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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馬仕與嬌蕉包,是創意遇上惡搞,還是幽默遇到法律
2011/04/08 03:28:36瀏覽6409|回應8|推薦6

一只印著柏金包圖片的嬌蕉包,卻演變成法國品牌告台灣創意公司的官司,一方說侵權,另一方卻說創意與幽默至上,只是當幽默與創意遇上法律,誰勝誰負?

日前當代美術館有群藝術家,以集體吃安眠藥的方式,企圖演出行動藝術,卻引發藥物濫用的嫌疑,最後雖然是場誤會,卻仍引發藝術與法律剪不斷理還亂的情結,愛馬仕之於嬌蕉包也是。

嬌蕉包的商品並非台灣首創,也非因大汪婚的伴手禮而爆紅,早在12年前就挾著印著「柏金包」照片的名義,而在網路上掀起搶購,當時媒體還瘋狂追逐嬌蕉包,但同樣概念在香港、美國與日本均有,為什麼愛馬仕只挑嬌蕉包下手呢?難道真的太紅,還是只是炒作新聞?

嬌蕉包之所有走紅,原因在上面印了「一只要排隊半年以上,售價20幾萬」的柏金包,利用轉印技術打造出低價環保包款式,若今天上面印著不是「柏金包」,會那麼紅嗎?而嬌蕉包刻意運用的橘色商標,與類似惡搞的LOGO,真的是創意呈現,還是個刻意惡搞創造話題的商品,消費者自然可以判斷。

而愛馬仕可以國際大牌的氣度,決定讓這件事情可大可小,或許可以幽默看待,但也可以認真看待,因為畢竟打著印了「柏金包」照片的名義賺錢,愛馬仕選擇上法院打官司,堅持維護品牌權益,只是現在市面上那麼多仿柏金包,或是其他國家的類似嬌蕉包,愛馬仕會比照辦理嗎?

從法律上來看,愛馬仕的「柏金包」目前並非專利,因此目前以侵害商標權與著作權來提告,商標權原因在於嬌蕉包側面的LOGO,被愛馬仕認為疑似抄襲,這點有待法官評斷,至於著作權,愛馬仕認為他們創造柏金包,因此擁有柏金包的著作權,嬌蕉包以照片轉印且以柏金包名義打廣告,這「著作權」認定的歸屬與否,將成為未來法律上爭辯的焦點。

創意、幽默或者是惡搞,當遇上法律時,總有條看不清楚的界線,國際精品講求的是品牌價值、以及悠久歷史與工藝呈現,現代藝術與創意走的是快速與話題性,當商品抓住了話題,就能夠轉變為金錢,只是嬌蕉包究竟是創意,還是惡搞,這就是自由社會裡每人心中的那一把尺。

但個人期待嬌蕉包可以有更新、更多的突破,就如同他們所說,創意與幽默無價,那請發揮創意與幽默,推出其他更令人期待的商品,而非照片轉印等一般設計而已。

( 休閒生活時尚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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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rumans&aid=5064336

 回應文章

張博士
嬌蕉包 – 不值得鼓勵的台灣山寨案例
2011/04/10 14:53
這幾天在台灣比較多人注意的新聞可能是法國的愛馬仕公司提控在台灣制作嬌蕉包的公司觸犯知識産權。本來我不知道這個山寨産品的,經過新聞的報道後,我也上網看看到底它是怎麽樣的一個産品。

看 了這款名叫嬌蕉包的産品後,真的有點啞口無言,這樣所謂的新穎創意産品,一般人看了都知道是百分百的山寨灰色貨品,投機取巧的在鑽法律漏洞。柏金包是一款 由法國名牌公司在1984年設計出來的經典女士手提包,這些年來它在世界多國申請了産品設計的專利權,現在已經成爲家戶喻曉的上流社會女生愛用的皮包。 一個基本的柏金包至少也要7500美元,貴的話可以開價到超過3萬美金。

當這家台灣公司被愛馬仕控告的新聞曝光後,有位負責人在電視上被 訪問時還振振有詞的說;他們的産品的價錢只是真品柏金包的千分之一,怎麽能說他們在仿冒。看了這樣的狡辯,真的是有夠幼稚的;法國公司不是在控訴說有人仿 冒他們的産品,而是有人盜用他們的知識産權。還有,價格的巨大差別不能作爲仿不仿冒的依據;如果價格可以拿來脫罪的話,是不是說那些來自大陸幾百人民幣的 LV或Gucci仿冒A貨産品都不算是仿冒嗎?

