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台灣是美國的屬地?
2009/02/07 17:57:11瀏覽16159|回應0|推薦7

我們國家的正式地位,到底我們是啥,是一個國際公法上有關國家定位的最佳研究課題。
 
記不記得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2009年1月6日在美國華府說,台灣和中華民國不是主權獨立國家,仍為美軍佔領地。乍聽之下,覺得他不是在胡說嗎?如同以前常聽到的台灣地位未定論(日本版),剛開始我只覺得這是美國版的台灣地位未定論,但細讀他們的告訴狀後,我覺得他們有他們的道理在。雖然我不覺得他們有勝訴的機會,而他們也志不在此,關鍵是即使美國聯邦法院實質駁回這個訴訟(而不是程序不受理),就要先決定美國是否仍占領台灣(至今仍未使其獨立或歸還其予某國)。現在這個林志昇與何瑞元控告美國政府以決定台灣地位的案子,已經正式進入二審。關於他們的法律見解報導,我放在後面,給有興趣的人參考。
 
總之,令人意外的,假如聯邦法院做出實質裁決,我們就有機會跟波多黎各一樣,成為美國的屬地(佔領地)。
 
我個人是覺得,其實美國法院只要四個字:政治問題,這件事就會到此為止了哩,而這也是聯邦地院的判決意旨。
 
聯邦上訴法院如果也是做出這樣判決(我個人亦認為聯邦上訴法院仍然會維持聯邦地院的"本案是政治問題"之見解),還可以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不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不是每一件上訴的案件都受理的,要具有美國憲政的重要性或最高法院有意創造或推翻判決先例。所有提出上訴的案件中,會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機率,只有個位數的百分比而已。
 
我個人覺得這個案子打到上訴法院應該就差不多了,我也很懷疑美國法院會介入這種純然政治事件(而介入的結果對美國又無任何好處)。不過,如果美國最高法院會受理這案件,那也是件有趣的事,其判決必定是爆炸性的判決。
 
有關這個官司,當然原告也知道是必敗無疑,但是如果美國法院要判決原告實質敗訴而非程序駁回,就要先確認當初於1945年日本在台軍隊是把台灣交還給中華民國政府而不是由美軍佔領(更不是當時根本還不存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假如法院判定中華民國政府只是代表美軍,依照美國麥克阿瑟將軍下的行政命令而代為受領在台日軍的投降,則由於中華民國政府仍然在台灣存在,至今仍有效統領台灣,讓台灣已合法歸屬中華民國政府管領,所以台灣仍然並不符合讓台灣成為美國佔領地的法律要件。總之,即使判原告敗訴(美國政府勝訴),只要進入實質事實認定,就會讓中華民國政府於1945年依照同盟國協議(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協定)以及美國佔領軍對駐台日軍的命令而合法管領台灣的這件事實,得到美國法院的確認。
 
不要懷疑,我是非常希望林何他們兩人所提的這個案子,能夠成功的澄清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但如前所述,我並不覺得判決的結果能夠樂觀期待。我從年輕時開始,就是一個台獨份子,我不知道我們假如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我們是什麼?我年輕時就對教官質疑過,如果台灣不是獨立的,兩岸同屬一個中國,那麼對岸打過來要求統一,我們為什麼要抵擋?我國所在土地領域如果不是台、澎、金、馬及附屬島嶼,那我們還能統領什麼土地?我們有軍隊,有鈔票,有人民,有憲法,有政府,有國旗,有國歌,具有國際法上構成一個獨立國家的所有充分與必要因素,假如台灣竟然還不是一個獨立國家,那我們倒底是個什麼東西?
 
其實,這些問題的根源是以前的神經國民黨政權,癡心妄想反攻大陸奪回政權,發了瘋竟然自我否認自己的獨立性,堅持代表中國而被趕出聯合國(老蔣為典型代表,小蔣晚年認清事實開始建設台灣),竟與其敵人隔海唱合,與對岸的敵人聯手一起打擊台灣島內的台獨份子,造成現在我們這種尷尬處境。
 
