼續閱讀:

  1. 台美關係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2. 僅憑菲傭的片面指控,美國檢警就可以羈押人了?這是什麼人權?
  3. 馬英九,硬起來,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也抓個AIT處長,回敬美方。


達成認罪協議 劉姍姍將遞解出境

劉姍姍委任律師沃肯與台灣記者會面後繼續聯絡,希望能讓劉在18日就依據認罪協議遞解出境,返回台灣。
華盛頓特派員劉永祥/攝影
我國駐堪薩斯州辦事處處長劉姍姍的委任律師沃肯17日表示,已與檢方達成認罪協議。18日上午聯邦地方法院開庭審理,劉姍姍將就「外籍勞工契約詐欺」這項罪名認罪;若法官同意認罪協議內容,劉姍姍將獲判緩刑,立即遞解出境,不必服刑。

沃肯指出,他沒有向檢方主張劉姍姍應享外交豁免,一方面是美國國務院已認定她在本案不享豁免,而且就檢方提出相關案情來看,是否有豁免權不會影響她是否違法的判定。

檢方控訴罪名僅「契約詐欺」,沒「虐傭」

檢方在訴狀引用駐堪薩斯辦事處館員證詞,指劉姍姍對家裡幫傭施以言語及暴力凌虐。沃肯強調,檢方控訴劉姍姍的罪名只有「契約詐欺」一項,沒有「虐傭」,劉只就前一項認罪。

沃肯說,這項認罪協議符合劉姍姍的最佳利益,「有些可能加入的部分,後來並沒有加入」;有時不要繞著明知會惡化的事情打轉,有時就應接受協商出來的合理結果。他轉述,劉姍姍得知他與檢方達成協議後,覺得鬆了一口氣。

華府執業律師黃瑞禮認為,這是很好的結局,台灣政府可以在技術上迴避豁免權問題,當事人不用入獄,而且只就契約詐欺認罪,不必面對虐待幫傭的指控這個案子本來就應速戰決,能這麼快解決,算是處理得很漂亮。

沃肯表示,劉姍姍被認定涉嫌詐欺,是因為她與該名菲傭簽訂雇用契約,卻在後者抵達美國後改變條件,她就是針對「改變契約條件」這個部分認罪。

劉姍姍須給付受害菲傭 相當金額的賠償金

依據認罪協議,劉姍姍須給付受害菲傭相當金額的賠償金,其數額是以一周工作40小時為基準,計算該名菲傭為劉工作以來應有的超時工作加班費。另外還可能加上懲罰性賠償。

沃肯表示,由於沒有主張豁免權,律師費、賠償金及其他費用都會由劉姍姍及其家人支付,不會動用台灣政府一毛錢。他強調,台灣政府對於他與檢方展開認罪協商及達成的協議內容都知情,也表達支持。

他說,美國國務院從一開始就掌握本案,他相信如果沒有國務院的支持,認罪協議將無法完成。



法官若接受劉姍姍認罪 美遞解出境
 
【聯合報╱華盛頓特派員劉永祥/堪薩斯市十八日電】 2011.11.19 03:41 am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台北時間十八日晚間審理駐堪薩斯州辦事處處長劉姍姍案,劉就「外籍勞工契約詐欺」一項罪名認罪,承審法官凱斯對律師與檢方達成的認罪協議,仍要考量;若接受認罪,劉將立刻遞解出境。


劉姍姍出庭時穿著囚衣,戴著腳鐐,委任律師當庭交付約八萬美元支票,支付菲傭補償費。

認罪協議主要內容包括:律檢同意劉犯行的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建議法官判決零到六十個月的緩刑,她也須給付受害菲傭賠償金。劉不會獲釋,也不必服刑,完成相關法律程序後,就直接遞解出境。

法官同意認罪協議內容後,法院將進行判決前調查,隨後由法官判決緩刑及遞解出境,劉姍姍就交由國土安全部人員送上台灣班機。委任律師沃肯表示,只要飛離美國領空,「她就自由了」。

劉姍姍認罪後,她會留下刑事犯罪紀錄,十年內不能再入境美國;十年之後,要申請赴美簽證非常困難。
 


全文網址: 法官若接受劉姍姍認罪 美遞解出境 | 駐美外使遭逮捕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6728010.shtml#ixzz1e7rppb7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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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探視權: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訂于維也納)

