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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這件事鬧得愈大愈好:歐巴馬很可能沒有美國公民資格
2009/01/04 14:24:40瀏覽4716|回應11|推薦22

引用文章歐巴馬提出了什麼具體的承諾?

今天看到一個小報消息,說歐巴馬很可能是在肯亞 芒巴沙(Mombasa)的一家醫院出生的,而不是如他自己所報的在夏威夷出生。

上網查了一下,原來到十二月二十二日止,已經有十七個告發歐巴馬並不是在美國本土出生的訴訟案件。其中一個告發者還是賓州的前法務部長(Attorney General),但是聯邦法庭根本就不受理這個案子。

在美國立國之初,為了要讓某些不是在美國本土出生的重量級的政治人物沒有資格參選美國總統,美國立國者在制訂美國憲法時規定,非在美國本土出生者,沒有參選總統的資格。

根據了解,歐巴馬所持的夏威夷出生證明,是後來另行註冊所拿的。歐巴馬是一九六一年八月四日出生的,在他宣稱出生的醫院,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醫生,任何護士,或是任何人知道他是在那裡出生的。

而現在認為在他出生的肯亞醫院,雖然也找不到任何他的出生證明,但是那是因為該醫院的紀錄做得不好,很多在該醫院出生的人,根本沒有紀錄。所以該醫院根本無法說話。

現在有錄音表明,歐巴馬的祖母是在肯亞見證到歐巴馬的出生。雖然那錄音的品質相當差,證實確是歐巴馬祖母的聲音。

如果歐巴馬真的是在肯亞出生的,那他不僅沒有參選總統的資格,他連美國公民的資格也都沒有。因為歐巴馬的父親是肯亞人,不是美國人,他的母親雖然是美國人,但是生歐巴馬的時候只有十九歲。

按照美國法律規定,因為歐巴馬只有母親是美國人,歐巴馬的母親必須要在年滿十六歲以後,還要在美國住滿五年之後,在海外出生的子女才能夠擁有美國籍。

不論歐巴馬到底是不是真的是在肯亞出生的,我估計美國法院會把這件事給蓋下去,最後會不了了之,歐巴馬會照樣當他的總統。

但是,我希望這件事能夠鬧得愈大愈好。一樣是美國人,只有在美國本土出生的人才有資格選總統,這是不公義的規定,早就該廢掉了。

據了解,麥肯的參選總統資格也是有疑問的,因為他是在巴拿馬出生的。他只所以能夠參選總統,是因為硬拗說他是在巴拿馬運河區出生的,而那時候巴拿馬運河區是美國管理的。就算這些都是真的,巴拿馬運河區仍然不是美國的領土,麥肯的參選資格依然是妥協法律規定的結果。

另外,規定美國國民要年滿十六歲以後,還要在美國住滿五年,在海外所生子女,才能擁有美國公民資格,這也是不公義的規定。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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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bhuang&aid=253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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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居住美國本土滿五年的證明,其中兩年需於十四歲以後。
2012/04/24 18:01

如果父母當中只有一方是美國公民,該方需出示在小孩出生前實際居住美國本土滿五年的證明,其中兩年需於十四歲以後

也就是說,其中的三年可以在14歲前產生,後面的二年必須在14歲後產生。
他的生母生他時是19歲的話,照理應可達到此一要求哦,因為最快只要滿16歲就可以囉。但實際情況還是得視他生母的實際居住美國之總天數而定。
註:並不是你文章(或新聞)所述滿16歲以後才要滿五年哦!

引自 AIT: http://acs-ch.ait.org.tw/zh/report-birth-abroad.html


【無★言】時代悲劇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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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有幾個當事人仍活著才是
2009/01/07 08:49
才四十多年,應該有幾個當年接生者仍活著才是.不過,他若宣稱當年是在家中自行接生的,人家也沒話講吧?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9-01-07 11:44 回覆:

妙就妙在找不到見證人。

如果宣稱當年是在家中自行接生,可能會弄巧成拙。反歐的人就更有話題可炒了。

歐巴馬陣營現在的最佳策略有二個:一是否認所有不利的指控或指證,把那些指控或指證全部妖魔化,打種族牌也好(說是不願意讓黑人當總統),打政敵牌也好(說是共和黨輸不起),總之把對手描述成邪惡者就是了。

另一是將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根本不聞不問,讓新聞炒不起來。現在歐的聲勢,勢不可當,法官根本就不受理那些指控。只要歐陣營自己不去回應,對手很難使力。

很明顯的,歐陣營正在使用這二個策略。


【無★言】時代悲劇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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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提出資料來源?
2009/01/06 12:49

這個什麼十六歲之後還要住滿五年之規定,究竟是那條法律?能否給個連結?