總之,這個案子只要美國法院承認當初在台日軍(&占領地的軍政府)是向中華民國政府投降是接受美國占領日本之軍政府所下的命令,就有承認台灣是歸屬於中華民國政府(而非自稱擁有台灣,而且把這段鬼扯蛋於八零年代末寫入自己的憲法,並於2003年制定所謂反分裂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無上好處。老共也心知肚明,他們有不能對國際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仍於台灣有效存在的難處,這個案子會造成讓美國法院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仍有效統治台灣的後果,所以也是努力透過政治途徑施壓阻止。另外,中華民國政府並非林何所主張的流亡政府,國際法上之流亡政府是失去土地與人民的政府,中華民國政府雖然失去了曾經統治過的大部分土地與人民,仍於台、澎、金、馬及附屬島嶼有效存在多年,並非完全沒有土地與人民之流亡政府。總之,台灣當不當美國佔領地,倒是一點都不重要。
 
其實,當美國的屬地有蠻多好處的,例如不用繳稅(但也無投票權),可拿美國護照,而且美國對其屬地有保護與防衛義務(簡單來說,我國的國防就不用花錢,可以直接交給美軍負責),而不僅只是依照台灣關係法,美國有提供台灣防衛所需之武器的義務而已(美國決定我們需要什麼武器,我們也要自己花錢購買,還有自己去操作武器或打仗)。舉例來說,波多黎各有多次機會成為美國的第51州,美國聯邦也很希望他們獨立(不用再補助)或成為美國的一州(可以收稅),但是每次的波多黎各公投都沒過,因為當美國屬地蠻好的,每年可接受大量聯邦補助,又不必花費大量軍費,更不要繳稅。
 
 
------------------
 
台灣是不是中國的領土?(2009/01/13 00:30)
(●作者綠點,現居美國德州奧斯汀,大畢,服務業。簡介表示,他是永遠的「臺毒」,也強調最大最臭最硬的石頭是中國。)
 綠點
 
一‧前言:
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1月6日在美國華府說,台灣和中華民國不是主權獨立國家,仍為美軍佔領地。台灣人林志昇與美國人何瑞元也不承認台灣屬於中國。林志昇在自由時報投書裡說「二○○七年三月十八日,聯邦地方法院承認:『台灣人沒有國籍』」。他也說,下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美國華盛頓聯邦法院將首度針對台灣國際地位舉行言詞辯論。(註一)
 
二‧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夢幻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有一段文字關係台灣:「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說「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之前,至少要釐清下列幾個問題:誰是中國人民的祖國?祖國的神聖領土有多大?要吞併多少祖國的神聖領土才算完成統一?誰是台灣同胞的對口同胞?
如果中國人民的共同祖先是軒轅氏,中國人民的祖國應該是軒轅氏有效統治的中原;範圍頂多只是黃河的中下游地區。然而,這個中原應該不是中國人民的祖國;否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僅不須要號召全中國人民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反而應該主動將歷年侵占的土地吐出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眼中,中國人民的祖國應該是大清。
 
1636年,愛新覺羅氏建立大清,並於1644年入主中國北京,暨於 1684年正式將台灣併入版圖。根據維基百科,大清在1759年時的疆域是:北起蒙古唐奴烏梁海地區及西伯利亞,南至南海,包括「千里石塘、萬里長沙、曾母暗沙」(即今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等南海島礁),西南達西藏的達旺地區、雲南省的南坎、江心坡地區等緬甸北部,西盡鹹海與蔥嶺地區,包括今新疆以及中亞巴爾喀什湖,東北抵外興安嶺,包括庫頁島,東南包括台灣、澎湖群島。總面積達 1300萬平方公里。
比較1759年大清的1300萬平方公里領土與當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960萬平方公里領土,兩者的差異(340萬平方公里)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裡沒有講明的失落的神聖領土。
 
「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的緣由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定大清是祖國,而台灣不僅曾經也只是曾經屬於大清。在大清這個共同祖國的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台灣是它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是台灣人的對口同胞。當然,其他大約340萬平方公里土地上的各族各國人民也是台灣人民的對口同胞。
 
