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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美關係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2011/11/16 10:55:40瀏覽1564|回應0|推薦0

引用文章: 僅憑菲傭的片面指控,美國檢警就可以羈押人了?這是什麼人權?

我真正想問的是,為什麼美方要選擇在這個時候,甩馬英九一個大巴掌?

劉姍姍這案子,本質上是民事契約履約爭議,兼及刑事虐傭情節,本來若台美溝通良好,可以有多種處理方式,(例如,民事部分與菲傭和解,刑事部分,我方與美國檢方司法合作,將劉調職帶回在台起訴處理,或為了審理方便,我方自願放棄豁免權,將劉停職留美以配合美國檢方之起訴與美國法院之審理等),不是不可以談,雙方都可以找到下台階,講些場面話,不用撕破臉,但現在弄成這樣,已造成台美關係倒退至雙方斷交時的情況,造成雙輸。

大家可以想一想,台美關係到底最近出了什麼問題?是我們跟大陸走得太近,那個和平協議的提議,馬英九提得不好嗎?是美國牛肉又要進口嗎?是台日開放航權協定,開得太快嗎?

整個事件,從菲籍幫傭於八月逃跑就開始了,中間代表處還有多人受傳去作證,現在都十一月中了。

美國的檢察官是政治任命,若幹得好,可能下一步就是競選市長,所以其偵辦與羈押,絕對要考量政治壓力與外交現實,與行政部門做好溝通。況且,這種案子,如果國務院說「有豁免權」,外交事務是聯邦部門說了算,地方檢察官就要放人了,幾個月的偵查訊問結果,就會變成白費工夫。因此,美國檢察官偵辦此案期間,一定有透過管道先詢問美國國務院的看法,其法律見解得到國務院的支持,即台灣駐美官員沒有外交豁免權,才會繼續偵辦下去,所以,美國國務院不可能會不知情。從檢察官的數次公開發言與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的兩次發言,就可以看到他們的說法是一致的。(美國一個熱門影集,上一季正好有播出類似的情節,顯然給該檢察官許多啟發。)

從菲傭逃跑,向FBI報案,劉施壓尋人,到代表處的人收受美方司法機關的傳票,私下到庭接受美方之偵訊並作證,FBI收集證據,有人通報美方劉將調職回國,到FBI直接進入官邸(或代表處所在之樓層)逮人,進而羈押禁見,都需要時間,與法院簽發的傳票與拘捕令,不是一天兩天的事,兩三個月的攻防,雙方的外交系統,若有功能,都不可能不知道這件事。

若我國外交部對此案完全不知情,根本是狀況外,就此而言,本身就是件很離譜的事,要徹底檢討,真的太無能了,全部都應該免職下台。而堪薩斯代表處很小,就幾個人而已,幾乎全部涉案,都要查辦。

(一國派駐外國之外交人員,其實都是情報人員,負有收集情報(政情、商情、軍情)的任務,應為國效力,其國家認同,最不能錯亂,對於司法管轄權與外交豁免權,應有職業警覺。各國領事館都是情報中心,現在這些人,都對美國司法機關投降,私下接受訊問,甚至密報,招惹外辱,不配繼續擔任駐外人員。)

但照底下報導所述我國外交部長楊進添對此事的反應來看,除非他很會作戲,是個外交天才,不然的話,他真的是在狀況外!

天哪,這案子,堪薩斯代表處人員,已經與FBI&美國檢察官纏鬥了三個月左右,有的反抗,有的配合,有的密告,有的作證,鬧得不可開交,弄到美國檢察官公開聲稱我國不是個主權國家,美國國務院發言人說台灣駐美人員,僅有類領事之待遇,但僅限其職務行為。這些,我國駐美代表袁健生竟然都在狀況外,還跑去夏威夷,湊APEC的熱鬧,而國內長官,包括外交部長、次長、發言人等,竟然也都一無所知。實在太失職了!這些駐美人員通通都應該被撤職查辦,外交部應該好好把駐美人員全部換血與整頓一次。

若我國外交部對此事件知情,並已訓令劉回國接受調查處置,但美方選擇先發制人,強入官邸(若底下報導屬實,是更嚴重的,進入代表處附連之土地),將劉逮捕,進行羈押並起訴,明顯是不接受我方自行處置的做法。也就是我前面說的,美方故意選這時間,用此事件,甩馬英九一個大巴掌。

美方在這個事件的處理,相當故意,也相當無禮,並已戳破台美故意不說明白的模糊空間,多次發言公開否定我國之主權(這是以前從未明說之事,連中共與美國之建交公報,美方的用語是「認知」Acknowledge中共所謂之一中三原則,並非「承認」Recognize此一原則),並且限縮我國駐外人員之實質豁免權範圍至協定之嚴格文義範圍(這也是打破多年外交慣行、國際習慣法之舉,美方在代表處八樓女廁外,並非原先傳出的在其官邸,逕行逮捕劉,不給類同領事之官邸及其與家屬之人身自由的絕對維護,我國總統赴美的實質外國元首過境待遇,以後也有可能被美方片面降格),並以輕微之所謂虐傭事件,就將我國駐外現職參事羈押禁見多天,不給訪視(這個實在很超過,即使殺人犯也有被探視的權利,照底下報導所說,美方竟不承認我方駐美代表處對於被羈押的我國僑民,有領事探訪權,若果然如此,我方從此以後,也該相對剝奪AIT的領事探望權才是),很突兀,很無禮。

