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沒有人在賣台,OK?
2008/06/22 01:34:33瀏覽968|回應0|推薦6



2008/06/17 14:38

日本人邪惡、貪婪、虛偽、有侵略性

泛藍民衆挺身站上火線「母雞保護小雞」,不會讓保釣船落單無援

日本人邪惡、貪婪、虛偽、有侵略性

臺灣人善良、友好、愛和平

小心臺獨分子賣臺

小心民進黨賣臺!!!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 - 老痞子(vchen123) 於 2008/06/21 13:21 回覆:

沒有人在賣台,OK?

1。我認為我們對其他國家或地區,包括大陸與日本,都應該以和平相處為最高原則。

但是在上談判桌做些動作,或施壓逼對方上談判桌,替自己國家爭取更好的談判條件或結果,讓對方猜不透自己談判底限,整合政府與民間各種勢力,軟硬兼施,要放狠話,也要懷柔,要隨時準備好打上一架,但也可以立即與對方把酒言歡,這也是理所當然的各種外交談判戰略與戰術。在交涉過程中,盡力爭取國家最大利益,保持國家尊嚴,達成雙贏效果,這是老生常談,不必多述。

重點是,不要還沒上談判桌,就先示弱了,或內部爭吵不休,或先投降了,或先公佈談判底限了,這樣是絕對是未談先輸,談完更慘。

很不幸,我們內部藍綠惡鬥,互相罵賣台,不能齊心對外,就會造成這樣不幸的後果。令人痛心!

2。這次民間保釣的聲音與一些動作,增加了我國政府對日本政府許多談判籌碼,但我們能夠大獲全勝,讓日本放人、道歉、賠償,保釣船繞島一週,而中斷多年的漁權談判也要重新開始了,最重要的原因是這個事件發生的時機太好了。

因為我們這時與中國急速修好,兩會協議順利進行,三通指日可待,日本懼怕我們與中國最後會聯手抗日,必須在這次他們明顯理虧的時候,做好損害管制,當機立斷立即釋出最大的善意,避免事態的擴大。

3。人與人相處,應該要善待對方,但也要保持尊嚴。國與國相處,也是一樣。善意與尊嚴,是基本原則。

我所認識的日本人裡,並沒有你說的這些缺陷。不只這樣,我應該這樣說,我所認識的外國朋友,沒有一個能符合你說的任何一個缺陷的。我認為這樣將某國人一概而論,貼上標籤,是非常危險與不負責任的說法。

4。賣台的人很多,不知為什麼你要把台獨份子跟賣台劃上等號。

我也認為台灣本來就是獨立的,不然我們的政府是任何一個他國政府嗎?你繳的稅是繳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嗎?你的身分證與護照上面印的是什麼國名?台灣本來就是獨立的,那麼你也認為這樣我就是賣台份子嗎?

民進黨也才下台,他過去八年還在執政,賣台的機會那麼多,那他賣了嗎?他賣了甚麼了?他賣給誰了?國民黨也才剛上台執政,看來他還沒有賣台的機會,難道他執政了,也會變成賣台份子嗎?

5。我看到藍綠政治人物,互相指責對方賣台,說自己愛台灣,我就一陣噁心反胃。

拜託,愛台灣不是掛在嘴上的,請雙方真的替台灣做事,以對台灣最好的角度來看事情,來做好長遠宏觀的政治與經濟規劃,再好好齊心怒力打拼,讓我們人民能夠在台灣安居樂業,這就是愛台灣,這樣才沒有賣台。

再說一次,沒有人在賣台,大家都是愛台灣,只是觀點不同而已。

只要出發點都是為台灣好,請不要互相扣帽子!謝謝!


vchen123 3天18小時前發言

曾韋禎的部落格 他整個部落格的內容,就是只能用不知所云來形容,難怪在聯合報混不下去. 他竟說釣魚台是日本人的,他是台灣人嗎?

kouketsu 3天18小時前發言

你可以去反駁他啊,

在這裡寫幹嘛?

哇靠!是嘴砲的話,我可以諒解。

Zulu 3天7小時前發言

何必反駁?台灣是自由開放的社會,我捍衛這位曾姓備取黨工幻想自己是備取皇民的權利。

kouketsu 3天7小時前發言

也是啦,

你也有幻想的權利。

Zulu 3天6小時前發言

每個人都有幻想的權利,老兄這種回文一點殺傷力也沒有。就算要用「鸚鵡學舌法」反擊,台詞也要講具體一點。抱歉了,請拿回去重寫。

kouketsu 3天1小時前發言

恩,

30分

vchen123 17小時57分前發言

同意Zulu網友的說法,我何必反駁?