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藉大清這個共同祖國宣稱台灣是它的(失落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中國人和台灣人互為同胞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化解了它根本不曾統治過台灣這個無法克服的難題。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有關台灣部分應該改為:「中國雖然和台灣一樣,曾經不幸被異族異國之大清征服過,但是,中國人民由緬懷大清盛世之榮景,進而接納大清為祖國。當世界列強紛紛侵凌大清時,中國人民於是奮起,甘心情願效勞大清,抗拒列強。中國人民不僅依據法理繼承大清(當時)現有領土,而且依據夢幻囂想大清(盛世時)固有領土。因此,再造只包括現有領土與台灣的大清小光榮帝業是全世界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三‧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
  • 1684年4月是一個分水嶺,以前,台灣不曾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以後211年,台灣是大清領土的一部分。
  • 1895年4月,大清對日戰爭失敗後,和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
  • 1925 - 1941年間,孫文、蔣介石、毛澤東、周恩來分別發言支持台灣獨立(註二)。
  • 1936年5月,《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 1943年2月,中華民國舉行為期3天的慶祝活動,慶祝分別和美英兩國簽訂平等條約,告別不平等條約時代。
  • 1943年11月,美國、英國、中國三頭在埃及開羅達成《開羅宣言》的協議,提到要把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
  • 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的協議必須實施。
  • 1945年8月,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發佈《第一號命令》,包括命令在台日軍向蔣介石委員長投降。
  • 1945年10月,在台日軍正式向中華民國投降。
  • 19437年12月,《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 1951年9月,不包括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49個國家在美國舊金山與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和約第二條(b)項:日本放棄對台灣和澎湖群島之全部權利、所有權和請求權(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 1952年8月,日本在台北和中華民國簽訂《台北和約》,和約第二條重述《舊金山和約》第二條(b)項。
  • 1972年9月,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後,單方面宣佈《台北和約》失效。
 
的確,從1684年到 1895年,台灣是大清的領土的一部分。但是,大清已經在1895年依《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了。《馬關條約》是大清和日本因為朝鮮問題打輸仗而簽訂的,是願打服輸後簽下的平等條約,不是全中國人民動不動就宣稱的不平等條約。此後,台灣就是日本的領土的一部分了。
《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都只是盟國之間戰爭結束前的約定,它們其實都只是當事國之間的意向書,會由戰爭結束後的正式和約取代。再次,《第一號命令》只是授權中華民國接受在台日軍投降,並沒有命令日本要把台灣送交中華民國。因此,台灣歸屬的唯一依據應該是二戰後的《舊金山和約》。
 
在《舊金山和約》裡,日本只是放棄台灣。日本放棄台灣後,台灣就成為以美國為首的參與簽約的49個國家未處置的「戰利品」。因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被邀請參加《舊金山和約》的簽訂,已經無權參與日後如何處置台灣,遑論已經擁有台灣。
既然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後就不再擁有台灣了,《台北和約》裡的放棄台灣因而是多餘的,因為日本哪來任何權利放棄不屬於自己的台灣?因此,1972年,日本單方面宣佈《台北和約》失效時,根本不會改變台灣的地位。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建交後,只能要求日本承認台灣是它的領土的一部分,而不能要求日本把台灣送給它。
另一方面,《五五憲草》明列的(固有)領土並不包括台灣,中華民國也從無依據憲法變更台灣為其領土之記錄,中華民國依麥克阿瑟的命令佔領台灣後,卻宣稱台灣是它的領土。因此,台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的說法純屬虛構。
總之,截至目前為止,法理上,中華民國仍然只是依據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發怖的《第一號命令》,佔據台灣, 台灣仍然屬於以美國為首的49個國家尚未處置的「戰利品」,台灣並不是中國(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的一部分。
 
註一:《向美國法理宣戰 ─2月5日 要解開台灣地位之謎 》
註二:《台灣與中華民國》
 
--------------------
Judicial justice for Taiwan Nationality
 
Case name: Lin v. USA – US National Passport for Taiwanese
法院地址:US Court of Appeals;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333 Constitution Ave., NW, Washington D.C. 20001.—Room # not published yet.
承審法官:Judge Karen L Henderson, Judge Janice R Brown, Judge Thomas B Griffith
開庭時間:February 5, 2009 (Thursday) 9:30 am
連絡電話:CK Chen 408-561-7556; John Hsieh 510-432-7353
台灣國籍、司法正義
林志昇美國國民護照訴訟案辯論庭
 
