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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審查方式的推理
2010/07/11 09:50:10瀏覽530|回應0|推薦7

1. 兩岸因1949年的內戰形成兩個政府,但從來不是兩個國家。這點在聯合國的官方文件中表達得最清楚:「中國」是1945年的創始會員國。1945-1971年,中國由「中華民國政府」代表。1971迄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2. 政府是一種組織(如公司)。國號(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政府的名稱(如公司名稱);憲法是政府的組織章程(如公司的組織章程);總統是政府的一個領導職位(如公司董事長)。國號、憲法、總統、都是政府層級的元素(藏獨政府都有,巴勒斯坦政府也都有)。但是,只有當一個政府代表其國家,也就是得到國際的承認與邦交時,這些元素才是國家層級,政府領導人才會是國家領導人。

3. 兩岸關係是「一國兩府」的關係。因此,ECFA是「府際協定」,不是「國際條約」。

4. 憲法的管轄範圍只在政府組織內有效。ECFA在憲法管轄範圍之外,因此不是「國內法規」(或稱府內法規)。

5. 所以,ECFA不是「國際條約」,也不是「國內法規」。但ECFA是兩個政府之間的協定,「長得像國際條約」(吳敦義說的),實質上應以審查「國際條約」的方式來處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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