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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美國決定「不那樣管」AI:一部兩黨 AI 草案,與歐盟走上了岔路
2026/06/04 00:39:37瀏覽46|回應0|推薦0

當美國決定「不那樣管」AI:一部兩黨 AI 草案,與歐盟走上了岔路

——從 H.R. 8516 看美歐 AI 治理的兩種哲學

陳宜誠律師(Vincent Chen)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Risetek Law & Patent Office)

2026 年 6 月

重點摘要

  • 核心翻轉:美國這部 AI 草案最特別之處,不在「管得多嚴」,而在根本不對 AI 系統本身設事前門檻——它選擇管「人怎麼濫用 AI」,而不是管「AI 長什麼樣子」。
  • 兩條路線:歐盟把 AI 系統依風險分四級、高風險者上市前須先過關;美國草案則靠政府帶頭、用可量測的自願性標準建立信任。一個是事前管制,一個是事後究責。
  • 不是不管:別誤會美國草案「完全不管」——它的第五編對用 AI 詐欺、做深偽下重手:AI 輔助銀行詐欺最重關到 30 年,深偽親密影像被害人可求償 15 至 25 萬美元。
  • 政府先做:草案要求每個聯邦機關設「首席 AI 官」、先把自己的 AI 採購與使用管好,再靠採購標準的外溢效果引導市場——治理主體是政府,不是企業。
  • 跨黨共識:這不只是一部草案的主張。川普 2026 年 6 月的行政命令明文拒絕對 AI 模型設政府許可制——一個來自國會(兩黨)、一個來自白宮,卻指向同一個方向:管行為、不管系統。
  • 歐盟轉彎:耐人尋味的是,歐盟自己也在 2026 年 5 月踩煞車——把高風險義務從 2026 年延到 2027 年底,轉向簡化與減負。「美歐大不同」的老劇本,正在收斂。
  • 台灣借鏡:對台灣而言,這場對照提醒我們:要立 AI 專法前,得先想清楚要管「系統」還是「行為」;以既有刑法因應 AI 詐欺、再輔以國家級評估能量,未必非走歐盟的全面管制不可。
  • 出口警示:只要產品碰到歐盟市場,台灣科技業者仍得盯緊歐盟的高風險義務(雖延至 2027 年底)與透明性義務(多數仍如期 2026 年 8 月上路)——歐盟法有域外效力

壹、一部「少見地」由兩黨一起提的 AI 法案

在華府,AI 立法多半吵成一團。但 2026 年 4 月,民主黨眾議員 Ted Lieu 與共和黨眾議員 Jay Obernolte 卻聯名提出了一部 AI 草案——《American Leadership in AI Act》(暫譯《美國人工智慧領導法草案》,編號 H.R. 8516)。兩人是上屆國會「兩黨人工智慧工作小組」的共同主席,這部草案整合了二十多項既有提案,份量不輕。

它之所以引起注意(連歐盟都在看),不是因為「管得多」,而是因為它選了一條和歐盟很不一樣的路。要理解這條路,得先看它「不做什麼」。

貳、美國的選擇:管「行為」,不管「系統」

這部草案最大的特色,是它幾乎不對私人企業開發的 AI 系統本身設下任何「上市前」的強制門檻。它的重心放在六件事上:建立標準與測試方法、打造研究基礎設施、管好政府自己的 AI 採購、保護勞工、防範深偽與詐欺、推廣 AI 教育。

一、用「可量測」取代「強制」

草案第一編設立了「AI 標準與創新中心」(CAISI),掛在美國國家標準暨技術研究院(NIST)之下。有趣的是它的用字:通篇講的是「自願性共識標準」「最佳實務」「測量科學」,而不是「強制要求」。它甚至明文寫了四條「禁止條款」——不給這個中心任何執法權、不賦予任何管制權、不強迫企業交資料、不增加任何通報義務。

換句話說,美國的邏輯是:與其由政府事前審查每一套 AI,不如先把「怎麼評估一套 AI 可不可信」這件事做到可量測、可驗證,再讓市場自願採用。這就是這部草案所謂「建立信任的方式」——靠科學量測,而不是靠法律強制。

二、政府先管好自己

草案第三編要求每個聯邦機關在法律生效後 45 天內,指定一位「首席 AI 官」,負責 AI 的負責任採購與風險管理。注意:這一編管的是政府自己,不是市場。它的算盤是——政府是 AI 的大買家,先以身作則訂好採購標準,再靠這股力量間接帶動市場。而且這一編還設了「落日條款」,定位很清楚:這是過渡性的治理框架,不是永久管制。

三、那它到底管不管 AI 的壞處?管,而且下重手

這裡要破除一個誤解:說這部草案「完全不管」,並不精確。它的第五編對「AI 的濫用」其實毫不手軟——用 AI 輔助郵電詐欺,最重關 20 年;銀行詐欺最重關到 30 年;製作深偽親密影像,被害人可請求 15 萬美元(涉及性侵、跟蹤、騷擾者 25 萬美元)的法定賠償。

所以精確的講法應該是:這部草案不對 AI 系統的開發本身設事前門檻,但對 AI 被拿來幹壞事,事後追究得很嚴。它管的是「行為」,不是「系統」。

四、不只是一部法案——白宮也站在同一邊

有人可能會問:這畢竟只是一部「草案」,還沒過關,代表得了美國的真實態度嗎?這是個好問題。而答案是:這條路線,行政部門也在走。

川普總統在 2026 年 6 月 2 日簽了一道行政命令〈促進先進人工智慧創新與安全〉,白紙黑字寫著:不得對新的 AI 模型(包括最先進的「前沿模型」)設立強制性的政府許可或預先審查。同一道命令還指示司法部,優先用既有的刑法去追訴「拿 AI 去非法入侵電腦、犯罪」的人;並設計一套自願性框架,讓開發者在模型發布前可以提供給政府測試。