林志昇等十位台灣人,依據美國最高法院波多黎各 Downes v. Bidwell – Insular Case (1901) 和古巴 Neely v. Henkel – Civil Rights (1901) 判例,於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向美國華府哥倫比亞地方法院提出,要求美國政府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權責,台灣目前仍然屬於美國軍事政府所掌管列島地位的事實,核發給原告等兩百二十八人,於二00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向美國在台協會提出申請的美國國民護照。訴訟由被告美國國務院及原告律師團,歷經五百十二天你來我往的多次攻防,最後於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承審法官Rosemary Collyer 做出判決。她於判決文中指出原告等台灣人,於過去六十多年來,因『沒有國籍』而提出訴訟的心境,可以了解亦值得同情;然此訴訟屬於行政體系操控的政治事件,所以地方法院無權審判。
 
但原告律師團認為,這乃屬於單純的人權保障訴訟,依據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五條的詮釋,人人有權享有國籍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have a Nationality,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美國白宮國家安全會議資深主任韋德寧說,台灣或中華民國目前不是一個國家,台灣目前既然不是一個擁有主權的國家,那麼台灣人是否有國籍?台灣人的國籍隸屬何處?況且最高法院早已有列島案件Insular Case及列島民權Civil Rights等最高法院判例可循,台灣人應比照波多黎各及古巴人民,受到美國最高法院過去所確認的民權保障,遂於二00八年五月五日,依法向上訴法庭提出抗告。法庭亦已於去年十一月三日受理,並擇期於二00九年二月五日上午九點三十分,於華府上訴法庭,由原告律師團及被告國務院代表進行口頭辯論。這是台灣人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喪失國籍後,第一次能在主要佔領權國美國的法庭,進行國籍確認的法律訴訟。其結果亦將確定台灣今日的國際法理地位,及領土主權歸屬。
 
這是影響台灣前途走向,驚天動地的歷史時刻,雖然此刻台灣處境艱困,外有紅軍內有訕綠,滿嘴口水謾罵有加,但相信仍有許許多多海內外關心台灣安危的人士,都想參與這一決定台灣歷史的法理見證,都想盡一份台灣子民的棉薄之力,要旁聽當天在法院的口頭辯論。由於法庭的座位有限,並不是每位蒞院人士都能列席旁聽。話雖如此,但是相信當天如果有成百上千的台灣人,到達法院來關心案情的進展,不論結果如何,相信我們的關注和憂慮,必能激起廣大美國主流社會的迴響。為了統籌當天旁聽列席事宜能順利進行,希望各地台灣人能自行前往邀約組團結伴前往華府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辯論庭於二月五日上午九點三十分開始,屆時原告指定聯絡人陳辰光及謝鎮寬,將於現場為鄉親們解說律師團交辦事宜。『狂風暴雨、江河決堤;建國立命、祥和安寧』。希望有法學背景的台美士紳,屆時能蒞臨指導共襄盛舉。
--------------------
法理上,台灣人已經是美國國民
 
請了解,台灣人已經是美國國民,非公民,台灣至少再百年內,都不會變成美國五十一州(例如美海外領土波多黎各,雖然有人努力推展建州話題,抱歉,不可能之事,必須誠實以對。)美國因為「買賣」或因為戰爭「條約」增加不少「領土」,美國主要海外列島地區被稱為未合併領土Major Insular Areas (unincorporated territories),這些領土的「認定」是基於一九零一年起的最高法院列島系列的案例判決,其中以Downes v. Bidwell一案最為重要;因此現有波多黎各(Commonwealth of Puerto Rico)、關島(Guam)、薩摩亞群島(American Samoa)、維京群島(Virgin Islands)以及北馬里亞納群島(Commonwealth of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另外,還有根據領土條款第四章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尚未被發現」的台灣群島(Taiwan cession),除此之外,美國還有許\多次要的海外「未合併領土」,例如Midway Atoll, Palmyra Atoll, Wake Atoll, Navassa Island, Baker Island, Howland Island, Jarvis Island, Johnston Atoll, Kingman Reef,等,其中很多是無人島或珊瑚礁,至於美國在作戰期間所佔領的地區,同樣屬於美國管轄下之地區,由美國軍事政府執行管理,依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項規定,美國國會必須安排上述地區的「共同國防common defense」,為了落實此項「國防任務」,美國國會早先通過此項國防任務。
 
何謂『未合併領土』?
 