美國人處理外交,手法一向是很細膩的,美方究竟為何原因,做此突兀無禮舉動與公開發言,值得國人深思。

還有,照FBI幹員證詞所指控的情節,劉所犯應是三年以下的輕罪,照我國刑法規定,國外犯輕罪,本來是不罰的,若調查屬實,僅能對其進行行政懲處而已。不過,我國駐外代表處與其首長之官邸,我國仍有管轄權,並不屬於「境外」,此時,我國司法管轄權與外國之司法管轄權就產生衝突。

若照判例所示的處理方式,在外國自願放棄管轄權的慣例運作下,我國當然取得劉案之專屬之管轄權,所以劉即使回國,對於其駐外期間於使館或官邸內發生之罪行,若美方轉交事證給我方是最好,不然我國檢警仍能自行接續偵辦,調查後仍能起訴,而法院也能對其加以審理,若案情屬實並加以判刑與執行。這也應該是原來外交部訓令劉調職回國的處理方式,只是美方顯然不能接受這樣的處理方式,才會侵入官邸(或代表處),直接逮人。

台美關係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此案之損害已經造成,駐美代表難辭其咎!

藉由此案,美方宣稱我國不是個主權國家,我國駐外人員沒有一般外交公約之外交豁免權,對於被羈押的僑民也沒有領事探視權,而我方駐外人員所獲得之特權與豁免待遇,僅是美方行政部門未經國會同意之一紙協定所賦予(沒有法律位階,是行政命令,也隨時可由行政部門片面改變或撤回,立法部門沒有牽制能力),僅限其職務行為。更重要的是,美方藉由此案表明,我方駐美人員,並不能比照國際習慣法(經過多年反覆施行,相關人等對其效力具有法之確信)的外交慣例,對於我方駐美代表處與其首長官邸,美方沒有放棄司法管轄權,而對於我方領事人員與其家屬的人身與行動自由,也不給予絕對保障。

美國人講得那麼明白,做得那麼絕,我們也要一一對於AIT駐台人員,比照辦理,才是兩國外交,平等、互惠,原則的體現。

過去,美國駐台官員及家屬在台犯案的實例不少,如:前美國在台協會高雄辦事處官員家屬駕車撞死人被釋放;FBI科長在陽明山華語學校當學員,其子就讀美國學校,在台偷車飆車被逮事件,我國警方也在這位科長出面請求後立即放人;另一位美國在台官員的兒子拿漆噴灑國人汽車;我方皆比照外交人員特權豁免而網開一面,未追究刑責。

從此以後,我方應該照此案美方確定的標準,我們不必對美方駐台人員,代表處外或公餘時間的行為,或其家屬之行為,給予任何豁免,其官邸也不受保護,代表處外也可以逮人,大家都公事公辦,該羈押就羈押,該逮捕就逮捕。


劉姍姍廁所外遭上銬 外長:氣到吐血
 
【聯合晚報╱記者洪哲政/台北報導】 2011.11.16 02:58 pm
 
 
我駐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被指控虐傭而遭美檢羈押,外交部長楊進添昨日透露,美聯邦調查局埋伏在女廁外將劉姍姍強行上銬帶走,過程粗魯,檢方並一度拒絕駐館行使領事探視權,劉被逮捕初期也被禁止打電話,「這是連一般罪犯都可以做的事」,劉姍姍卻都不行,我方抗議表示不平,是因美方未採維護尊嚴的方式對待劉姍姍,「這不是護短」,因為如此一來,我方駐美外交官自此將無任何安全保障。

若劉違法 我不會護短

據透露,我方在美所聘律師,已與羈押中的劉姍姍會面,並轉知劉有關美國檢方準備的起訴內容;我方將轉而在法律面上與美國檢方周旋,目標希望劉姍姍能無保獲釋,並將向法官主張,劉姍姍若確實涉及違法,我方不會護短,但應交由我帶回處分。

廁所外遭逮 眼鏡都沒拿

楊進添表示,他之所以感到憤怒,是因FBI逮捕行為的粗魯。當日劉姍姍與同事約好,準備到停車場駕車外出公幹,臨時折回駐處8樓廁所如廁,FBI幹員竟待劉姍姍進廁所後,埋伏在女廁門口,待劉姍姍一出廁所,即強行銬上帶走她,連劉姍姍隨身的深度近視眼鏡都沒辦法回去拿。

楊進添表示,他台北時間10日凌晨3時接獲回報,對美聯邦調查局的舉措感到氣憤。至於我方有兩名駐堪處館員接受FBI約談後,劉姍姍遭FBI逕自逮捕,楊進添坦承他聽到這些消息真是「氣得吐血」。

楊:全力從法律面著手

對台美之間目前對豁免看法不同,美國務院已強調我方人員在執行公務之間才享有豁免,劉案恐不適用台美間豁免之際;楊進添指出,外交部除仍堅持對我方應享有的豁免待遇外,現在也全力從法律面來著手,確認全案在堪薩斯市當地所產生的法律問題,進行沙盤推演,除外交部派出3名對美國關係與法律專才前往外,另將結合我駐美代表處的法律顧問、律師組成專案小組,為劉姍姍打官司。楊進添表示,我方律師執業40年,有相當深厚的經驗。

【2011/11/16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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