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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什麼讓?陸以正的「路權」
2010/04/12 02:08:43瀏覽703|回應1|推薦4

我有路權,讓不讓在我。

美國的交通觀念在「路權」(Right of Way),不在「禮讓」。路權是法律,有路權的一方有優先通行的權力。有優先通行權就應先行,禮讓反而破壞交通的流量設計。

禮讓通常只用於特殊情況,例如對方行動不便(老年、小孩);或發生交通事故,兩線變一線,此時,基於公平原則,採用每邊各一車的交錯通行(Interleaving)。

路權的均衡設計,在於讓各方都有公平的通行機會。會慢大家一起慢,再慢也會輪到你,這樣心理才會比較舒坦。

沒路權就不能叫禮讓,只能說是霸道。以陸以正行人斑馬線綠燈被撞的案例來說,陸以正才有禮讓權,計程車是什麼都沒有,只是霸道。

觀念不清,是台灣社會許多問題的癥結所在。觀念不清以致系統不順,流氓文化當道,強者硬搶,弱著遭殃。

台灣號稱民主法治多年,觀念還滯留在以德治國的帝王時代。不改變這種觀念,台灣的交通永遠無解。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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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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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終有解 政治沒解
2012/08/20 09:45
以目前法治退化趨勢,
交通意外大增, 生存人口遽降,

那時就沒有交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