台灣國際地位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同時,在美國憲法中的地位是:「美國列島區第一類的海外領土」;許\多的人對於「未合併領土」表示不解,其實在美國也稱為「列島區 insular areas」,因此特地說明如下:
依照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美國國會有權規範美國領土或其他財產並指定一切所需相關法律。的確,我們觀察許\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出,美國憲法賦予聯邦政府執行對外戰爭或締結條約的權力,因此,聯邦政府有權獲得新的領土,無論是因為戰爭征服或者因為條約買賣。
 
「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是法律名詞

,是一八九八年美國與西班牙戰後產生,當時美國最高法院判定,為了解釋西班牙戰敗而割讓土地,被美國佔領的地區定義而創設,所謂「未合併領土」是指依據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在還沒有延伸其適法性前的一種法理名詞,顧名思義,「未合併領土」是美國海外領土的一種狀況;因此,美國最高法院判例認定:【經和平條約生效後,這些割讓區在美國法律上的地位是「未合併領土」】;美國聯邦政府對於「美國領土的管轄」權力已經有很久的歷史,最早時期在一七八七年開始的「西北領土Northwest Territory」,後來分割成許\多州,包括俄亥俄州、印第安那州、伊利諾州、密西根州、威斯康辛州與明尼蘇達州的東部。
 
再更進一步的探討時,我們發現在一九零四年Dorr v. United States,195 U.S. 138,美國最高法院明白指出:「談論領土管轄權的範圍時,必須視情況而定,特別是該領土與美國之間的實質關係,才能衡量美國國會適當之權力運作方式。至於美國所獲得的某些領土,在政治上尚未被組織為美國實體,然而其居民雖暫不享有美國憲法全盤條款之適用,不過在『領土條款』中已經有法理規範,因為美國國會被指定有權制定相關管轄範圍與方式,而且一九零一年Downes v. Bidwell, 182 U.S. 244, 21 S. Ct. 770,45 L.Ed. 1088 之判決也認定此法理。」
 
「未合併領土」是一種狀態也是法律的名詞,另外對「已合併領土」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二二年Balzac v. Porto Rico, 258 U.S. 298 判例中,列出對「已合併領土」的認定標準。簡單的說,就是大法官們認為:「『已合併領土』必須有明確的條款規定,例如,在割讓條約中明確指定,或者相關證據或法理上能排除任何在法律上其他的解釋。」「未合併領土」在美國也稱「為列島區insular areas」,美國現有的「主要未合併領土」有:薩摩爾人口六萬八千人,維京群島人口十二萬人,北馬利安納群島人口七萬七千人,關島人口十六萬人,波多黎各人口三百八十六萬人,另外,還有待台灣人提醒美國的台灣,人口二千三百萬人。
 
美國成立列島區的緣由
 
現在檢視美國五種不同列島區的規範與條件,台灣是完全符合美國列島區的條件規範,下一個步驟,應該採取行動,要求美國釐清與台灣的真正國際關係。

美國管轄下的列島區分成「未合併領土」與「獨立自由國家」,而這些較大列島區取得方式各有不同,以下是各種未合併領土的主要列島區的成立方式分析:
 
第一類:因征服而獲得的地區。一八九九年美國與西班牙戰後的巴黎和約裡,西班牙將波多黎各、關島以及菲律賓割讓給美國,而且西班牙將古巴「懸空割讓」,沒有指定收受國。後來菲律賓與古巴在美國協助下獨立建國,但波多黎各與關島變成美國管轄下海外未合併領土,屬於美國列島區。
 
第二類:因購買而獲得的地區。一九一七年美國向丹麥購買維京群島,換句話說,丹麥將其財產維京群島的領土主權出售給美國,維京群島變成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屬於美國列島區。
 
第三類:因協議而獲得的地區。一九零零年英國與德國宣布放棄對薩摩亞的領土主張,隨後薩摩亞當地酋長們與美國協商,將薩摩亞哥割讓給美國,事後,於一九二九年由美國國會給以確認,成為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屬於美國列島區。
 
第四類:因聯合國託管後,變成美國海外邦聯(Commonwealth of United States)。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接受聯合國委託治理北馬里亞那群島,使成為聯合國託管區;在一九七六年美國國會通過相關法律,同意協助北馬里亞那群島未來成為美國邦聯關係,事後,該地區於一九七七年完成制憲,相關官員在一九七八年一月起正式就職,並在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三日由總統正式宣佈第五五六四號命令,成為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屬於美國列島區。
 