台灣是個自由開放的社會,我也捍衛這位曾姓備取黨工幻想自己是備取日本皇民的權利。

剛好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644號解釋,對於台灣人人都享有憲法保障之集會結社與言論自由的權利,做出了最佳的詮釋。

在台灣,要組共產黨鼓吹共產主義,要參加建國黨捍衛台灣獨立,要加入愛國同心會堅持要與中國統一,甚至要學曾姓備取黨工幻想組個皇民黨去抱日本人的大腿,通通沒問題,都是台灣人民的合法基本權利,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的明文保障,政府必須尊重,他人亦不能干涉。

大法官解釋文附在下面,請自己研讀參考。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4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7年6月20日

解釋爭點

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理由書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時,本院審查之對象,非僅以聲請書明指者為限,且包含該確定終局裁判實質上援用為裁判基礎之法律或命令。本件聲請書僅指稱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牴觸憲法云云,惟查人民團體法第二條:「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係屬行為要件之規定,而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始屬法律效果之規定,二者必須合併適用。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三四九號判決維持主管機關以本件聲請人申請設立政治團體,違反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而不予許可之行政處分,實質上已適用前述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部分之規定,故應一併審理,合先敘明。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權利,並確保團體之存續、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及對外活動之自由等。結社自由除保障人民得以團體之形式發展個人人格外,更有促使具公民意識之人民,組成團體以積極參與經濟、社會及政治等事務之功能。各種不同團體,對於個人、社會或民主憲政制度之意義不同,受法律保障與限制之程度亦有所差異。惟結社自由之各該保障,皆以個人自由選定目的而集結成社之設立自由為基礎,故其限制之程度,自以設立管制對人民結社自由之限制最為嚴重,因此相關法律之限制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應就各項法定許可與不許可設立之理由,嚴格審查,以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本旨。
        人民團體法將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同法第三十五條);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同法第三十九條);政治團體係國民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而組成之團體(同法第四十四條);性質上皆屬非營利團體。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規定:「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由此可知該法對於非營利性人民團體之設立,得因其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而不予許可。
        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本院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參照),其以法律加以限制者,自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之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惟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而以違反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係授權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先就言論之內容為實質之審查。關此,若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發見其有此主張,依當時之事實狀態,足以認定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自得依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五十三條後段規定,撤銷(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已修正為「廢止」)其許可,而達禁止之目的;倘於申請設立人民團體之始,僅有此主張即不予許可,則無異僅因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禁止設立人民團體,顯然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必要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前開人民團體法第二條及第五十三條前段之規定部分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意見書

詳細資料

相關檔案下載

| 644新聞稿
| 林大法官子儀協同意見書
| 許大法官宗力協同意見書
| 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一部協同、一部不同意見書


人團法 禁止主張共產、分裂國土 違憲
2008-06-21 中國時報 【黃錦嵐、林修卉/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昨日作成釋字第六四四號解釋,人民團體法第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有關「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和言論自由權利之意旨,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此項釋憲可視為台灣民主深化新里程碑。

     對此,內政部民政司表示,內政部未來對於政黨的備案,將參酌司法院的解釋意旨辦理。

     民政司指出,「台灣民主共產黨」是目前唯一主張共產主義,過去曾向內政部申請為備案政黨但屢遭駁回者,未來內政部不會再因「共產黨」等名稱,而駁回相關政黨的備案申請。

     但內政部民政司強調,政黨成立後,其目的與行為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影響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仍構成政黨解散的要件,將移送憲法法庭審理。

     共產黨備案申請 將不再駁回

     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是政治言論、遊行及結社的兩大法制禁忌。本號解釋是大法官繼八十七年間作成釋字四四五號解釋,宣告「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政府有權事前審查集會、遊行政治言論,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違憲之後,另一影響重大的法制禁忌解放,也是我言論與結社自由發展的新里程碑。

     本件釋憲案聲請人,是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他於八十七年間向台北市社會局申請籌組「台北市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以「支持以和平方式,推動臺灣獨立建國」為宗旨,卻遭社會局認為與人民團體法規定不符,不准申請。陳師孟不服,循序提起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敗訴定讞,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指出,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的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的機制,若以法律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要求。

     大法官指不應限制言論自由

     大法官認為,「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是政治主張的一種,若以此當作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的要件,即是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的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

     大法官表示,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組織政黨並無須事前許可,只有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經憲法法庭判決解散,才可禁止。人團法卻在事前實質審查政治言論,顯然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所定的必要範圍。


日道歉 歐鴻鍊:事件告一段落
 

因釣魚台衝突引發的台日緊張可望緩解。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長池田維昨天拜會外交部長歐鴻鍊,重申日方對撞沉聯合號的「衷心歉意」,他並以日諺形容台日關係像「下了一場大雨後,土地更穩固」。

針對日本交流協會副代表舟町仁志昨天親向聯合號船長何鴻義道歉,行政院長劉兆玄在立法院答詢表示,這是代表日本官方的道歉。

歐鴻鍊表示,此事件已告一段落,對圓滿結果他很肯定。不過他認為更困難挑戰是緊接著的賠償、漁權談判,他下周將邀集農委會、海巡署等各單位,重啟一九九六年就設立的釣魚台因應小組。

歐鴻鍊昨天與池田維短暫閉門會談,池田維轉交日本第十一管區海上保安本部長那須秀雄向聯合號船長的道歉信。歐表示會談氣氛非常好,池田維告訴他跟東京交涉過程都很順利,他感覺日本很有誠意、很友善,日政府也希望事件盡快落幕。

至於甫請辭的駐日代表許世楷,歐鴻鍊說,外交部昨天已發出電報通知許准辭,請許辦理移交,外交部未指定辭呈生效時間,他認為不會拖太久,「整個程序會很快」。不過他表示尚未敲定接任人選,也還未向馬英九總統請示。

【2008/06/21 聯合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chen123&aid=1978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