又:歐巴馬的夏威夷出生證是「後來另行註冊所拿的」.這句話是什麼意思?不在夏威夷出生,也能註冊拿到夏威夷的出生證?

看來此事近日是沒有水落石出之日了.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9-01-07 04:48 回覆:

雙親之一在十六歲後住滿五年的規定,是報紙寫的。要找有關法律可能要花相當時間,所以,歹勢啦!

據了解,在那個時候,有一些人不一定是在醫院裡出生的,夏威夷有些醫院會幫忙開嬰兒的出生證明。因此,在海外出生的嬰兒也可能藉這個途徑取得在夏威夷出生的證明。

現在那些認為歐巴馬是在肯亞出生的人,就認定歐巴馬在夏威夷的出生證明是這樣取得的。一九六一年到現在四十多年,目前找不到任何證人能夠證明歐巴馬是在夏威夷的醫院出生。他的接生醫師,護士,等等,都找不到,也沒有人站出來作證。

按理說,如果是歐巴馬的接生醫生或護士等等,恐怕都會搶著站出來,就算不站出來,也早就被找出來了,可是就是沒有。

我認為這件事很可能會不了了之。


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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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外交官及海外武官的子女都可能無法選美國總統了
2009/01/06 09:13

老布希在台灣待過,在北京也待過,要是小布希是在亞洲出生,‧‧‧

馬侃的爸爸是海軍將領,駐防海外,要是海外武官的小孩沒有資格當候選人,同樣的,要是外交官的小孩沒有資格當候選人(,這些都是因為國家任務),那都是會引起抗議的。

即便是一般老百姓,年輕時出國學習、經商、工作、旅遊探險等,看起來都不是壞事,假如小孩因此喪失資格當候選人,確實也說不過去。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9-01-07 04:52 回覆:
大使舘區視同本土的沿伸,真的發生那個在大使舘區出生的候選人,如果大法官喜歡他,說不定就會如此認定。如果大法官不喜歡他,說不定就不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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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bad
2009/01/06 00:19
I apolog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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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are rediculous
2009/01/05 22:09


1. instead of trying to prove his grandma's voice in a poor quality recording is real, maybe you should try to prove that his Hawaii birth certificate are fake.

2. Instead of saying Kenya have a poor record, why not try prove Hawaii hospital has somehow forged this?

3. If Nixon couldnt stop watergate, do you think Obama could stop this? while republican are in power?

explain the top 3, then maybe your article have some truth.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9-01-05 22:19 回覆:

這篇文章的重點在反對二件事:一是美國憲法規定一定要在美國本土出生才能夠選總統,二是美國國籍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在海外出生,至少要有一個父母必須年滿十六歲以後還在美國住滿五年,如此才有美國國民資格。

歐巴馬到底是在那裡出生的,到底有沒有美國國民的資格,也許你很在乎,我則根本不在乎。


阿卡迪亞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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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有關歐巴的出生證明
2009/01/05 06:18
最高法院已經說話了,拒絕審理此案
http://news.yahoo.com/s/ap/20081217/ap_on_go_su_co/scotus_obama

自由派的人說,保守派給我閉嘴,誰再對這件事作文章,就是患歐巴馬紊亂症候群
http://townhall.com/Common/PrintPage.aspx?g=f8344e90-cfe1-4c78-a2d6-59dd1d2e22b7&t=c

這裡有一大堆討論。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9-01-05 08:18 回覆:

估計這件事八成會被蓋住。

我認為歐巴馬八成是在肯亞出生的,夏威夷的出生證明是後來弄出來的。

無論如何,用出生地來限制國民政治權利的不義憲法,美國的國父們是始作俑者,差勁!


UDN 的㊣綠鋼管又出來屠殺鴨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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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啊好啊。
2009/01/04 22:17
兩個候選人都不是美國人,小布希剛好可以勉為其難幹第三任。

四年後,就輪到阿富汗宣布經援美國、伊拉克負責維護美國國內和平、緬甸派民主觀察團進駐 D.C.。

誰說這些國家不該為國際和平負擔責任?

昏君重申不干涉司法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9-01-05 00:32 回覆:
哈,這事應該是不會發生,否則我只好逃亡了。

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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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諾,我的阿諾
2009/01/04 20:28

就等你翻盤了!

加州經驗,真實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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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義?是為了保護婦幼...
2009/01/04 17:34

16歲以下的美籍婦女如果國外生子、其子當然取得美國國籍,才真的是浩劫之始。

我想沒有美國女孩子敢離開美國國土了,以免像種狗繁殖場的母狗一樣被擄走配種。

16歲以上,至少可合理推定此女有保護自己基本的知識與能力。

居住美國國土5年以上,則至少可合理推定此女具備對美國法律之基本認識。

請再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