第五類:獨立國家但是保持與美國密切關聯,因為這些地區並非未合併領土,如:帛琉、馬歇爾、麥克尼西亞本文暫不討論。
 
美日開戰後的台灣軍事歷史
 
美日太平洋戰爭時期,所有對日屬台灣的軍事攻擊行動都是美軍單獨所為,一九四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是美軍一連串對台灣激烈轟炸的開端,中華民國軍隊從沒有參加;美國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六、九日於日本廣島、長崎投下兩顆原子彈後八月十五日日本同意無條件投降,為了顧及當時居住在台灣的人民與居民絕大多數是華裔血統,美國麥克阿瑟將軍於九月二日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要求蔣介石元帥代替美軍實施佔領台灣,並代理接受日軍投降事宜,在詳讀該命令以後,根據戰時國際法,有一個關鍵的問題:「誰是主要佔領權國?」
唯一的答案是:「美國」,事實上,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已經明確確定,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在一九零七年的海牙公約規定:「領土被敵軍完全控制在其管轄之下係屬於佔領」,不是「併吞」。
 
有關台灣戰後國際地位的處置法理關係都是根據上述的公約或條款事實。
 
台灣完全符合美國列島區第一類
 
一八九九年美國與西班牙戰後,所簽署的巴黎合約,是形成美國列島區第一類的主要根源,經過美國最高法院確定,這是因為美國是征服者,也是主要佔領權國,包括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與古巴,這種戰後情況與拿破崙時代的軍事佔領就是「併吞」(Annexation)完全不一樣,現代的戰爭慣例法規定:「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
 
由以上可以說明了解,從一八九八年開始,能夠符合美國列島區的要素有三:一、因美軍的征服。二、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三、因和平條約被割讓。一旦符合這三項要素,則自動成為美國列島區,並不需要美國國會有任何動作。回頭檢驗台灣,我們發現台灣完全符合這三項要素。
 
在美國與西班牙戰爭以後,和平條約生效之時,甚至往後好幾年,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與古巴都是被置放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之下;而且以後美國所承認之「平民政府」都是經過好幾年之後才分別成立,這些地區的共同點是都是:「被置放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這是一般研究者比較容易忽略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結束軍事政府的管轄時後肯定會有相關文件證明。
台灣澎湖到底是割讓給誰?
一直以來有許多的學者與研究都著重於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日本放棄台灣可是沒有指定收受國,而且台灣與澎湖也沒有割讓給美國,這是真的。雖然如此,在和平條約有沒有指定收受國,是另一個議題,重要的意義是:如果在和平條約裡指定收受國,等於是授權該收受國在其佔領的領土,協助該佔領地區建立平民政府。
 
在和平條約裡未指定收受國得情況下,被割讓的領土是被置放在主要佔領權管轄之下,這只是一種「暫時狀態」或稱「暫定狀態」;這是因為基本上軍事佔領只是一個過渡時期,在政治上也只是「暫定狀態」。
 
為了更清楚的說明這一點,佔領者是因為軍事征服而佔領,因此這佔領地的管轄著被稱呼為「軍事政府」,直得注意的是:主要佔領權的管轄並不會因為和平條約的簽署而結束,而是會繼續到被其他法律安排或制定,給予取代軍事政府才會結束。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台灣的管轄也不可能因為民主選舉或所謂政黨輪替而變成合法平民政府,這一點是國際戰爭慣例法明確規範,因此,管轄統治台灣的當局不必創造國際上無人認可之可笑口號,所謂「中華民國是台灣」,將來必定被國際恥笑。
 
台灣仍然處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中
 
今日的台灣仍然停留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是毫無疑問,而美國政府體系規定:美國總統是美國軍方的統帥。目前眾所皆知,美國總統不贊成台灣獨立,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或「中華民國在台灣」確實不是主權獨立國家,畢竟台灣的主權並沒有在戰後移交給台灣或中華民國,因此,「中華民國在台灣」只不過是「主要佔領權」國美國的「代理」,同時也是一個「流亡政府」。
 
