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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6 08:33:31瀏覽1276|回應2|推薦4 | |
外交部查詢立委雙重國籍,美國國務院回函稱李慶安「無喪失國籍之紀錄」,媒體引以為「未喪失國籍」。這兩者顯然有差異。美國國務院敘述的是「紀錄」,媒體卻據以為「事實」。 「事實」是發生的行為,「記錄」是文件的記載,兩者可能發生差異。事情已發生,但還沒記載之前,「記錄」不等同於「事實」。 以車禍死亡(事實)為例,在法官未開出死亡證明(記錄)之前,沒有死亡記載,但這個人的確是死了。 根據美國「移民及國籍法」,李慶安宣誓就任台北市議員的時候,就可能構成喪失美國籍的「事實」。李慶安「無喪失國籍之紀錄」,未必是「未喪失國籍」。 同樣的情況,馬英九30年之久未長住美國,根據美國「移民及國籍法」,他的永久居留簽證(綠卡)必定是失效。馬英九「無喪失綠卡之紀錄」,並不等於「未喪失綠卡」。 ===== 因為國籍風波,李慶安(猜想是)請律師向美國國務院申請裁定喪失國籍,且回溯既往。 有人說,台灣的法律規定,就任公職前必須『辦理』放棄他國國籍手續,並於一年內提出證明。李慶安不必硬拗了!這沒錯,但事情總該釐清才能下結論。 就事論事,李慶安美國籍的「狀況」是一回事(下稱事件A);國內法律對這個「狀況」是否符合擔任公職的要求,又是另一回事(下稱事件B)。 就法論法,事件(A)還在美國國務院審查中。要等「狀況」的結果出來後,再由國內權責單位就事件(B)作裁定。 可能的情況是,如果美國國務院裁定李慶安在第一次宣誓就職台北市議員時,就喪失美國籍,則李慶安第一次市議員的資格可能不符合規定。但因為已無美國籍,之後擔任的公職可能沒問題。 ===== 1. 李慶安是否,何時,喪失美籍,是『美國的法律』,由美國國務院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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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