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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2 09:47:41瀏覽823|回應0|推薦19 | |
美國於1979年與中華民國斷交前,台北與華府締結了最後一個雙邊官方協定,相約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The Uruguay Round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經貿談判的決議為架構,彼此互盡自由貿易的義務,共享國際貿易的權利。 及至美中雙方非正式的關係穩定後,美方除了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全力推動一個符合美國利益的國際貿易新秩序,也告訴太平洋盆地國家,歐洲共同市場即將於1992年誕生,歐洲貿易保護主義逐漸抬頭,益發彰顯一個自由、開放的國際貿易制度對全球貿易發展的重要性,同時也要求中華民國努力減少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積極開放市場,以平衡中美雙邊貿易。 就中華民國來說,當時的處境艱難,無論為了在國際間的能見度或經濟發展的需要,都必須重新加入關貿總協定,也就是後來的世界貿易組織(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及其他的國際組織,在那種情況下,對美方的倚賴較多,當然對美方的諸多要求也不得不作適度的讓步。 美方的要求也不能說毫無道理,基本上,台灣那時的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及社會國際化等方面已獲得了相當的成果,美方認為中華民國應從開發中國家儕身已開發國家之林,所以讓中華民國與韓國、新加坡、香港於1989年1月 2日起,提前從美國的優惠關稅(GSP)名單中"畢業",讓享受了12年美國優惠關稅的中華民國從那時起必須接受自由貿易的激烈競爭,假如台灣不能在一些經貿措施與制度上作大幅改革,勢將無以因應全球貿易的變化。 我記得,那時美國貿易談判代表奚爾絲大使與商務部長莫斯貝克都曾說過,關貿總協定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的40年內,曾經七個回合的磋商,成功地促使各國降低了關稅,擴張了全球貿易,尤其讓太平洋盆地國家獲得高度發展,但問題是有些國家降低了關稅後,卻增加了非關稅貿易障礙,例如補貼農產品出口、保護智慧財產權不力、對服務業和投資設限等。 那也就是美方從1980年代初開始,與台灣展開一連串貿易諮商的來由,涉及的項目包含稻米、智慧財產權保護、火雞肉、水果、菸酒、航運、鋼鐵、紡織品等,在所有正式或非正式的交涉中,美方強調的是長期的、切合整體利益的雙邊關係,台灣考慮的是如何藉以促使產業升級,提升台灣的國際地位。 就在那個時候,中美兩國的學者和相關專家在華府舉辦了一場重要的學術研討會,美方與會人士認為,中華民國要重返國際社會應以關貿總協定為目標,因為加入這個組織並不涉及國家主權問題,也沒有什麼外交承認問題,美國政府比較能全力支持,他們也相信,如果中華民國願意以已開發國家的身分重新加入關貿總協定,放棄開發中國家可享有的一些特殊待遇,並多盡一些國際義務,必然容易受到這個國際組織的歡迎。 在華府的台灣記者與在台北的經貿官員同樣體會到一些內心的衝突,加入關貿總協定固為所盼,但承諾接受烏拉圭回合中的許多協議又會讓中華民國背負更多義務,可能對台灣經濟持續發展造成阻礙,必須作審慎的權衡。 我想應該是在1990年代初期的有一年,立法院"金釵盟"委員到華府訪問,周荃和沈智慧等在訪晤了美國政府相關官員及國會議員後表示,長期以來,美方對台灣的經貿措施有一些不公平的指控,他們因此決定要提案主張由立法委員參與及監督以後的中美經貿談判,以維護國人的權益。 事實上,任何一個民主國家的對外談判是行政權,理應由政府負責對外事務的交涉,國會擁有的是締約權,是根據行政部門事前的說明與事後的報告決定接受或不接受涉外事務協議的權力,老布希總統當時為了達成一個成功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建立北美自由貿易區,曾向國會請求快速授權 (The fast track authority)以便於儘快達成談判,不必再逐事與國會諮商,而根據這項授權,國會對老布希政府談成的協議只能行使同意或不同意權,不能再作任何更改。 這也就是說,立法委員如果不懂事,任意擴張自己的權力,例如要求參與對外談判,那可能會變成國際笑話。當然,我們這些駐外記者也有責任把那些事實向國內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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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