看出來了嗎?拒絕事前許可制、用既有刑法追濫用、靠自願框架建立信任——這三點,和那部兩黨草案幾乎一模一樣。一個來自國會(立法)、一個來自白宮(行政),一個民主黨與共和黨合提、一個共和黨總統簽署,卻指向同一個方向。

當然,話要說得精確:這道行政命令也很重視國安,要求各機關加緊強化網路防禦,談不上「政府完全不管」。但在最關鍵的那個抉擇上——「要不要在 AI 上市前先設一道政府關卡」——美國的行政與立法兩個部門,答案一致:不要。這已經不是某一黨、某一時的主張,而是一種跨部門、跨黨派的共識。

參、歐盟的選擇:把 AI 系統分級,事前管制

歐盟 2024 年的《人工智慧法》走的是完全相反的路。它把所有 AI 系統依風險分成四級:不可接受風險(直接禁止,如社會評分)、高風險(如僱用、教育、執法、司法等領域,上市前須先通過符合性評估、做風險管理、留紀錄、設人為監督)、有限風險(如聊天機器人,負透明義務)、最小風險(不強制)。

關鍵在於:落入「高風險」的系統,在進入市場之前就得先過一連串關卡。這就是「事前管制」——管制發生在系統部署之前,而不是出事之後。配套的罰則也很有牙齒:違反禁止規定者,最高可罰3,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7%(取其高者)。這種按全球營業額計算的高額罰鍰,正是歐盟管制「玩真的」的核心。

一、但歐盟自己,最近踩了煞車

這是最值得注意的轉折。2026 年 5 月,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就《數位綜合法案》(Digital Omnibus)達成臨時協議,把高風險系統的義務生效期,從原訂的 2026 年 8 月,延後到 2027 年 12 月(足足晚了 16 個月);對中小企業也擴大豁免,整體轉向簡化、減負、促進創新。

為什麼?因為歐盟自己也意識到,原本的合規負擔太重,多數業者根本來不及遵守。換句話說,「美歐路線大不同」這個老劇本,正因為歐盟的自我修正而慢慢收斂——歐盟也開始往「減輕事前負擔、保留創新空間」的方向靠。

肆、一張表看懂兩種哲學

比較重點美國草案(H.R. 8516)歐盟 AI 法(含 2026 修正)
管什麼AI 的濫用行為(詐欺、深偽)+政府自己的使用AI 系統本身,依風險分級
怎麼管自願性標準+事後刑事/民事究責事前強制義務+上市前符合性評估
誰要負責聯邦機關自己為主;企業只就濫用行為負責私人提供者、部署者、進口商
罰得重嗎不設新管制機關;以刑事加重與民事賠償因應罰鍰最高達全球營業額 7%
管到海外嗎原則上不及於海外及於影響歐盟人民的境外企業

一言以蔽之:歐盟問的是「這套 AI 危不危險?」,危險就先管;美國問的是「有沒有人拿 AI 去害人?」,害人才究責。前者重預防,但可能拖慢創新;後者不擋創新、聚焦真實損害,但對還沒成形的系統性風險缺乏事前防線。沒有哪一個一定對——這正是各國都還在摸索的原因。

伍、對台灣的三點啟示

這場對照,對我們有幾個實際的提醒。

第一,先想清楚要管什麼。台灣若要立 AI 專法,得先決定管制標的是「系統」還是「行為」。美國的例子顯示,未必非走歐盟那種全面事前管制不可;以既有刑民事法制因應 AI 濫用、再輔以自願性標準,也是一條路。

第二,把「評估能量」當基礎建設。美國以 NIST 為核心建立測量科學與測試方法,很值得借鏡——就算不採強制管制,建立一個可信的國家級 AI 評估能量,本身就有治理價值。

第三,出口業者要盯緊歐盟。因為歐盟法有域外效力,只要產品或服務碰到歐盟市場,台灣業者就得準備面對它的高風險義務(雖已延到 2027 年底)與透明性義務(多數仍如期 2026 年 8 月上路)。

AI 治理沒有標準答案。歐盟選擇「先分級、再管制」,美國選擇「先建標準、出事再究責」,而當美國還在審這部草案、歐盟卻已開始替自己的嚴格法規鬆綁時,兩條看似分岔的路,其實正悄悄靠近。對台灣來說,真正的功課不是抄誰的作業,而是想清楚:我們要的,究竟是一個更安全、還是一個更自由的 AI 未來——以及,這兩者之間,該怎麼拿捏。

本文為立法草案與外國法制之比較介紹,非個案法律意見。H.R. 8516 現仍於美國國會委員會審查階段、歐盟《數位綜合法案》亦待正式刊登生效,所引條文與時點均以撰稿時可得查證之資料為準。

資料來源:美國 GovInfo(H.R. 8516 全文)、美國國會 Congress.gov、白宮官方網站(2026 年 6 月 2 日行政命令〈Promoting Advance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novation and Security〉)、歐盟官方公報(Regulation (EU) 2024/1689)、歐盟理事會 2026 年 5 月 7 日新聞稿。

©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陳宜誠律師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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