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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8 01:35:49瀏覽7126|回應1|推薦7 | |
到底中華民國憲政是總統制還是內閣制?答案是都不是。這兩個名詞根本是台灣人的發明,所謂總統制或內閣制是純就行政權的角度而發展出來的名詞。除了獨裁國家以外,沒有那一個國的總統或內閣獨掌行政,立法,司法及其它權力於一身。因此使用這兩個名詞來指那個國家的憲政架構都是不正確的。 〔分權制特色〕 以相對政治穩定度較低的美洲國家為主,使用的制度是分權制,也就是立法歸國會眾議,行政歸總統一人獨裁,司法歸大法官會議表決。在理論上,三個機關,地位一樣大,互相制衡(節制和均衡)。但是事實上,總統經常使用各種手法,逃避國會的要求,或是侵犯國會的權力,由於總統一人統治全部行政權力,直接掌握所有行政資源,國會議員對他的監督效果極其有限,而且很多在事實上被總統所操蹤。至於大法官都由總統所提名,經國會通過而任命,總統影響力既然如此大,國會違背總統意願的可能性極小。 分權制的一個重要特色是,這三個機關的成員不能互兼。如果互兼就產生自己監督自己的情形,變成球員兼裁判。 〔國會制特色〕 以相對政治穩定度較高的歐洲的國家為主,採行的是國會制,所謂國會制,雖然也有個國王或是總統,以代表國家,地位雖然很高,平時主要從事送往迎來的節慶工作,只有在國家出現重大的政治危機或事件,這位國家元首才會發生調和鼎鼐的功能。國會身兼立法和行政等功能,由國會最大黨的黨魁,擔任內閣總理,出面組織行政內閣,如果該黨的國會議員人數未能過半,則需與他黨組成過半的聯合內閣。 和分權制一個很大的不同是,國會制中,除了閣魁以外,其它所有內閣成員本身都必須是國會議員。 在理論上,內閣乃是接受國會之委託,以管理日常的行政工作,所以國會得時刻監督內閣的運作,內閣必須向國會負責;但在實質上,閣魁雖然必須時常向國會做工作報告,但因為閣員的選擇由他所決定,而且閣員本身又是國會議員,內閣本身就是國會的一部份,在相當部份形成了自己監督自己的現象。 當內閣總理的施政引起國會不滿時,國會固然可以提出不信任案,要求內閣改組或是閣揆下台,進行所謂的倒閣。當要求閣揆下台時,等於是要求最大黨換黨主席,除非不信任案是由最大黨的成員所發動的,否則黨主席那可能輕易下台。為了避免因為閣揆不肯下台會造成動亂,因此又設計,閣揆如果不願被倒閣,可以以國會已經背離民意的理由來解散國會,由人民重新改選。 表面上,這種制度好像很民主,但事實上,閣揆做得好壞,人民不一定能馬上感受到,在老百姓還沒能普遍感受到閣揆好壞時,一個執意倒閣的國會,反而會給老百姓一種搗蛋者的印象,因此很少有國會會發動倒閣。如果真的發動倒閣,為了避免民眾反感,國會必然要加緊宣傳(以人民的納稅錢),而內閣必定反宣傳(以人民的納稅錢),以求選舉的勝利(選舉還是以人民的納稅錢來辦)。結果是內閣和國會惡鬥,要全民買單。 〔中華民國原憲的特色〕 這兩套制度,都有值得保留和應該修改的優缺點。在蔣介石的臨時條款和李登輝六度修憲之前的中華民國體制,就是結合分權制和國會制的優點,和去除其缺點所制訂。它最重要設計理論來自於孫中山的權能區分和五權憲法的理論,但就像大部份的憲法一樣,它的最後定稿,也是各方政治妥協的結果。 在這個憲法之下,總統是半虛位的國家元首,說他是半虛位,因為他是實質上的三軍統帥和外交總大使(國家的代表),但在日常政務上,本身沒有任何實質的行政或立法等等權力。他的地位祟高,但是只有在國家發生緊急事件或政治危機時,或是發展方向不明時,才會發揮其實際的權力,而即使是這些權力,在進行前或是發生後還要接受國民大會的指導或同意下來行使。 在平日的政治運作和國家管理,則是由五院來執掌和進行。五院雖然位於總統之下,但總統是沒有權力直接來管理或操控的,較為積極的總統,可以以命令的方式來干政,但是這些命令,要不就是某院已形成的結論,送交總統簽署,要不就是已經和某院事先形成共識,經過其背書,否則不能成立。譬如說,總統的行政命令必須行政院長的副署。 為什麼總統的行政命令必須行政院長的副署?原因很簡單,第一,因為總統沒有行政權,因此這個命令必須由行政院長來執行;第二,行政院長並非總統的下屬。因此如果沒有行政院長的副署,一則表示行政院長不同意或不知道,二則表示行政院長沒有執行的義務。 ,。。。。。待續。。。。。。。。 。。。。小孩放假,吵著要出去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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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