目前有許\多國際法學者以及專家,已經發覺「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流亡政府」,可是卻忽略了台灣其實是完全符合列入美國列島區條件的地區,台灣是符合美國列島區第一類之三個要素,那就是:台灣是經美軍征服、美國是台灣主要佔領權國和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被割讓。所以台灣百分之百符合這條件,是美國列島區第一類毫無疑義,直接管轄單位是美國國會,管理本項事務的資源委員會列島事務司(Office of Insular Affairs of the House Committee on Resources )。
 
作者:林 志 昇˙何 瑞 元
「控美政府案」召集人
09/01/25除夕前
--------------------
 
中國國民黨的嚴重欺騙

中國國民黨佔領台灣後,為掩飾佔領台灣的「非法性」,屢次發表強調「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同時也曾在中央日報上報導:「連戰提出聲明:強調台灣主權屬於中華民國的歷史不容歪曲、模糊,開羅宣言、波次坦宣言、日本天皇終戰詔書、日本投降文書、中華民國光復台灣、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舊金山和約等長達九年的歷史事實及國際法程序的六度確認,自一九四五年起台灣毫無疑義是中華民國的領土。」事實上,這種聲明是自說自話、而且自圓其說的謊言,讓台灣人一一檢視。

所謂九年歷史「事實」,是指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至一九五二年的和平條約,總共九年發生的歷史事件,另外,國際法程序的六度確認,是指開羅宣言、波次坦宣言、終戰詔書、投降文書、中日和平條約、舊金山和約等六項文件,其中最終決定戰後處理辦法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條約內容根本沒有決定台灣的收受國,中華民國甚至都沒有被邀請參加,因此何來台灣主權屬於中華民國?

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有強烈「主張」戰後將台灣歸屬中國,一九四五年波次坦宣言也「主張」戰後要執行開羅宣言的「主張」,這兩個宣言都是「政治主張」,日本沒有參加,天底下怎麼會有「所有權人」不在場,私下就把別人的財產給分配掉的事?這種想法只有中國人才會的「佔地為王」封建傳統錯誤思想,至今還沒有破除,實在是中國人的悲哀,中國最近倡導的「和平崛起」真是諷刺,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天皇發表「終戰詔書」以及九月九日的「投降文書」,內容也不過是表明願意遵從盟軍所發布的「波次坦宣言」無條件投降,其中與台灣主權無渋,中國國民黨硬是把這兩項文書當作台灣主權法源,套句中國諺語這叫「拿雞毛當令箭」,荒唐至極;再探討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署的「中」日台北條約,這個時候的中華民國在法理上已經是「中國流亡政府」,所以一般是稱「台北條約」,其中第二條:「茲承認依照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國舊金山,簽定的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已經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群島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和名義。」想想,如果簽署台北條約的「中華民國」不承認日本確實擁有台灣主權,何來「承認」舊金山和平條約之說?因此,所謂日本「竊取」台灣或自古中國「擁有」台灣不攻自破,條約清清楚楚言明,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但是沒有指定交給哪一個國家,因為根據國際法原則,主權不會消失也不會中斷,所以,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與戰爭法中的佔領法,我們很容易發現,台灣主權仍然被「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所「握有」。

值得慶幸的昰美國「握有」台灣主權,因為這只是「暫時狀態」而不是「最終決定」,根據美國憲法規定,台灣人可以自己決定自己的前途,中國並沒有置啄的餘地,中華民國作為「流亡政府」和「次要佔領權國」的角色,只要替台灣成立台灣人自己的「平民政府」以後,就可以撤離了。

作者: 林 志 昇 何 瑞 元
「控美政府案」代表人
09/01/29
---------------
 

Future of Taiwan at stake in lawsuit over WWII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January 28, 4:20 PM
by Michael Richardson, Boston Progressive Examiner
A little known but very important lawsuit pending in the U.S. Court of Appeals over the peace treaty that ended the war with Japan may force the United States into a confrontation with China over the future of Taiwan located on the island of Formosa.

China's view that the Republic of China, more commonly known as Taiwan, is a renegade province and that Formosa should be "reunited" with the mainland flies in the face with historical fact. China never owned Formosa--the island belonged to Japan and ceded it to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The United States, moving from war with Japan into the 'Cold War' that followed, allowed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government fleeing the Communist takeover of China refuge on Formosa. Much to the current dismay of many on the island, the United States opposes nationhood for Taiwan and has kept it from recognition by the United Nations.

