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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30 17:58:48瀏覽839|回應1|推薦13 | |
有人說,德州有17個台灣那麼大,我不曉得是否正確,但以在台灣長大的我來說,休士頓就夠大了。 在休士頓採訪,少不得要常跑附近的幾個城市,如果自己開車,以每小時60英里的速度,到達拉斯(Dallas)約需四小時半,到德州首府奧斯丁(Austin)要開兩小時,到大學城(College Station)差不多也要花那麼些時間,到聖安東尼奧(San Antonio)則約需三小時。也就是說,如果採訪順利,到那些城市跑一趟,一天也就過去了,回到休士頓還得熬夜發稿後才能休息。 問題是我的前任留給我的是一輛爛車,即使在市區裡,每跑一陣子,就必須在路邊停下來,掀起引擎蓋散熱,以免過熱燒掉了引擎。我向總社反映,但公務車有使用年限,不到年限不能換車,每次出城又沒有租車經費,逼得沒有辦法,只好自己先買一輛奧斯摩比四門車代步。 新車買了還不到一個星期,有一天才出門採訪,就見引擎蓋下冒出了白煙,趕緊在路旁購物中心停下,打開一看才知道是散熱器破了,冷卻液流出來,在熾熱的引擎上化成了蒸氣。雇了拖車把車子拖到經銷商那兒,他們稍檢查了一下表示,散熱器是被地上跳起的小石子打破的,他們沒有責任,如果要修,必須付修車費。 我聽了當然很不高興,才買了不到一星期的車子,散熱器竟能被小石子打破,難道那散熱器是紙做的? 用英語吵架當然吵不過他們,我只能悻悻然回家,生氣之餘,突然想起在電話簿上看到過有一個類似消費者保護組織,叫作 The Better Business Bureau,那是民間的一個組織,由企業界出資設立,專門處理業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 經過電話連絡,BBB要我先寄一分書狀給該組織,他們審閱過書狀後,如果認為有必要介入仲裁,便會安排一個日子,要求爭議雙方到該組織各作表述,由該組織約聘的兩位律師擔任仲裁,而仲裁的結論就是最後的裁決,即使雙方中有任何一方不服,鬧上了法庭,這分仲裁結論也將是法官的判決重要依據。我依照指示,先寄了一分申訴函,並照指定日期"出庭"。 那天,我以一口破英語在BBB作了清晰的陳述,強調我們來自台灣的僑民為了幫助振興美國經濟,所以才買了美國車,沒料到卻買到了一輛"檸檬車"(lemon car),我因此要求換車,對方也有所爭辯,最後擔任BBB的仲裁律師說,德州沒有所謂"檸檬法",汽車經銷商不能換一輛新車給我,但有責任把那輛車修好,而且必須"修到我滿意為止",我只能見好收場。這是我在美國學到的,也是活到現今的第一次打官司經驗。 休士頓是一個好像看不到邊的城市,也是沒車寸步難行的地方,有一次,一位同事說,他的岳母向去台灣推銷的房地產商人買了休士頓一塊住宅建地,說那個社區的道路、下水道、路燈等公共設施都已完成,他請我替他去看看是否屬實。我照著那個地址往西開,出了市區範圍,不曉得開了多久,才終於找到那個所謂的社區,話說得沒錯,社區道路已開出來了,問題是休士頓實在太大了,那個社區什麼時候才會變成真正的住宅區恐怕沒有人知道。 我並沒有白辛苦,這兩個經驗都成了我報導的題材,一是說明華人在美國不能膽小怕事,有理一定要據理力爭,另一則報導是告訴台灣人別上當,聽了花言巧語就買了萬里外的建地,卻連長得什麼樣子都不知道。 還有一個經驗,說來還有點不好意思。有一次,有一位報社負責人要到聖安東尼奧去演講,我從機場接了他,一路開到聖安東尼奧已是黃昏了,等我們辦妥了希爾頓旅館的住宿登記後,又匆匆出門吃晚飯,吃飽了要回旅館時才想起沒有問清楚旅館的地址,打開電話簿一查,不得了,在那個以阿拉莫古戰場和運河聞名的觀光城市裡,竟有七、八家希爾頓旅館;我們無奈只好一家家打電話去問登記簿上有沒有自己的名字,這才倖免當晚露宿街頭。 剛到休士頓的時候,有一天早晨正忙著讀報,忽聽有人敲門,打開一看,是一位約60多歲的華裔長者,經他自我介紹,才曉得他原是中央信託局派駐美國的官員,退休後,搬來休士頓依親,他兒子就住在對門。他說,因為兒子、媳婦白天都出門上班,他非常無聊,希望常能過來閑談天,我表示歡迎,但說明我也有工作,沒有事才能聊天。 "我能不能貢獻一點當公務員利用公家資源建立個人關係的經驗給你?"他聽說我是中央社特派員後這麼說。當時的中央社還是黨營機關,中央社記者似乎也有點官派的味道,但實際並沒享有任何公務員的福利和保障。 他看到我的詫異表情後繼續說: "像我們這樣派駐海外的人,一定要好好運用公費做好迎來送往的公共關係,建立與國內黨政要人的個人關係,這才有機會升遷。"我忘了當時是怎麼回答他的了,我只知道當時憑中央社休士頓辦事處的那點經費,每個月都必須省省用才能支應開銷,再說我也不擅於迎奉拍馬,弄巧成拙更不合算。我岳父曾告誡我說,吹牛拍馬也是一種本領,沒有那個本領就別羨慕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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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