第三十六條 與派遣國國民通訊及聯絡

  一、為便于領館執行其對派遣國國民之職務計:

  (一)領事官員得自由與派遣國國民通訊及會見。派遣國國民與派遣國領事官員通訊及會見應有同樣自由。

  (二)遇有領館轄區內有派遣國國民受逮捕或監禁或羈押候審、或受任何其他方式之拘禁之情事,經其本人請求時,接受國主管當局應迅即通知派遣國領館。受逮捕、監禁、羈押或拘禁之人致領館之信件亦應由該當局迅予遞交。該當局應將本款規定之權利迅即告知當事人。

  (三)領事官員有權探訪受監禁、羈押或拘禁之派遣國國民,與之交談或通訊,並代聘其法律代表。領事官員並有權探訪其轄區內依判決而受監禁、羈押或拘禁之派遣國國民。但如受監禁、羈押或拘禁之國民明示反對為其採取行動時,領事官員應避免採取此種行動。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各項權利應遵照接受國法律規章行使之,但此項法律規章務須使本條所規定之權利之目的得以充分實現。

這個領事探視特權,依據是國際公約,跟各國法律規定之律師接見權或家屬會面權,依據是各國之國內法,是不同層次的東西。

我國有關律師接見權的規定,是規定在刑訴法。

第 34 條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
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
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
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
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這個領事探視權等外交豁免特權,是由國際公約傳來的駐在國義務,是派出國領事人員才能享有之特權,美國人已經明言,TECRO駐美人員在美國並不享有此特權,所以,從此以後,AIT駐台人員,在台灣也不能享有此特權。

但是,我們也不要覺得只有台灣人受到美國人的歧視,只有我國代表處人員不能主張領事探視權,去探視被羈押在美國監所的我國僑民。美國人是根據其國別,邦交友好程度,有明顯差別待遇的。

這一點根據美國人孔傑榮的說法,是美國自己長期忽視《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結果。在美國司法實務的做法上,並非一視同仁給予所有邦交國此特權,對於許多國家,美國違反該公約明定的義務,並不給予其領事探視權、聽審權等,做法令人反感。因此美國政府可能也不希望向任何國家提起領事保護這個議題,而採取個別磋商,繼續其照國別差別化待遇的做法。(參孔傑榮專欄-加強中美領事條約人權保障

所以,我們以前主動給他們領事探視權等外交豁免特權,可能也是白搭,美國人根本不領情。由於美國不承認我國,中國與美國又是戰略夥伴同盟關係,中國又到處宣稱台灣是他們的,所以,我方駐美人員所享的特惠待遇,可能最類同的是,與美國無邦交,又跟美國盟邦以色列為敵的,巴勒斯坦政府之駐美人員所享的外交禮遇。

總之,這種外交特惠待遇,都是平等互惠的,即使公約有明文規定,還須當事國自己去奮鬥爭取,更不要說我們這種跟大部分國家都沒有邦交的國家,所以我國外交人員難為,但就是不容易,才要你們好好做呀,不要淨搞些喪權辱國之舉。

外交行為,需要適時表態,有衝突並非壞事。若沒有李登輝前總統的震怒,過境美國時拒絕下機的表態,就沒有後續的陳水扁與馬英九總統過境美國時,所享的類同外國元首過境美國之各種禮遇特惠待遇。同樣的,若有脫稿演出,例如李總統在康乃爾大學發表公開演說,造成中國的不斷抗議,非屬美方認知的「過境」活動,就會限縮下一次的過境,能得到的特惠待遇。外交活動,需要不斷表態、試探、摸索、表態,在衝突中發揮創意,因時制宜,各取所需,得到實質的好處。若實質上吃了虧,我們在嘴巴上,也要占點便宜回來,不可示弱,讓人瞧不起。

這個案子,停損點就界定在這是劉的個人行為,是其個人與菲傭簽訂的僱傭合約,認罪協商,遞解出境了事。這是損害控管,只求本案不要再造成台美關係更多傷害。至於如何彌補本案所造成的傷害,就要外交人員去發揮創意了。

另外,關於領事人員之人身、行動自由的保護,以及可拒絕作證等特權,都規定在公約的第二節裡,雖然美方也都說了,我們TECRO人員並不適用,但是我方可是自認為仍有適用的,也請大家參考一下。