The unresolved status of Taiwan became a pivotal debate point in the famous Nixon-Kennedy presidential debates of 1960. Military exercises by the Chinese navy also periodically bring the topic into the news. However, what consistently is overlooked is the actual ownership of the island.

The plaintiffs in Roger C.S. Lin, et al v. United States, pending in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U.S. Court of Appeals, are seeking recognition of the fact that the United States owns Formosa and has never ceded ownership of the island to anyone, including the government of Taiwan. The lawsuit argues that the status of island residents are as non-citizen U.S. nationals entitled to the protection and privileges that accrue to U.S. territorial possessions.

The Bush administration made every effort to get the case dismissed arguing it was a political issue and not a legal matter. In mid-December the plaintiffs responded to the latest attempt to get the case dismissed.

"The government never addresses the central question at issue in this appeal. It fails to recognize that Appellants are seeking multiple declarations, not just one pertaining to noncitizen national status. It fails to understand that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was not modified by any Executive Order of the President or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of 1979, and remains in full force and effect today."

In an earlier ruling that the case involved a political matter, the U.S. District Court acknowledged the plaintiffs have "essentially been persons without a state for almost 60 years." The matter is scheduled for oral argument in early February. New Secretary of State Hillary Clinton may want to sit in the courtroom to learn about the case that she no doubt will have to deal with in the future.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http://www.examiner.com/x-1969-Boston-Progressive-Examiner~y2009m1d29-Obamas-new-intelligence-chief-sets-the-stage-for-showdown-over-Taiwan


Topics: Taiwan 

---------------
 

Packed courtroom greets judges in Taiwan treaty lawsuit

 
February 5, 1:59 PM
by Michael Richardson, Boston Progressive Examiner

Map of Taiwan
A standing room only crowd filled the courtroom in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U.S. Court of Appeals where a three-judge panel heard arguments on interpretation of the 1952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that officially ended World War II with Japan.

The case, Roger C. S. Lin, et al v. United States seeks a declaration of rights under the peace treaty, which transferred the island of Formosa to United States military control. There is presently a three-way tug of war over the future of Taiwan, as the island is presently known.

Communist China wants "reunification" despite never controlling the prosperous island. Then there is the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the U.S. allowed to be a caretaker government-in-exile when the Communist revolution of 1949 swept mainland China, which wants to be independent. Finally, the plaintiffs in the lawsuit and others are seeking recognition of U.S. territorial control under the 1952 treaty.

Attorney Charles Camp argued for the plaintiffs and was questioned by the three judges. Camp reports that the substantive issues of the case were well understood by the court.

"When the Government lawyer was asked whether any document had ever changed that provision of the treaty [regarding U.S. military occupation], the Government said no. When asked by one of the judges whether the Executive branch could unilaterally change the provision in the treaty making the U.S. the principal occupier of Taiwan, the Government lawyer hesitated and the judge then answered the question himself. He said the Executive branch cannot unilaterally change the language of a treaty."

At one point in the hearing, the Justice Department asserted the 1952 treaty was "irrelevant" leaving the judges stunned at the lack of a substantive response. One of the judges wondered if the U.S. was trying to "walk away" from its treaty obligations.

The main thrust of the government case was that it was a political decision and not a legal one. However, the Justice Dept. attorneys did not cite a single case that would deprive the Court of Appeals from interpreting rights under treaties.

A win by plaintiffs would put them in a similar situation with the residents of American Samoa where the island inhabitants are considered U.S. nationals but not citizens. Plaintiffs are seeking use of U.S. passports and other legal protections that would come with territorial status.

A judicial declaration of rights under the treaty would end the arms build-up and ease tensions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Last week the United States allowed Raytheon Corporation to sell $154 million worth of Patriot missiles to Taiwan. President Obama's new National Intelligence director Dennis Blair is expected to urge more missile sales if the unresolved status quo is maintained.

No date for a decision by the Court of Appeals has been announced.
 

 


Topics: Taiwan 
---------- Forwarded message ----------
 

Court to hear arguments on U.S. ownership of Taiwan under WWII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 時事評論兩岸 )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chen123&aid=2625787
 引用者清單(2)  
2009/09/22 21:10 【老痞子在UDN】 阿扁出怪招,要告美國政府,以轉移審判權?
2009/05/19 22:04 【老痞子在UDN】 不要再吵了,中華民國就是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