我們在大陸的很多城市都可以看到很多産品或者專賣店挂著類似海外名牌的招牌,類似于星巴 克,NOKIA,APPLE等等的奇怪品牌比比皆是。大陸中央政府也知道這不是一個合法規範的商業行爲,所以這一兩年來也加大力度大力掃蕩山寨盜版的奸 商。在台灣很多人都常取笑大陸的山寨和仿冒文化,在電視上的脫口秀和時事紀錄片,都有很多藝人和名嘴大力討伐這樣非法的行爲。可是就不知道爲什麽有好些知 名的女藝人卻有意無意的幫嬌蕉包大打知名度,這是一個非常愚蠢和幼稚的行爲。雖然制作出這個山寨産品的創始人是娛樂圈人士,可是這些藝人應該有一些基本的 法律常識,不該鼓勵和參與這些非法的商業行爲。試想想,如果有人在沒經過這些女藝人的同意,擅自把她們的照片印刷在包包上大力的促銷,請問這樣的商業行爲 可以接受嗎?

其實台灣有很多在世界上非常了不起的原創産品,例如HTC的智能手機,華碩的小筆電, 周傑倫的歌曲,李安的電影,吳季剛的服裝等等。台灣寶島裏不乏有原創力的年輕設計師,政府應該多多鼓勵台灣企業創造出嶄新的産品和服務,而不是讓一些投機 取巧的不良商人鑽漏洞和大賺黑心錢。希望台灣的司法單位能嚴厲的看待這起嬌蕉包案件,殺雞儆百來還原創者一個公道。

河濱夜
等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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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說得很清楚了
2011/04/09 16:49
商標權本來就是沒申請就沒權力,這個案子放在美國放在歐洲都一樣,沒申請就沒權力。





馬文凡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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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心中那一把尺"就完了
2011/04/09 15:40

靠"心中那一把尺"就完了 ~~

藝人們斤斤計較於自己的肖像權 , 任何商家要是放個大S或任何藝人的人型立牌做宣傳 , 大概也會因肖像權問題被告上法院 , 這個案件又有什麼不同呢 ??

只是因為外國人沒有註冊立體商標 , 所謂的"年輕人惡搞"就可以合理化 ?? 為什麼不去談合作 ?? 這家台灣公司不也放消息說有外國品牌要談此種合作方式 ?? 當初要是先去找愛馬是談創意合作 , 就不會招惹這些問題了 ~~

至於台灣這種淺碟式文化 , 盲從附和的網路語言 , 談"心中那一把尺"會不會太難了 ??


檢舉
空洞
2011/04/09 09:11
有講跟沒講一樣
你的論述到底是什麼?


here
原來熱轉印就做幽默
2011/04/09 03:11
那把林志玲,大小S全都熱轉印下來幫別的產品代言,
這樣應該也蠻幽默吧?


2011/04/08 13:56
同意作者,不可能有人會誤認吧...

這樣帶有嘲諷的創意,雖說不是很直接創新
但是也不能說是仿冒
說這是仿冒,或剽竊
實在言之過重...

大公司告這種小公司,實在是沒有什麼太大意義
因為會去買柏金包的客戶,也不會因為多買一個這樣的嬌蕉包
客層完全不同...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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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要再幫腔
2011/04/08 12:09
剽竊就是剽竊,作者不要再幫腔

不知所謂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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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總有藉口
2011/04/08 11:02

幽默 ? 風趣 ?

把下流當風流 ?

因下賤流行還自我感覺良好 ?

自私理盲的痞子作風 只是讓人不恥

對於”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爛草莓 爛蘋果

只能說一句 ” 悲 哀 ”