第二節 關于職業領事官員及其他領館人員之便利、特權與豁免

第四十條 對領事官員之保護


  接受國對于領事官員應表示適當尊重並應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以防其人身自由或尊嚴受任何侵犯。


第四十一條 領事官員人身不得侵犯


  一、領事官員不得予以逮捕候審或羈押候審,但遇犯嚴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機關之裁判執行者不在此列。

  二、除有本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對于領事官員不得施以監禁或對其人身自由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之拘束,但為執行有確定效力之司法判決者不在此限。

  三、如對領事官員提起刑事訴訟,該員須到管轄機關出庭。惟進行訴訟程式時,應顧及該員所任職位予以適當之尊重,除有本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並應盡量避免妨礙領事職務之執行。遇有本崐條第一項所稱之情形,確有羈押領事官員之必要時,對該員提起訴訟,應盡速辦理。


第四十二條 逮捕、羈押或訴究之通知


  遇領館館員受逮捕候審或羈押候審,或對其提起刑事訴訟時,接受國應迅即通知領館館長。倘領館館長本人為該項措施之對象時,接受國應經由外交途徑通知派遣國。


第四十三條 管 轄 之 豁 免


  一、領事官員及領館雇員對其為執行領事職務而實施之行為不受接受國司法或行政機關之管轄。

  二、惟本條第一項之規定不適用于下列民事訴訟:

  (一)因領事官員或領館雇員並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國代表身分而訂契約所生之訴訟;

  (二)第三者因車輛船舶或航空機在接受國內所造成之意外事故而要求損害賠償之訴訟。


第四十四條 作 證 之 義 務


  一、領館人員得被請在司法或行政程式中到場作證。除本條第三項所稱之情形外,領館雇員或服務人員不得拒絕作證。如領事官員拒絕作證,不得對其施行強制措施或處罰。

  二、要求領事官員作證之機關應避免對其執行職務有所妨礙。于可能情形下得在其寓所或領館錄取證言,或接受其書面陳述。

  三、領館人員就其執行職務所涉事項,無擔任作證或提供有關來往公文及文件之義務。領館人員並有權拒絕以鑒定人身分就派遣國之法律提出證言。 


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主權國家--虐傭案凸顯出來的殘酷國際現實

By 政治中心
台灣英文新聞
2011-11-20 09:10 AM
台灣駐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姍姍穿囚服、戴手銬腳鐐,淪為階下囚,情何以堪;不唯如此,堅持台灣在美外交官享有豁免權的台灣外交部,也被密蘇里州西區法院檢察官辦公室在新聞稿裡再將了一軍,堅持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虐傭案讓台灣形象遭到重傷害!更重要的是,劉姍姍案觸碰了一個美台都刻意模糊化的灰色地帶,讓台灣被迫面對殘酷的國際現實。在台灣即將進行總統大選之際,台灣的國家定位究竟是什麼?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與中國的關係為何?三位總統候選人都應該清楚表態。

對於劉姍姍或中華民國政府而言,將這個難堪的國際虐傭事件定位為個人的勞資契約糾紛,以速戰速決的方式設下停損點,劉姍姍可望在認罪賠款後儘速被遞解出境,雖然名譽掃地,外交官生涯可能就此終結,至少不必在美國坐牢。

檢察官辦公室的聲明雖然令台灣受挫,但至少這個案子的爭點不是台灣外交官是否享有完全豁免權,法院並沒有做出不利台灣外交官豁免權的見解和判例,否則後果嚴重,未來成為廣為引用的判例,那傷害的將是台灣的國際地位。

劉姍姍的律師沃肯曾坦白告訴記者,他就豁免權問題研究了相關文件後,發現若要以此為由替劉辯護,不但官司可能冗長,而且還不見得會贏,所以沒有必要去碰這個問題。一位資深華府律師甚至直言,要劉姍姍就外交豁免權問題打官司,「是要她去當烈士」。

基於台灣關係法,美台雖然沒有正式外交關係,但駐美外交人員所享有的外交豁免權過去從來沒有遭受過挑戰,以至於許多人都忘了,美台關係是一個特殊的國際關係,劉姍姍的案子觸碰了一個美台都希望模糊化的灰色地帶,讓台灣被迫面對殘酷的國際現實。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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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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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者清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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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1 13:08 【公義之聲】 台奴案「違和解協議」 劉家要告何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