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法委員的選區劃分,由於規定必須按行政界線劃分,所以作怪的空間很少,上次立委的選區大部分就是按照鄉、鎮、縣轄市、區來劃分,只有少部分按照村、里界線還劃分選區。
不過目前由於選罷法有縣市保障名額的設計,雖然賦予了每一縣市至少擁有一名代表的權利,但因為許多縣市人口較少﹝像台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馬祖﹞,而通常這些縣市又是國民黨長期佔有優勢的地區,結果形成彙總起來,國民黨整體席次比例遠高於選票比例的過度代表情形。
一些關於中選會的法律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
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
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
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
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五條之立法委員選舉區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直轄市議員
、縣(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鄉
(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
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
發布之。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
源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
第一項立法委員選舉區之變更,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一
年八個月前,將選舉區變更案送經立法院同意後發布。
立法院對於前項選舉區變更案,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行使同意或
否決。如經否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就否決之直轄市、縣(市),參照立
法院各黨團意見,修正選舉區變更案,並於否決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提
出。
立法院應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一年一個月前,對選舉區變更案完成同意,
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同意部分,由行政、立法兩院院長協商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